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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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应急预案

新冠肺炎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应急预案

新冠肺炎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应急预案(参考)为评估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的风险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理,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风险,保障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参照原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WST511- -2016经空气传播疾病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规范》,制订我院职业暴露应急预案。

一、可疑暴露及职业暴露定义可疑暴露是指暴露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阳性的患者及其周围物品和环境,且暴露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在从事医疗、护理及相关工作的过程中,意外被某种传染病患者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破损的皮肤或粘膜,或被含传染病的血液、体液污染的针头及其它锐器刺破皮肤,有被感染的可能。

二、新冠肺炎职业暴露应急管理部门及职责(一)职业暴露应急管理部门1、预防保健科为职业暴露的归口管理部门。

2、应急管理部门由预防保健科、院感办、医务部、护理部、党院办、感染性疾病科、检验科、康复心理科、后勤总务科等部门组成。

(二)各部门职责1、院内专家会诊组人员由预防保健科、院感办、医务部、护理部、感染性疾病科、康复心理科等部门专家组成。

职责:(1)对本院新冠肺炎职业暴露进行定性,判断新冠肺炎职业暴露是否成立。

(2)对职业暴露的风险级别进行评估。

(3)提出新冠肺炎职业暴露的处理措施。

(4)对新冠肺炎职业暴露者进行心理干预。

2、预防保健科:(1)全面负责职业暴露的各项协调及管理工作。

(2)组织院内专家组会诊,负责职业暴露者的管理及日常评估。

(3)建立工作人员职业暴露个人档案,做好职业暴露后的感染监测、预防用药等记录。

(4)对暴露者进行简单的心理评估,如发现有心理问题,由心理科专家组成员负责。

(5)对职业损伤和各类职业暴露情况进行统计、总结、分析原因,并提出有效的预防措施。

(6)负责向人力资源部报送暴露者隔离期间的考勤。

3、院内感染控制办公室(1)负责组织全院有关专业人员职业安全防护知识的培训。

(2)定期对各部门职业安全防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开展职业暴露后预防处理工作。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风险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风险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风险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29•【字号】吉卫医发〔2019〕43号•【施行日期】2019.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风险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吉卫医发〔2019〕43号各市(州)卫生健康委、长白山管委会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健康局: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480号)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基本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加强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吸取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教训,坚守医疗质量安全底线,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省卫生健康委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风险排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排查整治目标以加强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强化责任意识,守住质量安全底线为目标,树立“三线”思维,全面排查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开展情况,强化“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二、排查整治范围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排查整治内容(一)重点排查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院感染管理组织建立情况和工作制度制定情况以及培训有关情况。

(二)排查医疗机构感染监测情况,重点是医院感染病例监测情况和环境卫生学监测情况。

(三)排查医疗机构重点科室院感防控情况,主要包括手术室、血液透析中心、重症医学科、消毒供应中心、内镜科和新生儿室等。

(四)排查医疗机构院感防控关键环节,主要包括手卫生、环境清洁消毒和医疗垃圾处置等。

四、时间安排(一)自查阶段(2019年5月29日至6月7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对本单位感染防控工作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建立负面清单及台账,做到整改一件销号一件,并将自查情况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动员城乡社区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动员城乡社区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动员城乡社区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29•【文号】民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动员城乡社区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民发〔20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卫生健康委,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卫生健康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城乡社区组织在各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发动社区居民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为遏制疫情扩散蔓延作出了积极贡献。

社区防控是疫情防控的基础环节,为进一步发挥城乡社区组织在疫情防控中的积极作用,及时抓住春节“大隔离、大消毒”最佳窗口期,有效遏制疫情播散和蔓延,根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印发的《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5号)和《关于印发近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方案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9号)相关精神,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安排,把社区防控工作作为疫情防控的基础环节抓紧抓好,充分发挥城乡社区组织工作优势和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联动机制协同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组织群众、凝聚群众,切实做好疫情监测、信息报送、宣传教育、环境整治、困难帮扶等工作,全面落实联防联控措施,构筑群防群治的严密防线,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贡献。

二、重点任务(一)进一步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城乡社区组织要认真学习掌握疫情防控重大政策、重要信息和重点知识,切实增强政策意识和防范意识。

开展医疗机构感染防控排查整顿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开展医疗机构感染防控排查整顿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开展医疗机构感染防控排查整顿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家、自治区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关于开展全国医疗机构感染防控排查整顿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x〕5x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改进医疗服务质量,确保患者医疗安全,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1个月的医疗机构感染防控排查整顿工作。

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时间安排(一)自查阶段。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从即日起立即梳理排查本机构感染防控工作情况,并填写《医疗机构自查整顿情况表》,于x 年6月12日前提交至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汇总本辖区《医疗机构自查整顿情况表》,于6月14日报x市卫生健康委。

(二)市级抽查。

x市卫生健康委于6月15日-28日(具体时间以电话通知为准)将组织市级院感质控中心专家,对全市排查整顿情况进行抽查,对重点医疗机构和重点科室进行现场排查,实行销号管理。

每个县(市、区)抽查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民营医院各2家、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1家,诊所和村卫生室各1家。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辖区各医疗卫生机构排查,配合市级院感质控中心做好抽查工作。

(三)迎接自治区、国家抽查。

国家、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在6月份期间将进行抽查,请各县(市、区)、各医疗机构做好迎接检查准备。

二、排查范围对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全面、系统、拉网式、不留死角的专项排查整顿。

重点针对易发生院内感染的血液透析室、新生儿病房、重症监护室、重症监护病房、感染性疾病科、手术室(介入手术室)、中医(针灸、骨伤)、产房、急诊科及其病房、口腔科、输血科、内镜室、消毒供应室和治疗室(换药室、注射室)等。

三、排查内容(一)重点科室感染防控情况。

重点查看血液透析室、新生儿病房、重症监护室、重症监护病房,以及中医综合治疗室、针灸科、骨伤科等(二)感染防控组织建立及管理情况。

本机构内感染防控分级管理体系,是否按要求成立医院感染防控委员会、设置感染防控专职部门,专职或兼职感染防控人员情况,是否有组织、有专人(兼职人员)负责开展感染防控日常工作。

关于各医疗单位必须配备精防专干的通知

关于各医疗单位必须配备精防专干的通知

关于各医疗单位必须配备精防专干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感控人员配备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解读为保障医疗机构内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工作(以下简称感控)有序有力开展,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感控人员配备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医疗机构感控人员配备管理工作。

《通知》提出六项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感控人员配备管理。

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感控工作,全力支持医疗机构感控部门配备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感控人员的数量。

二是合理配备感控人员。

要求医疗机构根据机构的级别类别以及是否为新冠肺炎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合理确定感控人员的配备形式和数量。

三是优化感控人员专业结构。

要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配备专职感控人员时,应当充分考虑其专业结构,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是提高感控人员能力水平。

要求各地加大感控人员的培训力度,专兼职感控人员均应当接受培训及考核,熟练掌握感控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

五是落实感控人员职责。

要求感控人员严格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重点做好医疗机构内感染监测,感染暴发调查分析和报告,以及监督指导感控措施落实。

六是关注感控人员职业发展和薪酬待遇。

要求医疗机构关心关爱感控工作人员,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设备,拓宽其职称晋升和职业发展渠道,提高薪酬待遇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感控人员配备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为保障医疗机构内感染预防与控制(以下简称感控)相关工作有序有力开展,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现就疫情期间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感控人员配备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重视感控人员配备管理医疗机构是群众看病就医的场所,也是疾病汇集场所。

感控工作不力,极易引发患者之间、医患之间等相互交叉感染,甚至导致院内感染暴发、向社区传播导致疫情播散蔓延。

医院感染十大核心制度解读优选全文

医院感染十大核心制度解读优选全文

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全国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2019年6月5日
通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医院血液透析患者感染丙肝事件 4-5月,血液透析患者69人感染丙肝
2019年4-5月,江苏省东台市人民医院发生一起血液净化中 心血液透析患者感染丙肝事件,事件共导致69例患者感染丙肝。 经调查认定该事件是一起因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制度落实不到位 等引起的严重院内感染事件…事件性质恶劣,后果严重…
标准委员会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灭菌、监测标准》(3个) 《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医院感染监测规范》 《病区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医疗机构环境表面清洁与消毒管理规范》
专家共识、指南
《针刺伤防护专家共识》 《医院感染暴发控制指南》
6
5月14日国家卫健委视频会议 李大川:南方医科大学顺德医院感染事件调查处置情况
在全国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三、立足综合施策,全面做好新形势下的感染防控工作
(一)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站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 益的角度,要
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底线意识,强化岗位责任,高度重视医疗质量 和医疗安全管理。进一步提 高对院感防控重要性的认识,树立“三线”思维,即 感染防控是贯穿诊疗活动的“主线”、是 保证患者安全的“底线”和依法执业的红线”。要认真、主动地学习贯彻落实感染防控相关法律 法规和工作要求,将 感染防控的理念和措施,融入到医疗卫生服务的全过程、全环节、全要素 之中。进一步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切实履行政治职责,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消除医疗安 全隐患,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以高度负责任的态度为人民群众提供高质 量的医疗服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继续医学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继续医学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继续医学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16•【文号】国卫办科教函〔2020〕397号•【施行日期】2020.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继续医学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20〕3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有关直属和联系单位,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学(协)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中持续推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缓解工学矛盾为基层减负,更好地满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优质培训资源的需求,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合理调整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内容与要求进一步强化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全员培训工作,加强对重症救治、院感控制等相关内容的培训,将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传染病防控和卫生应急等知识和技能培训纳入年度必修内容。

重点加大对医院非传染科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

各地可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实际,适当调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方式。

医务人员参加远程和面授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获学分可不限比例相互补充,学分授予可不限于I、II类划分。

对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科研攻关人员,可视同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任务。

对参加国家组织的“疾控大培训”等疫情防控专题培训的人员,可授予相应学分。

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做好相应人员的范围界定、信息汇总、学分核验及相关解释工作。

二、调整优化继续医学教育方式充分发挥远程教育方便快捷的优势,鼓励和支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习。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21•【文号】国卫办医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护理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护理工作直接服务于患者,关系到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就医感受。

为夯实临床护理质量,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工作是推动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是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增进全民健康福祉的重要举措。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夯实基础护理,提高护理质量,加强科学管理,促进医疗机构护理工作贴近患者、贴近临床、贴近社会。

二、完善医疗机构护理管理体系(一)加强对护理工作的领导。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护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

将护理工作发展纳入本单位医疗卫生工作整体发展规划,定期组织研究并解决护理工作发展中的困难问题。

要建立人事、财务、医务、护理、后勤等多部门联动机制,切实保障护士福利待遇、改善护士工作条件,健全后勤支持系统,加大支持保障力度,减少护士从事非护理工作,让护士回归临床。

?(二)加强护理工作组织管理。

医疗机构要加强护理工作的组织管理。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护理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的护理管理部门,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指定分管护理管理工作的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护理管理委员会由人事、财务、医务、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后勤、医学装备、信息及其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护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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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医疗
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3.13
•【文号】国卫办医函〔2020〕226号
•【施行日期】2020.03.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医疗机构感
染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指导各地在有序开展医疗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交叉感染,现就疫情期间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结合分区分级管理,加强区域部署和指导落实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疫情期间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把做好预防和控制院内感染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及开展日常医疗服务的基础和前提。

要根据辖区内新冠肺炎的流行程度和区域风险等级,加强区域内协调部署,毫不放松落实感染防控各项要求。

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现场指导,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既避免防控不足,也避免防控过度。

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医疗机构,要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限时销号管理。

二、严格落实标准预防,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标准预防,进入医疗机构的各类人员均应当正确选择和佩戴口罩、正确进行手卫生。

医疗机构做好环境通风管理,落实分区管理要求,合理划分清洁区、潜在污染区和污染区,区别医务人员通道和患者通道。

医务人员防护按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务人员防护技术指南(试行)》(国卫办医函〔2020〕155号)执行,正确合理使用防护用品。

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根据诊疗操作的风险高低进行额外防护。

可能接触到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或实施产生气溶胶操作时,选择佩戴护目镜/防护面屏、隔离衣、医用防护口罩等防护用品。

三、加强门急诊预检分诊,落实“四早”要求
医疗机构要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等要求,做好患者的分流和风险管控。

通过互联网在线咨询,重点询问是否存在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疾病症状体征,以及流行病学史,初步判断就诊科室,为患者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减少现场挂号就诊。

在门急诊规范设置预检分诊点,对患者进行体温筛查,对发热患者转移到发热门诊就诊。

发热门诊医生对患者进一步询问疫情高风险国家或地区旅行或居住史,检查新冠肺炎相关症状体征,对可疑新冠病毒感染者进行影像学和实验室检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医疗机构的急诊可设立缓冲区域,对需要急诊急救治疗且不能排除新冠肺炎的患者进行隔离收治。

四、加强患者收入院管理和住院患者管理
医疗机构要根据本区域的风险等级,严格执行本地人民政府关于“四类人员”(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发热症状患者、密切接触者)相关管理要求,制定本机构疫情期间患者入院筛查流程。

对有流行病学史、存在新冠肺炎感染风险的入院患者,可通过影像学、病原学和血清学检测方法作进一步鉴别诊断。

鼓励中、高风险地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置过渡病房,对新收入院的患者进行单间收治,待排除新
冠病毒感染后再转至常规病房进一步住院治疗,降低潜在院内交叉感染风险。

患者住院期间要加强陪护人员、探视人员的管理,根据本地区的疫情流行情况制定陪护、探视的管理制度。

五、做好院内感染监测和健康监测
医疗机构要开展感染防控的主动监测,切实做好急诊患者、血液透析、肿瘤放疗化疗患者等重点人群的感染监测工作,对手术治疗、内镜操作等侵入性操作环节实现监测全覆盖。

通过主动监测,及时发现散发感染病例、聚集性感染病例和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的情况,采取相应防控和调查措施。

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康状况强制报告制度,要求全体医务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包括保洁、配送、保安、护工等)、患者和陪护人员每天或定期报告个人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发热及有呼吸道症状的人员并采取相应措施。

六、细化重点人群医疗服务流程
对于孕产妇、急诊手术患者、急性心脑血管疾病患者、血液透析患者、恶性肿瘤患者等人群,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重点保障其医疗需求,因地制宜制定针对性的诊疗流程和应急预案。

对于急诊患者且不能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时,可按照疑似患者收治和防护,保证患者和医务人员安全。

对于门诊慢性病患者,除视病情延长处方用量外,鼓励互联网医院开展线上复诊,鼓励医疗机构开展线上咨询和就医指导,并做好药品的供应保障。

七、做好日常的医疗机构感染防控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感染防控工作作为考核医疗机构的标准之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基本制度(试行)》(国卫办医函〔2019〕480号),加强感控专兼职人员的配备,加大感控经费投入,落实各级感控管理组织的责任。

严格开展全员岗前感染防控培训工作,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

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使重点部门的建筑布局和工作流
程符合要求,并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为医务人员提供方便的洗澡等清洁条件。

将标准预防理念贯穿到日常各项工作,做好消毒、隔离、预防职业暴露、医疗废物管理等工作,降低院内感染发生风险。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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