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三篇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三篇篇一: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XXX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总则第一条为了公司的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防范经营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第三条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一)保证经营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保障客户及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保证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住处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
(五)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原则:(一)健全性:内部控制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确保不存在内部控制的空白或漏洞。
(二)合理性: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状况及公司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三)制衡性: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四)独立性: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其他部门。
第三章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第五条公司内部控制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信息传递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
环境控制第六条环境控制包括授权控制和员工素质控制两个方面。
第七条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决策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
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
负责对公司董事、经理的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
公司总裁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作为法人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各业务部门在规定的业务、财务和人事等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各项业务和管理程序都制定了操作规程,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工作,各项业务和管理程序遵照公司制定的各项操作规程运行;公司对授权部门和人员建立了相应的评价和反馈机制,授权期限不超过一年,对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合法合规、诚信经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推动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制定本指引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各项业务的合法合规运作,实现经营目标,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对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第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最高权力机构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经营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第二章目标和原则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总体目标是:保证遵守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防范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障私募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包括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涵盖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约执行有效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独立性原则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管理人固有财产、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内部控制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和员工人数等方面相匹配,契合自身实际情况适时性原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经营战略、方针、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同步适时修改或完善第三章基本要求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下列要素:内部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治理结构、组织结构、人力资源政策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部环境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风险评估: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控制活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信息与沟通: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内部监督:对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情况进行周期性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或因业务变化导致内控需求有变化的,应当及时加以改进、更新第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牢固树立合法合规经营的理念和风险控制优先的意识,培养从业人员的合规与风险意识,营造合规经营的制度文化环境,保证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健全治理结构,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组织结构应当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建立必要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各部门有合理及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工作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第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科学严谨的业务操作流程,利用部门分设、岗位分设、外包、托管等方式实现业务流程的控制第十五条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的始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私募基金的,应设置有效机制,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应当委托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并制定募集机构遴选制度,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确保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以及不变相进行公募第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第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防范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公平对待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保护投资者利益第二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业务控制,保证投资决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第二十一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切实保障资金安全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外包应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其业务外包实施规划,确定与其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外包活动范围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外包业务控制,并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外包业务风险评估在开展业务外包的各个阶段,关注外包机构是否存在与外包服务相冲突的业务,以及外包机构是否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信息技术和会计核算等职能的,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和会计系统,保证信息技术和会计核算等的顺利运行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控制,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保证向投资者、监管机构及中国基金业协会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存私募基金内部控制活动等方面的信息及相关资料,确保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 年第二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及评价,排查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及实施中是否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第四章检查和监督第二十八条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制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及上传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第三十条中国基金业协会按照相关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人员、内部控制、业务活动及信息披露等合规情况进行业务检查,业务检查可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方式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人员应予以配合。
内部控制的一般标准

许多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对金融证券企业的内部控制标准进行了研究,并颁布了不少法律公函,如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1998年发布了《证券公司及其监管者风险管理期货公司和内部控制指引》(咨询稿),香港证监会1997年发布了《监管、监督及内部控制指引》,中国证监会也于去年发布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本文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基金管理公司我市内部控制的实践,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控制标准保障体系体系或进行塑造和说明,供读者参考。
风险评估。环境和风险评估是提高企业内控效率和效果的关键。基金管理公司身处高风险的证券市场,信誉度又是其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因此,系统风险必须对其面对的风险有清醒的认识,分清哪些风险是主要就风险,哪些风险是次要风险,哪些市场风险是可以分散的,哪些系统性风险是可以避免的,并据此确定内部控制的重点。风险评估标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首先,从组织体系上看,公司有没有形成完善产生的风险控制体系,公司是否设立了风险决策机关、风险评估部门、风险监督部门并有效地工作。其次,公司有没有建立违约风险完整的风险控制程序,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督。第三,公司是否对其各部门和各业务循环所存在的风险点进行识别、评估、界定并有相应的控制措施。第四,英国公司公司有没有使用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第五,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是否重视风险的评估和管理。
内控的有效性内控的有效性包括两层词语:一是内控制度本身的有效性。首先内控制度要不合法合规,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体现到内控制度当中。其次内控制度要适时,应当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第三,内控管要合理适用。需要根据公司的组织工作规模、业务特点、技术条件、人员素质等具体特点和要求内控制度。二是内控制度要给与有效地执行。公司所有部门、全体必须竭力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人员保有都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的权力。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司的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防范经营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第三条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一)保证经营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保障客户及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保证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住处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
(五)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原则:(一)健全性:内部控制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确保不存在内部控制的空白或漏洞。
(二)合理性: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状况及公司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三)制衡性: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四)独立性: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其他部门。
第三章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第五条公司内部控制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信息传递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
第一节环境控制第六条环境控制包括授权控制和员工素质控制两个方面。
第七条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决策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
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董事、经理的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
公司总裁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作为法人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各业务部门在规定的业务、财务和人事等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各项业务和管理程序都制定了操作规程,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工作,各项业务和管理程序遵照公司制定的各项操作规程运行;公司对授权部门和人员建立了相应的评价和反馈机制,授权期限不超过一年,对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第八条员工素质控制贯彻在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各个环节。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本指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合法合规、诚信经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推动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各项业务的合法合规运作,实现经营目标,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对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第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
私募基金管理人最高权力机构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经营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总体目标是:(一)保证遵守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二)防范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三)保障私募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包括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涵盖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二)相互制约原则。
组织结构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约.(三)执行有效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四)独立性原则。
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管理人固有财产、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五)成本效益原则。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内部控制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和员工人数等方面相匹配,契合自身实际情况.(六)适时性原则。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合法合规、诚信经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推动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各项业务的合法合规运作,实现经营目标,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对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第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
私募基金管理人最高权力机构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经营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总体目标是:(一)保证遵守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二)防范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三)保障私募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包括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涵盖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
(二)相互制约原则。
组织结构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约。
(三)执行有效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四)独立性原则。
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管理人固有财产、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五)成本效益原则。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内部控制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和员工人数等方面相匹配,契合自身实际情况。
(六)适时性原则。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经营战略、方针、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同步适时修改或完善。
浅析基金管理公司如何有效加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内部控制

财务金融浅析基金管理公司如何有效加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内部控制聂森(福建省创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 福州 350003)摘 要: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是管理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防范与处理风险隐患,确保基金业务的正常运行,实现经营目标,同时准确识别、评估及控制经营阶段存在的风险,制定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及控制措施。
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具有高风险性与高利润性的特点。
为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强化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促进公司的长远稳定发展,提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部控制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基于此,本文对基金管理公司如何加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内部控制工作展开分析。
关键词:基金管理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内部控制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921/ki.1009-2994.2021-11-0025-009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迅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目前已成为国家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
同时,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产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推动资本形成,优化法人治理结构,为企业重组重建提供保障,进而推动企业生产要素向更具发展前景及活力的领域转移,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推动产业优化升级。
如今,部分机构合规意识匮乏,运作水平低下,行业乱象未得到有效整改,产生了一定的风险隐患。
为保障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发展,近年来,监管部门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控管理要求愈发严格,要求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及内部监督等方面的制度,进行自律管理,建立完善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监管机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加强内部控制,有助于提高管理公司的资金管理能力,实现资产价值增值的目标,进而有效提高基金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实现理财目标。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内部控制问题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PE)是指通过非公开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对象为非上市公司,以权益性投资为基础,通过上市、并购、回购等退出机制,获取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合法合规、诚信经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推动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各项业务的合法合规运作,实现经营目标,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对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第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
私募基金管理人最高权力机构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经营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总体目标是:(一)保证遵守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二)防范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三)保障私募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包括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涵盖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
(二)相互制约原则。
组织结构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约。
(三)执行有效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四)独立性原则。
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管理人固有财产、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五)成本效益原则。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内部控制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和员工人数等方面相匹配,契合自身实际情况。
(六)适时性原则。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经营战略、方针、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同步适时修改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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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2.20•【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93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2002年12月20日证监基金字[2002]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经营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第五条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一)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条公司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二)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四)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五)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第七条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二)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三)审慎性原则。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四)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第三章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第八条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第九条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第十条公司管理层应当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公司的组织结构应当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应当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一)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三)公司督察员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十六条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三)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四)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
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应当进行物理隔离。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员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司应当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第四章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第一节投资管理业务控制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一)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二)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三)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契约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四)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五)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第二十四条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一)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契约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二)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三)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四)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五)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一)基金交易应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二)公司应当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三)投资指令应当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四)公司应当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五)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六)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流程和规则。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
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相关机构批准。
第二节信息披露控制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有相应的部门或岗位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第三节信息技术系统控制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应该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应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当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第三十三条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公司软件的使用应充分考虑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应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
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要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
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应当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应当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第三十六条信息技术系统应当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第四节会计系统控制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