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权利现状探讨
派出机构对监察机关负责:行政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突破——写在《行政监察法》修正案通过之际

管监察 工作 的规定 , 调监察 机关对 本级人 民政府 和上一 级监察 机关 负责并 报告工 作 。因此 , 总 强 从 体上讲 , 国的行政监 察体制是 一种 双重领 导体制 。 我 监察 机关及 其派 出机构 的双重领 导体制 虽然有 利于监 察机关 或派 出机构 随时 了解和掌 握所在 行政 区域 、 门或 单位 的各种情 况 , 时收集信 息 和开展 监察 工 作 , 部 及 但也 严 重制 约 了监 察 机关 及其 派 出机构应 有 的独 立性 和权威性 。行政 监察机 关是 政府 内部 的专 门监 察机 关 , 职能 的充 分行 使 其 和发挥 有赖 于监察机 关 的相对 独立 性 。在双重 领导体 制 下 , 察机 关 或 派 出机 构能 否及 怎 样行 使 监 监 察 职能 , 在很 大程度 上取决 于上级 领导 、 在地 人 民政 府及所 驻单位 的支 持和配 合 。如 果领导对 所 某 些情况 或案件 持宽 容或包庇 态度 , 察机关 或 派 出机 构 的工 作则 会 受 到阻 碍 ; 监 在有 些 情况 下 , 领 导本 身就是 案件 的参 与者或利 益获得 者 , 更加 会对 监察 工作 设 置各 种 障 碍 。尽 管 监察 法 明文 规定 监察 业务 的领导 以上级监 察机关 为主 , 由于监察 机关 的 人事 、 制 、 但 编 经费 、 资 、 物 福利 等 都主 要归 地方 或所在 部 门管 理 , 地方 政府 或所在 部 门在 实际工作 中对 监察 机关与 部 门的制约性很 强 , 加之上 级监察 机关 在人事任 免方 面通常 尊重各 级地方 政府 或政 府部 门的 自主权 , 察 机关 更 加不 能摆 脱 监 所在政 府或政 府部 门的影 响与控制 。因此 , 双重 领导体 制 实 际上 已经 演 变成 所 在政 府 或政 府部 门 单 方 面领导 的体 制 , 只是在发 生 了大 案要案 的情 况下 , 才会 有 上级 监察 机 关 的介 人 , 双重 领 导体 制 才 会 向另 一方倾 斜 。这种体 制最根本 的 困境 在于 : 一方 面 , 我们 希望行 政监察 机关 能够对 各级政 府
反腐倡廉之管见

反腐倡廉之管见摘要】本文通过对腐败的含义,特点,危害等深入的探讨和分析,重点分析了我国目前腐败猖獗的政治,法制,经济等方面的原因,同时又借鉴了其他国家的一些成功反腐经验,并且提出了一些可行的举措,这些问题的有效解决和防范,对于建设一个永葆生机,强化同人民血肉相连的政党和组建一个廉洁和高效的政府,不论对国家的现在和未来都是具有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腐败权利监督危害性启示前言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中,腐败问题不仅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极大破坏经济基础。
而且尤为重要的是降低执政党的信誉,弱化党的凝聚力,背离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长此以往,很可能会有亡党灭国的危险。
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曾在多个场合表明反腐决心,强化党的先进性。
通过这些年,反腐的时间和强度的加大,国家在反腐进程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腐败现象依旧未被根除,并且呈现了新的特点。
因此,深入探究腐败根源,及时洞悉新特点,这对于如何更快又好的打击腐败起着积极和有效的意义。
一、关于腐败的涵义,现状和危害(一)腐败的涵义1.国外对腐败的界定。
腐败是指:公职人员为其本人或者其他人员直接或者间接索取或者接受不应该得到的好处,以作为其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条件。
2.国内观点。
中央宣传部给腐败下的定义是;"腐败,就是利用公共权力给个人或者小团体谋取私利。
(二)目前腐败现象的特点回顾这些年查处的腐败案件,我们归纳出腐败现象有以下特点。
1.腐败现象逐步集团化。
进入新世纪以来,腐败现象由个人向集体腐败转化。
最近查处的腐败要案,设计人员少则十几人,多则数百人。
2.腐败现象逐步复杂化和隐蔽化。
现在的腐败现象从权钱交易到权权交易和权色交易;从本人作案过渡到默许自己的三亲六友非法渔利;而且作案采取内外勾结,将非法财产合法化,更有一些腐败分子利用国外的银行或者金融机构转移非法财产,增加查处难度,试图侥幸逃避制裁。
3.腐败级别越来越高,涉及钱财越来越大。
近年来各国行政监察制度的完善及其借鉴意义

独 立 性 地 位 级 别 相 当 '欧 洲 法 院 大 法 官 察 专 员 . 其 r 监 “ 欧 洲议 会 选 举 产 生 , 议 会 报 告 ] 作 , 期 也 … 议会 1 向 任 决 定 , 连 选 连 任 , 般 不 能 被 解 职 , 非 个 人 提 辞 可 一 除 职 , 不能冉 胜 任 工作 。 犯 有 严重 错 误 。 察 专 员必 或 或 监 须 以 欧 洲 整 体 利 益 和 公 民 利 益 为 重 .完 全 独 立 地 履 行 职 责 , 得 寻 求 或 听 从 任 何 政 府 或 机 构 的 指 示 . 得 担 不 不 任 其 他 政 治 或 行 政 上 的 职 务 。 监察 专 员 犯 有 严 重 错 误
各 部 门 行 政 负 责 人 履 职 情 况 ,发 现 行 的 行 政 违 规 和 腐 败 现 象 。 兰 最 高 察 院 认 为 , 除 惰 败 现 象 , 先 波 消 首 要 管 停 钱 和 权 , 止 资 金 滥 用 干 贪 污 行 为 的 发 生 为 此 防 ¨ 他 们 J强 了对资 金使用 情 况 干 使川 效 益 的 审 汁监 察 . J 【 ] "
地 。 亚 洲 . 基 斯 坦 、 度 、 律 宾 、 里 兰 卡 、 加 在 巴 印 菲 斯 孟 拉 、 国 等 榜 上 有 名 。 非 .- 毛 里 求 斯 、 桑 比 克 、 韩 存 }『 :, J _ l 莫 滓
论 巾 成 为 一 个 重 要 议题 非 现 已 建 ● J名 为 “ 众 保 . 南 公
护 人 ” 行 政 监 察 官 制 度 。 的
巴 布 韦 、 达 加 斯 加 等 田 也 步 其 后 尘 。 股 旋 风 同 佯 吹 马 这
遍南 美 大 陆 , 短 1年 问 , 根 廷 、 鲁 、 伦 比国 际 上 通 行 着 四 五 种 监 察 模 式 ,监 审 合 一 是 较 为 普 遍 的 一 种 ,不 少 家 的监 察 机 构 都 被 赋 予 监 察
中国内地与香港行政监察制度比较研究

中国内地与香港行政监察制度比较研究摘要:“一国两制”是中国国家制度的一个特色,与此相适应,在行政监察制度上中国也有不同形式的监察制度同时共存。
以中国内地和香港腐败控制情况为切入点,了解二者的行政监察机构设置,分析比较二者行政监察制度在组织领导、监察方式、信息透明度、公众参与度等方面的差异,可以为内地提高行政监察水平提供“泛经验”的借鉴参考和制度创新的思路选择。
关键词:内地;香港;行政监察;比较一、内地与香港腐败控制在“全球治理指标体系”得分情况比较腐败控制情况是衡量行政监察制度有效性的一个重要标准。
世界银行对全球政府治理情况有一个著名的研究,即“全球治理指标体系”,腐败控制是这一指标体系的六个组成部分之一。
腐败控制,即利用公权谋取私利的程度,包括轻微和严重的腐败行为,以及精英和私人利益集团“俘获”国家和政府的程度。
腐败控制指标的四个主要构成要素是为做好事情而额外支付的频度、腐败对商业环境的影响、政治领域的重大腐败、精英参与掠夺国家行为的倾向。
①在“全球治理指标体系”报告中,评分以百分比的形式表现,这个百分比表示为一个介于0和1之间的小数,用以描述该国在此项指标上的国际排名。
根据得分的高低,得分情况被划为六个等级,第一级至第六级依次为:90至100百分位、75至90百分位、50至75百分位、25至50百分位、10至25百分位、0至10百分位。
如某项评分为40百分位,说明该国此项指标大概排在40%国家以上和70%国家以下,属于第四级。
笔者对中国内地和香港在1996年至2009的腐败控制这项指标进行了比较查询,结果如表1。
②<imgsrc="/ebook2/ebooks/14-236/14-236-1108/1134. jpg" />如表所示:横轴代表年份,纵轴代表得分情况;下方较细线条代表内地腐败控制对应年份的得分情况,上方较粗线条代表香港腐败控制对应年份的得分情况。
第三章中国监察制度的演进

营企业人员的违法尽职、贪污糜费、违犯政策、侵犯群众 利益等行为; 2、接受人民和公务人员对各级行政人员、司法人员以及 公营企业人员的控诉与举发并拟议处置方法; 3、其他有关整肃政风事项。
第三节 当代中国监察制度
当代中国行政监察制度的演进:
第三章中国监察制度的 演进
2021年7月24日星期六
第三章 中国监察制度的演进
第一节 中国现代监察制度
对执政者停止有效的监视是保证国度机构正常运转的 重要环节P52
监察
君主
臣下
谏
京官 外官
现代监察制度设置及其特征
纠察官邪,肃
御史监察系统
正朝纲,用弹劾 手腕,对下纠察
百官言行违失。
中国古代监察制 度的两大系统
1〕依赖性——取决于皇权的定夺 第一,监察机构能否完善取决于皇帝的决策。 如:唐御史台或分或合 第二,监察的威望来自皇权,御史行使职权需以皇权为后台。 如:包公的〝势剑金牌〞 第三,御史监察弹劾的效果完全取决于皇帝。
〔2〕同构性——强化皇权政治的需求 历代监察制度的变化,新的运转机制的树立的总原那么就是有利于皇权的
中国现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南阳府衙的大堂“公廉堂” 结合材料和所学知识,合作探究: 古代中国的监察制度有什么特点?
上联: 为政戒贪贪利贪贪名亦贪,
勿骛声华忘政事; 下联:
养廉惟俭俭己俭俭人非俭,
还从宽大保廉隅。
1、监察权位置高,体制 日趋健全;
2、监察机构独立,自上 而下监察;
3、强化中央对中央的行 政监察;
束缚和往常期,监察制度在华北束缚区和陕甘宁边区取得 了较大开展。1948年8月,华北人民政府设置了人民监察 院 , 依 据 «华 北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纲 要 »和 «华 北 人 民 政 府 各 部 门 组 织 规 程 »的 规 则 , 华 北 人 民 监 察 院 是 华 北 人 民 政 府 所 属的行政监察机关。P84
关于国内外反腐败制度的研究

关于反腐败制度的国内外研究摘要:腐败问题作为各国政治中的一颗毒瘤严重威胁到社会的稳定,人民对政府的信任,政府公信力的提升。
因此,为了解决腐败这个难题,世界各国都采取了不同的方法。
本文以瑞典、新加坡两较为廉洁国家反腐败制度的研究现状为例,分析了当前我国的预防与惩治腐败制度体系的建设现状,并提出要构建三者长效机制来推进我国反腐工作的进行。
关键词:反腐败制度措施惩防体系腐败问题作为各国政治中的一颗毒瘤始终存在,20世纪下半叶以来,腐败问题日益严重,涉及世界各国,尤其对处于正在转型期的我国民主和法治进程构成严重威胁。
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指出:“腐败是一种对社会有腐蚀作用的隐伏的瘟疫,它破坏民主法治,以致违反人权,扰乱市场,影响生活质量,致使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和对人类安全的其他威胁恣意泛滥。
”腐败严重威胁社会的稳定,人民对政府的信任,政府公信力的提升。
因此,为了解决腐败这个难题,世界各国都采取了不同的方法。
我们应该吸取国际反腐败颇有成效的国家经验,从建立健全我国反腐败的惩防体系入手,将腐败行为消灭在源头上,从而使我国的腐败现象从根本上得到防范和治理。
一、瑞典、新加坡两国反腐败制度措施第一,瑞典反腐败制度措施瑞典是行政监督较为完善、行政效能较高的国家,也是在反腐败方面做得比较成功的国家,被誉为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家之一,在近年来透明国际清廉指数排行榜上一直名列前茅。
(一)严厉的反腐败法律制度早在1919年,瑞典就制定了反对在商业活动中行贿的法律,1962年制订了防止公职人员受贿和腐败的法律;1977年修改了刑法第二十章第二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将贿赂犯罪的主体由原来的公务员扩展到企业的职员,并在1999年,再次对该条款作出修改,使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展到欧盟委员会成员、欧洲议会成员和欧盟法庭的法官。
瑞典对受贿犯罪的惩罚,视情节而定。
情节轻微的,可以判处罚款或二年以内的监禁;重者可判处最少六个月和最多六年的监禁。
但是,对行贿罪的处罚,没有轻重之分,一律判处罚款或二年以内的监禁。
监察工作条例

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编权利与义务第二章被监察单位或个人的义务与权利第三章监察人员的义务与职权第三编监察内容第四章劳动纪律监察第五章公司档案、各种证件、公章等监察第六章招投标监察第七章经济合同监察第八章员工行为监察第九章管理人员利用职务职权参与或变相参与公司所属业务项目监察第十章人事监察、绩效考核监察第十一章制度监察第十二章集团总裁办例行及专项监察第四编监察程序第十三章监察程序第十四章监察保密制度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总则1.监察概念本规范所述监察均指内部监察,是对各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反馈,对公司内部人员可能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分析及必要时采取听证,对公司的一些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进行调研,从而向公司管理决策层提供经营、管理上的客观信息,协助管理决策层及时完善操作规范,节流堵漏。
2. 目的健全企业管理,完善企业运行机制;2.2规范员工职务行为;规范企业与员工关系;完善内部监察规范体系,规范监察工作。
3. 权责集团公司范围内的监察工作由集团总裁办统一负责。
负责监察工作的人员根据本管理规范开展监察工作。
集团总裁办负责本管理规范的解释、修订和执行。
总裁办在行政管理体系上直接向总裁负责,接受总裁的指挥、监督。
总裁办定期向集团总裁就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监察成果提出报告并将相关的建议与意见反馈给相关单位。
4. 适用范围本管理规范适用于广西弘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集团、各子公司、各项目。
5. 监察原则监察工作原则:切实有效、及时监察;监察行为原则:公平公正、合理合法、有理有据、客观廉洁、忠诚守密;回避原则:内部监察人员与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6. 监察依据具体事项的监察范围不限于本管理规范的规定;本管理规范生效后施行的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内容均可以成监察的依据。
监察结果如认定被监察行为违规的,应有生效的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会议纪要的明确规定为依据。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范本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以下简称监察专员)是指在煤矿企业中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察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监察专员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严格监察、文明执法,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二章监察专员设置与职责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监察专员,并报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六条监察专员的基本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察,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三)对煤矿企业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察,确保事故调查处理的公正、公开;(四)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监察,确保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五)对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监察,确保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六)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察,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七)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八)完成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交办的其他监察工作。
第三章监察专员资格与选拔第七条监察专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满三年;(三)经过培训并取得煤矿安全监察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监察专员的选拔程序:(一)煤矿企业根据监察专员的基本条件,推荐合适人员;(二)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推荐人员进行审查,组织考试;(三)考试合格人员,经培训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员资格证书,担任监察专员。
第四章监察专员的管理与监督第九条监察专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条监察专员应当接受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权利现状探讨一、瑞典行政监察专员制度产生的背景及演进宪法委员会拟订的《政府组织法》草案第96条,体现在议会中创设行政监察专员的建议。
它规定,每一届议会召开时,同一级别的议会能够选出一名道德和法律俱优者,来行使议会授权之内的监督法官和政府官员遵守执行法律的情况,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对上述人员在履责过程中的暴力行为、徇私枉法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为予以追诉,而对由政府任命的司法总长,人们认为他对政府官员的监察并不能充分保障人民的权利,因为他要对政府负责并有义务遵循政府所发布的指令。
例如,政府能够命令司法总长停止对一起他已经开始的渎职罪案的调查,而且政府也的确这样做过。
早期设立行政监察专员的目的是:建立一项独立于政府的、监督政府官员履行职责的制度。
这项制度优势在于它完全独立于行政权力之外,且拥有独立的准司法权,监督权行使过程中能够完全不受任何外来压力和阻力,真正实现监督权独立行使。
二、瑞典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现状(一)行政监察专员与宪法瑞典现行《政府组织法》第1条第一款规定,一切政府权力均来自于人民。
这个规定构成了瑞典民主制度的墓础。
人民的首要代表是议会,其主要任务是制定法律,决定国家税收以及开支。
政府被授权管理国家,而议会监督政府机关的管理国家的行为。
《政府组织法》中议会的立法性控制权体现出来的议会本身与行政监察专员二者之间的权力分工表明:一方面,后者的活动只能由议会通过诸如《政府组织法》之类原则性指令加以调整。
议会不得决定行政监察专员是否理应调查某一个案,或干涉某一案件的处理方式。
另一方面,议会可在宪法委员会对行政监察专员履行职责情况的年度审查中,表达他对上述活动的观点,但极少对审查结果发表评论。
席行政监察专员是行政监察专员公署的行政负责人,决定公署的主要活动。
首席行政监察专员有权颁发指导业务的规章并为其他监察专员分派案件。
除此之外,他和其他行政监察专员没有任何不同。
监察专员根据指令,在分派给他的职权范围内对某一案件实行调查或作出决定时,首席监察专员不得干涉。
当前,由议会监察专员执行的监察可分为四个主要负责范围,每一位监察专员负责一个方面。
责任范围一:法院、劳动法庭、土地出租及租赁裁判所;全国法院管理署;公诉人;警察;相关行政监察专员职权范围内的案件,以及相关信件中投诉事由不清楚的案件。
责任范围二:武装部队、非战斗性部队以及其他涉及国防部的案件;执法机构;监狱与缓刑执行机构;所得税与财产税、增值税、财政监管与税收征收及其他费税;海关及全国性登记机关;国民保险及相关监护权的案件。
责任范围三:公益服务、未成年人保护、禁止产人保护等范围的使用;医疗保健及其他涉及卫生与社会事务的案件。
责任范围四:行政法院;法律援助、刑事赔偿委员会、公法办公署、请愿等涉及司法部的案件;劳工失业案件;建筑、土地、测绘事务;交通;涉及农业部和环境与自然资源部的案件;与工商部相关的案件;涉及外国人的案件;文化、宗教事务;其他不属于前三种责任范围的案件。
瑞典《政府组织法》、《议会法》以及《行政监察专员指令法》中都有相关行政监察专员任务的内容。
最初始性规定载于《政府组织法》第12章第6条,其中规定了行政监察专员的任务:“议会理应选举一位或几位监察专员,按照议会下达的指令,监督法律与其他法规在政府部门的实施情况,任何一位监察专员均能够就上述指令的案件提起诉讼。
”《行政监察专员指令法》第1条规定:“监察专员理应确保公职人员遵守法律与其他法规,并在其他方面恪尽职守。
”《行政监察专员指令法》第2条规定:“监察专员尤其理应确保法院与行政机关在其活动中遵守《政府组织法》中相关客观性与公正性的要求,并保证公民的宪法权利和特权不受公共行政行为的侵犯。
”《行政监察专员指令法》第3条规定:“监察专员理应致力于补充法律上的瑕疵。
在其监督活动中,如果有理由认为理应对立法或其他国家政策实行修订,则监察专员能够向议会或政府反映这个情况。
”(四)行政监察专员的职权行政监察专员根据议会的指示对公务员执行法律与其他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在指定规定的范围内,监察专员能够提起诉讼。
这是一种灵活而强势的监督机构,因而其他代议制国家纷纷效仿。
在《政府组织法》中,行政监察专员被赋予广泛的监督权力,主要有:1.调查权。
调查是行政监察专员的主要工作任务。
至于用何种方式去调查法律并没有强行性要求,通常认为只要有助于调查目的之实现,监察专员能够采取其个人认为适当的各种有效方式。
当然获得第一手材料是保证调查得以顺利实施的必备条件,所以行政监督专员自然会拥有该项权力,即向所有与调查有利害关系的个人和团体实行询问以获取有价值的情报。
这些个人和部门必须积极主动地予以配合来完成任务,如果在调查过程中有人为设置障碍或者不配合或者有敌意表现的则法院能够追究他的“藐视国会罪”。
虽然调查权被保证不受阻挠,但侦查和审讯的方法是被禁止的。
同时行政监察专员的调查活动不得影响相关部门的正常活动。
《政法组织法》第12章第6条第2款规定,监察专员能够列席法院或公共权力机关的评议会,并有权查阅上述法院或部门的会议记录和文件,任何法院或公共部门以及各级政府均应向监察专员提供其所要求的资料。
任何处于监察专员监督之下的其他人也都负有类似义务。
该款还规定,公诉人将应监察专员的要求向其提供协助。
2.建议权。
行政监察专员能够采取如下方式行使自己的建议权:当行政监察专员发现政府及其公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时,行政监察专员无权修改政府已经做出的行政行为,他只能认真行使其监督检察权并将调查结果予以报告。
行政监察专员希望政府部门积极主动修正自己的错误并实行合理的经济补偿,当被涉及的部门认为不能补偿或所作的补偿不适当时,行政监察专员会进一步向其说明自我纠错的重要性,如果答复仍然不理想,监察专员就要向被涉部门的主要首长提交调查报告并加附补偿建议;被涉部门首长应根据行政监察专员提交的报告的内容,审慎查阅所涉弊政。
如果以上两个办法都不能实现行政监察专员的监督目的和要求,则行政监察专员会向议会提出报告,由议会作为最后监督主体向相关部门施加压力,以保证行政监察专员使命得以实现和维护。
行政监察专员准确行使监督检察权,不但能够使因政府不当行为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人得到补偿,而且能够督促政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同时因为最后环节有议会的鼎力支持,也使行政监察专员的社会地位和权威得以凸显。
3.监督权。
《指令法》要求监察专员以一年为周期向议会提交上一年度调查报告情况书面材料。
具体包括:一份修改立法的建议案汇总,一份监察专员在监督过程中所发现的其他法律瑕疵的救济方案。
报告应具体阐述对被查实官员追究法律责任的说明和建议,这些官员无视其职责,违反了刑法或实施了其他违法应受纪律惩戒的行为(但违反《出版自由法》的除外,这种情况由其他途径追诉)。
该报告还理应包括对监察专员所作的其他重大决定的说明,并对监察专员在其他方面的活动实行总结。
年度报告打印在大型版本上,并送交法院及各公共权力部门。
法官、律师、公诉人、陪审员及监察专员监督下的各部门官员及其他人会饶有兴趣地读报告。
报告之所以引起人们的注重,主要归功于监察专员高质量的裁决及监察专员对重大案件倾注了自己的心血所发表的意见。
4.追诉权。
基于宪法规定的每一位官员都理应对其履行职责时所作出的决定负责的原则,监察专员不能改变法院或者公共权力机关的决定,也不能对法院或公共权力机关如何处理特定案件发号施令,当监察专员在调查中发现某官员错误地适用了法律等情况时,只能通过诉讼或要求相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所以,监察专员的地位定位非常接近我们比较熟悉的检察机关公诉人的角色。
只有在官员因行使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且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行政监察专员才有权对这些官员提起诉讼。
如果不满足上诉条件的则转由其他拥有诉权的部门管辖。
行政监察专员在调查案件时,如果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政府官员的确存有上述犯罪行为,就能够启动本国法律中相关初步调查、起诉、不予起诉的规定。
对于官员怠于行使职权而造成不利后果且不构成犯罪的,行政监察专员只需向有纪律处分权限的机关或部门提起报告,由这些部门处理即可。
5.审查权。
从议会监察专员公署开始有审查权起,审查即成为其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审查对象包括全国及各地的公共权力部门,法院或其他机构。
现在,四位监察专员每年要花费50—60天的时间审查法院及各种机构,每一位监察专员都在其自己的责任范围内通过审阅案卷和其他文件、会见机构负责人及其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实行审查。
经首席议会监察专员授权,在监察专员秘书处任职的官员也能够实行此类审查,但理应以监察专员的名义来发表评论或其他声明。
如果该官员认为有必要实行评论,他必须向适格的监察专员作出报告,由其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监察专员对观察结果与搜集的资料实行分析后,往往会以适当的理由建议被审查机构改善其组织领导,甚至会导致监察专员采取行动补充立法中的瑕疵。
(五)行使监察权的方式1.受理投诉。
受理投诉同监督检查一样是监察专员最主要的工作内容,主要原因是:首先,在一个以法律秩序为基础的民主社会中,任何公民都有权利使权力机关的行为置于一个职权部门的法律监督之下,并且该部门在与政府及其他权力机关的关系当中理应是完全自治的。
其次,在全国或地方政府中任职的每一位官员都理应谨记,其公务行为正处在议会监察专员的监察之下,如果其行为不当,将会所以遭受处罚。
2.投诉方式。
根据《指令法》,投诉理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但如有必要,监察专员秘书处通常会派人为投诉人免费撰写书面诉状。
诉状中理应指出投诉所指控的权力机关、指控的何种措施、该措施何时发生及投诉人的姓名、地址等,如果有相关凭证应一并附上。
3.投诉主体。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社会团体,无论是否是瑞典本国国民,无论是否在瑞典本国居住,无论是否与其所投诉案件相关,只要认为公营机构行政失当使人感到委屈,就有权向中诉专员投诉,以便中诉专员展开独立、客观、公正的调查,为投诉人昭雪冤屈。
公民因涉嫌犯罪被逮捕、拘禁或羁押等事由而被剥夺自由的,或正在监狱服刑的人,投递信件或其他文件的权利将受到限制。
但此种限制不适用于被剥夺自由的人向监察专员投递信件或其他文件。
经投诉人要求,监察专员秘书处必须实行签收,以表示其投诉已经被收悉。
4.对投诉的处理。
(1)驳回:投诉事项微不足道,或投诉属琐碎无聊、无理取闹或用心不良。
(2)支持提起公诉:在对投诉的案件实行调查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理由认定处于其监督之下的官员在履行职务时触犯了刑法,则监察专员有责任作为公诉人实行初步审查。
如果认为有充足的理由起诉,则他有责任像普通公民一样提起公诉。
(3)做出裁决:绝绝大多数情况下,监察专员在调查结束时会书面裁决结案,并向社会公开。
5.行使监察权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