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侵权责任分配的价值取向分析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施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施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民事诉讼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承担举证责任。
但在医疗纠纷中⼜有其特殊性。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施后,对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发⽣了很多显著变化。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该规定,医疗侵权责任和⼀般侵权责任⼀样,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即⼀般需要由患⽅证明医务⼈员存在过错。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医疗机构和医务⼈员的诊疗⾏为;(⼆)患者的损害;(三)诊疗⾏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医务⼈员有过错。
关于过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22条同时⼜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也采纳了附条件过错推定原则,即在以上三种特定情况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从⽽减轻或免除患者对于过错的举证责任,并转化为由医疗机构负责⽆过错的证明责任。
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员的⼯作依据和⾏动指南。
医疗机构和医务⼈员在⾃⼰的有关业务活动中应当掌握,并遵循相关规定,以确保其⾏为的合法性。
从实践上来看,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是判断医疗机构和医务⼈员是否有过错的直接标准。
因此,在今后的医疗侵权诉讼中,只要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员的⾏为违反了法律、⾏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诊疗规范,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结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18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责任。
同时,病历资料是认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的最重要证据,且病历资料主要掌握在医疗机构⼿中。
论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时,该法也规定了一些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主义原则。但是从另一方面讲,过错推定将更多的责任施加在了
作为过错责任的补充,使之成为一个科学的体系,能够更全面地 医疗机构身上,将医疗机构放在了一个不利的位置,这种规定可
解决现实的纠纷。《侵权责任法》在第 54、57条规定了医疗机构 能又会衍生出另外的问题。医务人员为了保护自己,在进行诊疗
作者简介:司文川,男,1993年出生,河北省邯郸市人,硕士,研究 至刑事责任,以防止医疗损害的发生。
方向:法理学。
3.2建立以过错责任为主的多元归责体系
年第 期
河北
HEBEINONGJI
普法·交流
农机
摘 要:农业指数保险与传统农业保险相比,具有低成本、赔付标准客观且易行等优势,但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国家 已经出台相关政策,大力支持各类新型保险产品的积极探索。但农业指数保险的发展仍面临着许多挑战且相关法律规定不 完善,因此出现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关键词:农业保险;指数保险;法律问题
浅析农业指数保险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贾会娜
1农业指数保险国内外实践现状及意义
高。印度的国情与中国相似,同发达国家(如美国)农业形式相差
1.1国内外农业指数保险的实践现状
甚远,其小农经济模式占比高,人均耕地面积少,农业区域产量保
1.1.1国内
险形式是优选。
由于我国人均耕地面积少,小农经济模式占比高,根据农业
河北
普法·交流
HEBEINONGJI
农机
摘 要:《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后,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新制度,确立了新的归责原则,弥补了之前的不足,对实践起了很 好的指导作用。但是近几年来,该法在理论和实践中仍旧存在一些争议。本文通过一系列的研究及实际调研,找到现行制度 的一些不足,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本文主要围绕归责原则进行讨论,通过对现行的规定进行剖析,对我国关于归责原则的 规定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并指出其中的不足,也旨在处理现实问题中的争议之处。通过对这些不足的研究,找出其背后原因, 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以便更好地解决我国日益频发的医患纠纷,促进和谐社会的建成。
《民法典》最新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民法典》最新医疗损害责任解读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这一声“通过”,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诞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其中第七编第六章为“医疗损害责任”,这一章的前身为《侵权责任法》。
1.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属于职务行为(左栏为《侵权责任法》条文,右栏为民法典条文,下同)文义上更加精确。
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属于职务行为,应当由其所服务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告知方式有变,“书面同意”变“明确同意”“具体说明”可以避免医疗机构采取格式化的书面告知形式,这种 告知往往流于形式,容易引发医疗纠纷。
将“书面同意”修改为“明确同意”,体现出了告知方式的改变,不 再限定于书面形式的告知,医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口头、录音、 录像、律师见证等多种方式,只要取得了患方的明确同意,即符合法律规 定。
“书面同意”和“明确同意”还是有所区别。
“明确同意”是指患 者或家属不仅要签字,还要明确表示对整个治疗内容的理解,实际上提出 了更高的要求。
之前临床上应用的知情同意书都是打印好的,家属只需要在签名处签 字即可。
但这种方式却埋下了隐患,在案件审判中经常会出现此类问题, 有的患者或家属签了字,但面对法官的时候却称并不清楚具体内容,医生 让签字就签了。
现在,有的医生会让患者或家属亲笔书写对病情了解,同意手术方案,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 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 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 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 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 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 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 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 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积极要求手术等字眼,并签名,以表示他明确知道并且同意进行治疗。
2024年医疗纠纷总结分析及改进措施(3篇)

2024年医疗纠纷总结分析及改进措施引言:医疗纠纷是指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与患者或者其亲属之间因医疗事故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医疗纠纷在现代社会中屡见不鲜,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声誉和信任度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同时给患者带来了巨大的身心困扰。
本文将结合2024年的医疗纠纷案例,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一、总结分析2024年医疗纠纷案例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手术事故类:2024年,手术事故类医疗纠纷依然是主要的争议点。
在一些手术中,医务人员因为疏忽大意、操作不当或者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手术失败,甚至给患者带来了更大的伤害。
例如,某医院的一名医生在进行开颅手术时操作失误,造成患者重要脑功能损害。
这类案例的发生,既对患者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也让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面临巨大的法律责任。
2.用药问题:2024年,用药问题引发的医疗纠纷也较为突出。
有些医务人员在给患者开药时,未能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过敏史以及其他药物的使用情况,导致患者出现药物不良反应甚至过敏反应。
比如,一位患者在住院期间用药过敏,造成了严重的皮肤损伤。
这种情况下,患者和其家属常常会对医疗团队的专业水平和诊疗能力提出质疑。
3.医患沟通问题:医患沟通不顺畅也是医疗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
由于医生工作压力大、时间紧迫等原因,有些医务人员在与患者沟通时态度不友善,言语不当,导致患者情绪激动,最终演变为纠纷。
同时,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问题的理解和预期与医务人员不一致,也会导致沟通困难。
二、改进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改进措施,以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1.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医务人员应当在临床技术的同时,加强医学伦理和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其法律意识、职业道德和责任感。
此外,医务人员还应接受心理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沟通能力和人际关系的处理能力。
2.改善医患沟通:医务人员应该注重与患者及其家属的良好沟通,明确解释病情、诊疗方案和治疗效果,减少信息不对称引发的误解和争议。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PPT课件全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 公平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 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 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关于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 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 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 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 联系与医疗损害有关的情形有哪些?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 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 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 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 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 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 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 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问题没有提到医疗鉴定问Fra bibliotek ➢ 恰恰是最重要的问题 ➢ 如何看待《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责
任这一章?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 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 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 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 提供。
论医疗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会发 生 。此 时 , 明责任就转 移到被告一 方' 告 证 由被 证 明 自己的行 为不 曾造 成受害人 的损失 。 若被告 不 能 证 明 自己 的行为 没有 过失 , 由被告 承担不利 的 则
( ) 利 于 维 护 患 者 权 益 , 剧 了 医 患 双 方 的 一 不 加
j 雇 1 .
( 不 利 于 医疗机 构 严格加 强 自身 管理 , 二) 有碍
医疗事 业的 长期稳 定 、 康发展 健
具有高度适应性 的法则, 用于今后类似事件的证据
推断 , 从而证明某一待证事实的的存在。而举证责 任倒置须有 两个前提 :. 1 须有重大诊疗过失的存 在。 . 2 诊疗过失必须具有足以引起所发生伤害的性 质。因此 , 国实行的是有限制的举证责任倒置田 德 。 “ 妨碍证职” 是指本来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 , 因其
第5 8条规 定 的例 外 情形 ,一 艘 隋况下均 由患 者对
定》 , )现主要 以《 侵权责任法》 为主。 1 96 . 8 年颁布 的《 1 民法通则》 对医疗侵权举证 责任的分配并没有 明确规定。 而按照《 民法通则》 第
16条 第 2款 的 规 定 : 民 、 人 由 于过 错 侵 害 国 0 公 法 家 的、 集体 的财产 , 侵害他人财产、 人身的 , 应当承
致推定” 原则 。“ 大致推定 ” , 是指在侵权行为的损害 赔偿案件中, 原告 只需证 明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即
夺人们某项行为的权利 , 毕竟法律是大多数人的法 律, 应为多数人 的利益服务 。如今《 侵权责任法》 所 主张的过错归责原则 , 将医方存在过错的证明责任
几乎全部转移给患者。 而由于医疗活动所具有的专 业 性 和复杂 性 , 以及患 者掌 握专业 知识 和医疗资料 的有限性 ,要求其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十分困难。 这 使得 医方 对 于 自己行为 的注意义务 大为减 轻 , 从 而在业务上产生怠慢 , 在态度上放松警惕 , 不能仔 细把好事前 、 中的医疗质量关 , 事 使得许多本可以 杜绝的医疗事件频频发生。 这不仅不利于医疗机构
浅 析医疗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杨春治
浅析医疗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杨春治,何善健(福建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福建福州350005)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医疗机构败诉。
这与原先所施行的“谁主张、谁举证”民事举证责任分配一般原则截然不同。
因此,正确认识和对待这一举证责任分配新规则,对医务界至关重要。
关键词:医疗侵权行为;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中图分类号:D9151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4784(2005)0120096203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3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1]。
即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
为正确认识和对待这一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笔者对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倒置的内涵、医疗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及正确理解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等问题作一些探讨[2~4]。
一、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倒置的内涵举证责任是现代民事诉讼中各国普遍承认和运用的一项诉讼制度,它解决的问题是,诉讼中出现的案件事实,应当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及在诉讼结束之时,如果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应当由谁来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
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责任,即应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二是结果责任,是指举证义务者举证不尽或举证不能,使案件事实在诉讼结束时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应承担败诉的或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医学伦理中的病患权益保护与侵权责任
医学伦理中的病患权益保护与侵权责任医学伦理是指关于医学活动中的价值取向、道德规范和伦理原则的研究与应用,旨在确保人类的健康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与尊重。
在医学伦理中,病患权益的保护及医务人员的侵权责任是其中重要的内容。
本文将从医患关系、病患权益保护和医务人员侵权责任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医患关系医患关系是指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互动关系。
医生是病患权益保护的主要责任人,患者则是权益的最终受益人。
医患关系的核心是互信、互谅、互助和互敬,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自主决策权和隐私权等是保护病患权益的基础。
二、病患权益保护病患权益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知情权、自主决策权、隐私权等。
医务人员在处理病患权益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尊重病患权益:医务人员应尊重病患的自主权,充分听取患者的意见和需求,共同制定医疗方案,并确保病患在治疗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隐私权得到充分保护。
2. 保障治疗质量:医务人员应遵循专业伦理和诊疗规范,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医务人员需要充分尊重病患的生命权和身体权,确保在治疗过程中避免意外损害。
3. 公平合理医疗资源分配:医务人员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在有限的医疗资源下,根据患者的病情和医疗需求进行分配,确保病患的权益得到平等保障。
三、医务人员侵权责任医务人员在执行医疗职责过程中,如未履行应尽的义务,导致病患权益受到损害,将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
医务人员需要履行以下责任:1. 诊断和治疗责任:医务人员需要依据临床表现和医学知识准确诊断疾病,并提供科学合理的治疗方案。
如果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导致诊断错误或治疗不当,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 信息披露责任:医务人员需要在医疗过程中向患者提供准确详尽的信息,包括病情、治疗方法、风险等,以保障患者的知情权。
如果医务人员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将构成侵权。
3. 隐私保护责任:医务人员需要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不得未经患者授权泄露个人医疗信息。
如果医务人员未经患者同意将患者的病历、检验结果等信息泄露给他人,将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精品PPT课件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 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 偿责任。
这是《侵权责任法》最大的亮点: (一)提出了“医疗损害责任” 这一概念 (二)放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较低赔
偿标准,而使用了人身伤害的一般性标准.
(三)在举证责任上,放弃了”举证责任倒 置”,遵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 分担原则.
医疗损害责任立法背景
《办法》对于处理医疗纠纷功不可没,由于立法背景 的历史局限性,反映出的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强烈反 对。国务院将《办法》予以重新修订, 2002年9月1 日《条例》生效施行;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 法》设专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迎来医疗纠纷处理 的第四个阶段,标志着长期以来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制 度混乱局面的终结。
举证责任倒置
自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 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 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 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 换句话说,因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实行的是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原告只要证明自己受 到损害及存在医患关系这一基本事实后,那就可 以向法院起诉;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 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可以举证 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证明成立,医疗机构免责; 不能证明的话,法官即可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侵权责任法
医疗损害责任理解与适用
2012.8.12
前言
《 侵 权 责 任 法 》历时7年、历经四次审议,于2009 年12月26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 上通过。这是继《物权法》之后作为民法典重要组成部 分的一部法律,意味着中国向《民法典》又迈进了重要 一步。《侵权责任法》共12章、92条,其内容涉及产 品缺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 动物致人损害等,与百姓生活、公众利益息息相关。其 中医疗损害责任设专章予以规定,有11个条文,备受 社会各界特别是医疗界的广泛关注。该法2010年7月1 日生效。应当认真学习、深刻理解。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规定逐条解读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规定逐条解读《侵权责任法》于于7年时间,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讨论。
一部法律历时这么长的时间,反复征求意见,不断进行修正,并不多见。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和现象,主要是因为这部法律涉及到千家万户每个公民的民事权益,所以立法机关慎之又慎。
项专章规定中,医疗损害责任是其中的重头戏,如何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特别是如何确定其立法原则和责任基本类型,存在较大的争议,在其立法内容所遇到的利益冲突中,医疗损害责任可说是首当其冲。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纠纷的法律规范只能依赖于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在每年数万起医疗纠纷中,仅有少数能定性为医疗事故,多数则因难以定性、于法无据,成为司法审判实践的难题。
可以说,《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有望破解这一难题。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将给医疗案件及医疗行为带来很多变化和影响,有的变化是非常大的,具有历史性、进步性意义。
下面,我们就对《侵权责任法》中与医疗方面有关的规定进行解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占整部法律条文的比重近11%,在《侵权责任法》专章规定的7类侵权责任中所占条文最多,可见立法者对医疗损害责任的重视与关注。
这也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医疗损害责任。
以下是逐条解读。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责任承担主体的规定。
即医疗机构可以承担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本条规定实际上是把双轨制的诉讼处理方式统一为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相应的和适用法律依据双轨制(即《民法通则》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混乱现象,有利于患者维权,同时能够减少诉讼成本、节约社会资源,可以把医疗机构从旷日持久的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而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医疗质量的不断提高,有利于解决医患矛盾、消除医患对立。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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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责任分配的价值取向分析
作者:由新超
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5期
摘要:医疗侵权它有别于一般侵权,分配侵权责任十分关键,本文从法经济学角度,分析医疗侵权的理想责任分配,最大限度的平衡医患双方的责任,以实现成本最小化、效率最大化的制度安排。
关键词:医疗侵权责任;价值取向;法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D925.13;D922.16;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14-0209-01
作者简介:由新超(1994-),男,汉族,山东烟台人,沈阳工业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疗事业的进步,医疗侵权案件屡见不鲜。
如何分配医疗侵权责任,对于平衡医患双方权责,缓解医患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保护弱者”的理念在医疗侵权责任划分方面论据不足
《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一章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
立法者认为在医疗活动中,医方在专业角度处于天然的优势地位,通过加重医方的责任使医患双方地位的趋向平衡。
因此《侵权责任法》的价值安排始终是偏向于保护传统意义上弱势方的利益,仅第60条有条件的免除了医方的责任。
(一)违背权责利原则
救死扶伤是医者的天职,医方不具有一般市场主体的营利属性,在患者选择、服务价格以及风险回避等方面,也不具有自主性。
因此在确定医方责任的时候,应考虑其所享有的权利和责任承担能力。
基于专业性而加重其责任的逻辑明显不符合权责利相一致原则。
(二)引发过度医疗
《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方在诊疗活动中如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一个不明确的定性标准,加大了法官自由裁量权,滋生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医方为在举证以及责任鉴定环节为降低自己的风险负担,而对病人进行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耗费了宝贵的医疗资源还造成医疗保险基金的浪费和流失。
[1]
(三)造成保守治疗
迫于责任压力,医方多采取保守治疗。
医疗本身具有专业性强、难度高、不可控因素多和风险负担大等特点,这会导致了医方在尽到足够义务的情况下仍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风险。
在面对“偏患”的立法取向时,医方对不可控因素采取回避的态度,这在阻断了运用高风险医疗手段和医疗创新的积极性。
二、法经济学视域下的责任分析
(一)预防水平成为医疗侵权控制成本的决定性因素
法经济学认为,故意的医疗侵权可以用有关犯罪的理论分析,那么医疗侵权可以认定为非故意的侵权。
医生的动机并不是为了获得什么好处,而是由于疏忽大意导致侵害事故的发生。
所以纳入分析的只有造成的损失和为了预防事故的预防成本,那么侵权行为的社会成本最小就是使事故损失和医疗侵权预防费用之和最小,事故的损失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侵权责任赔偿的价值估算,那么预防水平成了医疗侵权行为成本的决定性因素。
(二)从科斯定理出发内部化医疗侵权的事故成本
根据科斯定理,如果交易成本不为零,那么权利的初始界定就很重要[2],因为它会影响整个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所以应该将这种权利资源界定给能够实现社会资源产出最大的一方,以减少后续调整以及因此产生的费用,那么从科斯定理的观点来看,在我国医疗资源紧张的国情下,应将权利偏向于医生方面的分配,因为在医疗活动中,医生能够做出更大的价值,由于医学领域的准入严格,医生会更重视在医疗过程中的交易机会,在这个过程中可以理解为医生学医,不是只为了挽救少数人的生命,更重要的是挽救更多的人的生命。
因此将权利赋予医生,会降低其事故成本,并且达到事故成本最小。
三、从法经济学出发看待医疗侵权的责任分配
从经济学的视角看侵权问题,目标是使侵权行为的社会成本最小化[3],这也是法经济学在分配医疗侵权责任时所依据的核心准则和价值目标。
(一)将医疗风险水平纳入到医疗侵权的考察责任要素
医疗侵权研究之所以复杂,是因为医疗行为的风险性所导致的,合理的风险划分不仅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也有利于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
结合之前关于过度医疗和保守医疗的论述,本文认为,这两种行为都是存在医疗侵权的:过度医疗的前提是患者的风险性较低,其本身的状况能够适应过度的医疗附加,而医生的风险较低,所以可以在对患者进行过度治疗;而保守治疗的前提是患者的风险性较高,所以医生出于自身安全性,选择了风险较低的治疗手段。
合理划分风险,确立风险水平和风险等级,便可以对预防风险的成本进行预估,从而达到侵权行为社会成本最小的理想化状态。
(二)医疗侵权的责任应当轻于一般侵权责任
医疗行业的风险性,决定了其侵权行为出现的可能性将高于一般侵权,这不仅仅是能通过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所能够避免的,同时考虑到医疗资源的稀缺性和对于医疗机会的珍惜,我们应该将医疗侵权的责任划分低于一般侵权。
要求医方完全预知医疗效果和技术风险是不现实,并不能起到减少医疗侵权的结果的发生,一种结果是,如果责任界定更加严格,会导致医方更加的保守治疗;另一种结果是,医疗费用将会更高,因为医院需要将风险成本均摊到医疗成本当中去。
所以适当的减责和免责会更好的的划分医方的权责利,保护患者的诊疗机会,减轻医方的责任,能降低医疗的成本,保障了医疗的公平的同时也会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
[ 参考文献 ]
[1]姚慧楠.医疗侵权问题的法经济学分析[D].吉林大学,2016.
[2][美]科斯.社会成本问题[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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