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国家管辖
6第六章PPT文字 Microsoft Word 文档

第六章国家责任第一节国家责任的概念一、国家责任的概念在国际法上,这些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就是国际不法行为。
行为国要对这些行为承担责任,这在国际法上就称为“国家责任”(StateResponsibility )或“国家的国际责任”。
其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通过追究国家责任以限制国家的不法行为;●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秩序。
●追究行为国的国家责任使受害国的损害得到合理赔偿。
二、国家责任的特征●国家责任的主体是国家。
●国家责任具有一般性。
(1)每一个从事了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都要承担责任;(2)每一个国际不法行为都会引起国家责任,不需要具有累计性;。
●衡量国际不法行为的标准是国际法,而不是国内法。
第二节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概说国家要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承担责任,这是国家责任制度的基本原则,一个国家的行为是否引起国家责任,需要从两个方面去考察和甄别:●该行为按国际法规定可归于该国。
称为主观要件;●该行为构成对该国国际义务的违背。
称为客观要件。
二、国家责任的主观要件国家承担国家责任的条件之一是国家的不法行为属于“国家行为”。
1.国家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2.国家行为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国家机关的行为●经国家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行为●由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机构交由国家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叛乱或起义活动的行为●非代表国家的人的行为3.国家行为还包括当事国牵连他国的不法行为。
●一国援助或协助另一国从事国际不法行为。
●指挥和控制另一国从事国际不法行为。
●胁迫他国从事国际不法行为。
三、国家责任的客观要件国家承担国家责任的另一个条件是国家不法行为违背了该国承担的国际义务,即该行为具有客观违法性,又称为客观要件。
不管这种义务来源是什么,也不管这种义务属于习惯法、条约法或其他的性质。
国际法上的不法行为与国家责任的关系问题:●只有在不法行为国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才应该承担责任。
这是“过失责任说”,它在传统国际法上占主导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第四章监察权限第五章监察程序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第五条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六条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第八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12〕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21号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简易程序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第十九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死刑的执行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行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四章附则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第六章领土法

第六章领土法领土主权将会从国际社会理论及其国际法中消失?P. Allott, Eunomia: New order for a New World(1990), pp. 329-330International society is recognizing itself as a society in which the state-societies are agents and instruments of the survival and prospering of human race….Sovereignty over territory will disappear as a category from the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 and from its international law….With the exclusion of the concept of sovereignty over territory, international society will find itself liberated at last to contemplate the possibility of delegating powers government not solely by reference to an area of the area of the earth’s surface. Such a liberation will enable international society to do two things, in particular, which will open up rich new possibilities for its self-ordering (1) international society will be able to se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t last as true international society in its own rights, not merely as co-operative ventures of the state-societies. (2) It will be possible for two or more state-societies to share in organizing the public realm of one and the same territory or of one and the same nation….In this way, international society will be able to remove the greatest cause of war and of interminable self-destructive social struggle. Endless international and internal conflicts, costing the lives of countless human beings, have centred on the desire of this or that other state-society, the desire of this or that nation to be or not to nothing to the structure-system of this or that other state-society. International law has contributed next to nothing to the avoidance and the resolution of such conflicts. 1第一节国家领土和领土主权一、国家领土的概念国家领土是指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四部分构成。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 号,经2022 年11 月9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施行。
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合用本办法。
全文共六章六十八条。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一节简易程序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合用第五章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第六章附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 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22 年11 月9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3 年5 月19 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1 年4 月27 日发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李毅中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 (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合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林业法律案件管辖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了规范林业法律案件的管辖,保障林业法律关系的正确处理,维护林业合法权益,促进林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管辖原则1. 级别管辖:林业法律案件的管辖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2. 地域管辖:林业法律案件的管辖以被告住所地、行为发生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发生地等为主要依据。
3. 特殊管辖:对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重大林业权益的林业法律案件,应当实行特殊管辖。
4. 协作管辖: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林业法律案件时,应当加强协作,共同维护林业合法权益。
三、级别管辖1. 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林业法律案件:(1)林业行政案件;(2)林业民事案件;(3)林业刑事案件;(4)林业仲裁案件;(5)其他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林业法律案件。
2. 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林业法律案件:(1)重大林业行政案件;(2)重大林业民事案件;(3)重大林业刑事案件;(4)重大林业仲裁案件;(5)其他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林业法律案件。
3. 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林业法律案件:(1)在本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林业行政案件;(2)在本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林业民事案件;(3)在本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林业刑事案件;(4)在本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林业仲裁案件;(5)其他应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林业法律案件。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林业法律案件:(1)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林业行政案件;(2)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林业民事案件;(3)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林业刑事案件;(4)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林业仲裁案件;(5)其他应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林业法律案件。
四、地域管辖1. 被告住所地:林业法律案件的管辖以被告住所地为原则。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摘自《国际法》,梁西注,版权归张恒硕所有。
2013.06.15总论第一章;国际法性质和基础国际法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边沁改用“国际法”国际法社会基础:1、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
2、人类的组织趋势。
3、各国间矛盾及共同利益。
4、国际社会和国家发的相互推动。
5、平等互利国际关系有利于国际法成长。
第二章:国际法渊源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1国际条约:跳跃式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2、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以后总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通例存在、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1、一般法律原则。
2、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1)司法判例(2)国际法学说(3)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4)准条约和软法第三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定义: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特征:1、国际社会公认2、具有普遍约束力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原则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强行法:绝对发或强制规律,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是与任意法对应的一个概念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以后仅具有同等性质质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
《国际法原则宣言》1、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3、不干涉内政4、依照宪章彼此合作5、各民族权利平等和自决6、各国主权平等7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和平共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不干涉内政原则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6国际合作原则7、民族自决原则、8尊重基本人权原则第四章;国际法主体主体具备条件: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3、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1、国家是构成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要素2、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
属地管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明确我国法律的地域管辖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管辖范围,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知识产权等案件。
第三条地域管辖原则地域管辖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按照案件的性质、案情、当事人所在地等因素,确定案件由哪个法院或检察院管辖。
第四条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1. 便于诉讼原则:地域管辖应当便于当事人诉讼,有利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2. 便利管辖原则:地域管辖应当考虑便利当事人诉讼,同时兼顾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3. 公平原则:地域管辖应当公平、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第五条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1. 一般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2. 犯罪地不明确或者涉及多个犯罪地的刑事案件:由被告人的居住地或者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3. 重大复杂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六条刑事案件管辖的变更1.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管辖的,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2. 当事人申请变更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决定是否变更。
1.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十日内提出。
2.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决定是否变更管辖。
第三章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第八条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1. 一般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不动产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案件:由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 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特殊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1. 重大涉外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2. 重大疑难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十条民事案件管辖的变更1.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管辖的,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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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原则突出表现在国际法上关于国 家管辖权的制度中。 本章所讨论的问题是, 家管辖权的制度中 。 本章所讨论的问题是 , 在国际法中, 在国际法中 , 国家管辖权的概念和意义时 什么? 什么 ? 确定国家合理地行使管辖权的标准 是什么? 是什么 ? 国家依据国际法上的什么原则来 行使其管辖权? 行使其管辖权?
第二节:确立国家管辖范围的原则
1、属地原则(Territorial Principle) Principle) 属地原则( 在国家的领土范围内,无论发生什么事情, 在国家的领土范围内,无论发生什么事情,都是 与国家利害最为相关的,都属于国家最重要的利 与国家利害最为相关的, 因此,按照属地原则, 益。因此,按照属地原则,一国有权制定法律并 使其适用于该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行为、 使其适用于该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行为、物、 事件和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 事件和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而所有处于一国领 土范围内的人都有义务遵守该国的法律。 土范围内的人都有义务遵守该国的法律。
第二节:确立国家管辖范围的原则
2、国籍原则(Nationality Principle) Principle) 国籍原则( 国籍原则亦称为属人原则。 国籍原则亦称为属人原则。国家对具有其国籍的 个人、法人和财产有着重要的利益。因此,对于 个人、法人和财产有着重要的利益。因此, 不论处于国内和国外的本国人, 不论处于国内和国外的本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 人,以及具有本国国籍的物均有权适用本国的法 律。
第六章:国家管辖权 State Jurisdiction
思考题: 思考题:
1、国际法上国家管辖权的本质是什么? 国际法上国家管辖权的本质是什么? 2、试述属地管辖原则的含义。 试述属地管辖原则的含义。 3、一国在行使属人管辖权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一国在行使属人管辖权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4、保护性管辖的范围是什么? 保护性管辖的范围是什么? 5 、 普遍性管辖的基础是什么 ? 在行使普遍性管辖权时应 普遍性管辖的基础是什么? 当注意什么?
第一节:管辖权的概念和意义
从国际法的角度讲,国家管辖权一词通常 从国际法的角度讲, 用是来表述国家在国际法所确定的范围内 行使立法、司法和执法的法律权能( 行使立法、司法和执法的法律权能(legal competence),据此, competence),据此,国家对于与其有利 ),据此 害关系的人、行为、 害关系的人、行为、财产和事件有权进行 规范和管制从而维护国家的重要利益。 规范和管制从而维护国家的重要利益。
第二节:确立国家管辖范围的原则
3、保护原则(Protective Principle) Principle) 保护原则( 对于严重威胁国家生存的行为,尽管发生在境外, 对于严重威胁国家生存的行为,尽管发生在境外, 且行为人亦非本国人,国家出于保护其生存的重 且行为人亦非本国人, 大利益,也可以行使立法管辖。 大利益,也可以行使立法管辖。这种管辖的适用 范围一般都是世界各国公认的重大犯罪行为, 范围一般都是世界各国公认的重大犯罪行为,如 伪造货币的犯罪行为。 伪造货币的犯罪行为。
第一节:管辖权的概念和意义
一般而言,国家在什么情况下, 一般而言,国家在什么情况下,以什么样的方式 行使其管辖权,管辖权行使的限度如何, 行使其管辖权,管辖权行使的限度如何,首先是 由国家的国内法来加以界定的。实践中, 由国家的国内法来加以界定的。实践中,国家往 往是通过制定、 往是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其法律来实现管辖权 的行使。因此, 的行使。因此,为了便于从学理上研究和论述这 个问题, 个问题,学者们一般把国家管辖权分为立法管辖 jurisdiction)、 )、裁判管辖 (prescriptive jurisdiction)、裁判管辖 (adjudicative or curial jurisdiction)和执行管辖 jurisdiction)和执行管辖 jurisdiction)。 (enforcement jurisdiction)。
第二节:确立国家管辖范围的原则
4、普遍原则(Universal Principle) Principle) 普遍原则( 由于某些罪行危害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全体人类的根本 利益,因此无论发生何处,亦无论行为人国籍如何, 利益,因此无论发生何处,亦无论行为人国籍如何,国家 有权行使立法管辖。这种罪行包括战争罪、 有权行使立法管辖。这种罪行包括战争罪、灭绝种族罪和 危害人类罪。除此之外,长久以来, 危害人类罪。除此之外,长久以来,海盗罪一直是普遍管 辖原则的对象。虽然海盗罪的凶残性可能不及战争罪、 辖原则的对象。虽然海盗罪的凶残性可能不及战争罪、灭 绝种族罪和危害人类罪,但是鉴于它是发生在海上, 绝种族罪和危害人类罪,但是鉴于它是发生在海上,尤其 是公海上的犯罪,如果没有普遍管辖原则, 是公海上的犯罪,如果没有普遍管辖原则,就较为容易地 逃避管辖。 逃避管辖。
第四节:基于条约的管辖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域外管辖的有关问题 Extraterritorial Jurisdi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tion
霍尔姆斯- 霍尔姆斯-伯顿法案 赫尔姆斯--伯顿法案是由美国共和党参议院外交委员会主 赫尔姆斯--伯顿法案是由美国共和党参议院外交委员会主 席杰西.赫尔姆斯和共和党众议员丹.伯顿1995年秋天提出 年秋天提出, 席杰西.赫尔姆斯和共和党众议员丹.伯顿1995年秋天提出, 1996年 1996年3月在美国国会获得通过的一项旨在限制其它国家 与古巴进行贸易的法案.该法案规定: 与古巴进行贸易的法案.该法案规定:美国对古巴长期实 行经济封锁的一切总统行政命令和规定都将成为法律, 行经济封锁的一切总统行政命令和规定都将成为法律,没 有国会的批准,总统不能擅自更改; 有国会的批准,总统不能擅自更改;禁止第三国购买古巴 产品然后在美国销售;对购买古巴政1959年革命时没收的 产品然后在美国销售;对购买古巴政1959年革命时没收的 个人财产的任何外国公司和个人拒发入境签证; 个人财产的任何外国公司和个人拒发入境签证;允许美籍 古巴人对使用这些财产的公司和个人提出起诉; 古巴人对使用这些财产的公司和个人提出起诉;不允许古 巴加入国际金融机构以及通过联合国安理会谋求对古巴实 施国际制裁等。 12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该法案 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该法案。 施国际制裁等。3月12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该法案。
第一节:管辖权的概念和意义
除此之外, 除此之外,在一国行使立法管辖时还必须注意下 列因素。首先, 列因素。首先,应当遵守国际法上不干涉内政的 原则,避免干涉他国管辖权的行使。其次, 原则,避免干涉他国管辖权的行使。其次,应当 遵守相互性和适当性的原则, 遵守相互性和适当性的原则,调和因管辖权重叠 或并行所引起的冲突。最后, 或并行所引起的冲突。最后,还应当顺应当代国 际关系中国家间相互依存的趋势, 际关系中国家间相互依存的趋势,使国家在追求 共同目标方面能有效地行使管辖。 共同目标方面能有效地行使管辖。
第一节:管辖权的概念和意义
国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国 国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家在本国立法、 家在本国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中行使主权的具 体体现。目前,世界上有近二百个主权国家。 体体现。目前,世界上有近二百个主权国家。如 果每个国家都依自己的国内法来决定其管辖权的 行使,则不可避免地引起国家管辖权的冲突, 行使,则不可避免地引起国家管辖权的冲突,从 而导致国际关系的混乱。因此, 而导致国际关系的混乱。因此,为使国家能够有 效地行使管辖权, 效地行使管辖权,就必须确定国家合理地行使管 辖权的范围和界限。
第三节:执行管辖的相关问题
艾希曼案(Case of Adolf Eichman) Eichman) 艾希曼案( 阿尔瓦雷兹-马其安案( 阿尔瓦雷兹-马其安案(United States of vs.Alverez-Machain) America vs.Alverez-Machain) 吴洪达案 李洪志案
第二节:确立国家管辖范围的原则
1、属地原则(Territorial Principle) Principle) 属地原则( 1)主观主义( 1)主观主义(Subjective Doctrine) Doctrine) 主观主义 2)客观主义 客观主义( Doctrine) 2)客观主义(Objective Doctrine) 3)效果主义 效果主义( Doctrine) 3)效果主义(Effective Doctrine)
第三节:执行管辖的相关问题
一国执行管辖权的行使必须限于本国的领 土范围内。一国没有得到另一国的允许, 土范围内。一国没有得到另一国的允许, 不得到该另一国行使执行管辖。 不得到该另一国行使执行管辖。至于一国 是否可以到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域外” 是否可以到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域外” 地区,如公海等地行使执行管辖, 地区,如公海等地行使执行管辖,则由相 关的国际法规则和制度加以规范。 关的国际法规则和制度加以规范。
第一节:管辖权的概念和意义
国家必须根据合理的标准来确定本国立法 管辖的范围和界限,这个合理的标准就是 在国家制定的法律和该法律所规范的行为 之间必须存在着国际法所认可的连接因素 或连接点。目前,一般国际法为所认可的 连接因素或连接点就是,国家与其行使立 法管辖的对象(法律所规范的对象)必须 有着足够紧密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