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T 4006.2-1998 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 第2部分 甚高频全向信标(VOR)技术要求
中国民用航空导航业务工作指南

中国民用航空导航业务工作指南导航业务工作指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6-1-5目录前言…………………………………………………………………………………1. 导航台站的建设…………………………………………………………………1.1 预可行性研究…………………………………………………………………1.2 可行性研究……………………………………………………………………1.3 选址……………………………………………………………………………1.4 初步设计………………………………………………………………………1.5 选购设备………………………………………………………………………1.6 建设……………………………………………………………………………1.7 频率申请………………………………………………………………………1.8 校飞……………………………………………………………………………1.9 项目验收………………………………………………………………………1.10 开放……………………………………………………………………………2. 导航台的飞行校验………………………………………………………………2.1定期飞行校验…………………………………………………………………2.2不定期飞行校验………………………………………………………………3. 设备运行工作条件………………………………………………………………3.1 人员……………………………………………………………………………3.2 设备……………………………………………………………………………3.3 备件、外表及工具……………………………………………………………3.4 制度……………………………………………………………………………4. 设备停工报告…………………………………………………………………4.1设备故障报告流程……………………………………………………………4.2 进度报告………………………………………………………………………4.3停工检修………………………………………………………………………5. 设备的定期开放与关闭………………………………………………………5.1 定期关闭………………………………………………………………………5.2 定期开放………………………………………………………………………5.3 长期关闭………………………………………………………………………6. 运行治理…………………………………………………………………………6.1 导航设备资料的治理…………………………………………………………6.2 运行报告………………………………………………………………………6.3 导航台设备的报废与更新……………………………………………………6.4 导航台站的撤消………………………………………………………………附录1:中国民用航空法…………………………………………………………附录2: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附录3: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民航总局令5号…………附录4: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治理规定——民航总局令7号…………………附录4:中国民用航空外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民航总局令57号……附录5: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民航总局令第98号…………………………………………………附录5:《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治理方法》——民航总局令第111号………………………………………………附录5:中国民用航空航空电信人员执照治理方法……………………………附录6:平行跑道同时外表运行治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23号…………附录7: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MH/T 4003-1996……………………………………………………附录8:飞行校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 2003-2000 附录9: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第1部分:外表着陆系统(ILS)技术要求——MH/T 4006.1-1998………………附录10: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第2部分:甚高频全向信标(VOR)技术要求——MH/T 4006.2-1998……………附录11: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第3部分:测距仪(DME)技术要求——MH/T 4006.3-1998……………………附录12: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第4部分:无方向性信标(NDB)技术要求——MH/T 4006.4-1998……………附录13: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爱护规程……………………附录1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治理物资设备招投标治理方法(试行)MD-TM-2001-45…………………………………………………………附录15:关于统一组织进口通信、导航、雷达设备选型的通知(1993年2月17日航行司548号电报)…………………………附录16:通信雷达导航设备故障及停工报告制度(暂行)——总局空发[2000]10号……………………………………………附录17:关于归口办理频率规划和指配的通知(1995年8月2日民航总局空中交通治理局1886号电报)……附录18:关于调整雷达导航设备定期飞行校验周期的通知(民航空发〔1999〕115号)……………………………………………附录19: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卫星通信人员上岗执照制度治理方法(试行)》的通知——民航空发[2000]166号……………………………………附录20:关于做好外表着陆系统建设和运行保证工作的通知——民航空发[2000]167号……………………………………………附录21:关于印发《西部航路自动相关监视系统治理规定》的通知——民航空发[2000]184号……………………………………………附录22:关于外表着陆系统外场测试接收机定期校验的通知(2000年1月14日总局空管局电报)……………………………附录23:关于认真做好飞行校验组织工作的通知(民航总局空管局2000年2494号电报)………………………………附录24:关于严格执行导航设备开放标准的通知——民航空函[2002]960号……………………………………………附录25:关于导航设备更新报废鉴定小组成立的通知——2002-8-27民航机号1954……………………………………………附录26:关于加强雷雨季节通信雷达导航设备运行保证的通知——2004-5-25民航机号1269……………………………………………附录27:关于加强飞行校验组织工作的通知(民航空发〔2005〕21号)………中国民用航空航空电信人员执照治理方法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治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通信业务治理规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治理设备开放、关闭、报废治理方法国际民航组织8071文件无线电导航设备测试手册前言为了保证终端区、航路导航系统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可靠运行,民航总局、总局空管局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标准、治理制度。
中国民用航空导航业务工作指南综述

中国民用航空导航业务工作指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6-1-5- 1 -目录前言…………………………………………………………………………………1. 导航台站的建设…………………………………………………………………1.1 预可行性研究…………………………………………………………………1.2 可行性研究……………………………………………………………………1.3 选址……………………………………………………………………………1.4 初步设计………………………………………………………………………1.5 选购设备………………………………………………………………………1.6 建设……………………………………………………………………………1.7 频率申请………………………………………………………………………1.8 校飞……………………………………………………………………………1.9 项目验收………………………………………………………………………1.10 开放……………………………………………………………………………2. 导航台的飞行校验………………………………………………………………2.1定期飞行校验…………………………………………………………………2.2不定期飞行校验………………………………………………………………3. 设备运行工作条件………………………………………………………………3.1 人员……………………………………………………………………………3.2 设备……………………………………………………………………………3.3 备件、仪表及工具……………………………………………………………3.4 制度……………………………………………………………………………4. 设备停工报告…………………………………………………………………4.1设备故障报告流程……………………………………………………………4.2 进度报告………………………………………………………………………4.3停工检修………………………………………………………………………- 2 -5. 设备的定期开放与关闭………………………………………………………5.1 定期关闭………………………………………………………………………5.2 定期开放………………………………………………………………………5.3 长期关闭………………………………………………………………………6. 运行管理…………………………………………………………………………6.1 导航设备资料的管理…………………………………………………………6.2 运行报告………………………………………………………………………6.3 导航台设备的报废与更新……………………………………………………6.4 导航台站的撤消………………………………………………………………附录1:中国民用航空法…………………………………………………………附录2: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附录3: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民航总局令5号…………附录4: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7号…………………附录4: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民航总局令57号……附录5: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民航总局令第98号…………………………………………………附录5:《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民航总局令第111号………………………………………………附录5:中国民用航空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附录6: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23号…………附录7: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MH/T 4003-1996……………………………………………………附录8:飞行校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 2003-2000附录9: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第1部分:仪表着陆系统(ILS)技术要求——MH/T 4006.1-1998………………- 3 -附录10: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第2部分:甚高频全向信标(VOR)技术要求——MH/T 4006.2-1998……………附录11: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第3部分:测距仪(DME)技术要求——MH/T 4006.3-1998……………………附录12: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第4部分:无方向性信标(NDB)技术要求——MH/T 4006.4-1998……………附录13: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维护规程……………………附录1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物资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MD-TM-2001-45…………………………………………………………附录15:关于统一组织进口通信、导航、雷达设备选型的通知(1993年2月17日航行司548号传真电报)…………………………附录16:通信雷达导航设备故障及停工报告制度(暂行)——总局空发[2000]10号……………………………………………附录17:关于归口办理频率规划和指配的通知(1995年8月2日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1886号传真电报)……附录18:关于调整雷达导航设备定期飞行校验周期的通知(民航空发〔1999〕115号)……………………………………………附录19: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卫星通信人员上岗执照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航空发[2000]166号……………………………………附录20:关于做好仪表着陆系统建设和运行保障工作的通知——民航空发[2000]167号……………………………………………附录21:关于印发《西部航路自动相关监视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民航空发[2000]184号……………………………………………附录22:关于仪表着陆系统外场测试接收机定期校验的通知(2000年1月14日总局空管局传真电报)……………………………附录23:关于认真做好飞行校验组织工作的通知- 4 -(民航总局空管局2000年2494号电报)………………………………附录24:关于严格执行导航设备开放标准的通知——民航空函[2002]960号……………………………………………附录25:关于导航设备更新报废鉴定小组成立的通知——2002-8-27民航机号1954……………………………………………附录26:关于加强雷雨季节通信雷达导航设备运行保障的通知——2004-5-25民航机号1269……………………………………………附录27:关于加强飞行校验组织工作的通知(民航空发〔2005〕21号)………中国民用航空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通信业务管理规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关闭、报废管理办法国际民航组织8071文件无线电导航设备测试手册- 5 -前言为了保证终端区、航路导航系统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可靠运行,民航总局、总局空管局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标准、管理制度。
MHT 4006.1-1998 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第1部分 仪表着陆系统(ILS)技术要求

MH T 0. 98 / 4 61 9 0 一1
G 66-8 6 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 B 4 3 M / 40-19 3 96 航空 H T 0 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
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设 备运行 、维护规程 (95 18 年版)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 F 类运行规定 ( 民航总局令第 5 号) 7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附件十 航空电信 ( 第一卷)( 4 第 版 15 4 9 年 月) 8
国际民航组织 87 文件 01
定 义 、符 号
无线 电导航设备测试手册 ( 3 第 册
17 年 ) 92
本 标准采 用下列定义和符号 。 航道线 cus l e ore i n 在任何水平面 内,最靠近跑道 中心线的调制度差 ( D D M)为 。的各点的轨迹 。 航道扇区 cus sco ore tr e 在包含航道线的水平面 内,最 靠近 航道 线的调制度差 ( D D M)为 015的各点迹 所限定的扇区。 . 5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 -1一2 批 准 98 1 7
19 一1 一2 发布 98 1 7
19 一0 一0 实施 99 8 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布
准标网 免费下载
MH/ 4 0 1 1 9 T 0 6 一 9 8
目
次
5 围・・・・・・・・・・・・・”・・・・・・・・・・・・・・・・“・・・・・・・,・・・……”・・・・・・・・ 1 1 ・・・“・・・・・・・・。 ・・・・・・・”・・・・・・・・ ・・・“・・・・“・・ ”・・・・・・…… U F 范
民用航空导航台建设指导材料

信息通告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编号:IB—TM—2010—004下发日期:2010年4月26日民用航空导航台建设指导材料关于下发《民用航空导航台建设指导材料》的通知各地区管理局,各监管局,各地区空管局、各空管分局(站),各机场公司: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导航台建设,指导导航设施的规划、设计和运行维护工作,确保运行保障单位提供所需导航服务,现将《民用航空导航台建设指导材料》下发你们。
望各单位参照本材料加强导航台建设管理,补充完善运行维护规范,确保运行安全。
民航局空管办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抄送:局领导,政法司、计划司、运输司、飞标司、机场司,空管局。
民用航空导航台建设指导材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及指导民用航空导航台(以下简称导航台)建设,保证导航台的建设符合国家和民航局相关规定、技术规范,确保导航台建设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特制定本指导材料。
第二条本指导材料要求导航台在选址、规划、设计及施工的各阶段,落实场地保护、电磁环境保护等行业规范要求,保证导航台在供电保障、机房装修、维护空间、防雷接地等方面,达到规定的标准,满足实际使用需要,为导航设备的长期持续正常运行提供所需环境,为飞行安全提供可靠保障。
第三条本指导材料使用以下定义:导航台是指利用无线电波的传播特性,为航空器提供测定导航参量(方位、距离和速度),确定航空器的位置,并引导航空器按预定航路(线)飞行的地面台站。
包括无方向信标台、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台、测距台和指点标台等。
航路导航台是指为在航路(线)上飞行的航空器提供飞行引导信息的导航台。
机场导航台是指为在机场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提供起飞和着陆引导信息的导航台。
本指导材料中导航台设备包括导航设备及附属设备。
导航设备是指航向信标、下滑信标、全向信标、测距仪、指点信标、无方向信标等设备。
附属设备是指所需的供电、配电、通信、消防、照明和防雷等设备。
第四条新型号导航设备的建设指导材料,将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发布。
MHT 4006.3-1998 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 第3部分 测距仪(DME)技术要求

MH/T 4006.3-1998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第3部分:测距仪(DME)技术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测距仪设备的通用技术要求,它是民用航空测距仪设备制定规划和更新、设计、制造检验以及运行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行业各种地面测距仪(DME)设备。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6364-86 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MH/T 4003-1996 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设备动行维修规程(1985年4月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航空电信(第一卷)(第4版1985年4月)国际民用航空级织8071文件无线电导航设备测试手册(第3版 1972年)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和符号。
3.1 测距仪 distance measuring equipment (DME)一种工作于超高频波段,通过接收和发送无线电脉冲对而提供装有相应设备的航空器至该地面设备连续而准确斜距的导航设备。
3.2 寂静时间 dead time应答器接收机在收到一对正确询问脉冲对并产生译码脉冲后的一段封闭时间,以防上对应答脉冲的再次应答,并可防止多路径效应引起和回波响应。
3.3 发键时间 key down time正在发射莫尔斯码的点或划的时间3.4 脉冲幅度 pulse amplitude脉冲包络的最大电压值。
3.5 脉冲上升时间 pulse rise time脉冲包络前沿10%振幅点至90%振幅点之间的时间。
3.6 脉冲下降时间 pulse decay time脉冲包络后沿90%振幅点到10%振幅点之间的时间。
3.7 脉冲宽度 pulse duration脉冲包络前、后沿上50%振幅点之间的时间间隔。
3.8 X、Y模式 mode X、Y用脉冲对的时间间隔来进行DME发射编码的一种方法,以便一个频率可以重复使用。
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第一部分:仪表着陆系统(ILS)技术要求

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第1部分:仪表着陆系统(ILS)技术要求MH/T 4006.1-1998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设备的通用技术要求,它是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设备制定规划和更新、设计、制造、检验以及运行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行业各类仪表着陆系统设备。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要求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6364—86 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Mt{/T 4003—1996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设备运行、维护规程(1985年版)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Ⅰ类运行规定(民航总局令第57号)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航空电信(第一卷)(第4版1985年4月)国际民航组织8071文件无线电导航设备测试手册(第3册1972年)3 定义、符号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和符号。
3.1航道线course line在任何水平面内,最靠近跑道中心线的调制度差(DDM)为。
的各点的轨迹。
3.2航道扇区course sector在包含航道线的水平面内,最靠近航道线的调制度差(DDM)为0.155的各点迹所限定的扇区。
3.3半航道扇区half course sector在包含航道线的水平面内,最靠近航道线的调制度差(DDM)为0.0775的各点轨迹所限定的扇区。
3.4调制度差difference in depth of modulatlon(DDM)较大信号的调制度百分比减去较小信号的调制度百分比,再除以100。
3.5位移灵敏度(航向信标)displacement sensitivity(10calizer)测得的调制度差与偏离适当基准线的相应横向位移的比率。
3.6角位移灵敏度angular displacemeat seusitivity测得的调制度差与偏离适当基准线的相应角位移的比率。
甚高频全向信标

Very High Frequency Omnidirectional Radio Range是一种用于航空的无线电导航系统。
其工作频段为108.00 兆赫- 117.95 兆赫的甚高频段,故此得名。
VOR是以地面设施上放射出30Hz回转的心型图形后,撘载受讯机会输出30Hz之讯号。
另外,地面设施也会发送出不含方位数据,由基准30Hz讯号变调而成的无向性讯号。
两个30Hz之间之向位差就成为地面上之磁方位。
使用VHF的VOR虽然容易因为地面发送设施附近之地形影响而产生误差,但是由于不受空间波的妨碍而没有传送特性之变动。
地面设施的基地误差是VOR的缺点。
一般来说,在地面发送讯号站半径五百公尺以内没有树木,没有大型反射建筑物的平滑地面,通常是设置VOR基地之地点,但是,由于预定场所通常不得已会选在非良好条件的地方,这时候就可以设置多普勒VOR(D-VOR)。
D-VOR乃利用广开口面天线使误差减小,在其半径6.7公尺的圆周上等间隔地设置50基Alford环型天线,然后在一圆中心设置传统型VOR (Conventional VOR)的天线。
中心天线乃无指向性的放射以30Hz进行振幅调变后所得之连续波,此讯号是方位的基本讯号,至于圆周上配列的Alford环型天线,则由中心所放射的讯号周波数,顺次传送9960Hz高连续波过去。
VOR系统于1949年被国际民航组织批准为国际标准的无线电导航设备,是目前广泛使用的陆基近程测角系统之一。
VOR台的发射机有两种形式即普通VOR(CVOR)和多普勒VOR(DVOR)。
机载VOR接收机对两种VOR台都是兼容的。
中国民航引进安装的VOR地面信标台自1987年以来多以DVOR为主。
VOR发射机发送的信号有两个:一个是相位固定的基准信号;另一个信号的相位随着围绕信标台的圆周角度是连续变化的,也就是说各个角度发射的信号的相位都是不同的。
向360度(指向磁北极)发射的与基准信号是同相的(相位差为0),而向180度(指向磁南极)发射的信号与基准信号相位差180度。
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测试要求第二部分:多普勒甚高频全向信标

咨询通告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编号:AC-115-TM-2013-02下发日期:2013年6月14日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测试要求第二部分:多普勒甚高频全向信标目录1总则 (1)1.1目的 (1)1.2适用范围 (1)1.3编写依据 (1)1.4定义和缩略语 (1)2一般要求 (2)2.1测试样机 (2)2.2设备缺陷定义和判定准则 (2)3测试项目 (4)3.1系统测试 (4)3.2环境可靠性测试 (6)3.3发射机系统测试 (7)3.4监视系统测试 (9)3.5控制和交换系统测试 (10)3.6天线系统测试 (12)3.7电源系统测试 (12)3.8遥控和状态显示系统测试 (14)4测试人员 (15)5测试时间 (15)6测试报告 (15)6.1测试报告的撰写 (15)6.2测试报告的主要内容 (16)6.3测试报告的格式 (16)6.4其它 (16)7附则 (17)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测试要求第二部分:多普勒甚高频全向信标1总则1.1目的根据《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CCAR-87)和《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CCAR-115)的有关规定,为强化通信导航监视运行安全水平,提高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工厂验收、现场验收工作质量,规范多普勒甚高频全向信标系统测试总体要求,制定本通告。
1.2适用范围本通告适用于多普勒甚高频全向信标使用许可测试,以及设备采购工厂验收测试和对设备性能的现场验收测试。
测试机构在测试过程中可根据设备实际情况和适用性对2-4章的内容进行删减,但删减不应影响设备性能和功能测试的主体。
现场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应补充第三方测试报告。
工厂验收测试和现场验收测试应由设备运行保障单位(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和设备生产厂家参照本要求共同制定测试细则。
1.3编写依据本通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 4006.2《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第2部分甚高频全向信标(VOR)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航空电信》(以下简称《附件十》)编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MH/T4006.2-1998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第2部分;甚高频全向信标(VOR)技术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甚高频全向信标设备的通用技术要求,它是民用航空甚高频全向信标制定规划和更新、设计、制造、检验以及运行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行业各类甚高频全向信标设备。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条方应探讨使用下列要求最新的版本的可能性。
GB6364-86 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MH/T4003-1996 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设备运行维护规程(1985年10月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航空电信(第一卷)(第4版 1985年4月)国际民航组织8071文件无线电导航设备测试手册(第3册 1972年)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甚高全向信标very high frequency omnidirectional range (VOR)一种工作于甚高频波段,提供装有相应设备的航空器相对于该地面设备磁方位信息的导航设备。
3.2 多普勒甚高频全向信标 doppler VOR(DVOR)利用多普勒原理而产生方位信息的甚高频全向信标。
3.3 基准相位 reference phase甚高频全向信标辐射的两个30Hz调制信号中的一个调制信号的相位与观察点的方位角无关。
3.4 可变相位 variable phase甚高频全向信标辐,射的两个30Hz调制信号中的一个调制信号的相位与观察点的方位角有关,在同一时刻的不同方位上,该调制信号的相位不同。
4 一般技术要求4.1 用途甚高频全向信标是国际民航组织规定的近程导航设备,它提供航空器相对于地面甚高频全向信标台的磁方位。
具体作用如下:a)利用机场范围内的甚高频全向信标,保障飞机的进出港;b)利用两个甚高频全向信标台,可以实现直线位置线定位;c)利用航路上的甚高频全向信标,保证飞机沿航路飞行(甚高频全向信标常和测距仪配合使用,形成极坐标定位系统,直接为民航飞机定位);d)甚高频全向信标还可以作为仪表着陆系统的辅助设备,保障飞机安全着陆。
4.2 组成甚高频全向信标设备组成如下:a)发射机系统;b)监视系统;c)控制和交换系统;d)天线系统;e)电源系统;f)遥控和状态显示系统4.3 分类甚高频全向信标分为多普勒甚高频全向信标(DVOR)和常规甚高频全向信标(Conventional VOR)二种,对航空器接收机来讲,两者是兼容的。
4.4 台址甚高频全向信标设置于机场、机场进出点和航路(航线)上的某一地点。
甚高频全向信标设置于机场终端时,通常设置在跑道的一侧,也可以设置在跑道中心线延长线上,应符合机场净空要求。
设置在航路时,应设置在航路中心线上,通常设置在航路的转弯点或机场进出点。
4.5 系统要求系统要求如下:a)设备的技术标准应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航空电信》(第一卷)(第四版1985年4月)规范;b)甚高频全向信标台址周围的电磁环境应符合GB6364的规定;c)甚高频全向信标台址的设置和周围障碍物环境应符合MH/T4003的规定;d)设备应采用全固态器件和双机配置(天线系统除外),在交流电源供电时,设备应能不间断连续工作;e)设备各部分的接地应可靠,接地系统应符合设备厂家以及国家和行业的技术要求。
5 技术性能5.1 方位5.1.1 甚高频全向信标应设计在调整得使航空器上的仪表指示表示从甚高频全向信标处测得的相对于磁北的顺时针方向计算的角位移(方位)。
5.1.2 甚高频全向信标应辐射带有两个独立的30Hz调制的射频载波,其中一个调制的相位应与观察点的方位角无关(基准相位),另一个调制的相位在观察点处应与基准相位不同(可变相位),两个相位相差的角度即等于观察点相对于甚高频全向信标的方位。
5.1.3 基准相位和可变相位的甚高频全向信标台的磁北方向上应为同相。
5.2 射频5.2.1 射频载波的频段为:108MHz~117.975MHz。
5.2.2 射频载波的频率容差≤±0.002%。
5.3 极化和场型准确度5.3.1 甚高频全向信标的辐射应为水平极化波。
辐射的垂极化成分应尽可能地小。
5.3.2 以甚高频全向信标天线系统为中心,在00~400仰角范围内,在大约4个波长的距离上,由甚高频全向信标辐射的水平极化波传播的方位信息准确度应在±20以内。
5.4 覆盖甚高频全向信标提供的信号应在400仰角以下,使一部标准的机载设备能在飞行区域所要求的高度和距离上满意地工作。
在服务区域内,甚高频全向信标空间信号场强或功率密度应为90μV/m或-107dBW/m2。
5.5 导航信号的调制5.5.1 在空间任何点上观察,射频载波应由9960Hz副载波和30Hz两个信号调幅。
5.5.1.1 9960Hz副载波调幅等幅的9960Hz副载波,由30Hz调频,调频谐数为16±1(即15~17);a)对于常规甚高频全向信标调频副载波的30Hz成分的相位是固定的,与方位无关,称为“基准相位”;b)对于多普勒甚高频全向信标,30Hz成分的相位方位变化,称为“可变相位;。
5.5.1.2 30Hz调幅30Hz调幅成分:a)对于常规甚高频全向信标,该成分是由一旋转场型形成,其相位随方位变化,称为“可变相位”;b)对于多普勒甚高频全向信标,该成分在各方位上的相位不变且为等幅,全方向性发射,称为“基准相位”。
5.5.2 9960Hz副载波对射频载波的调制度应在28%~32%以内。
5.5.3 30Hz或9960Hz信号对射频载波的调制度,在50以下任何仰解上观察,都应在28%~32%以内。
5.5.4 可变相位信号和基准相位信号的调制频率应为30Hz±1%以内。
5.5.5 副载波频调制信号的中心频率应为9960Hz±1%以内。
5.5.6 对于常规甚高频全向信标,9960Hz副载波的调幅百分比不应超过5%;对于多普勒甚高频全向信标,9960Hz副载波的调幅百分比,在离甚高频全向信标至少300m(1000ft)处的地点上测量,不应超过40%。
5.5.7 辐射信号中9960Hz成分的谐波边带电平不应超过9960Hz边带电平为基准的下列电平,见表1。
5.6 话音和识别5.6.1 其高频全向信标应能提供一地空话音通信波道,与导航功能在同一射频载波上工作。
该波道的辐射应为水平极化波。
5.6.2 在通信波道上载波的最大调制度不应大于30%。
5.6.3 话音通信波道音频特性,在300Hz~3000Hz范围内相对于1000Hz的电平应在3dB以内。
5.6.4 在甚高频全向信标射频载波上应同时发送一个识别信号,识别信号的辐射应为不平极化波。
5.6.5 识别信号应采用国际莫尔斯电码,通常由3个英文字母组成码组。
发送速率应为每分钟大约7个字,应每30s等间隔地发送1次~3次,其调制单音应为1020Hz~50Hz。
5.6.6 编码的识别信号对射频载波的调制度应接近但不应超过10%。
如不提供通信波道,允许编码识别信号的调制度增加到不超过20%。
5.6.7 如果其高频全向信标同时提供地空话音通信,编码识别信号的调制度应为5%±1%,以便提供满意的话音质量。
5.6.8 话音的发送在任何方面不应干扰基本导航功能。
当发送话音时,编码识别信号不应被抑制。
5.7 监控5.7.1 监控天线应为设备的监控器工作提供信号,当从规定状态发生下列偏差的任何一种或全部时,监控器应向控制单元和遥控器发出告警,并从载波中去掉信号和导航成分,或者停止发射:a)在监控天线处甚高频全向信标发射的方位信息的变化超过10;b)在监控天线处副载波或者30Hz调幅信号,或两者的射频信号电压的调制成分减小15%;c)监控器本射失效时,应向控制单元和遥控器发出告警,同时去掉载波中的识别和导航成分;d)停止辐射。
5.8 发射制式设备应采用双边带发射制式。
5.9 系统可靠性甚高频全向信标系统平均无故障时间应大于5000h。
6 发射机系统6.1载波发射机载波发射机要求如下:a)射频频率范围;108MHz~117.975MHz;b)射频频率容差≤±0.002%;c)波道间隔:50kHz;d)频率控制:晶体控制或频率合成;e)射频输出功率:50W或100W;f)射频输出功率可调范围:-3dB;g)射频输出功率稳定度±0.5dB;h)射频输出阻抗50Ω.6.2 载波调制载波调制要求如下:a)30Hz基准相位信号调制度:30Hz±2%;b)识别码信号调制度:5%~20%;c)话音信号调制度:10%~30%。
6.3 载波调制频率载波调制频率要求如下:a)30Hz基准相位信号30Hz±1%;b)识别码信号:1020Hz±50Hz;c)识别码;国际摩尔斯电码,通常由3个英文字母组成;d)键控速率;每分钟大约7个字;e)重复率;每分钟6次;f)甚高频全向信标的识别信号与合装的测距仪的识别信号应有3:1的同步控制;g)话音信号3dB频带宽度;300Hz~3000Hz;h)话音信号噪声电平:比调制度为10%的识别信号电平低-15dBm。
6.4 边带发射机边带发射机要求如下:a)与载波射频的差频:上边带:+9960Hz±1%;下边带;-9960Hz±1%b)边带输出功率:从0起连续可调,以达到空间调制深度30%为准;上、下边带功率应可以分别调整;c)输出功率稳定性±0.5dB;d)载波抑制≥60dBe)上/下边带抑制≥50dB;f)载波/边带输出功率相对变化量:≤±0.2dB;g)上/下边带输出功率相对变化量:≤±0.2dB;h)载波/边带射频相位相对变化量:≤±20;i)载波/边带射频相位连续可调范围:00~100;j)9960Hz谐波电平应符合5.5.7的要求;k)边带输出阻抗:50Ω。
6.5 边带调制边带信号调制度:100%。
7 监视系统7.1 在以下任一情况发生时,监视系统应具有相应的告警指示,并向控制和交换系统发出告警信号,以产生换机或关机等动作;a)方位准确度变化超过10;b)30Hz基准相位信号电平下降超过15%;c)副载波9960Hz信号电平下降超过15%;d)射频输出功率下降超过20%;e)识别信号丢失或连续f)边带辐射两个轴对称天线故障(多普勒甚高频全向信标)g)监视系统自身故障。
7.2 上述7.1a)、b)、c)三个主要参数的告警门限应可调。
7.3 设备工作时和调整时各主要参数应可由数字或模拟方式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