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收费管理办法
德州市城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德州市城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车辆(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住宅小区)依法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收取停放服务费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以下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停车场经营者依法提供停车有偿服务的收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经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的实行有偿服务的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景点停车场、以及专业停车场所(以下简称停车场)。
第五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德城区、经济开发区、商贸开发区内政府定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制定、调整当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第六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形式。
(一)下列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1、车站、旅游景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车辆停车场;2、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位;3、因交通肇事、事故或违章停车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城管执法部门强制拖拽到指定机动车停车的车辆停放服务;4、因超限超载等原因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扣押在指定机动车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5、大型集贸市场、专业批发市场设立的配套停车场;6、其他政府投资,如: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等公益单位或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建设的经营性停车场。
(二)其它非垄断经营性质的车辆停放服务(商城、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公告《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列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该文件旨在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停车服务业健康发展,文件与广大市民、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生活、生产密切相关,因此,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各界人士可以将书面意见于9月28日前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昆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昆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昆山市前进中路108号市政府大楼十楼,邮编:215300,传真:57009213,电子邮箱:***************。
昆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为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停车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8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三、凡在本市区域内实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部门、开展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停车场业主),均应遵守本办法。
四、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
五、下列车辆停放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一)商业场所(包括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写字楼等)配套的停车场(库)(以下简称停车场);(二)有条件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内部自备停车场;(三)按月、按年等长期合同停放的车辆(不含住宅小区、道路停车)。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业主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法利润的原则自主制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成都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成都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车辆保有量的增加,停车难题成为了城市居民日常生活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为了解决停车难题,成都市出台了停车场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优化停车场的管理,提高停车效率,改善居民停车体验。
一、停车场划分和规划根据城市的交通布局和停车需求,成都市将停车场划分为不同类型和规模,包括室内停车场、室外停车场以及道路停车位。
划分停车场类型的同时,还需要对停车场进行科学的规划,确保停车位的布局合理,并且符合交通规则和消防安全要求。
二、停车场建设和设施成都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要求停车场的建设和设施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停车场必须拥有清晰的标识和导向系统,方便驾驶员快速找到停车位。
此外,停车场还应配备视频监控设备,确保车辆的安全。
针对室内停车场,还需要安装通风设备,确保车辆燃油泄漏时能够及时排除有害气体。
三、停车场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了停车场收费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停车收费标准应该公示在明显位置,以便驾驶员清楚知晓。
此外,停车场还应提供多种支付方式,如现金支付、刷卡支付、手机支付等,方便驾驶员选择。
四、停车场管理和服务成都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强调停车场管理的规范和服务的提升。
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进行规范的培训,了解停车场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
同时,停车场管理人员要提供礼貌、高效的服务,及时解决驾驶员停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此外,停车场还应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如充电设备、洗车服务等,以满足驾驶员的不同需求。
五、停车场监管和执法成都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停车场的监管和执法措施。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停车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停车场管理按照规定进行。
对于违规行为,如乱收费、拒绝车辆入场等,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公示相关违规行为和处罚结果,保护驾驶员的权益。
六、停车场信息化建设为了提高停车场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成都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推动停车场信息化建设。
停车场应建设智能化的停车位管理系统,实时监控停车位的使用情况,便于驾驶员了解停车位的利用率。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根据南京市停车管理办法,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如下:
1. 收费标准: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或
相关授权部门制定并公布,根据不同地区和停车场的位置、等级、
时段等因素进行分类收费。
2. 收费方式:停车服务费可采用人工收费或自动收费系统收费,停车场应明示收费标准,并配备收费人员或自助缴费设备。
3. 计价方式:停车服务费的计价方式一般采用按时计费,根据
停车的时长进行收费,也可根据车辆类型(如小型车、大型车等)
进行分类收费。
4. 收费时段: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时段应明确规定,包括白天、
夜间、节假日等各个时段的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
5. 免费停车:部分停车场可设定一定的免费停车时长,如前
30分钟免费停车或消费满一定金额后免费停车等。
6. 特殊车辆收费:对于残疾人车辆、军警车辆等特殊车辆,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优惠或免费停车。
7. 支付方式:停车服务费可以采用现金支付、电子支付、预付费卡等多种支付方式。
8. 监管和罚则: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停车场收费情况的监管和检查,对收费标准、设备运营等方面进行监督,对违规收费等行为进行处罚,并接受公众举报和投诉。
以上是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可能会根据市场需求和管理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吉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本节物业管理师⼩编整理的资料是吉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办法。
第⼀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对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实⾏“统⼀政策、评定等级、属地管理”的原则,物价、⼯商、公安交警部门应按照各⾃的职责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运⾏管理⼯作。
第三条凡在吉安市境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的业务单位和个⼈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类停车场(点)的设⽴必须按属地管理原则,经公安交警部门市场准⼊批准(配备各类停车设施及相应的管理⼈员),领取⼯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经价格认证部门进⾏经营成本认证后,向物价部门申报停车场(点)类别等级及收费标准,办理《收费许可证》后,⽅可经营。
来源:考试⼤的美⼥编辑们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停车场(点)分别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县(市、区)物价局负责按法律法规和省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和审批本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项⽬和收费标准,并报市物价、⼯商、公安交警部门备案。
实⾏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点)为:车站、码头;公安、交通(稽征)部门设⽴(定点)违章、肇事停车场;各旅游景点和⼆以上宾馆。
实⾏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点)为:住宅⼩区、商住写字楼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点);各专业停车场。
实⾏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点)为:各类商场、娱乐场所、酒楼(店)。
第六条各县(市、区)物价局在对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审批时,应依据停车场维护管理所需⽀出,在合理定岗、定员的基础上,按照停车场的类别等级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对经常性固定在⼀个停车场停放的机动车,可由车主选择临时保管或包⽉保管两种形式停放车辆和计费。
第七条各类机动车停放场(点)要健全各项安全措施和管理责任制,配备专职⼈员负责停放机动车的管理,按照“谁收费、谁负责”的原则,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损坏和随车货物损坏丢失的,经当地价格认证机构评定后,经营者必须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连云港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连云港市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定价目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连云港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连云港市市区范围内,从事车辆停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城管做好停车收费管理工作,价格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停车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机动车停车区域划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审批和公布;城管部门主要负责非机动车停车场日常管理工作,会同公安部门设臵非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
第四条经营性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按城市区域等级划分,实行道路高于非道路、住宅区外高于住宅区内、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差别价格政策。
第五条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形式。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汽车停放收费实行政府定价;2.经营性停车场和非前期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3.除上述两类范围以外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章停车收费管理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市区停车服务收费按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时段、不同路段实行差别定价。
车辆类型由公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分为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
(附件1)时段分为白天时段(8:00 至20:00)和夜间时段(20:00 至次日8:00)。
路段划分由公安部门会同价格、城管部门,根据交通状况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2)第七条机动车停车收费实行计时、计次或包月收费方式。
(一)计时收费1.停车场应当安装合格的计时收费管理装臵。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制定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机动车停放场所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3种定价形式。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停车场所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核定。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停车场的管理成为了城市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停车需求,维护交通秩序,提升城市品质,重庆市制定了一系列停车场管理办法。
一、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停车场的规划应当与城市的整体发展规划相协调,充分考虑城市的人口密度、交通流量、土地利用等因素。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场,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政府可以在土地供应、规划审批、税费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
停车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停车场的安全、便捷、环保。
二、停车场的分类与管理重庆市的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道路停车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由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公示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提供优质的停车服务。
专用停车场应当优先满足本单位、本住宅小区车辆的停车需求,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开放。
道路停车位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便民的原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划定。
道路停车位的收费应当按照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执行,所得收入应当用于城市道路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三、停车场的收费管理停车场的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
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停车场的类型、地理位置、服务设施等因素制定,并向社会公示。
公共停车场的收费可以采取计时收费、计次收费、包月收费等方式。
专用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由产权单位或者业主大会自主确定。
道路停车位的收费应当按照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执行,实行计时收费,避免长时间占用道路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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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为规范停车场的管理,明确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更有效地监督停车场收费,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适用于各项目停车场。
3、职责:4、方法和控制过程:4.1发票领用4。
1.1 收费员负责到公司统计处按编号领取、交纳停车场发票、费用,并对数量进行登记、核销,在收费员的《票据领用/核销登记表》上登记;4。
1。
2停车场发票要有连续编号,收银员每日领取发票按回缴费用数量签领,节假日由收银员负责领取一定数量发票备用,收费岗位存放的发票不超过10本;严禁转交接班人员之外的人;4.2现金要求4.2.1停车场收费岗人民币存底金额300元整,作为收费备用金及应对突发事件;4。
2.2停车场收银员须连同发票存根上缴到收银费处,由收费员核对并登记票据和存根,并填写《票据领用/核销登记表》当事人签名认可;4.2.3收银员值班期内原则上不得带个人私款,如有带款须在值班前上缴领班代保管;4.3临时停车收费4。
3。
1收银员必须遵循收款给票的原则,收费不给发票属贪污行为,并受严厉处理;车辆驶出小区时,收银员凭停车场电脑收费系统确认的收费金额或车辆出入凭证上记载的时间计算的金额收取停车费。
4.3.2停车场按照政府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进行收取服务费用,因特殊原因未收车辆停放服务费应在《未收费车辆登记表》上作详细记录,并请车主或上级签名确认;4.3。
3执行公务的警车、军车给予方便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对于按政府、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符合免收停车费条件的车辆,须在《未收费车辆登记表》中记录并由车辆驾驶人员签名确认。
记录表应记载而不限于以下内容:车辆、出入时间、单位等。
4.3.4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时对不愿收取发票的车主,应明示公司的规定, 请车主投入废票箱或自行处理,严禁收费不给发票的行为,一经查处按贪污票款严肃处理;4。
3。
5收费岗要严格按照岗位操作程序进行收费开票,注意使用礼貌用语,收票“请”字当头,给票“谢”字不离口.4。
4交接管理控制4。
4.1收银员换岗或下班,应通过《车辆临时停放费用、票据交接登记表》将票款移交给下一班收银员,并记录交接情况;4。
4。
2每个收费岗均有相对固定的经财务管理中心备案的收银员,人数满足换岗要求。
相对固定的收银员不在岗期间(吃饭或上洗手间)由其他经财务管理中心备案的收银员担当职责;4.4.3收银员返回岗位时必须立刻办理交接,清点票款,对该岗位票款负责。
4。
4.4所有涉及交接票款的环节均需做好记录,并定期存档。
5。
1固定车位租金(或非固定月租)5.1.1收费人员按规定标准收费,并开具停车定额发票,发票上应注明车牌号和缴费所属期间5。
1。
2向公司统计领用停车费定额发票,收费经理或服务中心收费员应在《票据领用/核销登记表》上登记领用情况。
5.1。
3收费人员或专职办卡人员按收费金额派发相应固定收费金额的停车月卡、季卡、年卡交付款人任何人不得修改收费系统中的收费金额、期限.办理月保的车主需签定《车位服务协议》,并登记清单,同时登记《智能卡发放登记表》,表中应包括而不限于房间号、车牌号、缴费所属期间和收费金额,并请客户签收确认.6.1 应急处理规范6.1。
1 丢卡处理6.1。
1.1要求对IC卡丢失车辆的车主出示“三证",即《车辆行驶证》、司机《驾驶证》、司机《身份证》,详细登记、核实身份;如车主已购买月保,放行并要求其尽快到服务中心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如车主使用的是临保卡,按最低24小时收费。
要求对IC卡丢失车辆的车主进行登记身份证号码,并交纳30元工本费。
6.1。
2 闸机出现故障6.1.2。
1收银员到达现场检查故障情况,并第一时间上报收费经理,收费经理通知工程部相关责任人到场维修。
6。
1.2.2迅速关闭卡、闸机电源,取出手动摇柄,将杆升起,并在车道中间设置障碍防止冲卡.并做好相关记录。
6。
1。
3 电脑、收费系统突发故障6。
1。
3.1收费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收费,经收费经理同意后,使用手动计费并通知工程部前来处理系统故障。
7.1停车场收费监管7.1.1服务中心收费员应至少每周对停车场各收费岗进行一次突击检查,核实当班收银员手中的现金、票据、车辆出入凭证或电脑收费系统等金额是否相符。
并填写《项目车场收费管理检查记录表》。
7.1.2使用停车场电脑收费系统的项目,收费经理应至少两周一次根据系统中的收费数据,与当月各收银员上缴的款项总额核对一致。
并填写《项目车场收费管理检查记录表》服务中心收费员每周不少于1次抽查各岗位的检查记录,并核对费用是否相符。
8.1收银员管理制度◎收款过程中快、准、不错收、不漏收,对于各种钞票必须验明真伪.工作时间不得携带私人款项上岗,每日收入现金,必须切实执行“长缴短补"的规定,不得以长补短。
备用金,必须班班交接,天天核对,并在班前班后准备足够零钞。
不得将公款挪作私用。
◎收费亭门应保持关闭,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收费亭,如因工作需要进入收费亭须作登记,小心保管现金,防止罪案发生;对使用收费亭电话之人员做详细登记,禁止长时间使用公司电话。
◎严格遵守收费的操作规范,若发现有违规行为,按等同于贪污舞弊处理,并按照公司十不准奖罚条例进行处罚。
◎严格按照作废发票的操作规范,若发现有违规行为,按等同于贪污舞弊处理,并按照公司十不准奖罚条例进行处罚.(注:对司机遗弃的发票,应马上在该票的正面盖上“作废”章,并同时投入废票箱。
)◎收银员入职上岗前须签订“收银员违规协议书”,并按协议书的要求自觉遵守相关工作准则、规范和制度.◎禁止在收费岗亭吃饭,禁止一切影响职业、企业形象的行为。
5。
相关文件LHWY/WI/7。
5。
1—AQ-07 《停车场管理办法》LHWY/WI/7。
5。
1—KH-27 《智能卡管理办法》LHWY/QP/7.5。
1-AQ-03 《突发事件处理程序》LHWY/WI/7.5.1-AQ-12 《突发事件处理办法》6.质量记录和表格LHWY/WI/7。
5.1—AQ-07-F2 《驶出车辆异常情况登记表》LHWY/WI/7.5.1—KH-26—F1 《未收费车辆登记表》LHWY/WI/7。
5.1—KH—26—F3 《车场收费系统检查记录表》LHWY/WI/7。
5.1-KH—26-F2 《车辆临时停放费用、票据交接登记表》LHWY/WI/7。
5.1—KH-26—F4 《车位服务协议书》《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凭证》车位服务协议编号:LHWY/WI/7.5。
1-KH-26—F4 版本:A/1 序号:甲方: ( 房号 ),身份证号码:乙方:为便于乙方为甲方提供车位服务,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甲乙双方须共同遵守:一、该车位位于:;建筑面积为: ;属于(□产权□租赁)车位。
二、该车位服务费为人民币元/月。
如协议期内政府主管部门调整停车场收费标准,乙方相应调整该车位收费标准并公示,甲方应按调整后的标准交纳车位服务费.三、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所停放车辆的详细档案:车牌号码:颜色:车辆品牌: 车型:车主姓名(或单位名称):经常驾驶此车人士:上述资料如有变更,甲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与乙方重新签订车位服务协议;若甲方未按约定办理变更手续,乙方有权拒绝为非本协议指定的车辆提供车位服务。
四、甲方车位仅作为甲方停泊车辆之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在该车位停放非本协议指定车辆。
甲方与乙方形成车位有偿服务关系,乙方负责妥善打理车场设施,维持车场秩序,制止违章行为。
甲方须对所停放车辆做好防盗措施,车辆及车辆内的重要物品须自行妥善保管,乙方不承担车辆及车内物品的保险与保管责任。
五、车位服务费自车位买卖(或租赁)约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计收,首月按实际天数计收车位服务费(首月按30天计算),以后月份按自然月计收车位服务费。
六、车位服务费由甲方按(月/季度/半年/年度)向乙方交纳,交费方式选择以下种方式:A、交纳现金:甲方于每个交费周期首日前向乙方交纳现金(注:甲方未能按时向乙方交纳现金,乙方有权从甲方提供的管理服务费托收银行帐户中按月托收车位服务费,如甲方有滞纳金未缴清乙方将一并收取)。
B、银行托收:乙方按月从甲方提供的管理服务费托收银行帐户中托收车位服务费。
七、甲方应于每个交费周期首日前向乙方足额交纳当期的车位服务费,逾期交费乙方有权按日加收所欠车位服务费总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甲方逾期15日仍未交纳车位服务费的,乙方将视为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乙方有权停止提供车位服务,并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缴甲方所欠车位服务费及滞纳金.八、甲方有义务主动配合停车场服务人员的工作,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维护停车场道路交通和车辆停放次序,出入停车场时应自觉刷卡(或出示停车凭证)。
九、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乙方(单位盖章):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车场卡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年月日未收费车辆登记表车辆临时停放费用、票据交接登记表车场收费系统检查记录表编号:LHWY/WI/7。
5.1—KH-26-F3 版本:A/1 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