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相关行业管理法律制度
旅游管理规章制度

旅游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管理,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本地区从事旅游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旅游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二章旅游经营者管理第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从事虚假宣传、强制交易、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经营行为。
第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为游客提供安全、卫生、舒适的旅游服务设施和环境。
第八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制定并公布旅游服务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费。
第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旅游从业人员管理第十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一条导游人员应当取得导游证,并按照规定从事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第十二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尊重游客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和个人隐私。
第十三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游客告知旅游安全注意事项,提醒游客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章旅游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旅游景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对危险区域和游乐设施进行安全防护和监测。
第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旅游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并告知游客保险事项。
旅游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旅游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游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业是指以旅游活动为核心,包括旅游资源开发、旅游产品设计、旅游服务提供、旅游市场营销、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管理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国家实行旅游业监督管理制度,对旅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旅游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旅游业的发展,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安全,促进旅游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
第二章旅游经营许可第六条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旅游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旅游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和经营管理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旅游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悬挂旅游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旅游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旅游经营者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依法办理旅游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三章旅游服务合同第十一条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旅游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旅游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或者地址;(二)旅游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旅游行程安排;(四)旅游服务费用;(五)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旅游者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误导、欺骗旅游者。
第十四条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服务,应当符合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不得降低服务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旅游行程。
旅游业管理规章制度

旅游业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业管理,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保障游客权益,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旅行社、导游、景区、景点和其他相关旅游业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旅游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诚信经营、安全第一的原则,切实维护游客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秩序。
第五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行业形象,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章旅行社管理规定第六条旅行社应当合法经营,获得相关资质和许可证件。
第七条旅行社应当明示旅游产品内容、价格和服务承诺,不得虚假宣传或以低价诱导。
第八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体系,确保旅游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九条旅行社应当设立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小时服务,及时处理客户投诉。
第十条旅行社应当善待员工,提高员工福利待遇,确保员工工作积极性和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旅行社应当制定灾害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游客安全。
第三章导游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导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严格遵守导游行业规范。
第十三条导游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提供真实、准确的导游服务。
第十四条导游应当尊重游客权益,不得有意诱导游客购物或接受佣金。
第十五条导游应当爱护旅游资源,文明行为,不得私自破坏或乱涂乱画。
第十六条导游应当保护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协助应急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七条导游应当积极参加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职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景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景区应当合法经营,保持景区环境整洁,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九条景区应当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做好游客安全提示,确保游客安全。
第二十条景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分工,保障景区运营有序。
第二十一条景区应当发布真实的景区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或欺骗游客。
第二十二条景区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第五章其他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旅游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旅游资源管理与保护的法律法规

旅游资源管理与保护的法律法规旅游资源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财富,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和文化交流。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旅游资源管理与保护的法律法规,并探讨其作用和挑战。
一、旅游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1. 旅游景区管理条例旅游景区管理条例是中国国家旅游局根据《旅游法》制定的配套法规,对旅游景区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根据该条例,各地旅游景区应制定景区管理规划,明确管理责任和管理措施,保护景区的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提升游客的服务体验。
2. 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是为了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根据该条例,自然保护区应制定保护管理方案,建立健全保护设施和监测体系,限制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并加强科学研究和教育宣传,提高公众对自然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3. 文化遗产保护法文化遗产保护法是保护和管理文化遗产的基本法规。
根据该法,各地应编制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加强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修复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打击非法盗掘和走私文物的行为,提升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影响。
二、旅游资源管理与保护的作用1. 促进经济发展旅游资源的合理管理和保护能够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推动相关产业的繁荣。
旅游业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增加了国内生产总值,促进了贸易和投资活动,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 保护自然环境旅游资源管理与保护法律法规对自然环境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限制人类活动、建立保护区、减少污染等措施,能够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损害,保护地球的可持续发展。
3. 传承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管理与保护能够传承和弘扬文化遗产。
通过对历史建筑、古迹、传统习俗等的保护和修复,能够保留和传承当地的历史文化,增加了人们对历史和文化的认知和了解,促进文化交流和多元发展。
三、旅游资源管理与保护的挑战1. 规范管理的难度旅游资源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利益相关方的协调和合作,管理的难度较大。
旅游安全管理法规制度

旅游安全管理法规制度简介旅游安全是保障旅游者的身体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了维护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旅游安全管理法规制度。
本文将介绍旅游安全管理法规制度的相关内容。
法规制度概述旅游安全管理法规制度主要包括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和地方层面的规章制度。
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作为基础,为旅游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和方向;地方层面的规章制度则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和需要,对旅游安全进行更具体、更具体的规范和管理。
下面将分别介绍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法规制度。
国家层面法规制度国家层面的旅游安全管理法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旅行社管理法规:该法规主要规定了旅行社的基本条件、运作规范和责任义务,以及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权益保障关系。
旅行社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线路信息,并确保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旅游从业人员管理法规:该法规主要对旅游从业者的资格条件、考核考核、行业准入、执业规范等进行规范,确保旅游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保障旅游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3.旅游投诉处理法规:该法规主要规定了旅游投诉的受理、处理和争议解决程序,以保障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的权益。
旅游者可以根据法规规定的投诉渠道和方式,对旅游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进行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旅游景区管理法规:该法规主要规定了旅游景区的基本条件、园区安全管理措施和游客服务措施等。
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地方层面规章制度地方层面的旅游安全管理法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旅游目的地安全管理制度: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旅游资源特点,制定并实施旅游目的地安全管理制度。
该制度应当包括旅游目的地的安全环境评估、应急救援预案、游客安全警示标识等内容,确保旅游目的地的安全。
2.旅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旅游交通状况和需求,制定并实施旅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旅游业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旅游业的安全稳定,维护游客合法权益,预防、减少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旅游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1. 旅游局负责旅游业治安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对旅游业治安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培训和考核。
2. 旅游景区、旅游企业、旅游服务设施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治安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治安安全责任人,落实治安安全措施。
3. 公安机关负责对旅游业治安安全工作进行日常巡查、检查和监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三、治安安全措施1. 旅游景区、旅游企业、旅游服务设施应当设立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负责日常治安保卫工作。
2. 旅游景区、旅游企业、旅游服务设施应当建立健全门卫制度,对进入景区、企业、服务设施的人员和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3. 旅游景区、旅游企业、旅游服务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治安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
4. 旅游景区、旅游企业、旅游服务设施应当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如财务室、仓库、客房等。
5. 旅游景区、旅游企业、旅游服务设施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6. 旅游景区、旅游企业、旅游服务设施应当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治安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旅客住宿管理1. 旅客住宿时必须登记,登记时须认真查验身份证,并按住宿登记表要求项目如实填写。
2. 旅客住宿登记表按月装订,定期报送辖区派出所备存。
3. 设立行李物品寄存室、保险柜,并在登记时提醒客人寄存贵重物品。
4. 旅客遗留物品应妥善保管,并设法归还。
五、境外旅客管理1. 接待境外旅客,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 严格审查境外旅客的身份信息,防止非法入境。
六、违法犯罪嫌疑人管理1. 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及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派出所,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2. 公安人员例行检查时必须出示证件,经营者应全力配合。
七、奖惩1. 对在旅游业治安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旅游服务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服务监督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旅游服务经营活动,包括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交通工具、旅游娱乐场所等旅游经营单位和服务人员。
第三条旅游服务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平公正;(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强化监管,优化服务;(四)企业自律,社会监督。
第四条国家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游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家旅游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旅游服务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二)建立健全旅游服务监督管理体系,指导地方旅游主管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三)组织查处旅游市场违法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四)开展旅游服务质量检查,督促旅游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五)受理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投诉,及时处理旅游纠纷;(六)开展旅游服务宣传教育,提高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法律意识。
第六条地方旅游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旅游服务监督管理制度;(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三)查处旅游市场违法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四)开展旅游服务质量检查,督促旅游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五)受理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投诉,及时处理旅游纠纷;(六)开展旅游服务宣传教育,提高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法律意识。
第七条旅游经营单位和服务人员的主要职责:(一)遵守国家旅游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二)严格执行旅游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三)接受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四)及时处理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旅游服务质量。
第三章监督管理措施第八条旅游服务监督管理采取以下措施:(一)定期开展旅游市场检查,发现和查处旅游市场违法行为;(二)对旅游经营者实施年度信用评价,公开评价结果;(三)建立旅游服务不良信息记录,对严重违法者实施行业禁入;(四)加强旅游服务质量检查,对服务质量低下者予以通报批评;(五)设立旅游服务投诉热线,及时处理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投诉;(六)开展旅游服务宣传教育,提高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法律意识。
旅游安全管理法律制度

调查分析
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 因,明确责任,提出改进措施
。
善后处理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责任方 进行处理,并对受害人进行赔
偿。
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
预案制定
根据可能发生的旅游安 全事故类型,制定相应
的应急预案。
预案演练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 高应急救援队伍的实战 能力和游客的自我保护
能力。
预案启动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制定和完善旅游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填补立法空白,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
加大执法力度
强化旅游安全执法,加大对企业违法 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同
时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及时更新法律法规内容
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及时修订和更 新法律法规,加强对新兴旅游业态的 规范和管理。
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02 旅游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 理
旅游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
建立旅游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旅游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各级管 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 安全工作有章可循。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定期对旅游设施、设备、交通工具进 行检查,确保其安全可靠,及时发现 并消除安全隐患。
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向游客宣传旅游安全知 识,提高游客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 能力。
旅游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演变
初步形成阶段
20世纪70年代以前,旅游安全管 理法律制度处于起步阶段,主要 针对海外旅游者的人身安全进行
管理。
逐步完善阶段
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随着旅 游业的发展,旅游安全管理法律制 度逐步完善,涉及领域不断扩大。
体系化发展阶段
20世纪90年代以后,旅游安全管理 法律制度进入体系化发展阶段,形 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管理机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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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相关行业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旅游饭店管理法律制度旅游饭店指能够以夜为时间单位向旅客提供配有餐饮及相关服务的住宿设施。
按不同习惯它也被称为宾馆、酒店、旅馆、宾舍、度假村、俱乐部、大厦、中心等。
为了规范旅游饭店管理,国务院于1987年颁布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旅游局于2003年公布了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03)(以下简称《划分与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一、旅游饭店预备星级制度1.预备星级评定的机构从2000年开始,国家实行饭店预备星级制度.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工作权限,依据饭店星级评定标准和工作程序对符合标准规定的饭店颁发预备星级饭店证书。
2.预备星级评定的范围开业不足1年的饭店或饭店更新改造后,可以申请预备星级,有效期1年.预备星级饭店在开业1年后,应申请正式星级饭店的评定。
二、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星级是指用星的数量表示旅游饭店的等级.星级分为5个等级,即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含白金五星级)。
最低为一星级,最高为白金五星级。
星级越高,表示旅游饭店的档次越高。
1.星级评定的机构我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的领导机构是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设立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工作,制定星级评定工作的实施办法和检查细则,并具体负责评定五星级饭店;在国家旅游局的统一领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设立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具体负责评定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饭店,评定结果报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备案,并负责推荐五星级饭店。
2.星级评定的范围饭店开业1年后可申请星级,经星级评定机构评定批复后,可以享有5年有效的星级及其标志使用权。
3.星级评定的标准饭店星级评定采取按星级的必备条件与检查评分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定。
在饭店星级评定中,一般地说,饭店所取得的星级表明该饭店所有建筑、设施设备及服务均处于同一水准。
但是,如果一家饭店是由若干座不同设施设备标准的建筑物组成,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可以按每座建筑物的实际标准评定星级,也就是说,同一家饭店的不同建筑物可能被评定为不同的星级。
但是,被评定星级后,不同星级的建筑物不得继续使用相同的饭店名称,否则该饭店的星级无效。
饭店取得星级后,因进行改造发生建筑标准变化、设施设备标准变化和服务项目变化,必须向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申请重新评定星级,该饭店原评星级无效。
4.星级评定的复核制度星级复核是星级评定工作的重要补充部分,其目的是督促已取得星级的饭店持续达标,其责任划分完全依照星级评定的责任分工。
对已经评定星级的饭店,国家实行有计划、有重点的复核检查制度,至少每一年复核一次,由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以明查或暗访的形式安排抽查验收。
对严重降低或复核认定达不到本标准相应星级的饭店,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的处理,被降低或取消星级的饭店,自降低或取消星级之日起1年内,不予恢复或重新评定星级;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星级。
三、旅游饭店治安管理制度饭店的治安管理是饭店诸多问题中头等重要的问题.由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对此做出了专门的规定。
1.开办旅游饭店的治安规定按照我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开办饭店除应经过饭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外,还应经过公安机关的批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特种行业是指工商服务行业中,由于业务内容和经营方式同社会治安秩序密切相关,国家以行政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实行特定的治安管理的行业。
旅馆业属于特种行业。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开办饭店,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治安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公安机关是旅游住宿业治安的主管部门,维护饭店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
2.旅游饭店的治安管理规定(1)设置治安保卫部门的规定。
饭店的经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要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人员。
(2)住宿登记及查验身份的规定。
饭店接待旅客住宿必须进行登记。
登记时,饭店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填写。
饭店接待境外旅游者必须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登记、查验是识别和控制不法分子的重要手段,饭店应严格执行这一规定。
(3)饭店保管旅客财物的规定.饭店必须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保管柜或保管室、保险柜,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严格、完备的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饭店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加以妥善保管,并根据旅客登记所留下的地址设法将遗留物品归还原主;如果遗留物主不明,则应当提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仍然无人认领的,则应当登记造册,并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
(4)治安管理与监控的有关规定.饭店内,严禁旅客带入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饭店应对此认真做好安全监控工作.第二节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旅游交通运输是指利用交通运载工具,通过一定的交通线路和交通设施,在约定的期限内,为旅游者提供空间位置转移的经营活动。
根据旅游交通运输所使用的交通工具、设施及经营特点,旅游交通运输可分为航空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以及特种旅游运输5种类型。
航空运输又分为国内航空运输和国际航空运输。
一、旅游交通运输承运人的权利义务1.旅游交通运输承运人的权利作为旅游交通运输的重要主体之一,无论是航空运输承运人,还是铁路运输承运人、公路运输承运人和水路运输承运人,都享有以下权利:(1)承运人有权按规定向旅客收取客票费、行李包裹运费及有关服务费用。
(2)承运人有权对旅客进行安全检查及查验票工作。
为了保障旅客的人身、财物安全与交通运输工具的安全,承运人有权对乘机(车、船)的旅客进行安全检查。
对不接受检查的旅客,承运人有权拒绝其乘机(车、船)。
承运人有权查验旅客的机(车、船)票,并有权对无票或持无效票的旅客补收规定的票款和收取规定的补票手续费.(3)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载旅客所携带或托运的违禁行李物品。
有关民航运输的法律规定,旅客乘坐民用航空器不准携带下列物品: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含主要零部件)及仿制品;爆炸物(含烟花制品)及仿制品;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毒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有关铁路运输的法律规定,旅客不得将下列物品带进车站和列车内: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及动物;可能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
有关民航运输和铁路运输的法律制度也规定了重要文件和资料、货币及证券、贵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等不准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旅客乘机、乘车应切实遵守这些规定,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将由旅客本人负责。
(4)承运人有权拒绝不适宜搭乘交通运输工具的旅客搭乘交通工具。
有关民航运输的法律规定,承运人有权对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可能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不予承运;承运人可以拒绝承运不遵守中国民航的有关规定或不听从民航工作人员的安排和劝导的旅客。
2.旅游交通运输承运的人的义务(1)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
(2)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3)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4)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帮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5)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6)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坏、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旅客的权利义务1.旅客的权利(1)旅客有权要求承运人按交通运输合同的约定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旅客向承运人交付了有关费用后,有权要求承运人按约定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否则,承运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如民航运输承运人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或取消、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承运人应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或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
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运人自己承担,多出的费用应退还旅客,旅客要求退票,承运人不得收取退票费。
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膳宿服务.铁路运输承运人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站。
因铁路运输承运人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2)旅客有权要求承运人保障其人身、行李的安全。
保证运输安全,是承运人的一项重要职责.承运人应建立运输安全责任制度,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行李损失,除依照法律、法规可以免除责任的外,都要承担责任。
(3)旅客有权按规定享受行李免费和未成年人减免费待遇.行李是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方便的需要而携带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包括旅客的交运行李和自理行李。
中国民航规定:①持成人票或儿童票的旅客,每人交运行李免费的限额为:头等舱40千克,公务舱30千克,经济舱20千克;中美、中加国际航线上的免费行李额适用计件,每人免费交运行李件数为2件,每件行李的三边之和最大不超过62英寸(158厘米).②每位旅客还可携带一定数量的自理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③儿童(满2周岁不满12周岁)可按成人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享受成人票价的行李免费待遇;婴儿(不满2周岁)可按成人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无座位,也无免费托运行李的待遇。
中国铁路规定:①每人免费携带物品的重量是(特殊区段另有规定者除外):儿童(含免费儿童)10千克,外交人员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②身高1.1~1。
4米的儿童,乘车时按成人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
③身高不够1。
1米的儿童,可免费乘车,但每位成人旅客只能限带1名,超过1名的,超过人数应购买儿童票。
(4)旅客有权按规定办理退票和客票变更手续。
由于承运人及旅客本人的原因,旅客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部分或全部行程,可按规定办理退票.旅客退票分为非自愿退票和自愿退票两种情况。
旅客非自愿退票,承运人不得收取退票费;自愿退票(除有专门规定的外),根据退票不同情况,承运人均可以收取相应的“退票费”。
旅客有权在购票后按规定办理客票变更手续、如民航旅客要求改变航班、日期、舱位等级等;铁路旅客要求改变线路、日期、座别、铺别等。
2.旅客的义务(1)旅客乘坐交通工具,必须按要求支付票款,并按所购交通工具的日期、班次、座号搭乘,并接受乘务人员的检查.我国旅客购买国内航班客票,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国旅客则须持有效旅行证件,而且只限票面所列姓名的旅客使用,不得转化、涂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