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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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春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春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35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胜凯宋冠瑶王帅英【审理法官】李胜凯宋冠瑶王帅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春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师泰杰;潘大勇【当事人】刘春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师泰杰潘大勇【当事人-个人】刘春平师泰杰潘大勇【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玉新黑龙江鑫丰律师事务所;张启波黑龙江釜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玉新黑龙江鑫丰律师事务所张启波黑龙江釜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玉新张启波【代理律所】黑龙江鑫丰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釜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春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被告】师泰杰;潘大勇【本院观点】关于刘春平伤残赔偿金是否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赔偿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合同约定第三人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明力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5 13:49:39刘春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黑01民终3543号上诉人:刘春平,女,1982年12月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新,黑龙江鑫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丽江路某某某某。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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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年满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各家财产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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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浙江省分公司(PI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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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CPIC)95500
平安产险浙江分公司(PAIC)
95512 5
天安保险浙江省分公司(TAIC)
大众保险浙江分公司(DICC)
95507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HTIC)0
中华保险浙江分公司(CICP)
95585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TPIC)95529 1
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CCIC)95590 6
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HAIC)0578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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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保险浙江分公司(DBIC)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TPBX)
永诚保险(AICS)
05771
阳光财险浙江省分公司(YGBX)9
中银保险浙江分公司(BO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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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保险(BPIC)
0571—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MACN)95506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GPIC)
1、95519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CAIC)
95592
安诚保险浙江分公司(ACIC)
400-050-00 00(非车险报案为:0571-88 111 222)
3@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AAIC)1
浙商保险浙江分公司(ZSIC)
0571-
紫金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ZKIC)
18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LIHI)
08。

中国人寿财产保新险股份有限公司港口财产一切险附加险条款(138

中国人寿财产保新险股份有限公司港口财产一切险附加险条款(138

中国人寿财产保新险股份有限公司港口财产一切险附加险条款(138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港口财产一切险附加险条款(138个)(备案编号:国寿产险(备案)[2010]附811-948号)本附加险条款是港口码头财产一切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条款投保。

一、扩展类K01.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条款K02.破坏性地震扩展条款K03.地震扩展条款K04.地震海啸扩展条款K05.内陆运输扩展条款K06.铁路机车保险条款K07.电器设备损失条款K08.恐怖活动扩展条款AK09.恐怖活动扩展条款BK10.盗窃险扩展条款K11.偷窃条款K12.媒介物扩展条款二、限制类X01.财产险2000年问题除外条款X02.战争和恐怖主义除外责任条款X03.信息技术明晰条款X04.代位追偿费用条款X05.霉变除外责任条款X06.故意行为及重大过失条款X07.暴风雨除外条款X08.台风、飓风除外条款X09.龙卷风除外条款X10.洪水除外条款X11.供应中断除外条款三、规范类G01.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G02.第一受益人条款G03.预付赔款条款G04.提前天通知注销保单条款G05.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G06.指定理算人条款G07.分期付费条款G08.违反保单条件条款G09.错误描述条款G10.不予失效条款G11.不可控制条款G12.恶意破坏扩展条款G13.指明财产条款G14.时间调整条款G15.重置价值条款G16.租赁财产条款G17.配套设施条款G18.仓储财产申报条款G19.存货变动条款G20.仓储保证条款G21.商标及标签条款G22.抵押承受人条款G23.贵重文件条款G24.公共当局扩展条款G25.特别费用扩展条款G27.专业费用条款G28.清理残骸条款G29.灭火费用条款G30.救火费用条款G31.阻止损失条款G32.临时保护费用条款G33.施救费用条款G34.索赔费用条款G35.损失受益人条款G36.货币条款G37.成对成套条款G38.石棉批单条款G39.共保人条款G40.重新安装费用条款G41.模具条款G42.垫板条款G43.建筑物变动条款G44.小型未完成建工项目保障条款G45.工人条款G46.自动承保条款G47.自动承保新的营业场所条款G48.烟熏损失条款G49.车上货物条款G50.关税条款G51.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扩展条款G52.放弃评估条款G53.艺术精品条款G54.错误和遗漏条款G55. “三停”损失保险条款G56.合约承购者条款G57.先于责任方理赔条款G58.保密条款G60.压力管道条款G61.现场保护条款G62.外汇汇率条款G63.税项条款G64.山泥倾泻及地陷条款G65.共保条款G66.合同价格条款(仓储物)G67.增加资产条款G68.自动升值条款G69.新取得财产条款G70.所有其他物品条款G71.雇员/委托人物品条款G72.玻璃破碎扩展条款G73.碰撞条款G74.冷藏货物条款G75.存货变质条款G76.临时移动条款G77.财产临时移出场所条款G78.分摊减免条款G79.定值保险条款G80.租金条款G81.租赁费用条款G82.自燃条款G83.虫蛀鼠咬条款G84.污闪损失条款G85.冷冻、冷藏物品变质条款G86.水渍险条款G87.未受损之附属或接口设备附加条款G88.装卸及吊装保险条款G89.温度变化条款(12小时)G90.抗辩费用扩展条款G91.软件再制作费用G92.消防损失条款G93.在建工程条款G94.财产险、运输险责任分摊条款G95.新机器设备特约条款G96.出口设备临时储存扩展条款G97.存放客户处备品备件条款G98.水道清理费用条款G99.有价值商业资料条款G100.内部移动条款G101.水箱、水管水损扩展条款G102.便携式电脑扩展条款G103.自动喷淋水损条款G104.恢复记录和准备索赔条款G105.扩展承保中国境内未列明保险地点G106.地面下陷下沉条款G107.露天财产扩展条款G108.露天及简易建筑内存放财产扩展条款G109.橱窗玻璃扩展条款G110.小额现金扩展条款G111.临时保护费用条款G112.地域调整特别条款G113.电子计算机设备保险特约条款NG114.传送带、链条扩展条款G115.通译和标题条款一、扩展类K01.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造成的损失,包括在此期间罢工人员在本保险单列明地点范围内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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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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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9【案件字号】(2020)黔01民终93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丹谌致华李婷婷【审理法官】宋丹谌致华李婷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班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当事人】班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当事人-个人】班勇【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胡正亭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王婷婷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正亭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王婷婷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代理律师】胡正亭王婷婷【代理律所】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班勇【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本院观点】关于班勇被人寿保险贵阳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班勇被人寿保险贵阳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双方存在劳动具有以下特征:劳动者受单位管理双方具有人身关系,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工作条件、劳动者向单位提供劳动,劳动的内容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单位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等。

本案中,班勇仅参加了人寿保险贵阳分公司组织的两次岗前培训课程,并未完成岗前培训课程。

班勇未向人寿保险贵阳分公司提供过任何劳动,也未接受过人寿保险贵阳分公司的劳动管理,人寿保险贵阳分公司亦未向班勇支付过任何报酬,就客观事实来看,双方并未建立起劳动关系。

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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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简介
2007年3月1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保监产险(2007)222
号文件,批复同意筹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2007
年5月11日,通过了黑龙江省保监局的开业验收,于5月14日取得《保险业务
经营许可证》,5月31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至此,我公司
作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批筹建的省分公司,正式登陆黑龙江省
财产保险市场,全省财产保险市场主体增至13家。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为省级分公司,为国有控股
中央直属企业。分公司目前设置办公室、人力资源部/教育培训部、财务会计部、
销售管理部、互动业务部/电子业务部、农险业务部、车行业务部/银保业务部、
重点客户部/财产保险部、责任意外保险部、车辆保险部、理赔管理部、客户服
务部、信息技术部、内控合规部、监察部(纪委)/审计部、直属营业一部、直
属营业二部等十五个职能部门和两个销售部门 ,负责全公司行政、业务管理、业
务承保及理赔服务工作。
按照中国人寿集团公司的要求,目前中国人寿财产险公司与中国人寿在机构、
网络、职场、柜面、设备等方面实行资源共享,并充分利用中国人寿股份公司现
有的个人代理人开展互动业务活动,即交叉销售财险、寿险的产品,各机构网点
交叉提供出险后的理赔救援服务,已经形成了覆盖全省的业务营销及理赔服务网
络,真正形成产寿险一体化经营模式。公司员工构成年轻化、专业化,平均年龄
在35岁以下;90%以上员工均有在保险系统从业的实践经验;公司的高、中级管
理层人员均来自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及业内知名财产险公司,学历均为大学专科
以上,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丰富的从业经验和良好的团队精神。
中国人寿财险业务管理系统是由中科软研究开发的,中科软是国内保险软件
开发最大的供应商,国内绝大多数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均由其开发。目前,国寿财
险所用业务系统是其在总结其他公司业务运行实践基础上开发的,领先于国内其
他公司,现采取承保、理赔、财务系统集中统一、协调运行的方式。尤其是非车
险业务管理系统配备了BAS统计分析系统以及先进的IT技术管理系统,可随时
根据被保险人及业务需要提供被保险人的全部承保、理赔信息,生成统计分析报
表。目前我公司对承保理赔人员实行KPI从人的数据考核,实现精细化的业务及
人员管理。4008695519客户服务系统是人寿公司使用了十多年的服务平台,功
能强大,性能稳定,完全可以满足贵司保险项目服务需求。公司目前可以办理中
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开办的各险类产品,满足不同客户的保险需求。
公司近期发展目标是:第一个五年规划期间,通过艰苦创业跻身黑龙江财产
险行业前列,努力把公司建设成为制度健全、管理科学、经营规范、初具实力的
现代化保险企业,塑造良好的中国人寿财产险公司品牌形象。第二个五年规划期
间努力将公司建设成为一个经营合规诚信、承保全面盈利,服务领域广泛、综合
竞争力较强,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的龙江一流财险企业,通过不懈的努
力,短短8年的时间里我公司已跃居黑龙江省财险行业第4位。
中国人寿财险黑龙江省分公司时刻不忘自己肩负“服务社会”的企业使命,
以“诚信为本、稳健经营”为宗旨,坚持“与客户同忧乐”的企业价值观,秉承
中国人寿“成己为人、成人达己”的“双成”企业文化,用我们一流的专业技术、
规范的经营管理、良好的售后服务、充足的资本金和偿还能力,使广大客户得到
充分的保险保障,我们将努力打造国际化顶级金融保险集团、为龙江经济建设保
驾护航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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