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草案”与“修正案草案”两种法律修改形式的异同(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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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斡旋受贿犯罪的立法模式——《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11条为视角

论斡旋受贿犯罪的立法模式——《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11条为视角

作者: 曾凡燕[1]
作者机构: [1]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225009
出版物刊名: 政治与法律
页码: 38-45页
主题词: 斡旋受贿;间接受贿;罪刑系列;影响力交易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11条将斡旋受贿犯罪的主体
从“国家工作人员”延伸至五类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将《刑法》第388条之规定从受贿罪中独立出来单立罪名十分必要,但我国目前设立受贿罪“罪刑系列”的时机尚不成熟;移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影响力交易罪”作为第388条的罪名也欠妥,故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立为“斡旋受贿罪”,并借此次修订的良机,对《刑法》第388条的法定刑作进一步调整,使法条整体统一与协调。

产假新规定2023年广东

产假新规定2023年广东

求知若饥,虚心若愚。

产假新规定2023年广东产假新规定 2023年广东导语:晚婚假已经取消了,那么广东的产假和陪产假究竟多少天呢?据悉,广东产假128天,陪产假变成15天。

2023年广东产假规定广东产假最多128天倍产假怎么放?伴随新修订的《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正式落地。

为与新法规定相适应,多地加快修订本地区计生条例。

目前,广东、湖北、天津、浙江、安徽、广西等6省份新条例已出炉,晚婚晚育假均已取消,而产假及陪产假则做了相应延长,其中,广西的陪产假已增至25天之多。

此外,北京、山东、吉林、山西等地也酝酿出了各自的计生条例修正案草案。

晚婚假:广东领先取消晚婚假此前规定,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在法定3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天数,各地晚婚假天数从7天到近30天不等。

但新修订的计生法中取消了相关鼓舞晚婚的条款。

随后多地也相继取消了晚婚假。

去年底,广东省领先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其中明确取消晚婚假。

随后湖北、天津、浙江、安徽、广西等5地新计生条例也明确了不再保留晚婚假。

此前,北京、上海两市的卫计委也均明确表态称,从今年起将取消晚婚假。

目前,这两地正在酝酿新的计生条例。

第1页/共3页学而不舍,金石可镂。

吉林也正就《吉林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其中“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一条被删除。

山东省也拟取消原有的14天晚婚假。

目前不少地区仍根据现行计生条例落实晚婚假,如黑龙江、福建、重庆等地表态晚婚假照旧可休。

产假:延长30到60天不等目前,广东的新计生条例中已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日的嘉奖假。

也就是说,加上基本的98天生育假,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女性至少可休128天产假。

另外,天津、浙江、湖北三地的新计生条例中也已明确延长产假30日。

在已出台新计生条例的省份中,安徽的产假延长天数最多,达到60天,其次是广西,达到了50天。

一周修订30多部法律,有多少条款将影响你的生活?

一周修订30多部法律,有多少条款将影响你的生活?

一周修订30多部法律,有多少条款将影响你的生活?眼下,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正在北京举行。

在这次会议上,有超过30部法律集中进行修订,内容非常丰富,许多法律都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比如,《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就包含有淘汰剧毒农药的条款;《证券法》修改将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通过科学立法,我们的权益也将更有法律保障。

证券法你可能关心:“现金分红”、“受骗赔付”《证券法》这次是一审,修改篇幅颇大。

草案共16章338条,其中新增122条,修改185条,删除22条。

主要修改的核心是,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也就是股票发行注册由交易所审核。

此外,草案增加了对投资者保护的内容,比如新增了现金分红制度,建立了先期赔付制度。

草案规定,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就赔偿事宜与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期赔付。

这意味着遭遇造假的投资者在民事诉讼外多了一条维权渠道。

如果在股市上买到了造假的上市公司股票,损失或将可以追回。

种子法你可能关心:转基因产品《种子法》修订草案这次也是初审。

大家可能会觉得《种子法》离日常生活比较远,但其作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林业发展的法律,其实非常重要。

草案中回应了消费者对转基因产品安全性的关切,草案规定,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

其中“及时公告”是新增的内容,意在满足大众的知情权。

食品安全法你可能关心:“毒西瓜”、“毒奶粉”、保健品《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进入三审,社会关注度较高,草案新增和调整了一些内容。

草案规定,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这四类作物不得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有评论说,这一修改呼应了前段时间某地发生的“毒西瓜”事件。

此外,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动剧毒、高毒农药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

关于《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关于《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关于《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关于《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6年7月12日在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骆秀英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9月13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2004年11月11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会议要求法制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继续进行调查研究,待条件成熟时再提请常委会继续审议。

2005年10月,市委、市政府决定重组天津市规划局,对其职能进行了调整。

根据全市规划体制调整后的新情况和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现实需要,法工委会同城建环保委、市委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规划局等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了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在修正案草案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修改的基础上,对其他需要修改完善的内容,按照修订草案的方式一并提出了修改建议。

2006年6月19日,法制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建环保委,市政府法制办、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会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和修改,形成了《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

三次审议稿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现就修改的主要问题汇报如下:一、关于第一章的修改三次审议稿在第一章“总则”中,主要增加了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突出了城市规划的严肃性。

规定了城市规划是进行规划管理和城市建设的依据。

本市的土地利用和各类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或者废止依法编制的城市规划。

最新人教版高中政治必修五单元测试题全套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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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人教版高中政治必修五单元测试题全套及答案专题综合测评(一)生活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时间:45分钟满分:100分)一、选择题(每小题4分,共32分)1.我国的国家性质与我国法的本质的关系是()A.国家性质决定法的本质B.国家性质体现法的本质C.国家性质影响法的本质D.国家性质反作用于法的本质【解析】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的法律必须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的体现,故选A项。

【答案】 A2.法是一种社会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都有不同程度的联系,其中最根本的联系是() A.经济的联系B.政治的联系C.文化的联系B.道德的联系【解析】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所以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中最根本的是与经济的联系,故答案选A项。

【答案】 A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等。

据此回答3~4题。

3.会议审议通过了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等。

这说明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是()①制定②审议③认可④批准A.①③B.①②C.①④B.②④【解析】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①③正确。

【答案】 A4.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上述法律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法律制度。

这表明() A.我国法律都不完善,需要不断修订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C.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最高立法权D.加强立法工作是实施依法治国的保障【解析】A项说法错误;全国人大享有最高立法权,故C项错误;加强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保障是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故D项错误;法律的进一步修订完善了我国的法律体系,故选B项。

【答案】 B5.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它要求()①立法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②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③司法机关要严格司法④中国共产党作为国家执政党,要依法执政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③④B.①②③④【解析】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要求党和国家机关都要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可超越法律。

关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doc[修改版]

关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doc[修改版]

第一篇:关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doc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修订)为2013年、2014年、2015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项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认真研究,深入论证,广泛调研,反复修改,完成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起草工作。

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牙齿和口腔黏膜,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化妆品的特点是:多用于体表,作用缓和,人体吸收少,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可能性小,但使用对象多为健康人群,目的是美化仪表,与用于治病救人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风险与效益比”的理念不同,对产品的安全性要求高,风险零容忍。

化妆品属于快速消费品,产品季节性、时尚性强,品种多、批量小、销售周期快,根据市场需求配方和标签调整较为频繁。

目前,全国有化妆品生产企业约4000家,中小型企业约占90%,但市场份额不到20%。

这些特点决定了既要严把化妆品安全关,减少安全风险,又要管好管活,给企业创新发展留下空间。

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89年发布,1990年实施。

25年来,《条例》在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化妆品监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和化妆品产业的快速发展,化妆品消费需求迅速增长,新原料、新技术层出不穷,现行《条例》已不能适应需要,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立法理念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现行《条例》重事前审批和政府监管,未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党中央国务院的新要求不适应,与产业提升需求不一致,也与国际趋势不协调。

化妆品作为时尚产品,除卫生和理化指标外,其正常使用性能、实际功效等均与消费者密切相关;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包括纳米材料在内的新原料的使用对人体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也需进一步评估,传统的“卫生监督”的理念也已不能满足保障消费者健康的需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王维澄【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年(卷),期】2002(000)001【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

法律委员会于12月26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委员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同志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提高律师队伍的素质,可以对取得律师资格的学历条件予以提高。

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总页数】1页(P28-28)【作者】王维澄【作者单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6.5【相关文献】1.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2007年10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J], 胡康生2.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2007年10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J], 王以铭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07年10月27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J], 杨景宇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正案(草案)》等十部法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4年8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J], 杨景宇;;5.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6年3月16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J], 薛驹;;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关于《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关于《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关于《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1.23•【分类】修改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2009年10月23日在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庄立权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10月20日,常委会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基本吸收了二审中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比较成熟。

同时,也对修改稿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

20日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

22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修改稿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对《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10月22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现将修改的主要情况说明如下:一、关于设区的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问题有些组成人员提出,本条例多处规定了设区的市、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职责,但实践中,很多市县将房产和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分设的,建议将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考虑到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的主管部门规定的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该条例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使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这个名称,是沿用了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同时,考虑到实践中无论是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分设,还是将房产和地产管理职责合并,究竟哪个部门履行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都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分工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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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草案”与“修正案草案”两种法律修改形式的异同(最
新)
法律修改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现行法律的某些部分加以变更、删除或补充的立法活动。

我国立法实践中主要以修订草案形式和修正案草案形式修改法律。

修订草案形式与修正案草案形式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法律修改的前提条件不同
修订草案形式的使用通常是基于法律的调整对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和要求有明显转变,需要通过全面修改来适应变化较大的新情况;而修正案草案形式的使用前提则是在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条款基本适应需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和内部结构基本合理的前提下,对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部分法律条款,法律的某些方面、某个部分或者个别条款、某些词句进行的修改。

二、修改范围和内容不同
修订草案形式的修改范围比较大,需要对现行法律确定的制度、原则以及条文全面进行修改;修正案草案形式的修改范围则较小,只是对现行法律的某些方面、某个部分乃至个别条款、词句进行修改。

三、公布时的表现形式不同
以修订草案形式进行法律修改,立法机关通过后,由主席令公布法律文本,形式是“××法(修订)”,按修改后的条文直接重新全文公布;以修正案草案形式进行法律修改,立法机关通过的是“关于修改××法的决定”,公布的也是“关于修改××法的决定”,即公布的是修改的内容,之后附的是将原法律根据修改决定的内容作相应的编排后的修正文本。

四、修改后施行的时间不同
采用修订形式修改法律后,由于修改的内容较多,涉及到法律制度、原则的修改,施行时间一般是根据修改内容重新规定;而采用修正案形式修改法律后,由于涉及的只是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在通过的修改决定中只规定修改决定的施行时间,该法律的原施行时间不变,也就是说,整部法律的施行时间不变。

下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不同时期进行的数次分别采用“修订草案”与“修正案草案”两种法律修改形式为例加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1993年12月29日制定的,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1999年12月国务院提出关于修改公司法的修正案草案,对公司法进行了两条修
改:一条是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组成、权限;一条是高新技术公司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比例。

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2004年,公司法又一次以修正案草案的方式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只有一条,即删去公司股票溢价发行定价的政府审批权。

上述二次修改决定通过后,重新公布的公司法文本,施行时间不变,仍为1994年7月1日。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上世纪九十年代制定的公司法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

2005年2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对公司法进行了比较全面的修改,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施行时间的表述是“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0月,随着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公司法有关股份回购的规定范围较窄,难以适应股权激励和稳定股价等实际需要,国务院提出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对股份回购的条文进行了修改。

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决定,公司法文本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公布,公司法的施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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