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主要职能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修订)-财建[2009]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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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修订)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财政部二00九年十月十四日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3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财政部2020年1月8日附件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是指财政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动态监控中央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信息,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以规范预算执行、防范财政资金支付使用风险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动态监控不改变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地位和责任,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不改变各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的财务监管权。
各部门各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的合规性负责。
第四条财政部是动态监控管理的主管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职能分工,负责属地中央预算单位(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动态监控工作。
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件
![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8703585ccc7931b765ce15c2.png)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件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极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极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照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本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7.26•【文号】财会〔2024〕11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2024〕1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要求,规范数字经济环境下的会计工作,推动会计信息化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会计信息化发展规划(2021—2025年)》,我们对《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进行修订,形成了《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政部2024年7月26日附件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数字经济环境下的会计工作,推动会计信息化健康发展,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发挥会计数据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会计信息化,是指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数字基础设施开展会计核算,以及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数字基础设施将会计核算与其他经营管理活动有机结合的过程。
本规范所称会计软件,是指单位使用的专门用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应用软件或者其功能模块。
会计软件具有以下基本功能:(一)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直接采集数据;(二)生成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三)对会计资料进行存储、转换、输出、分析、利用。
本规范所称会计软件服务,是指会计软件服务商提供的通用会计软件开发、个性化需求开发、软件系统部署与维护、云服务功能使用订阅、用户使用培训及相关的数据分析等服务。
会计法制

【本章重点】本章内容为历年考试的重点章节,即使11年新增内容较多,预计考试分值占总比重的20—25%。
考生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本章内容包括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
重点内容为第四、五、六节。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2009年2010上半年 2010下半年 题量分值题量分值题量分值多项选择题 1 2 1 2合计 1 2 1 2 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例题·多选题】(2009)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有( )。
A.会计法律B.会计规范性文件C.会计部门规章D.会计行政法规[答疑编号1932010101:针对该题提问]『正确答案』ABCD【例题·判断题】会计法律制度指的就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 [答疑编号1932010102:针对该题提问]『正确答案』×一、会计法律1.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
2.包括内容:《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1)《会计法》《会计法》颁布于1985年,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要求,1993年和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对《会计法》进行了修订。
《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根本性法律,也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
——会计法在会计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注册会计师法》——了解《注册会计师法》颁布于1993年,是我国中介行业的第一部法律。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法律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B.《总会计师条例》C.《会计基础工作规范》D.《企业会计制度》[答疑编号1932010103:针对该题提问]『正确答案』A二、会计行政法规(重点)(单选、多选)1.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国家部委的组织架构和各部门的职能

国家部委的组织架构和各部门的职能国家部委的组织架构和各部门的职能一、引言在现代国家机构中,国家部委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它们是政府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管理国家政务,推动国家发展和改革。
国家部委的组织架构和各部门的职能是相当复杂的,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军事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方面来探讨国家部委的组织架构和各部门的职能,希望能够为读者全面解读这一主题。
二、国家部委的组织架构国家部委的组织架构是国家机构设置的基础和核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国家部委分为中央部委和地方各级部委。
中央部委是国家权力机关直属的行政机构,代表国家执行行政管理,地方各级部委则是地方政府的行政机构,代表地方政府执行行政管理。
中央部委的组织结构由主管,下设多个部门和厅局,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办公厅等,每个部门和厅局都有具体的职能和责任。
地方各级部委的组织结构由地方政府主管,也下设多个部门和厅局,如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教育厅、省级财政厅等。
三、各部门的职能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机关,主要负责统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和实施宏观经济调控政策,规划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革,提出经济体制改革和价格管理政策等。
2. 教育部教育部是机关,主要负责全国教育工作的规划和指导,推动教育体制改革和教育质量提升,制定和实施全国教育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管理和监督全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3. 财政部财政部是机关,主要负责全国财政收支的规划和管理,提出国家财政收支预算和决算,制定和实施财政政策,推动税收制度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管理国库等。
4. 办公厅办公厅是机关,主要负责协助领导工作,起草、审核和督办文件,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保障决策的顺利实施。
四、总结和回顾国家部委的组织架构和各部门的职能是非常复杂和细致的。
在国家政府的管理体系中,国家部委承担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负责国家政务的全面管理和推动国家发展和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展开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的内设机构。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主要职责编辑语音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指导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
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一)管理全国会计工作,制定完善会计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会计改革与发展规划;管理和指导全国会计基础工作。
(二)起草全国性的会计法律、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草案,并组织贯彻实施;审查各地区、各部门拟订的会计规章、办法等。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小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综合报告标准、成本核算标准体系、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等会计准则制度,宣传、解释并监督、分析其执行情况;管理和指导会计准则委员会工作。
(四)组织推动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拟订并组织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非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宣传、解释并监督其执行情况;承担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五)拟订、组织实施、宣传并解释管理会计指引体系,推动管理会计应用。
(六)拟订并组织实施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宣传、解释并监督其执行情况;承担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七)拟订、组织实施、宣传并解释会计信息化标准;承担全国会计信息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八)审核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特殊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补充规定;对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制定的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具体办法进行备案。
(九)拟订并组织实施会计人才发展规划;拟订会计人员管理制度,指导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拟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法和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办法,监督和指导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会计名家工程、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等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作;组织开展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表彰制度;组织会计人员诚信建设;规范境外会计组织在华活动;受理会计人员来信来访工作。
财政部机关单位财务制度
财政部机关单位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部机关单位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保证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合法、稳定和有效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财政部机关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政部机关单位财务制度适用于财政部机关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基层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政部机关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管理体制,保障财政资金使用合理、安全、符合法律法规,确保财政部机关单位各项财务活动的规范、有序开展。
第四条财政部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财务资金的使用情况合法、合规,理顺财务管理体制,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第五条财政部机关单位财务制度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基本原则、职责分工、权责关系、财务操作规程、财务核算、财务监督、财务报告等方面,并对财务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详细规定。
第六条财政部机关单位应当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发布和修订相关规定,保证财务管理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第七条对财政部机关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对违纪违法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合法、稳定、有效使用。
第二章财务管理基本原则第八条财政部机关单位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合法、合规。
财政部机关单位所进行的各项财务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财政纪律和政策。
(二)独立自主。
财政部机关单位财务管理应当独立自主,不受任何外部机构或个人的干涉和控制,保持独立性和自主性,依法行使财务管理职能。
(三)公开透明。
财政部机关单位财务管理应当公开透明,依法进行财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公众检查,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谨慎稳健。
财政部机关单位财务管理应当稳健经营,注重风险控制,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财务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五)科学规范。
财政部机关单位财务管理应当科学规范,依法合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政策和措施,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173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为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地区,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对照检查,依据《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接口报文规范(暂行)》(财库〔2013〕75号)规定的接口标准改造业务系统,使用全国统一的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
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9月5日附件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各级预算单位等业务方,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有关业务处理系统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的行为。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每年的评审重点和任务。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六)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1.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2.对项目概、预、决(结)算单项评审。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是:(一)接受财政部门下达的委托评审任务;(二)根据委托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四)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五)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六)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八)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九)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十)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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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主要职能
(一) 拟订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 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等的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
(三) 承担中央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
负责编制年度中央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
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中央、地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
组织制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 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管理财政票据。
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 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中央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 负责组织起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参加涉外税收谈判,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制定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范本,研究提出关税和进口税收政策,拟订关税谈判方案,参加有关关税谈判,研究提出征收特别关税的建议,承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七) 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管理。
(八)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
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中央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九) 负责办理和监督中央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中央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中央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中央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一) 拟订和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编制国债余额限额计划,依法制定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
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外债,制定基本管理制度。
代表我国政府参加有关的国际财经组织,开展财税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二) 负责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三) 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管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十四)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