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原告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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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代理词(原告版)离婚诉讼代理词范本

离婚案件代理词(原告版)离婚诉讼代理词范本

离婚案件代理词(原告版)离婚诉讼代理词范本尊敬的法院:我代表原告,就离婚案件向贵院提供以下辩词,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地审理本案。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本案原告(姓名)与被告(姓名)于(结婚日期)登记结婚。

然而,自婚后不久,原告发现被告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婚外关系,多次出轨。

原告为此付出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伤害。

尽管原告曾多次劝解、调解,被告却一直坚持婚外关系不改变。

由于双方已无法和睦相处,原告只得诉诸法律,提起离婚诉讼。

二、离婚的事实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婚姻关系的破裂可以成为司法离婚的依据。

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被告存在与他人保持婚外关系的事实,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忠诚原则,已经导致原告对被告失去了信心和依赖。

所以,我们有足够的理由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三、财产分割和赡养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离婚后应当进行财产分割和支付赡养费。

原告同样提供了详尽的财产证据,包括银行存单、房产证等,证明这些财产是双方共同财产。

我们要求法院按照法定比例进行财产分割,即应将这些共同财产按照一定比例划归双方所有。

至于赡养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合理金额的赡养费,以维护子女合法权益。

四、其他案件相关事宜1. 相对于被告,原告在婚姻期间付出了大量的精力和金钱,为子女和家庭提供了良好的生活条件。

因此,在财产分割和赡养费问题上,希望法院能够给予原告应有的保护。

2. 考虑到原告的父母上了年纪,而被告对他们不闻不问,甚至言语和行为上的不尊重,原告对被告再无感情基础,仅出于对子女的考虑和责任而提起了离婚诉讼。

3. 鉴于原告已经承受了被告的不忠行为所带来的巨大伤害,已经无法挽回婚姻关系,我们坚决反对被告的任何挽回婚姻的行为和要求。

五、最后陈述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我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充分、确凿,足以证明被告对婚姻的不忠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进行财产分割和赡养费的支付。

离婚案件代理词原告版离婚诉讼代理词范本「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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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代理词(原告版)离婚诉讼代理词范本「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敬重的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的托付,指派我作为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与了今日的庭审活动。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现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阐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审判庭能够予以接受。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裂开,人民法院应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1.原告****某与被告******无婚姻基础,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原被告双方虽领取有结婚证,但由于家庭背景的不同,受教育的程度也不同,双方在性格、经济的、文化的以及各自的性格、爱好、爱好、生活习惯、志向等方面也存在的巨大差异,双方之间始终存在着冲突。

随着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推移,夫妻间的冲突就越来越激烈,最终导致原告****在结婚后的***年**月向****市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后因意志以外的缘由,于**年**月向人民法院撤回了起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裂开的若干详细意见》其次条的规定,针对原被告这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状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2.原告****与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现已分居两年有余。

原告****为摆脱不幸婚姻的巨大重负,于**年**月底带着孩子离开了被告,在原告自已开的专卖店里,白天经营,晚上和孩子打地铺。

时至今日,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时间已超过了两年。

3、被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是夫妻感情裂开的催化剂。

原被告之间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的缘由之一是被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

原告和被告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时,被告就仗着自己人高力气大,动手殴打原告。

被告可能还认为是自己手下留情,但这对原告心灵的创伤很大,原告也萌发了要和被告离婚的念头。

在X年9月,原告曾被打得鼻青脸肿。

民事代理词范文离婚案件

民事代理词范文离婚案件

民事代理词范文离婚案件# 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原告[原告姓名]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的离婚诉讼。

经过详细了解案件情况、调查相关事实,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离婚是合理的选择。

# (一)性格不合,家庭矛盾频发。

原告和被告在婚后的生活中,就像两个频道总是对不上的收音机。

原告性格开朗外向,喜欢社交和参加各种活动;而被告则相对内向沉闷,就想安安静静地待在家里。

这本来也不是什么大问题,但两人却总是因为这个互相不理解,原告觉得被告太无趣,被告觉得原告太闹腾。

就拿过年走亲戚这件事来说吧,原告兴高采烈地想拉着被告多串几家门,热闹热闹,被告却满脸不情愿,每次都搞得双方心里不痛快,就像两颗互相摩擦的石子,在家庭这个小盒子里不断制造矛盾的火花。

# (二)缺乏沟通与理解,感情逐渐消磨。

在日常生活中,他们俩的沟通简直就像两条平行线,永远无法相交。

遇到问题的时候,不是心平气和地交流解决,而是各自生闷气或者直接大吵大闹。

比如说家里经济方面的事情,一方想买个大件改善生活,另一方却觉得应该存钱以备不时之需。

这本该是个可以商量的事情,但他们却总是在争吵中让矛盾升级。

这种缺乏沟通理解的状态就像一场慢性疾病,慢慢地侵蚀着他们的感情根基,直到现在已经病入膏肓,难以挽回。

# (三)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这两人分居的时间啊,都快赶上牛郎织女了,只不过他们可没有什么浪漫的传说。

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他们已经分居了[X]年之久。

在这期间,两人的生活各自独立,没有了夫妻之间应有的陪伴、支持和依赖。

偶尔的联系也只是几句不痛不痒的问候,完全没有了夫妻之间的亲密感。

这种分居的状态就像一道鸿沟,把他们的感情彻底隔开,使得这个所谓的家庭只是一个空壳,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

二、关于子女抚养问题。

# (一)原告具有抚养孩子的优势。

我们的原告就像一位超级英雄,对孩子的成长有着诸多积极影响。

原告有着稳定的收入来源,就像一棵大树,能为孩子遮风挡雨,提供稳定的物质生活条件。

离婚纠纷案代理词

离婚纠纷案代理词

离婚纠纷案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各位在场的听众:
今天,我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站在这里,就本案的离婚纠纷案发表
代理词。

以下是我的代理意见:
一、婚姻关系的破裂
原告与被告结婚多年,但近年来,双方因性格不合、价值观差异以及
生活琐事的累积,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

原告曾多次尝试与被告沟通,寻求婚姻咨询,但被告拒绝配合,双方关系未见改善。

原告认为,继续维持这段婚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二、子女抚养权问题
原告与被告育有一子一女,原告请求法院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判决
子女的抚养权。

原告提供了证据,证明其有能力并愿意为子女提供稳
定的生活环境和良好的教育条件。

同时,原告也愿意与被告共同承担
抚养费用,确保子女的健康成长。

三、财产分割问题
在婚姻期间,原告与被告共同购置了房产、车辆等财产。

原告请求法
院依法对这些财产进行公平分割。

原告已提交相关财产证明,包括但
不限于房产证、车辆登记证等,以支持其分割请求。

四、债务问题
原告与被告在婚姻期间共同承担了一些债务。

原告请求法院在判决离
婚的同时,对债务进行合理分担。

原告已提供债务清单及相关证据,
以证明债务的存在及金额。

五、请求法院的判决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对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和债务分担等问题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在此,我代表原告,恳请法院充分考虑原告的请求和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敬礼
[代理律师签名]
[代理律师执业证号]
[日期]。

离婚纠纷代理词

离婚纠纷代理词

离婚纠纷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本案被告/原告(姓名)的代理人,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代理意见,恳请法庭审慎考量,公正裁判。

本案涉及离婚、财产分割及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现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作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婚姻关系的现状及破裂原因 1. 婚姻关系已彻底破裂本案中,原、被告于(具体日期)登记结婚,婚后因(具体原因,如长期性格不合、家庭暴力、感情不忠等)导致感情逐渐恶化,双方已无共同语言,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经多次努力沟通和调解无效,双方感情破裂已达不可挽回的地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的,应准予离婚。

2. 对方行为对婚姻破裂的重大过错本案中,(被告/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严重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如:家庭暴力、婚外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具体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严重伤害了另一方的感情基础,也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互爱义务,是导致婚姻破裂的直接原因。

因此,被告/原告应对婚姻的破裂承担主要责任。

二、财产分割的代理意见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工资、奖金、经营收入、财产增值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积累了包括房产、车辆、存款及其他财产。

具体财产清单如下: - 房产:位于(房产地址),双方共有; - 车辆:(车辆品牌、型号),登记在(原告/被告)名下; - 存款:双方银行账户中的存款(金额)。

2. 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原则财产分割应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2款规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

本案中,(原告/被告)作为婚姻的无过错方,为家庭付出更多,且在(具体困难,如抚养子女、经济负担较重等)方面承担了较大的责任。

因此,财产分割时应适当多分割无过错方,以体现对无过错方的保护。

3. 对婚前个人财产的保护婚前财产依法应归个人所有,不得因离婚予以分割。

法律离婚案件代理词(3篇)

法律离婚案件代理词(3篇)
2. 关于子女抚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应从子女利益出发,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被告[被告姓名]愿意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请求法院判决子女由其抚养。
3. 关于财产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被告[被告姓名]愿意与原告[原告姓名]协商财产分割事宜,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后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三、代理意见
1. 关于离婚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告[被告姓名]认为原告[原告姓名]的行为已构成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法院准予离婚。
原告X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于XX年XX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XX,现年XX岁。婚后,双方感情一直较好,但近年来,由于家庭琐事及双方性格差异,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原告以被告性格孤僻、家庭暴力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二、被告的辩称及理由
1.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家庭暴力一事,纯属捏造。被告从未对原告实施过家庭暴力,双方感情并未破裂。
3. 关于婚姻基础及感情问题
被告与原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一直较好,家庭和睦。原告提出离婚的原因,主要是因家庭琐事及性格差异,并非不可调和。在此,被告恳请法院充分考虑双方婚姻基础,以及子女利益,给予被告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4. 关于子女利益问题
本案涉及未成年子女XX,其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被告在此期间,一直尽自己所能关爱子女,为子女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原告提出离婚,将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在此,被告恳请法院充分考虑子女利益,依法判决。

法律_离婚案件代理词(3篇)

法律_离婚案件代理词(3篇)

第1篇您好!我是原告(或被告)的代理人,受原告(或被告)的委托,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在此,我代表原告(或被告)就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本案原、被告于(结婚日期)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

但在(离婚原因)等问题的处理上,双方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原告(或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关于证据1. 原告(或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夫妻共同财产清单,证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拥有的财产;(3)证人证言,证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感情破裂的事实;(4)其他证据,证明原、被告离婚原因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处理意见。

2. 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财产清单,证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拥有的财产;(3)证人证言,证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感情尚可的事实;(4)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不同意离婚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处理意见。

三、关于法律适用1. 关于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离婚原因)等问题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

因此,原告(或被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2. 关于子女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原、被告的子女(年龄)尚在哺乳期内,应随哺乳的母亲抚养。

考虑到原告(或被告)的工作、生活条件等因素,应由原告(或被告)抚养子女。

3. 关于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本案中,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拥有的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

考虑到双方的经济状况,建议按照以下比例进行分割:(1)房产:原告(或被告)享有(比例)的份额;(2)存款:原告(或被告)享有(比例)的份额;(3)其他财产:原告(或被告)享有(比例)的份额。

离婚案件原告代理词

离婚案件原告代理词

离婚案件原告代理词尊敬的法官,尊敬的评委,尊敬的出庭人员:我是原告方的代理律师,今天我站在这里,代表我的当事人,向贵庭提出这起离婚案件。

首先,我要向法庭展示的,是这个家庭在过去的岁月里所经历的困难和痛苦。

我的当事人,也就是原告,名叫王小军,现年35岁,经营一家小型企业。

他与被告,也就是他的妻子李丽,曾经是一对相爱的夫妻,他们的婚姻持续了七年。

在这七年中,他们曾经共同面对过艰难和挫折,但他们努力保持了婚姻的坚固。

然而,近几年来,他们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张,冲突也越来越频繁。

这导致了家庭氛围的紧张和困扰,给两位当事人以及他们的孩子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痛苦。

其次,我要向法庭提出的是,原告这些年来的努力和牺牲。

原告是一位勤勉、负责任的丈夫和父亲。

他一直致力于工作,以保证家庭的经济稳定。

除此之外,他还主动承担起了家庭中的大部分家务劳动。

然而,被告却很少参与家庭事务,也没有为家庭的繁忙和困难分担任何责任。

在这个家庭中,原告一直保持着他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但被告则很少体现出对他的关心和支持。

原告曾多次试图与被告沟通,希望能够解决问题,但被告总是回避和拒绝。

这样的行为使原告感到被忽视和孤立,也让他对这段婚姻的未来产生了怀疑和失望。

再次,我要向法庭陈述的是,婚姻不应该是一种持续带来痛苦和煎熬的关系。

婚姻应该是两个人共同成长和幸福的象征。

然而,在这起案件中,原告和被告的婚姻已经无法再给彼此带来幸福和满足。

原告已经尽力去维护这段婚姻,但被告却没有给予他应有的尊重和理解。

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已经达到了无法弥补的地步。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已经失去了对彼此的信任和尊重。

两人在一起只会互相伤害和憎恨,而不会再有任何的幸福和满足。

最后,我要向法庭证明的是,原告不寻求任何不公平的利益。

他只是希望通过离婚来解脱双方的痛苦和困扰。

原告愿意为孩子的抚养费和财产分割事宜进行合理的商议和协商。

他只希望能够得到公平的待遇,并且保证孩子能够得到充分的照顾和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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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原告代理词离婚案件原告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京园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同意本案原告何祥龙的托付,指派我担任何祥龙起诉离婚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现依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一、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属于感情差不多破裂的情形,依法应判决离婚。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确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推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缘故、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现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复合的可能性:第一、从婚姻基础上看,原告于20xx年与被告认识恋爱,因冲动未婚先孕,在当时原被告都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原被告都把年龄虚报多一岁,在20xx年3月28日取得结婚证。

原被告在结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感情一般,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的琐事发生争吵,这讲明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不能共同生活,这就更好讲明双方没有复合的可能性。

第二、从婚后感情上看,俩人之间矛盾逐渐升级。

20xx年11月份,因被告长期喜爱打牌,不如何照顾小孩,导致家庭矛盾爆发。

20xx年春节后,被告丢下小孩给爷爷奶奶抚养,离开原告家回到娘家,讲出去打工,之后长年不归家,只间或回去看望一下小孩。

原、被告差不多近两年时刻连面都没见过,分居更是长达3年以上,原被告之间既无正常的夫妻生活,小孩也没有正常的家庭生活。

第三、从双方有无和好可能性看。

原告曾试图与被告沟通,但被告性子非常急,双方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被告要求原告给一笔钞票就同意离婚。

因原告没有固定工作,打工挣的钞票都已抚养小孩照顾家庭,没有钞票给被告,被告也一直避而不见。

被告作为妻子没有尽到照顾家庭的义务,作为母亲,没有尽到照顾小孩的义务。

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

从以上三个方面分析,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难以维持这段夫妻感情。

假如牵强地维持,只会造成双方彼此痛苦不堪,对原告的生理和精神上造成极大地损害,甚至有可能危及原告的人身健康安全。

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恳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双方共同所生育的两个小孩应由原告与被告各自分不抚养一个。

原告与被告在20xx年11月26日生下亲小孩何发炜,20xx年9月20日生下女儿何娇娇。

两个小孩差不多上原、被告双方所生育的,按照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应当各自抚养一个小孩,如此既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也能缓解原、被告双方的经济压力。

原告起诉离婚前,已征求儿女意见,亲小孩何发炜要求跟妈妈一起生活,女儿何娇娇要求跟爸爸生活,为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尊重小孩意愿,请法院判决由被告抚养亲小孩何发炜,由原告抚养女儿何娇娇。

综上所述,本案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也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长期回娘家居住,不履行家庭义务,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具备了判决离婚的条件。

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解除双方的痛苦婚姻,给双方一个重新寻找幸福的机会。

以上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20xx年x月x日第二篇:离婚案件原告代理词审判员:本人依法同意本案原告李平的托付,就李平诉被告姚传厚离婚一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参与本案的诉讼。

通法庭调查,事实差不多清楚,本案原、被告的婚姻已符合法定判决离婚的条件,应当判决离婚,为此,以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家庭暴力是导致原、被告夫妻感破裂的要紧缘故。

原、被告尽管是自由恋爱,但在结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打骂,2009年2月,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后,写下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不再打原告,不叫原告滚,假如再打李平,我们就离婚,小孩归李平。

但是在写了保证书以后,被告仍然经常殴打原告。

本次起诉讼离婚的要紧缘故是,8月24日,被告要去打牌,原告讲了一句要被告带小孩的话,被告就对原告进行殴打,且手段凶残,致原告全身多处受伤,右眼青紫肿胀、眼球充血、头皮下血肿、多处青紫肿胀,最大的青紫肿块达到了107CM,这一事实,有原告伤后的照片、法医鉴定、证人出庭作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原告在被被告殴打以后,第一个想到的就是要求与被告离婚,这就是本案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要紧缘故。

二、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定条件,应当准许。

前面讲了,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要紧缘故是因为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

那么,什么是家庭暴力,依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司法爱护的指导意见》的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的范围: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要紧是夫妻之间,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躯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

本案被告多次对原告进行殴打,且在本次殴打过和中可讲是不顾原告的死活,有较为严峻的损害后果,本案被告对原告实施殴打的行为,符合实施家庭暴力的要件。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截了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是因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而引起的离婚诉讼,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完全符合《婚姻法》的该条规定,应当判决离婚。

二、原被告离婚时财产,子、女处理的咨询题。

原、被告结婚时刻短,加上又是长期处身于家庭暴力之中,婚后没有增加什么共同财产,在分割共同财产方面不存在争议。

原告的嫁妆属于原告个人婚前财产,依法应归原告所有。

本案争议的是小孩扶养的咨询题,《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司法爱护的指导意见》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需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应当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并充分考虑受害妇女的抚养意愿。

对有明显暴力倾向,专门是曾经对未成年子女实施暴力的施暴方,一般不宜确定其抚养未成年子女。

可见,本案原被告的小孩应确定由原告扶养。

三、请求对原告作出人身安全爱护裁定。

在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后,被告于9月6日晚上,携带十几斤炸药和汽油,到原告娘家,要实施犯罪,在原告亲属的耐心劝讲下,才将炸药销毁,被告爆炸犯罪未遂。

但事后还扬言,要达到他的要求才肯离婚,达不到要求就如何如何,由此可见,被告对原告仍存潜在着严峻的安全威胁,《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司法爱护的指导意见》第11条规定:为进一步有效爱护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及其子女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经受害人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存在家庭暴力危险,假如不采取人身安全爱护措施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在取得当地公安机关和社区的协助下,能够对申请人的人身安全爱护请求依法作出裁定。

各基层人民法院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能够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开展人身安全爱护裁定试点工作。

为了预防被告再次走向犯罪和教育有力在爱护原告及其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请求法院作出人身安全爱护裁定。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本案原告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严峻地损害了原告的身心健康,原告请求判决离婚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予采纳!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20xx年x月x日第三篇:离婚案件原告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xxx律师事务所同意殷xx的托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加殷xx诉方xx离婚纠纷一案。

通过调查和参加今天的庭审,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原、被告之间差不多感情破裂,无共同生活可能原、被告虽为同学,但差不多上经历过一次婚姻后才走到一起。

因为受过婚姻生活的损害,因此,在心理上对婚姻生活本身就不抱太大期望,只想在一起过生活。

但没想到,双方由于性格的巨大差异,导致共同生活在一起后才发觉矛盾冲突不断。

被告的脾气暴躁,性格多疑,导致与原告吵闹不断,而原告也因为忍受不了被告的坏脾气而经常回娘家,使得双方的矛盾不能得到即时的解决,而越积越多,越积越深,时刻长了,便形成了不可调和的矛盾。

再加上,被告还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得双方的矛盾更加激化。

夫妻双方的交流更加困难,更加无法建立安全畅通的交流渠道。

而被告关于自己的家庭暴力行为又不思悔过,没有为自己的行为向原告道歉,使得原告更加无法信任被告。

在如此的情况下,双方协商离婚时,被告没有本着真诚平和的心态与原告协商,反而以不给原告母亲还钞票为挟制,逼原告起诉离婚,而且还要分割本属于原告的财产。

从这一点上就能够看出,被告对待这场婚姻的态度是不诚恳的,就不是本着踏踏实实过生活的心态跟原告在一起的。

因此,对被告对待这场婚姻的初衷,我们表示极大的怀疑。

从而也使原告没有信心和勇气与被告生活下去。

另外,原、被告差不多分居半年多,在这期间,被告没有对原告表示歉意,对原告的生活也不闻不咨询。

双方感情差不多破裂,也无和好可能。

况且,被告也同意离婚,双方也没有小孩。

综上,婚姻生活是需要双方付出爱心、耐心和对彼此的信任来共同经营的,而原、被告双方结婚之初就缺乏深厚的感情基础,结婚后又缺乏对彼此的耐心和爱心,协商离婚时更缺乏对彼此的信任,使得原、被告的婚姻不堪一击,经受不住任何考验才走到了今天。

因此,原、被告之间的这场婚姻再走下去差不多毫无意义,也可不能对彼此有任何好处,更可不能让双方对婚姻重拾信心。

因而,解除婚姻关系对彼此是最好的解脱!二、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存款,没有自己的住房,也没有车辆及其他共同财产。

被告所主张的原告单位分给其的住房,是基于原告是该公司职员的身份分配得来的。

具有特别的身份属性。

被告并不是该公司职员,也不具备如此的身份属性,更没有为这套房子出过一分钞票,无权取得这套房子的所有权。

第二,这套住房的分配只是原告单位的初步安排,还没有履行任何手续,也没法确定住房位置,大小,面积,市场价值及产权归属,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家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依照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照以上规定,该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原、被告之间有共同债务因原告单位打算分配给原告一套住房,依照单位打算要缴纳8万元首付款。

而原告自己没有那么多钞票,因此向自己的姑姑借了8万元,打算作为首付款交给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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