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国家庭教育权
欧洲家庭教育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家庭教育在儿童成长过程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以德国为例,探讨欧洲家庭教育法律案例,分析德国家庭教育法律体系、家庭教育权利与义务、家庭教育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为我国家庭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借鉴。
一、引言家庭教育是儿童成长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儿童的身心健康、道德品质、智力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家庭教育,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家庭教育政策法规。
然而,与欧洲国家相比,我国家庭教育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家庭教育法律案例较少。
本文以德国为例,探讨欧洲家庭教育法律案例,以期对我国家庭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借鉴。
二、德国家庭教育法律体系德国作为欧洲国家,其家庭教育法律体系较为完善。
德国家庭教育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层面:德国宪法第6条规定,家庭有教育的权利和责任,国家有义务支持家庭行使教育权利。
2. 法律层面:德国制定了《教育法》、《家庭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家庭教育进行了明确规定。
3. 行政法规层面:德国各州根据国家法律制定地方性法规,如《柏林州家庭教育法》、《汉堡州家庭教育法》等。
三、德国家庭教育权利与义务德国家庭教育法律体系中,家庭教育权利与义务是核心内容。
以下是德国家庭教育权利与义务的主要内容:1. 家庭教育权利(1)父母有选择教育方式的权利,包括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
(2)父母有参与子女教育过程的权利,包括与学校沟通、参与学校活动等。
(3)父母有权对子女的教育进行监督和指导。
2. 家庭教育义务(1)父母有责任为子女提供必要的生活和教育条件。
(2)父母有责任对子女进行道德、智力、体育等方面的教育。
(3)父母有责任对子女进行性教育、健康教育等。
四、德国家庭教育法律责任德国家庭教育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父母违反家庭教育义务,如不履行教育责任、虐待子女等,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学校发现学生存在家庭教育问题,应及时与家长沟通,必要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德国家庭教育成功的原因【育儿知识】

德国家庭教育成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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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家庭教育成功的原因一、注重培养孩子的能力,而不是只看重成绩
孩子不是父母的附属品,更不是父母未完成梦想的接力者。
想要教育好孩子,首先应该把孩子当成一个独立的个体、一个完整的人来看待。
让孩子成为独立、完整的个体,不能只注重孩子的成绩单
二、尊重孩子,而不是处处权威压制
望子成龙是所有父母的共同心愿,然而许多父母将自己的想法强加在孩子身上、不分场合地教训孩子,全然不顾孩子的自尊心是否受到伤害。
不贬抑、不纵容,让孩子自然成长
三、身教重于言教
父母要求孩子做到的,自己必须先做到,否则就无权要求孩子这样去做。
与其喊破嗓子,不如做出样子。
《德国的家庭教育》课件

家庭教育对未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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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国民素质
良好的家庭教育有助于提高国 民素质,为国家培养更多优秀
人才。
社会和谐稳定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良好 的家庭教育有助于促进家庭和 谐,进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经济发展
高素质的人才对经济发展具有 重要推动作用,而家庭教育是 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要途径。
家庭教育中的规矩与自由
制定规矩
德国家长会制定一些必要的家庭 规矩,如作息时间、礼仪规范等 ,让孩子明确知道什么是可以做
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
自由发展
德国家长尊重孩子的个性发展, 给予孩子足够的自由空间,支持
孩子追求自己的兴趣和梦想。
平衡规矩与自由
德国家长在制定规矩的同时,也 注重平衡规矩与自由的关系,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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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家庭教育的实践方法
家庭教育中的沟通与交流
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
鼓励式教育
德国家长注重与孩子建立亲密的关系 ,通过日常的沟通与交流,了解孩子 的需求、情绪和困惑。
德国家长采用鼓励的方式,肯定孩子 的努力和进步,激发孩子的自信心和 积极性。
倾听与尊重
德国家长会耐心倾听孩子的想法和意 见,尊重孩子的个性和意愿,鼓励孩 子表达自己的观点。
家庭教育中的社区参与
社区教育中心
德国的社区教育中心是家庭教育的重 要平台,中心提供各类课程和活动, 满足家庭多元化的教育需求。
家长教师联合会
家长教师联合会是德国学校的重要组 织,联合会通过与学校合作,组织各 类家庭教育活动,促进家庭与学校的 合作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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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家庭教育的挑战与未来发展
德国育儿方法

德国育儿方法德国的育儿方法一直以来备受推崇,德国家庭教育一直被认为是世界上最优秀的育儿方法之一。
德国家长通过很多具体的行为来教育孩子,这些行为都体现了德国家庭教育的独特性。
在德国,很多家长都会以「绝对田园主义方式」来进行孩子教育。
在这种教育理念下,家长会提供足够的自主空间和自主发展的机会给孩子,倡导积极和平等的育儿方式,更加注重孩子的独立思考、持久学习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德国育儿方法的特点1.尊重孩子的独立性在德国,家长非常重视培养孩子的独立性。
他们鼓励孩子自己尝试和解决问题,相信孩子是有能力独立处理生活中的问题的。
在孩子学步的时候,德国家长就会让孩子自己尝试很多事情,比如穿鞋、自己吃饭等,让孩子慢慢地发现自己的能力。
2.合理的时间和空间安排德国家长不会让孩子过分依赖自己,会根据孩子的年龄和能力划分出适合他们的任务区域,给予他们自主使用的空间。
德国人认为,教育是生活的一部分,一些家务活动对于孩子来说是相当有益的,因为从小培养孩子的责任、独立心和自我意识。
父母会把照顾孩子、开展家务劳动、学习游戏活动结合起来,让孩子在不知不觉中学习到生活的技能。
3.鼓励孩子参与决策在德国,家长会尊重孩子的意愿,尊重孩子的决定。
在重大的决策环节,家长会充分听取孩子的意见,尊重孩子的选择,教会他们做出自己的决策。
这样不仅可以锻炼孩子的思考能力,还可以培养出孩子的自主性。
4.倡导平等教育德国家长非常注重平等教育。
父母和孩子之间关系更像是朋友之间的互动,而不是权威和服从的关系。
孩子在德国是受到尊重的,他们在家庭中享有和其他家庭成员一样的权利。
5.注重体验教育德国育儿方法还非常注重体验教育,让孩子通过亲身体验来学习,这种教育方法更加适合孩子的成长。
德国的学前教育也非常注重亲子互动,充分尊重孩子的个性、情感和思想,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来提高孩子的想象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德国育儿方法的实践德国育儿方法的理念在实践中得到了许多家长的认可。
德国人的教育方法和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德国人的教育方法和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德国人的教育方法和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德国人的教育方法,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前几天,我去到德国做短期小学教育培训,就住在一位留居德国的朋友家里。
朋友有一个8岁叫思成的儿子,很是活泼可爱。
可几天下来,我有些疑惑了,作为学生的思成每天好轻松,就没有见过学习,而更奇特的是,作为家长,朋友没有像我们中国父母的兵荒马乱,没有想我们一样为孩子着急和不停地督促孩子学习。
看着孩子很多时候都在玩耍,我忍不住问朋友,你不担心儿子的学习?朋友告诉我,在德国,是禁止过早和过度开发孩子的智力的。
朋友接着讲了他这几年和儿子的经历。
来到德国,儿子四岁,朋友到处找幼儿园,可是所有幼儿园没有年级,所有年龄的孩子都混在一起,每天也没有像中国一样的知识教育,这里只有基本的社会常识教育,比如不允许暴力、不大声说话等,孩子经常是在玩耍,是在各自感兴趣的与手工制作活动中,主动做自己喜欢的具体的事情,以孩子的动手能力。
为了不让孩子输在起步线上,朋友在回家后,就自己教孩子一些基本的文化知识。
儿子6岁这年,朋友很心急,就向学校老师提出,能否额外教儿子一些东西,因为儿子在他的课外辅导下,早已经学会了基本的阅读、书写和简单的数学计算。
可让他没有想到的是,老师当场表示反对并说:您应该让您的孩子与其他孩子保持同步,德国是禁止学前教育的。
老师进而解释说,孩子智力被过度开发并不是一件好事情,因为必须给孩子的大脑留下想象空间。
过多的知识会使孩子的大脑变成了计算机的硬盘,常此下去,孩子的大脑就慢慢地变成了储存器,不会主动思考了。
可朋友对德国禁止学前教育的做法还是不太理解。
为了搞清楚这个问题,朋友专门请教了德国的教育人士,他们让找《基本法》来看。
是的,联邦德国《基本法》(即宪法)第七条第六款明确规定,禁止设立先修学校。
可朋友还是不明白德国宪法为何这样规定,只好再请教有关的教育专家。
他们告诉我,孩子在小学前的“唯一的`任务”就是快乐成长。
德国的家庭教育

德国的家庭教育:你并非要得第一不可当今世界,各国都有一个共识,那就是——“儿童是祖国的未来”。
因此,如何帮助孩子成才,如何给孩子创造良好的环境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
据德国《家庭与教育》杂志的一篇文章介绍,德国人对如何在家庭中为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以及父母自己如何对孩子言传身教有独到的见解。
他们坚持认为,家庭在孩子的成才中起着巨大的作用。
“你并非要得第一不可”“我的爸爸很早就让我知道:我并非一定要得第一不可。
”来自德国,现在北京大学读中文的里求(中文名)说,“在我失败时,他总是告诉我,他对此感到很平和,他认为我比成绩要重要得多,但是他的确很希望我能够有好成绩”。
德国人比较注重为孩子的学习环境创造良好的条件,但是,他们不希望给孩子很大的压力。
他们也会很关心孩子的成绩,但是不会把分数看得比孩子,比实力更重要。
从另一方面说,德国人比较注重从情感上渲染孩子,他们很关心孩子,从小就使孩子感到被爱,每次都会鼓励他们去做,做得更好。
当孩子成绩不好或是有不良行为时,他们会很认真地去和孩子探讨原因,积极从孩子的观点去考虑问题,而不会给孩子施加压力的方式去对待孩子。
“他们把孩子置于成绩的上面,而不是成绩要比孩子重要。
”里求说,就他在德国待的20多年里,他发现德国人十分善于在家庭中营造一种教育的氛围。
“就以我来说,我的爸爸是一个司机,妈妈是一个公司里的职员。
小时候,我的学习成绩不好,但是他们并没有因此而不再爱我。
记忆最深的是,小学的第一次考试我没有及格。
回家去的时候妈妈知道我不及格,但是她并没有骂我更没有打我,只是问我是不是感到功课太重了。
她还去学校找了老师,从此之后她更关心我,我有问题总是和我一起解决而不是责骂。
我们考试就像是我们一起去考试。
”他说,他的同学里面很少有因为成绩原因而遭到父母的虐待。
而且,事实上,在德国,父母很少打孩子。
“德国人比较注重培养孩子的能动性和自觉性,比如做作业,孩子不会,父母只会鼓励他们自己去找答案,绝对不会轻易说出答案。
中西方家庭教育对比研究【论文】

中西方家庭教育对比研究一、西方各国家庭教育的特点(一)节约自强的美国家庭教育许多美国的父母在孩子十八岁以后将会不再负担其生活费,他们会注重如何让孩子成长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如何才能够尽快使孩子获得自食其力的本领。
这些美国家庭教育观点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其市场经济的理念,让孩子们从小就明白什么是有偿工作,以便于将来更加顺利地融入社会氛围,那里的孩子们也随之崇尚自己挣自己花。
而美国社会相对宽厚的社会经济状况也令父母们对自己的晚年生活更有安全感,他们不需要过于向孩子施加奋斗的压力,而是让他们能随着自己的天性和兴趣爱好选择自己想走的道路。
长大成为独立的个人是美国家长家庭教育理念的中心思想,他们会鼓舞自己的孩子,给予他们足够的信心。
根据调查,美国54%的青少年学生是不拿零用钱的,而且年龄越大越不可能获得零用钱,大约68%的受访青少年学生以打零工赚取零用钱。
[3]更让人大跌眼镜的是美国首富洛克菲勒,这位世界上第一个拥有10亿美元财产的大富翁,其子女的零用钱却十分紧巴巴。
他家账本扉页上记录着孩子零用钱的规定:7-8岁每周30美分;11-12岁每周1美元;12岁以上每周3美元。
零用钱每周发放一次,要求子女们记清每一分花销的来龙去脉,待下次领钱时交父亲检查,如果账目清楚,用途正当者,下周增发5美分;反之则更少。
洛克菲勒解释说,“过多的财富会给自己的子孙带来灾难”。
这句蕴含着他人生经验的话,就像他的财富,引发人们的思考。
(二)磨练吃苦的英国家庭教育英国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工业化国家,英语又是全世界使用频率极高的语言,总的来说,英国人性格恪守传统,他们的象征动物是约翰牛,即严谨而且爱独居,为了自己获得独立自由而愿意吃苦耐劳来换取理想生活。
英国的青少年,从小就体验送报、打工等劳动的辛苦,这本身就是磨炼吃苦精神的绝佳途径。
在寒冷的冬天,当中国的同龄孩子可能还在热被窝里撒娇,赖床时要父母三请四催说尽好话,英国的孩子早已起来挨家挨户去送报了。
德国法律规定看孩子(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德国,孩子的成长和教育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德国政府为了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看孩子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德国法律规定看孩子的主要内容,包括父母看孩子的权利与义务、孩子的教育问题、以及相关法律援助等。
二、父母看孩子的权利与义务1. 父母看孩子的权利(1)抚养权: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626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权。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教育和照顾权利。
(2)探望权:德国法律规定,父母离婚或分居后,非监护父母享有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父母在不影响子女利益的前提下,与子女见面的权利。
(3)教育权: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负有主要责任,有权选择子女的教育方式、学校等。
2. 父母看孩子的义务(1)抚养义务:父母有义务为子女提供基本的生活费用、教育费用等。
(2)教育义务:父母有义务对子女进行道德、文化、科学等方面的教育。
(3)监护义务:父母有义务对子女的身心健康、生活、学习等方面进行监护。
三、孩子的教育问题1. 教育体系德国实行十二年义务教育,包括四年小学、四年初中和四年高中。
高中毕业后,学生可以选择进入大学、职业高中或技术学校继续学习。
2. 教育选择德国教育注重个性化发展,父母可以根据孩子的兴趣和特长选择适合的教育方式。
例如,父母可以选择公立学校、私立学校或家庭学校。
3. 教育援助德国政府为家庭提供多种教育援助,如奖学金、助学金、教育贷款等,以减轻家庭经济负担。
四、法律援助1. 家庭法院当父母在抚养、教育、探望等方面发生争议时,可以向家庭法院提起诉讼。
家庭法院会根据孩子的最佳利益作出判决。
2. 社会福利机构德国社会福利机构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如咨询、调解、法律援助等。
3. 非政府组织德国许多非政府组织致力于维护儿童权益,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支持。
五、结语德国法律规定看孩子旨在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促进孩子的健康成长。
父母应充分履行抚养、教育、监护等义务,为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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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家庭教育权摘要:德国当代民法典中的“家庭教育”是指父母对孩子法律意义上的养育义务和监护权利。
“家教”的立足点在于培养后代“自我意识”的形成。
家庭是独立、完整的法律实体。
国家保护其教育功能的发挥,使其免受不法侵害。
家庭教育权包括教育和抚养两方面的内容。
教育的法律含义是:对后代心理成长的培养,和调动一切合法的施教因素,对未成年人到达法定成人年龄(18岁)之前的监护。
而抚养的法律界定是:对后代生理和发育方面的照料,包括营养卫生、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等衣食住行方面的、不属于思想意识形态的内容。
关键词:教育权;法定代理人;监护;养育;家庭;引言如果说家庭教育是指在家庭中,由家长(父母或其它抚养人)自觉或不自觉地按照社会的伦理要求,以言传身教对孩子施加影响的话,家教权(法)则是为保障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权益,针对这一活动确立的最低行为规范。
在德国民法实施之初,家庭教育被定义成“父母暴力”(Gewalt)。
早在黑格尔时代,家庭被视为一个“伦理实体”。
家庭教育作为家长的天职,仅在于使(子女)服从。
经过了近一百年,这一定义已被修正为“父母关怀”(Fuersorge)。
概念的演变本身已说明双亲与子女关系的历史性进步。
一、教育权利德国宪法(《基本法》)第三条规定:父母对其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有所谓“天赋之权利”。
而首先应履行责无旁贷的义务。
[1]按照联邦宪法法院的解释,这项条款旨在保护家庭教育不受公权力的非法干预。
国家只起监督家教的宏观作用。
父母如逃避养育责任,则不能以维护其基本权利为由,阻挠国家为保障下一代身心健康,所施行的合法干预。
[2]宪法不仅确立了德国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准则,同时也制定了与西方伦理相适应的,公民之间的行为规范。
其中的一些条款也可用于调整父母的教育观念、方式与孩子人格自我发展愿望之间的矛盾关系(《基本法》第2条第1款)如获得基本权利的法定年龄问题及宗教信仰问题(《基本法》第4条):参加宗教活动必须获得监护人的认可。
未满14岁的儿童,不能自愿选择宗教信仰。
《德国民法典》第104—113条将未成年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7岁以下)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7岁以上、18岁以下)。
并规定未成年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必须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凡未经其同意(事先)所订立的合同(法律行为),须经其追认,方可生效。
按照这些规定,7岁以前的孩子原则上不允许单独购物;7—17岁的孩子只能从事与自身智力水准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而且大多还要经过父母的允许或认可;如15岁的孩子不能自作主张去当广告模特儿;16岁的女孩子如怀孕,自己没有决定是否堕胎的权利等。
[3]这些限制将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逐步放宽,但父母仍要担负相当的教育职责。
家庭教育权的基础是父母与子女的法律关系。
按《德国民法典》第1589条的规定,这种法律关系又源于自然的血缘关系。
除此之外,还可用收养或过继的方式,确立法律上的亲权关系(第1741条)。
原则上,继养父母与身生父母一样,在家庭教育方面履行应尽义务,享受合法权利。
[4]不过,法律在由“婚生”或“非婚生”而确立的亲权关系之间,划定了明确界限,从而使这两种养育权实际上有所不同。
如第1592条规定了婚生的前提条件,也就意味着父亲的教育权自始有效。
而新增第1600条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父亲包括教育权在内的一切法定权利始于“亲子确认”或“法院裁决”之后,没有溯及力。
然而,按照德国的法理,教育权并非仅由血缘关系引起的法律结果,而是更多地基于相互的赡养义务(第1601条:直系亲属之间,有义务相互维持生计),例如,父母可以给予其子女为抚养义务所涵盖的财产。
同样,子女享有费用补偿请求权的父母,也可以从子女财产中拿出为履行该义务所必须的款项,转到自己名下(第1648条)。
在平时生活中,父母和子女之间,亦有相互辅佐与照顾的义务(第1618a条),如子女必须承担部分家务劳动(第1619条)且属家教之一部分。
而教育工作者普遍认为,其潜在的意义远远不限于此。
如上所述,既然教育权利是赡养义务的直接法律后果,现已作重大修改的第1626条和已废止的第1705条在“婚生”和“私生”之间作了明确区分。
前者规定,婚生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由父母亲共同行使;后者规定,私生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由母亲行使。
[5]婚生父母原则上对其子女(未成年)具有同等养育权利,任何一方都不允许无故放弃此种法定责任。
因为,这既是一种权利,同时又是一种义务。
在夫妻离异的情况下,若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被剥夺“教养权”,则必须继续履行其义务。
因此这种教养责任在民法中也被称之为“义务权”。
养育分为人格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第1626条1款)。
父母享有养育权,而成为孩子法律事务的理所当然的代理人(第1629条)。
抚养权始于孩子出生,止于18岁。
但对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还在学校学习的青年,父母仍有资助义务(1612条)。
因而教育权并未完全终止。
二、教育措施对未成年人的人格关怀主要包括抚养、教育和监护三个方面:对居留地的决定权、命名权、择校权、实施医疗保健权等。
为了防止父母滥用权利或逃避义务,民法、《义务教育法》以及《促进青少年福利事业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划定了严格的权责界限,增强了可操作性。
如父母有权依自己的判断,对孩子发出某种不作为的“禁令”,限制其部分社会交往。
发出禁令的必要条件是父母双方事先取得共识;重要依据既不是孩子客观判断能力的大小,也不取决于交往行为对其身心的危害程度。
而是由父母自己去把握民法第1666条(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因素及监护法庭的受理权限的规定)的界限精神。
一般而言,界限应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与人格的逐步独立而放宽。
在家长与子女的意愿发生严重冲突时,要看家长的禁令是否有理有据,特别是孩子接近成年时期(15岁到18岁以前),更应以说服的方式为主。
这方面,德国青少年问题研究机构提供的大量行为科学方面的研究结果,可以作为家长发出禁令的依据或参考。
作为判别标准的典型例证有:目的是使孩子脱离吸毒环境,可视为禁令的当然依据;而由于就学(转学、跳级等)方面的原因、隔断孩子的社交联系,理由则是不充足的。
又如,监护的目的在于既保护未成年者本人,也保护他人。
实施的必要性与范围应根据孩子年龄的增长与心智的发展而定:重在防止幼童接近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及交通安全方面。
对于即将成人的孩子(17岁),父母仍有权过问其业余时间的安排。
如果监护人失职,则要负担由被监护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第832条)。
三、教育方式历史上,在修正抚养权条款时,德国立法人曾对法律究竟可在多大程度上限定父母的教育方式这一问题争执不下。
最后,原则上规定:在选择教育方法时,必须顾及孩子本人的意愿。
也就是说,父母在有关抚养教育上的问题要多与孩子商量,充分讲明道理,争取他们的认同(第1626条2款)。
不过,这仅仅意味着“顾及孩子事实上业已自立的因素”,并非明定其“参与权”。
法律摈弃传统的家长权威,提倡兼顾青少年不断增长的自立能力与独立愿望。
“兼顾”并不指顺从孩子的意愿,而是意图使其成为“积极的受教育者”。
家长不能将自己的想法强加给孩子,而应与他们协商,使他们明白道理,尽量争取他们同意。
另外,要认真考虑孩子不同或相反的意见,“用理性取得共识”。
然而,事实上很多家长觉得这一条款的精神,要求过分,并不实际。
所以尽管立法的动机很好,伦理价值也高,却只是一种理想,难以付诸实施。
因此,家长们对上述条款如有违背,法庭并不追究(第1666条)。
而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按照民法第1626条第2款所作的裁决迄今没有。
在中等专业学校和中等技术学校的专业和以后的职业选择上,孩子应是最有参与资格的。
按照第1631a条第1款的规定:父母要估计到其能力与爱好。
若不能决定可请有关教师或其他合适人选(就业咨询顾问等)作参谋。
尽管替子女择业,是父母合法而理所当然的事,但由于“关系到一个人一生的发展与成长问题”,法律在这方面仍有特别的规定,以防父母完全包办代替。
尤其是那种不顾孩子的具体条件,而借他们来进行人生价值“自我实现”的家长。
这是德国社会中一个常见现象,因此受到立法人的关注。
但是,对孩子职业能力的考察,并非轻而易举。
因为未成人的智力与体力尚未定型。
如学校中的表现的一些才能,并不一定说明孩子将来的发展潜力。
社会学的研究表明,学龄期孩子的活动,往往较为单一,不大可能显露出从事某项专业的特长及天赋。
他们的爱好在这一时期往往也是多变的。
家长要注意这种“爱好”是一时的心血来潮,还是确实值得造就。
对此,需要长期、仔细地观察和具体、科学地检验。
同时需要教师的配合和职业咨询专家的参谋来,帮助家长决断。
健康咨格问题,请医生鉴别。
以上都属于法律对未成年人合法的监督范围。
为防止过当,如父母全然不顾孩子的兴趣爱好和能力,以至影响了其正常的智力和体力发展,监护法庭可以第1631a条第2款,进行合法干预。
而由于家长“善意”的判断错误:如对子女的发展前途估计不当,监护法庭则可暂时保留此项干预权,由家长作自行调整。
第1631条第2款旨在制止使用有辱孩子人格尊严的教育方式。
也就是说仅限制了教育措施的具体使用,而未限制教育措施的原则。
合法的教育措施包括:规劝、批评、斥责、外出禁止、控制零用钱等等。
而最为适宜的方法是,将父母的不同意见对孩子讲清楚,并对他们的言行加以引导。
万不得己时,法律并不绝对禁止家长采取某些强制行动。
如年龄尚小的孩子不肯交出易燃物或其它危险品时,家长可夺走,以排除险性。
同时,法律也不禁止适当的体罚。
如打手心、臀部和轻击其它非致命的部位。
法律规定了“惩罚”一定要以达到教育的目的为目原则,并应顾及孩子的年龄、健康和心理状况。
要因人、因情而异。
重体罚,如毒打、捆绑、脱衣、暗室禁闭、当众嘲弄和长期不答理孩子等,使其自尊心及荣誉感严重受伤害,则是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绝不能容忍的。
四、结束语从德国民法典对家庭教育权(法)的详细规定中,可以看出,尽管国家把对家庭的法律保护提高到了“制度”的层面;同时,宪法也将教育权明确地交给家庭来独立行使,但是家庭教育在德国仍然具有相当普遍的社会性。
原因有三:基督教的广泛传播,使得个性化的家庭教育,实际上更具有西方文化的共性特征;日耳曼民族的集体主义意识必然会反映在宪法、民法及有关家庭教育立法的问题中;国家通过法律已将家庭教育的行为规范极大程度上地量化了,至使家庭教育的实施主体——家长,事实上仅拥有较小的“自由裁量空间”。
李道刚主要参考文献:[1][德]迪·赫塞贝格著:《基本法释义》,德国联邦政治教育中心1988版。
[2]《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版。
[3][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4][德]罗·霍恩、海·科茨等著,楚建译,谢怀轼校:《德国国民商法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