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办法福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复习二 期末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主体.内容和( )。
A.权利B.客体C.义务D.标的
2.房地产具有保值增值的特性,就我国的土地政策来说,针对-宗具体的房地产,其价格从长远来看是趋于( )。
A.上升B.下降C.不变D.亦升亦降
5.下列关于安置补助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B.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5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E.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6.《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有()。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拒付租金的
C.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法律无另外规定
D.寄存财物被丢失的
E.因中介机构不如实告之遭受财产损失的
7.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说法正确的有()。
A.正相关B.负相关C.不相关D.以上都不正确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承担资产评估.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A.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警告B.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C.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D.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3.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有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A.建设行政主管B.土地行政主管C.环境保护D.发展计划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6•【字号】榕政[2011]9号•【施行日期】2011.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榕政〔20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方案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0〕203号)的要求,市政府对200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一、《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闽江下游河道采砂整治工作的通告》(榕政〔2007〕15号)等17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
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用地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榕政综〔2007〕276号)等198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适时进行修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闽江调水工程峡南取水口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的通告》(榕政〔2000〕4号)等21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171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198件)3.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218件)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一附件二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98件)一、下列在2007年1月1日前颁布实施的文件继续有效至2012年12月31附件三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名建设部令颁布日期时效性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149号2006/03/22有效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148号2006/01/27有效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147号2006/01/26有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146号2005/12/31有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145号2005/12/20有效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144号2005/12/20有效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143号2005/11/10有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142号2005/10/12有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141号2005/09/28有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140号2005/06/28有效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39号2005/03/23有效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138号2005/03/23有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137号2005/02/04有效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136号2005/01/07有效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第135号2004/10/15有效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第134号2004/08/23有效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133号2004/07/23有效的决定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132号2004/07/23有效的决定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第131号2004/07/20有效法》的决定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第130号2004/07/20有效规定》的决定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129号2004/07/20有效的决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128号2004/07/05有效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第127号2004/07/02有效等部令的决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126号2004/03/19有效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25号2004/03/17有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第124号2004/02/03有效理办法《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123号2003/12/19有效的补充规定《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第122号2003/12/19有效的补充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第121号2003/12/19有效规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120号2003/12/31有效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119号2003/12/17有效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118号2003/10/10有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第117号2003/09/19有效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116号2003/02/13有效[English]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115号2002/12/04有效第114号2002/09/27有效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 中文] [English]第113号2002/09/27有效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中文][English]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112号2002/09/13有效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111号2002/07/25有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110号2002/03/05有效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第109号2001/11/29有效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第108号2001/11/20有效管理规定》的决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07号2001/11/05有效建设部关于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106号2001/10/26有效等部令的决定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105号2001/09/07重发的决定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104号2001/09/04有效规定》的决定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第103号2001/09/04有效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02号2001/08/29有效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101号2001/08/29有效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第100号2001/08/15有效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第99号2001/08/15有效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第98号2001/08/15有效法》的决定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第97号2001/08/15有效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第96号2001/08/15有效定》的决定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第95号2001/08/15重发法》的决定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第94号2001/08/15有效规定》的决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93号2001/07/25有效建设部关于废止《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第92号2001/07/01有效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第91号2001/07/04有效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90号2001/07/04有效的决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第89号2001/06/01有效标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88号2001/04/04有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87号2001/04/06有效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86号2001/01/17有效游乐园管理规定第85号2001/02/23有效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84号2001/01/23有效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83号2000/12/28有效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2号2000/10/18有效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81号2000/08/25有效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80号2000/06/30有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79号2000/06/30有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第78号2000/04/04有效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77号2000/03/29有效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76号2000/02/18废止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75号2000/01/21有效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第74号2000/01/257月1日起废止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73号2000/01/21有效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72号1999/10/25重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71号1999/10/15重发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70号1999/04/22废止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69号1999/04/22有效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第68号1999/03/03废止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67号1999/02/03重发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66号1999/02/03有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65号1999/01/21有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64号1998/08/20重发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63号1997/12/23有效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62号1997/12/23有效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61号1997/12/23重发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60号1997/12/23废止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第59号1997/12/23废止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58号1997/10/27重发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7号1997/10/27重发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56号1997/05/09重发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第55号1996/09/22有效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54号1996/07/17废止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53号1996/07/09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52号1996/07/01有效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1号1996/07/01废止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50号1996/01/08重发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49号1996/01/05有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48号1995/10/06废止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第47号1995/08/07废止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46号1995/08/07废止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45号1995/08/07重发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44号1995/06/29有效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第43号1995/06/01有效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42号1995/05/09有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41号1995/01/23废止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40号1994/11/15重发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第39号1994/11/14有效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38号1994/11/10有效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37号1994/08/16重发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36号1994/08/15有效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第35号1994/04/05有效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34号1994/03/23废止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33号1994/03/23有效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第32号1994/03/22废止暂行办法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第31号1993/12/20有效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第30号1993/12/04有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29号1993/11/16废止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8号1993/11/16废止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27号1993/08/10有效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6号1993/02/04废止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25号1992/12/30有效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24号1992/12/30有效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3号1992/12/30废止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第22号1992/12/04有效法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21号1992/11/30重发城建监察规定第20号1992/04/20重发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19号1992/06/15有效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第18号1992/06/04废止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17号1992/04/17重发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第16号1992/01/08废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15号1991/12/05有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14号1991/09/034.1日起废止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13号1991/07/09有效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12号1991/07/08有效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第11号1991/07/08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第10号1991/03/30有效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9号1990/12/31有效城市客运车辆保养修理单位管理办法第8号1990/12/31废止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7号1990/12/31废止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第6号1989/12/31废止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5号1989/11/21重发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4号1989/11/21重发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第3号1989/09/30有效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号1989/06/28废止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1号1988/12/30有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01•【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10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春城二○○一年十一月一日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文物古迹保护。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其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管理本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公安、教育、电信、供电、供水、供气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及时协助办理被拆迁人的户口迁移、学生转学、电话移机、有线电视迁装和水、电、气供应等有关事宜,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外,不得额外增加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负担。
国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逝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七条任何单位需要拆迁房屋,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交验下列文件,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浅谈《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在房地产管理的机构体制 、业务规定 、 业 务流程及 《 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与准予注册 《 房屋所有权证 》 都规范化 和标 准化后 , 能带来 如下好处 : 3 以全新 的观念、全新的模式来开展 房 . 1 地产管理工作 作 的需要 , 开展 调研 , 组织专家论 证 , 确定规 范 在这 以前 的房地 产管理 都是 传统 的运做 的房地产管理 机构和体制 。按直辖市、省会城 模式 。 大部分管理人员的观念和思维是 陈旧的 市 、 城市和县城等不 同规模 , 一般 分别确定 房地 跟不上现代化 的管理步伐 , 通过这种规 范化和 产产权产籍管理 、交易市场管理、房屋租 赁管 标准化 的管理体系 , 促使这些人员更新 观念 、 接 理、 拆迁管理 、 房产测绘 、 房地产评 估等等各 属 受新知识 、 提高管理水平 , 适应新 的管理要求 。 什么性质的机构 ,行政上和业务上个隶 属于哪 3 便于强化管理 , . 2 提高管理水平 个部门 , 它们之 间该如何衔接 , 管理部 门各 各个 使用这种规 范化和标准化的《 房地产信息 需要有哪些相应 岗位 ,各个岗位需要设置 多少 管理 系统》 来进行房地产管理 , 各项业务规定统 人员 ; 并规定相 应的人员素质标准 , 员定岗 , 定 各个业务流 程清晰 , 以减少人为 差错 , 可 防 持证 E 岗,各地必须严格按建设部 的要求来设 止不规范行为 的发生 , 高管理质量和管理水 提 置机构和管理人员 。 平0 2制定房地产管理的业务规定和业务流程 3 房地产管理部 门可以少走弯路 ,提高 . 3 根据房地产 管理的相关 法律、 法规和规定 资金利用率 并结合现代化管理的特点 , 建设部应按直辖市 、 有 了这种规范化和标 准化 的《 房地产信息 省会城市 、一般城市和县城等不同规模分别 制 管理系统> 各地房地产管理部 门可 以根据 自己 , 定规 范化和标准化的房地产管理的各项具体业 的具体业务规模 , 用相应 的软件来进行房地 选 务规定 和业务流程 , 作为规范化 和标准化 的《 房 产管理 。这样可以避免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 自 不仅可 以节约大量的人力 、 在 编制 系统时 , 使用 的时空数据模型、 数据库 的 地产信息管理系统》 一个基本框架 , 就拿房地产 己探索管理的模式 , 类 型、 二次开发 的软件平 台等等各不相同 , 间 产权产籍管理和交易管理来说 ,何种性质的登 物力和财力 , 加速了现 代化管理的进程。 空 还 数 据难 以共享 , 的在 自 系统 中, 有 身 各个部分之 记在交 易科 ,是先测绘还是先 到产权科或交易 3 A有利 于政府上 网和资源共享 间的数据都不能很好地转换和共享 ,如有很 多 科初步 审定后在测绘 ,各种登记需要何种必须 房地产 管理是 政府行政 管理 的重要职 能 软 件在房地产产籍档案和房地产测绘部分难 以 的资料 , 各项具体业务应 如何衔接等等 , 而不要 之一 ,它可以帮助政府管理城市房地产的各种 完全与整个系统链接共享 ,特别是房产 图数字 象 目前这样 ,各个地 方都有 自己的业务规定和 状况和属性特 征,为政府进行相关 的管理和决 化后 的属性特征没有分层存放 、分幅图与分层 流程 ,还有些地方制定的业务规定与建设部 的 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和准确 的数据。统一使用这 分户 图不能完全对应 ,自身的测绘部分都不能 有关规定不符可 ,这就很难说是因地制宜还是 种规范化 和标 准化的 《 房地产信 息管理系统 》 实现数据共享 ,更谈不上与整个系统接 口和共 不 规 范 。 后, 政府相关部 门要进行资料 , 阅、 词 利用 和数 享, 这就不能体现网络化办公的优越性 , 很难充 3 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 《 的规范化 和标 准 据统计、 分析很容易 , 体现了现代化房地产 管理 分 利用 高科技达到 我们的管理 目的管理 要求 ; 化 的高效 、 快捷、 优质 的特点 。 所 以造成 了各地的《 房地产信息管理 系统》 各不 尽管建 设部 这几年 推荐 过和认 定过一 些 相 同, 互不 兼容 , 的能满足 目前 的管理需 要 , 《 有 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 ,但 由于前面提过的多 有 的则达不到管理的 目的 , 有的完全瘫痪 , 还有 种原因 ,实践证 明这些软件还是有 不同程度 的 的甚至在设计 和编制过程中 , 就半途而废 , 前功 缺陷而不能全面推广使用 , 目前正在筹划《 给 房 尽弃 , 造成人力 、 物力和财力 的极大浪费。 地产信息管理系统》的房地产管理部门造成很 目前各行各业都在提倡 简化办 事程 序 , 提 大的困惑 , 到底该 如何设计软件? 高工作效率 , 做好便 民服 务 , 于房地产管理部 对 在制定了规范化和标准化的管理体制 、 业 门来说 , 高人员素质 , 大科技含量 , 提 增 运用 规 务规定及流程后 ,应组织从事房地产 管理一线 范化和标准化的《 房地产信 息管理 系统》 来进行 人员与软件公司一道进行设计和编制规范化和 房地产管理 , 才能够起 到很好 的效果。 国家和建 标准化 的《 房地产信息管理 系统 》并 在各地 建 , 设部已经 颁发 了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 立该系统 的 E常维护和升级 的定点 服务站 。 l 如 管理办法 》 《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 、城 果房地 产管理 的政策 、 法规或规范有变动 , 由建 市房地产抵押 管理办法》 《 市商品房预售 管 设部通过设在各地 的服务站及时给予升级 和修 、城 理办法》 《 产测量规范 》 《 、房 、 房地产估价规 范》 改。这种标准化 和规范化的信息管理 系统应 在 等等法规 和规范 ,目的也就是要规范全国房地 全国范围内强制推广使用 ,甚至可 以把使用规 产管理工作 , 让我们 的房地产管理更加规 范化 、 范化和标 准化 的《 房产信息管理 系统》 与准予 注 标 准化和法制化 。 想达到 以上 目标 , 要 我认为可 册《 房屋所有权 证》 结合起来管理 , 以达到规 范 以 从 以下 方 面 加 以考 虑 : 化、 准化 和现代化管理的 目的。 标
升级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

3 加 大 房地 产权 属 档 案 工作 业 务 .
指导 , 进 法 制 化 、 范 化 和 标 准 化 促 规
管理 。
首先 , 建 立健 全 房地 产 权 属 档 应 案管理 体 系 , 理顺 管理 体 制。 次 加 大 其
基 础 管理 已是 当前 重 中之 重 的工作 。只
有 对房 地产权 属档 案进行 规范化 管理 ,
归档 和 利 用 管 理 , 入 了房地 产 登 记 纳
发 证 机构 、 权 交 易部 门 和 房 产 档 案 产
全国房 地产权 属档 案管理现状
1 房 地产 权 属档 案 管理 工作 机 构 .
已经 基本 建 立。
渐 发 展 壮 大 。 多大 城 市 房 管 局配 备 许 的 房产 档 案 管理 人 员 都 已超 过 5 人 的 0 规模 。不完全 统计 , 止  ̄2 1 年底 , 截 10 1 全 国 房地 产 权 属 档案 管理 从 业 人 员在
对全 国房 地 产 权 属 档案 工作 业务 指 导
力度 。 三是 制 订和 统一 业务 规范 、 准 标
才 能保 证不 发 生散 落 、 失现 象 , 丢 确保
所有 档 案登 记 在册 、 摆放 入位 , 随时可
体系。 四是 完 善有关 法规 制度 。 是 加 五
强 对房 地 产权 属 档 案管 理 中 出现 的 新
的 专 题 研 究 , 生 了一 大 批 具 有一 定 产
学 术 水平 的研 究成 果 , 沈 阳 编辑 了 如 《 学 良将 军 在 沈 代 管 房产 专 辑 》 张 , 北 京 出版 了 《 京 房 地 产 契 证 图 北 集 》, 津 出版 了 《 津 历 代 房 地 产 天 天 契 证 》, 京 编 辑 了 《 国 时 期 国 民 南 民
关于城市拆迁(征收)房屋产权注销登记的研究
关于城市拆迁(征收)房屋产权注销登记的研究【摘要】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征收中普遍存在“重拆迁轻注销”,一拆了之无人主动申请产权注销情况,登记机构产权实物档案和电子档案不及时清理占用库存、影响产权查询、司法协助执行,影响拆迁户缴税和房屋限购,不法分子钻产权注销脱节滞后漏洞、权属证书造假骗取拆迁征收款造成经济损失等问题。
笔者利用多年工作经验对我国城市拆迁房屋产权注销存在的一些问题及相应解决对策进行了分析研究。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产权注销全国城市房屋拆迁产权注销工作有的城市尚未开展或已开展,进展不一,普遍存在“重拆迁轻注销”,管理滞后情况,权属证书流失、销毁或散存于拆迁实施单位、项目单位、街道办事处、征收办等部门。
造成根源:普遍重产权初始转移登记,轻产权注销登记。
一些不法分子乘相关部门衔接不到位、钻管理漏洞,进行权属证书造假、诈取民财或拆迁补偿款,造成经济损失。
拆迁不注销、使登记机构产权实物档案和电子信息档案不能及时清理、占用信息库存空间、影响信息速度,给产权、产籍管理带来负面不利影响。
更影响执行国家限购政策、税收政策、司法协助中产权查询、摸清产权套数工作。
管理滞后使拆迁户开限购证明和缴纳契税时经常怨声不断,影响社会稳定。
在《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已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办法》酝酿2014年6月出台之际,本人就城市拆迁灭失房屋产权注销登记问题,谈谈个人浅见,供同行参考。
一、办理注销登记法律依据1、2007年10月1日实施《物权法》第6 条:不动产物权的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消灭经依法登记生效,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4 条不动产物权的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30 条因合法拆除房屋事实行为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150 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155 条已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2013年12月26日福州市废止清理后仍可施行的法规规范文件名录
文件号 榕政〔2007〕18号 榕政综〔2007〕103号 榕政办〔2007〕41号 榕政综〔2008〕182号 榕政综〔2008〕181号 榕政综〔2008〕26号 榕政综〔2008〕19号 榕政综〔2009〕90号 榕政办〔2009〕88号 榕政综〔2009〕47号 榕政综〔2009〕127号 榕政办〔2009〕118号 榕政综〔2010〕141号 榕政办〔2010〕3号 榕政办〔2010〕19号 榕政办〔2010〕69号 榕政办〔2010〕150号 榕政办〔2010号 212 榕政综〔2013〕251号 214 榕政办〔2013〕253号
文件标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专项整治别墅区和高档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的通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整顿房地产交易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限价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及税额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城区出售公有住房政策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我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的指导意 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补充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建立市级投融资平台企业运作机制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局关于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电子招标投标工 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福州市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农转用和土地征收使用城乡 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 《福州市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政策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示范性综合改革建设小城镇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外地驻榕办事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福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配套政策》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意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 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 《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规划局关于福州市地下商业及集中式商业规划审批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规划局关于福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意见(暂行)的通知 》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规范农村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22•【字号】榕政办〔2021〕112号•【施行日期】2021.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榕政办〔2021〕112号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22日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被征收房屋属个人或单位所有的,以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下同)或建筑许可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一人加层扩建除外)为计户和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权属证书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持有建筑许可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建设的不予补偿。
第三条被征收房屋属出租国有公房的,以公房租赁凭证(租折或租赁合同)为计户和补偿依据,以上国有公房包括福州市国有房产中心管理的国有房产(以下简称国有房产)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管理的房产(以下简称单位房产)。
第四条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经登记房屋的建筑面积按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计算。
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的,其楼底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房产测绘在房产产权产籍管理中的重要性
浅谈房产测绘在房产产权产籍管理中的重要性【摘要】房产测绘是测绘科学在房产管理中具体应用,在法律,房产交易及房产中介,城市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对登记发证,房产抵押查封,房产档案管理,房屋拆迁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房产测绘;作用;产权产籍管理;重要性近年来,随着城市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房地产市场的日趋完善和活跃。
房产测绘在房产产权产籍管理中的重要性日显突出,直接涉及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由于面积纠纷的增加,己成为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又一个新焦点还由于历史原因形成房屋测绘部门多,末实行统一管理,使商品房销售中的纠纷不断,有的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导语—测绘是一门学科,属测绘学范畴,测量与制图是它的核心内容房屋测绘是一项专业技术很强的工作,是房产产权产籍的基础。
房产测绘工作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赋予房产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
认真执行规范,提高房产测量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强化测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增强服务意识,不断发挥房产测绘在产权产籍管理中心重要作用,以维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房产测绘包括房产基础测绘和房产项目测绘。
房产基础测绘是指在一个城市或一个地域内,大范围、整体地建立房产的平面控制网,测绘房产的基础图纸—房产分幅平面图;房产项目测绘是指在房地产权属管理、开发经营以及其他房地产管理活动过程中需要测绘房产分丘平面图、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及相关的图、表、册、簿、数据等开展的测绘活动。
一、房产测绘的主要作用(一)法律方面的作用房产测绘经过检查验收,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对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无误后方可确保房产测绘成果的法律效力,维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房产测绘成果是确定产权,处理各种产权纠纷,恢复产权关系的法定基础资料,也是对房产进行各种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房产交易及房产中介等方面的作用房产测绘的成果包括房产的各种数据、资料、质量及使用和被利用的现状,是进行房产交易活动、房产契税和征收、房产价格评估的主要依据,也是进行房地产抵押贷款,房产保险服务不可缺少的依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1993年7月27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障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房屋产权登记、确认、监督与房屋产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权及他项权。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是指房产档案及图表、册卡、视听资料等反映房产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四条 全民所有的房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国家授权管理全民所有房屋的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国家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利。
集体所有的房屋产权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私有的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障按照本办法登记的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产权登记、确认,应当合法、准确、规范、及时。房屋产籍应当妥善保护,有效利用。
第六条 房屋产权与该房屋合法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属一致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本市房屋产权产籍行政主管部门,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第二章 房屋产权登记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等,应当依照本办法及时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权利人应当亲自办理;特殊情况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境外申请人需要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或见证。
共有房屋,由各权利人共同申请登记。 依法应当共同申请登记的房屋,由当事人共同申请登记。 全民所有房屋由国家授权单位申请登记。 第十条 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 (二)公民身份证件,或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登记证或其他依法成立的文件;
(三)房地产权利来源证明文件和依法应当核准的文件。 继承房产申请登记,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申请人应提交公证文书。
登记程序和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文件,登记机关应当明列告示,并提供无偿咨询。
房屋产权登记实行表格制度。表格统一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作。 第十一条 新建的房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房屋产权初始登记。
购买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出售的新房、拆迁安置中交换产权或购买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拆迁协议或购房协议履行后三个月内申请房屋产权初始登记。
第十二条 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分析等转移产权的房屋以及依法强制性转移产权的房屋,权利人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第十三条 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的房屋,他项权利人应当申请他项权登记。 第十四条 扩建改建的房屋,共有分割的房屋,改变用途的房屋,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的房屋,部分焚毁、倒塌、拆除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竣工或者变更事实发生之日一个月内申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全部焚毁、倒塌、拆除的房屋,抵押权等他项权终止的房屋,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原权利人应当申请或者由登记机关通知原权利人办理房屋产权注销登记。
拆迁房屋,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协议履行完毕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房屋产权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房屋权利证书损毁、遗失的,应当申请补证登记。 房屋权利证书破损,影响使用的,可以申请换证登记。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预售房屋,应当在预售十日前,将有关文件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拆迁安置房、房地开发经营企业出售的现房,拆迁人、企业应当在竣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先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顺延登记期限。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告知理由:
(一)房产权利不清、文件不全的; (二)房产纠纷尚未解决的; (三)临时和违章建筑的; (四)违法用地的; (五)拆迁公告发布后再行改建、扩建、买卖、典当、抵押、交换、赠与、分析、分割或者改变用途的;
(六)依法暂缓或者禁止登记的。 上列情形消失后,登记机关应予受理或者办理房产登记。 第二十条 登记机关受理房屋产权登记申请的,应当出具收件收据。申请人应按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登记费用;逾期登记的,应当缴纳逾期登记费用。
第二十一条 初始登记、补证登记以及需要征询异议的其他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对登记申请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异议书及有关证据。申请人应当书面答复登记机关。经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决定驳回异议的,应书面通知异议人。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产权合法、明确的,登记机关应当核准登记,确认其房屋产权,发给房屋权利证书;对房产权利不合法或不明确的,决定驳回登记申请,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自受理登记之日起,核准登记或决定暂缓登记、驳回登记申请的期限分别为: (一)初始登记为四个月; (二)转移、变更、补证登记为二个月; (三)注销登记、预先登记、换证登记为二十天; (四)抵押等他项权设定登记为三天。 驳回申请异议的,应当在前款所列期限内作出决定。处理异议的期间不计算在前款所列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房屋权利证书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和《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权利证书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授权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并经核准的,对所有权人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共有房屋申请登记并经核准的,对共有权人代表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对其他共有权人发给《房屋共有权保持证》。
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的房屋申请登记并经核准的,对有关权利人发给《房屋他项权证》。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请预先登记并经核准,或者备案审查无异议,企业要求出具证明的,登记机关应当出具证明。
第二十五条 设定他项权利的房屋以及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的公房、解困住宅等限制产权的房屋,登记机关应当在其《房屋所有权证》内注记。
第三章 房屋产权管理 第二十六条 房屋权利证书是产权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房产的凭证,不得涂改或者伪造。非经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房屋权利证书、撤销核准登记,或者以其他形式没收、查封房屋,限制房屋产权。
第二十七条 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均属无效。
第二十八条 产权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者房产权利不清的房屋,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直接登记。 (一)依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或者被人民法院裁定为无主房屋的; (二)登记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撤销核准登记决定的;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房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登记机关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产权登记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采用分期验证与抽查两种方式。 第三十一条 验证须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由登记机关发布通告。通告应当明确验证的区域、期限、内容、方法及法律责任等事项。产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登记机关办理验证手续。
验证或抽查应当进行实地调查核对,并作验证或抽查记录。 验证或抽查发现未按本办法规定申请登记的,应限期补办登记。 第四章 房屋产籍管理 第三十二条 房屋产籍由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房产档案由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保存,复制件由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存用。
第三十三条 属国家所有的房产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定期向登记机关移交房屋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房产档案原件。
第三十四条 移交房产档案的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移交给档案机构的房产档案进行整理。
第三十五条 房屋产籍应依照房地丘(地)号建立,房地丘(地)号的编立按照国家房地产测量规范执行。新建制的城镇尚未具备测量规范编立条件的,按街、巷、路等里弄门牌号码编立。
第三十六条 房屋产籍应当根据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和他项权利的设定等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使房屋产籍记载的内容与房产现状保持一致。
第三十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档案规定保存房产档案,加强档案库房建设和安全措施,设立阅档室,改善阅档条件,为利用者提供方便。
房产档案实行有偿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拒不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和逾期不办理验证手续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期限期补办,并可以视其情节轻重,对个人处以300元至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撤销或收缴房屋权利证书,并视其情节轻重,对个人处以5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至3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权利证书的; (二)涂改、伪造房屋权利证书的。 第四十条 擅自涂改、销毁房产档案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提交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拒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由登记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房屋登记申请人对登记机关驳回登记申请或者逾期拒不颁发房屋权利证书的,申请异议人认为登记机关驳回异议决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登记机关无故拒绝登记申请或者故意延误登记期限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上级登记机关责令纠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给登记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登记机关负责赔偿。
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拒绝、阻碍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尚未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登记。一九八九年八月八日后颁发的房屋权利证书继续有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房屋产权人,系指由国家授权管理公有房屋的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管理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房屋的组织。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处农村属于城镇单位的房屋。农村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