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
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

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监察专员的英语单词为“ombudsman”,是来源于瑞典的外来语。
“parliamentary ombudsman”在我国有多种不同的译文:“议会监察专员或议会调查专员”、“议会司法专员”、“议会督察专员”、“申诉专员”、“议会监察员或监察官”。
笔者采用大多数人的通常译法――议会监察专员。
议会监察专员的设立与影响1809年,瑞典议会通过《政府组织法》,废除君主专制制度,但保留司法总监一职(仍由国王任命);同时,议会认为由司法总监对行政官员进行的监察并没有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需要建立一项独立于政府的,监督行政官员履行职责的制度。
这样,监督各级官员活动的职责由议会选举的1名监察专员担任,该监察专员根据议会发布给他的指令,监督法官与政府官员是否遵守法律,并按照法律的正当程序,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用暴力、基于个人私利或其他原因违法或未履行与其职务相关职责者进行追诉。
从此瑞典创立了世界上最早的议会专职监察专员制度。
在国外,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声名远扬,引起众多国家的兴趣。
曾经有人认为,除了瑞典冷拼(当地的名菜)之外,监察专员是最为外人所知的“瑞典现象”。
但国外真正引进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则在20世纪初,1918年芬兰建立议会监察专员制度,1953年丹麦建立类似机构,1962年新西兰作为第一个非北欧国家引进监察专员制度。
此后,议会监察专员在世界各地迅速扩展开来,目前,全世界大约有60个左右的国家和地区设立了与瑞典监察专员职能大致相同的职位,包括英国、南非、泰国、阿根廷、中国香港等等。
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自己每年也要接待来自世界各国的无数次访问,并收到大量的邀请函,邀请其到其他国家访问或参加研讨会等。
1990年,丹麦提议将监察专员制度引入欧洲议会的监督体系,1994年欧盟监察专员署正式对外办公,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瑞典模式的国际监察机构。
事实上,各国的监察专员层出不穷,且各具特色。
他们的地位、职权范围、隶属关系、工作手段也不尽一致。
瑞典的督察专员制度

瑞典的督察专员制度(OmbudsmanInstitution),创建于1809年,近三十年来,它受到了世界各地的重视,为许多国家所效法,被认为是“当代促进和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一种高度发展的工具”,是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保障。
十八世纪初叶,当时国王查尔斯十二世,为了整治各地的动乱和官吏的腐败,便在1713年命令设立一种类似英国大法官、俄国的巡按使的机构,名曰大法官,并规定其职责是代表王权,巡视各地、督察官吏的活动,保证实施国王的法律,受理对官吏的部分控诉案。
到了十九世纪初,王权衰败,国家权力重心转入议会手中,形成议会主权。
议会为了巩固资产阶级统治,保证实施法律和经常性地督察国家和地方行政当局的活动,便效法前王朝,设立一个专门的督察机构,定名为“议会司法督察专员”。
1809年宪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督察专员应为“通晓法律,行为正直的人物”,还规定督察专员的具体职责和活动程序。
1810年议会正式选举了第一位议会司法督察专员。
一百多年来,瑞典督察专员制度几经改革,逐渐臻于完备。
现在,瑞典的督察专员,多达几百人,他们基本可分为议会选派的督察专员,政府指派的督察专员和社会团体私人大公司企业雇用的督察专员等三类。
不同类别督察专员职责、活动范围都各不一样。
一、议会司法督察专员在瑞典督察专员中,历史最久,影响最大的莫过于议会司法督察专员。
瑞典现有四名议会司法督察专员,分工监督行政和法院部门的活动。
他们合署办公,共中一名为首席专员,领导全署及共调查研究部,决定工作方针,任用工作人员。
现全署共有工作人员六十余名,共中律师二十九名。
议会司法督察专员是由议会的一个专门委员会提名经议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任期四年,连选连任。
他们是否一定是议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本世纪以来,他们当中没有一个是议员的。
根据惯例,专员的人选应为无党派色彩还应得议会党团一致同意,而对其当选资格自1974年以来则无特别规定,任何男女公民皆可当选。
西方国家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及其对当代中国的启示

度 ,但 保 留 司 法 总 监 一职 ( 由 国王 任 仍 命 ) 同时 , 会 认 为 由 司 法 总 监 对 行 政 。 议
些 监 察 专 员 ,则 以 一 种 团体 的方 式 进 行
制度 的国家之外 ,大多数 国家 都建 立 了
这一制度。
工作 , 如非洲苏丹 的人 民议会 。此外 , 大 多数监 察专 员是 根据法 令任 命产 生的 ,
责。这位 监察专 员没有政治权力 , 其职责
是确 保 法 律 与 法 规 得 以遵 从 ,保 证 政 府 官 员恪 尽 职 守 和 秉 公 行 事 , 以及 受 理 公 众 对 政 府 官 员 的 申诉 案 件 。如 果 监 察 专 员 发现 官 员 失 职 ,他 有 权 对 失 职 行 为进
地 方 行 政 委 员有 三 名 地 方 专 员 ;还 有 一
行起 诉 。一直到 1 1 7 9年为止 , 这一职位
通 常 由 司法 总长 来 担 任 。 1 1 查 尔斯 78年 _ 二十= 1 }去世 后 , 瑞 典 长 久 陷 入 国王 与 议 = } 会 之 间 的权 力 争 斗 漩 涡 。 8 9年 , 典议 10 瑞
后来逐渐演变为通过 抵制行政 官员滥用
职 权 以保护 公 民之 权 利 。 10 7 9年 ,瑞 典在 与沙 皇俄 国 的 波 尔
塔瓦战争 中惨败 ,国王查尔斯十二 世逃
到 土 耳 其 并 滞 留 多 年 。 由于 国王 长 期 缺 位 , 典 骚 乱 四起 , 权 陷 入 混 乱 , 怨 瑞 政 民
如 英 国 16 9 7年 颁 布 的 《 会 专 员法 》 法 议 、 国 的 《3 6 法 》 澳 大 利 亚 1 7 颁 布 7— 号 、 9 6年
瑞典议会督察专员制度:主要职能详解

瑞典议会督察专员制度:主要职能详解瑞典,作为北欧的一个国家,以其高度发达的社会福利制度、廉洁的政府和先进的政治制度而闻名于世。
其中,瑞典议会督察专员制度是该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对瑞典议会督察专员主要职能的详细阐述。
一、督察专员的设立背景与目的瑞典议会督察专员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当时瑞典政府为了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确保政府官员依法行政,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决定设立议会督察专员。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通过独立的监督机构,对政府各部门及其官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督察专员的选任与独立性瑞典议会督察专员由议会选举产生,任期通常为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他们独立于政府,只对议会负责,这使得他们能够在不受政府干预的情况下,独立地行使监督职权。
此外,督察专员在任职期间享有较高的待遇和地位,这也为他们独立行使职权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三、督察专员的主要职能监督政府行为:督察专员的首要职能是对政府各部门及其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这包括监督政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公共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等方面。
督察专员有权要求政府部门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以便对其行为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
调查违法行为:如果督察专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政府部门或其官员存在违法行为,他们有权进行调查。
调查的范围可以涵盖贪污腐败、权力滥用、行政不作为等多个方面。
在调查过程中,督察专员可以采取询问证人、搜查证据等多种手段,以确保调查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提出改进建议:在监督和调查的基础上,督察专员会针对政府部门或其官员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这些建议旨在帮助政府部门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等方面。
政府部门通常需要认真对待这些建议,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回应和整改。
保护公民权益:督察专员的另一个重要职能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瑞典行政监察制度的发展历史

瑞典行政监察制度的发展历史瑞典行政监察制度发展历史1713年,瑞典国王查理七世设置了一个以国王的最高监察专员即后来的大法官为首的官署,职责之一是协助国王履行政府的最基本职责,即保证公共行政的正确性。
1809年瑞典发生革命,瑞典议会仿效国王设立大法官的做法,在当年制定的一部民主宪法即《政府组织法》中规定设立一名监察专员,以议会代表的身份“监督法官与政府官员是否遵守法律,并按照法律的正当程序,对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用暴力、基于个人私利或其他原因违法或未履行与其职务相关职责者进行追诉”。
最初的监察专员只有1名,到1915年,议会又任命了一位军事监察专员。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军事监察专员与议会监察专员合并为一个公署,由3名地位平等的专员组成,统称议会监察专员。
1976年再次重组时,监察专员的人数增至4人,其中1人为首席监察专员。
现在的瑞典监察专员不仅有议会选举产生的,也有政府委派的和民间团体聘请的,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可以设置。
瑞典行政监察制度运行机制议会司法专员的职责起初是监督法官、政府官员及其他文官遵守法律和法令的情况,追诉违法乱纪或玩忽职守的官员。
1975年,瑞典刑法典的一项修正案规定,失职和渎职行为仅在故意过失和严重渎职的情况下才判以刑罚。
从此,专员实际上主要受理不足以起诉的案件,其处理方式是提出警告、批评和改正错误的建议,以调解形式帮助官员执行政策,或通过公开印发的文件如向议会提出的年度报告,运用舆论工具等方式,将坚持不改者公诸于众,必要时可以提出惩戒性程序。
瑞典行政监察制度特点一行政监察专员具有权威的地位和良好的待遇。
二行政监察专员具有很强的独立性。
三行政监察专员具有广泛的监察范围和对象。
四行政监察专员具有较大的监察权限和有效的案件处理措施。
五行政监察专员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并接受监督。
瑞典行政监察制度影响缘起于瑞典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后来逐渐为许多国家所采用、效仿。
丹麦的1953年宪法对设立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做出了基本规定,1954年通过了议会行政监察专员的法案。
瑞典廉政建设的经验及启示

瑞典廉政建设的经验及启示根据委局的安排,我于9月9日至9月29日参加了中纪委、监察部组织的赴瑞典培训团就“瑞典监察专员制度及预防腐败机制建设情况”进行了学习考察。
培训团在瑞典期间,先后走访了瑞典议会监察署、司法部及大法官办公室(负责行政监察工作)、检察官办公室、经济犯罪调查局、警察署,瑞典政府雇主委员会,以及卡尔斯塔德市政府等单位,与我国驻瑞典大使馆进行了专题交流,通过听取情况介绍、交流研讨、实地考察等形式,对瑞典廉政建设的情况作了较为系统的了解。
这次培训虽然时间不长,但拓宽了视野,启发了思路,收获很大。
现将这次学习考察的收获和感受概述如下:一、瑞典廉政建设取得的基本成效瑞典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也是腐败发生率很低的国家,其廉政建设的成效倍受世人的称道。
一是公务员队伍廉洁高效。
瑞典政府的高级官员和公务员相当清廉,没有特权,其子女与普通人无异。
政府的领导人大多住在普通住宅区内,国家不提供公勤人员,家务自持,买菜做饭全由个人自己承担。
工作时间使用公车,下班后只能开私车。
工作时间以外,国家对政府高官和内阁成员不提供任何安全保障和生活便利。
政府官员与老百姓过着一样的生活。
二是腐败发案率较低。
瑞典政府非常透明,政府的一切行为都是公开的,很容易发现可能存在的腐败行为,官员的腐败机会很小,但风险却很高。
据介绍,瑞典腐败案件发案率比较低,每年只有几十件左右。
发生的腐败案件主要涉及私营企业和商业贿赂,数额也比较少,普通公务员极少发生腐败案件。
三是制度约束严格。
瑞典高度重视法制建设,把廉洁自律上升到立法的高度,制定了严格完善的法律规定,用宪法、刑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来约束每位公职人员的行为。
要求公职人员要树立公正性、可信性、透明度、服务意识和责任感,不能因工作关系接受当事人的任何馈赠,不论接受礼物价值高低,都在禁止之列。
不允许发生任何违规行为,不能“下不为例”,对直接、间接,主动、被动的违法行为,都要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和惩处。
国外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

国外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作者:暂无来源:《华声·观察》 2018年第3期虽然监察制度最早出现于中国,也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体系,但在国外也有类似的制度值得借鉴。
多国建立监察专员制度1809年,瑞典议会认为由司法总监对行政官员进行的监察并没有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需要建立一项独立于政府的,监督行政官员履行职责的制度。
这样,监督各级官员活动的职责由议会选举的1名监察专员担任,该监察专员根据议会发布给他的指令,监督法官与政府官员是否遵守法律,并按照法律的正当程序,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用暴力、基于个人私利或其他原因违法或未履行与其职务相关职责者进行追诉。
从此瑞典创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国外的议会专职监察专员制度。
1918年,芬兰建立议会监察专员制度。
芬兰各政府机构都设有审查官。
虽然该职位不是很高,但行政首长在决策过程中,如果出现疑问或失误,审查官可以对该决策提出质疑,并进行独立调查。
一位部长可以不顾审查官的异议而通过某项决策或制定某项规定,但没有审查官的签署,该决策不受法律保护。
此外,芬兰还建立了司法监督制度。
芬兰司法总监和议会督察员是芬兰政府机关中的最高监察官,他们根据宪法监督各机关及官员是否遵守法律、履行职责。
这两种监察官一般由著名法学家担任,每年都要到全国各地巡视,倾听公民意见,接受和审理普通公民对官员和公务员的举报。
任何芬兰公民都能自由地检举和揭发。
另外,丹麦、新西兰、英国、南非、泰国、阿根廷等地也都建立了类似的监督体系。
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合法性源泉行政监察专员制度是权利救济、保护公民权利的一种非司法化的手段,有人称它为“第四权力机构”。
行政监察专员制度是由宪法规定的,根据公众对政府部门违法行政和不当行政的申诉,不受任何党派政治影响进行调查监督,保护和推进公民的合法权益及自由。
监察专员有权进行调查、批评、建议和公布结果,但是不能直接推翻行政机关的决定。
目的主要是运用一些非正式的程序、救济手段来弥补议会监督、行政监督等的缺陷。
检察机关外部监督的探索——从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看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议 会 监察 专 员 的 职责 。它 代 表议 会 , 督 法 律 以及 监
其他 与公 共 行政 相 关 的法 规 的执行 。 在其 监 督过 程 中 .
如果议 会 监察 专 员 发现 政 府 或法 院 工 作人 员 有 玩 忽职 守 等情 况 , 他们 可 以提 起 法 律程 序 , 者是 对 违 法 者采 或 取 其 他措 施 。
分、 完整 的权 力 保 障 了监察 专员 监 督 的有 效性 。 在 我 国“ 元分 立 ” 一 的政 体 下 , 府 、 院 和检 察 院 政 法 由人大 产生 。 对人 大 负 责 , 人 大对 其 产 生 的机 关监 要 但 督 乏力 ,特 别 是对 作 为 法 律监 督 者 的检 察机 关 需 要人 大 特别 的监 督 ,如何 深 入探 讨 并 构建 人 大 对检 察 机关
程 序予 以 罢免 。 拥 有 充分 的权力 保 障 。瑞 典 法 律赋 予 议 会监 察 专
员 的权 力 主要 有 调查 权 、 察权 、 议权 和起 诉权 。充 视 建
、
瑞 典 议 会 监 察 专 员 制 度 概 述
瑞典 议 会监 察 专 员制 度 是世 界 上 最早 由议 会 专职 监督 行 政 机 关 和司 法 机关 的制 度 ,它 被 认 为 是瑞 典 对 国际 宪政 发 展所 作 的最 重 要 的 贡献 。 它 的产 生可 以追
启动 人 民监 督 员制 度 的 安排 和 试点 部 署 .这 是 在 工作 实践 中对外 部监 督 的探 索 , 察 机关 外 部监 督 的 探 索 , 检 除 了要 在体 制 和制 度 架 构 内寻 求办 法 外 ,还 应 该 从体 制改 革 和制 度 创新 中寻 找 出路 。北 欧 作 为世 界 最 廉 洁 的地 区之 一, 其 体制 的设 计 不能 不 引起 我们 的注 意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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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
艾政文;胡松
【期刊名称】《人大研究》
【年(卷),期】2004(000)007
【摘要】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制是世界上最早的由议会专职监督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制度。
它的产生可以追溯到18世纪该国的“大法官”制度。
1709年,瑞典和俄国发生了战争,结果瑞典战败,其国内的政局动荡不安,官吏贪污腐化。
为了制止这种混乱局面,国王在1713年任命了一名监督百官的代理
【总页数】2页(P45-46)
【作者】艾政文;胡松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南昌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7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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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廉政制度设计中的权威性与独立性保障——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样本的观察[J], 刘泽军;王静
4.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运行机制及其借鉴 [J], 潘若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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