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集资案件的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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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陕西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情况的调研分析

关于陕西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情况的调研分析

关于陕西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情况的调研分析发表时间:2010-01-07T10:24:05.763Z 来源:《中外企业家》2009年第12期下供稿作者:王萍[导读] 非法集资类犯罪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犯罪行为,通常以高息或者高回报率诱惑大量公众,导致上当受骗。

摘要:从当前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的情况入手,分析当前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一是受害人数众多,且多为中老年人、低收入者等弱势群体;二是波及地区和领域广泛,涉案金额巨大;三是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四是案件“潜伏期”长,侦破难度大,经济损失较难挽回。

同时,指出办理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集资类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困难;二是对经营数额、个人所得数额难以认定,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三是在非法传销犯罪案件中,传销组织发展下线一般为交叉式,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困难。

关键词:非法集资;犯罪特点;主要问题中图分类号:D63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7836(2008)12-0086-02近日,笔者对2008年至今年3月全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的情况进行了调研,基本情况是,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擅自发行股票、非法经营犯罪案件58件115人,经审查批准逮捕55件104人,不予批准逮捕2件10人,公安机关撤回提请批捕1件1人。

一、批捕此类犯罪的罪名情况(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23件29人。

批准逮捕22件27人,分别占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批捕总数的40%和25.96%。

(二)非法经营犯罪案件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非法经营案件19件61人。

批准逮捕18件57人,分别占批捕总数的32.73%和54.81%。

(三)擅自发行股票犯罪案件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擅自发行股票犯罪案件9件17人。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调研分析报告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调研分析报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调研分析报告2014年以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以下简称“非吸犯罪”〕进入高发期。

据统计,2013年我国非吸犯罪的结案数量为383件,到2014年激增至1314件,之后约以每年一千余件的速度增长。

本文以上海市最近一年来审结的非吸犯罪案件为样本,通过分析具体的案情和裁判结果,对非吸犯罪的案件特点、裁判规律做出了梳理,同时,结合一些其他典型案例,将非吸犯罪的辩护要点也进行了归纳和总结。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依据1.《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本罪的客观要件: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应认定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案件特点“本文分析的样本,来自于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上发布的裁判文书,时间跨度为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

在此期间,上海市一共结案非吸案件66件,共涉及被告人185人、单位9家,涉案金额16.3亿元。

虽然单个案件的案情各有不同,但通过仔细阅读文书内容,依然可以找到此类案件的共同点。

”〔一〕涉案金额普遍较大此类犯罪一般均承诺高额的投资回报,加上对投资项目的包装宣传,对社会公众的吸引力极强,因此很容易吸收到大量的集资款。

非法集资案例分析与启示——以新疆阿克苏为例

非法集资案例分析与启示——以新疆阿克苏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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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 调 控

银 根趋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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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是 案 发 均 是 因 资 金链 断裂 不 能 按 期 支付 集 资 人 本 息 而 由 集 资 人举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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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 产 开 发 主 要 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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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 简称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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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挑战法律底线案例(3篇)

莫挑战法律底线案例(3篇)

第1篇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各阶层对财富的追求日益强烈。

然而,在追求财富的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为了满足私欲,铤而走险,挑战法律底线,给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以一起非法集资案为例,探讨法律尊严与个人责任的关系。

一、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发生了一起特大非法集资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利用虚假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达数亿元。

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李某通过设立多家公司,虚构投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然而,随着资金链的断裂,李某携款潜逃,导致众多投资者血本无归。

二、案件分析1. 非法集资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通过虚假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符合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

2. 案件影响本案涉及投资者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众的财产安全。

同时,此案也暴露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漏洞,引发了社会对金融风险的担忧。

3. 法律尊严与个人责任(1)法律尊严法律尊严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所具有的权威性和神圣性。

法律尊严的维护,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本案中,李某挑战法律底线,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2)个人责任个人责任是指个人在法律关系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案中,李某作为非法集资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的行为不仅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对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三、启示与建议1. 提高金融风险意识本案提醒我们,在追求财富的过程中,要时刻保持警惕,提高金融风险意识。

投资者在投资前,要充分了解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切勿盲目跟风,以免遭受经济损失。

2. 加强金融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加大对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相关法律案例的分析(3篇)

相关法律案例的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45岁,原系某市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5年至2018年间,李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行理财产品、虚假宣传等方式,非法集资人民币5亿元,涉及受害者300余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019年,李某因涉嫌非法集资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二、案件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1)李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或者隐瞒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李某的行为符合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

(2)李某采用虚假宣传手段,隐瞒投资风险。

李某在宣传过程中,夸大投资收益,隐瞒投资风险,误导投资者,使投资者对其投资决策产生误判。

(3)李某非法占有集资款。

李某将非法集资款用于个人消费、偿还债务等,未按约定用途使用集资款,构成非法占有。

2. 法律依据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集资罪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李某非法集资5亿元,涉案金额巨大,可能面临重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或者隐瞒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李某在非法集资过程中,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可能同时构成诈骗罪。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李某的行为可能同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案件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防范非法集资。

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应提高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陷入非法集资陷阱。

2. 加强风险防范,理性投资。

投资者在投资前,应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调查,了解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3. 强化监管,打击非法集资。

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四、总结李某非法集资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件,暴露出我国金融市场存在的诸多问题。

非法集资犯罪案例解析

非法集资犯罪案例解析

⾮法集资犯罪案例解析如果⾏为⼈以⾮法集资为⽬的,实施了⾮法集资⾏为,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的,需要承担刑法上规定的刑事责任。

⾮法集资犯罪属于经济类犯罪,那么,⾮法集资犯罪案例解析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集资案例分析[案情简介]成都A公司亳州分公司⾮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06年1⽉10⽇,安徽省公安机关对成都A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法⼈代表王某涉嫌⾮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侦查。

经查,A公司以种植玫瑰、投资建设“某万亩玫瑰⽣态园”、“某花公园”为名与投资户订合同,⾮法吸收公众存款。

主要采取以下四种⽅式:第⼀种是1年期合同,逐⽉返还,1年后还本和41%的利息;第⼆种是3年期合同,第⼀年返还本⾦和41%的利息,第⼆年有20%的分红,第三年有10%的分红;第三种是10年期合同,回报利润每年60%;第四种是20年合同,⾸年最⾼利润可达80%,平均每年利润30%。

A公司⾃2004年成⽴以来,先后⾮法吸收公众存款9523万余元,涉及群众2900余⼈,涉及安徽省亳州、⾩阳、宿州、淮北以及⼭东、河南等⼗余个市县。

[法律解读]A公司这类涉嫌⾮法集资的企业,往往打着政府⽀持的旗号,巧⽴名⽬,通过新闻媒介,⼤肆进⾏⼴告宣传,极具诱惑⼒;同时以⾼额回报为诱饵,迎合⼈们快速发财致富⼼理,⿇痹⼈们的思想,具有隐蔽性、伪装性和欺骗性。

⼴⼤⼈民群众必须认识到,⼴告宣传只是⼀种商业⾏为,要增强⾃我保护意识,提⾼识别⾮法集资的能⼒,依法保护⾃⾝权益。

相关法律知识⼀、集资诈骗罪的⽴案标准是什么?根据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法占有为⽬的,使⽤诈骗⽅法⾮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追诉:1、个⼈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集资诈骗判多少年?对使⽤诈骗⽅法⾮法集资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处刑。

基金诈骗案例分析:非法集资

基金诈骗案例分析:非法集资

基金诈骗案例分析:非法集资案例:非法集资导致基金诈骗(发生时间:2008年)事件概述:2008年,中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非法集资案件,涉及人员众多,损失金额巨大。

这起案件以基金投资为幌子,通过欺骗手段从投资者手中非法集资,并最终导致投资者遭受严重的财产损失。

以下为该案件的具体细节:1. 2001年至2006年:被告人王某以其在一家投资公司的职务为依托,结识了众多投资者,并以其所谓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2. 2007年:王某与另外两名被告人刘某和李某共同商议,决定成立一个“金融基金”,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更多投资者的资金。

王某通过电话、面谈等各种方式宣传该基金,并声称其与知名金融机构有紧密合作关系。

3. 2008年上半年:王某提出投资者需以每份50000元人民币的投资额加入该基金,并承诺每月稳定盈利。

此时,该基金已吸引了近千名投资者。

4. 2008年7月:投资者开始陆续发现该基金的回报不是如王某所承诺的那样,而且开始出现无法提现的情况。

投资者纷纷前往该基金公司要求解决问题,但始终没有得到有效回应。

5. 2008年8月:大量的投资者发现该基金公司已经关闭,并且王某等关键人员已经销声匿迹。

此时,投资者们才意识到自己可能遭受了基金诈骗。

6. 2008年9月:受害投资者们集体报警,并将该案的详细情况告知了当地警方。

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始展开侦查工作。

7. 2009年3月:经过近半年的侦查工作,警方锁定了王某等人的藏匿地点,并一举将其抓获。

8. 2009年5月:涉案人员被检方正式起诉,被告人王某等共被指控犯有非法集资罪、诈骗罪等多项罪名。

律师点评:本案涉及的非法集资行为严重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王某以其所谓的专业知识和与知名机构的合作关系,以高回报为诱饵,成功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但实际上,该基金并不存在,王某等人故意用虚假宣传手段欺骗投资者,将其资金卷入非法集资活动,从而实施了基金诈骗。

关于非法集资排查及房产中介整治工作的自查报告

关于非法集资排查及房产中介整治工作的自查报告

关于非法集资排查及房产中介整治工作的自查报告一、前言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在我国呈现出滋生蔓延的趋势,手段更加隐蔽,方式方法多样,案件高发频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们单位积极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整治工作,特别是对房产中介领域的整治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

现将我们的自查报告总结如下。

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情况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我们成立了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专项整治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各部室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2.制定排查方案,落实工作任务。

根据工作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我们制定了《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整治活动实施方案》,明确排查对象和内容,实行部门分工负责,落实到人的办法。

3.深入开展排查,及时发现问题。

我们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访谈等方式,对房产中介机构是否存在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全面排查。

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及时进行梳理、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化解。

4.强化责任追究,防范风险隐患。

我们对排查出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有效化解风险隐患,防止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极端事件,为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房产中介整治工作情况1.严格市场准入,规范中介行为。

我们对房产中介机构的经营资质、业务范围、内部管理制度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中介机构合法合规经营。

2.加强业务监管,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我们对房产中介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管,重点关注中介机构是否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是否存在以销售房产份额、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等方式承诺高额回报,诱导销售房地产等非法集资行为。

3.强化协作配合,形成整治合力。

我们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机制,形成整治合力,共同防范和打击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行为。

4.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防范意识。

我们通过多种渠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提高群众对非法集资的认识和防范意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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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 2016 1 / 11

关于非法集资案件的调查分析 关于非法集资案件的调查分析 近几年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发案率大幅上升。这类案件严重危害我国的金融秩序,损害投资户的利益,并易引发群体性上访,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是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和重大隐患。笔者通过对我院近三年来受理的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进行分析研究,查找出此类案件发案大幅上升的原因,并提出防范对策。 一、基本数据统计 (一)受案情况统计 20**年至20**年,**中院共审理非法集资类案件16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件,占%,集资诈骗案件6件,占%。在这两类案件中,一审案件5件,占%,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1件,占一审受案数的20%;集资诈骗案件4件,占一审受案数的80%。二审案件11件,占%,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9件,占二审受案数的%;集资诈骗案件2件,占二审受案数的%。在11件二审案件中,维持9件,占%;撤诉2件,占二审受案数的%。 (二)被告人基本情况统计 在这16件非法集资类诈骗案件中,被告人总人数为98人,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被告人数为32人,占此类精品文档 2016 2 / 11

案件被告人总数的%;集资诈骗案件被告人数为66人,占此类案件被告人总数的%。 1、被告人性别统计。按性别统计,在这98名被告人中,男性被告人43人,占被告人总数的%;女性被告人55人,占被告人总数的%。 2、被告人犯罪年龄统计。按被告人犯罪时年龄统计,在这98名被告人中,20-30岁的被告人11人,占11%;30-40岁的被告人14人,占14%;40-50岁的被告人28人,占29%;50-60岁的被告人37人,占38%;60-70岁的被告人5人,占5%;70岁以上的被告人3人,占3%。 3、被告人被判处刑罚情况统计。按被告人被判处的刑罚情况统计,在98名被告人中,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5人,占5%;被判处死缓的被告人1人,占1%;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被告人3人,占3%;被判处**-15年的被告人11人,占11%;被判处5-**年的被告人21人,占22%;被判处3-5年的被告人34人,占35%;被判处3年以下的被告人13人,占135%;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3人,占3%;免于刑事处罚的被告人7人,占7%。 二、非法集资类案件的犯罪特点分析 通过对近三年来我庭审理的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分析,我们发现非法集资类案件存在以下主要特点: (一)被告人数多、年龄偏大、女性多于男性 精品文档 2016 3 / 11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这16起非法集资案件中,被告人数达到98名,平均每起案件的被告人数为6人之多。其中焦英霞集资诈骗案被告人为15人,圣瑞集团集资诈骗案的被告人更是达到32人之多。且被告人多以40岁以上的中老人年为主,其中40-60之间的被告人占到了全部被告人人总数的67%。在这98名被告人中,女性被告人占大多数,比男性被告人多出**.2个百分点。 (二)涉案金额大、涉及地域广 非法集资类案件的涉案金额往往特别巨大,少则几十万、几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甚至几亿、几十亿元,如焦英霞集资诈骗案犯罪金额高达7亿多人民币、圣瑞集团集资诈骗案犯罪金额高达5亿多人民币。而且犯罪嫌疑人活动范围扩大,跨区域犯罪增多,有些犯罪案件涉及黑龙江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20多个省市。 (三)受害人数多、年龄偏大 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受害群体广泛,受害人数少则数十人,多则成百上千人。遍及离退休老人、下岗职工、农民、个体工商户、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其他社会无业人员等社会各个阶层。且受害人年龄普遍偏大,多以中老人为主。这部分人手中有些闲散资金,但又苦于找不到致富门路,很容易受到犯罪嫌疑人的欺骗和诱惑,有的甚至将所有积蓄都用来投资。同时,受害人之间多多少少都存着同事、朋友、精品文档 2016 4 / 11

亲属等不同的关系层面,形成由点到线、由线到面的幅射效应。有的受害人既是被害人又是帮凶,不但自己投资,还劝亲朋好友等去投资,自己从中获利。 (四)追赃困难、维稳压力大 从目前办理的案件情况看,非法集资案件追赃非常困难,追赃远低于实际损失数额。原因在于,一是大部分集资案件的爆发,均是资金链已经断裂,募集来的资金已被犯罪分子消耗殆尽;二是案发时犯罪分子多以现金方式转移了赃款,大量赃款去向难以查明,追赃困难,被害人损失难以挽回;三是此类案件犯罪证据收集较难,往往导致因证据不足或不充分而对犯罪数额认定的较低。这就容易引起受害人不满,在没有其它索赔渠道的情况下,被害人往往集结到各级政府上访,寻求政府救济,或采取堵塞交通等方式,给政府施加压力,容易出现越级访、告急访,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非法集资类案件的犯罪形式分析 (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 为骗取受害人参与集资,犯罪分子往往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作案手法,以高于银行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利率为诱饵,诱惑和煽动公众参与集资活动。在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能保持良好的“信誉”,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给予投资者高额回报,骗取参与群众的信任,进而利用获利集资人作“活广告”四处宣扬,不精品文档 2016 5 / 11

断扩大集资规模使资金越滚越大,越集越多。犯罪分子继而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资金运作方式,用后期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然而,随着集资款的不断增长,需要支付的回报也越来越多,最终因不堪重负而导致崩盘。有些犯罪分子则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二)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 犯罪分子通常借用公司名义实施犯罪,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司法公证样样俱全,以此为其非法集资活动披上合法的外衣,甚至很多犯罪分子本身就是当地的知名企业家、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在本地享有一定的知名度,有一定人脉关系和社会活动能力,其公司也是当地的知名企业、明星企业。为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犯罪嫌疑人往往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为老同志、下岗工人谋福利等旗号,向社会公众大肆宣传其集资活动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其集资项目是符合政府产业导向、无风险、高回报的,其集资是用于扩大生产、投资开发的,来骗取受害人信任。 (三)作案周期长,组织严密 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涉案团伙大都有着严密的组织分工,都是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一般都经历编造项目、宣传造势、募集资金、还本付息、最后崩盘等环节,少则一年半载,精品文档 2016 6 / 11

多则几年,作案周期普遍较长。为了吸引更多的人参与,他们经常运用传销的手段,采用封闭式培训、授课的方式给参与者“洗脑”,采取“拉人头”返利,带人来参与给予“佣金”的激励方式引诱集资。当前,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法传销活动有融合的趋势,主要策划者居于幕后,或者在外地遥控指挥,分层设立“分公司”、“代理站”、“推销员”,再临时雇佣社会闲散人员进行宣传和发展“下线”,上下形成网络,按“业绩”提成,形成层层欺骗的金字塔。其活动地点也往往选择在人口密集的商业网点、居民小区出租房,活动更加隐蔽;在交款方式上,多为异地交款,异地银行卡存取、邮政储蓄存款、电子银行转账等,使大量资金流动难以发现。 (四)利用媒体进行宣传造势 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常采取聘请明星代言,请政府官员参与相关活动,在一些媒体上刊登专访,利用报道宣传企业的“业绩”;将部分非法集资款投入公益事业或进行捐赠;雇用业务员传入社区散发传单,传播集资信息;举办各种活动,并在现场兑现红利,让参与人员先尝到甜头,进行“现身说法”等方式,大力进行宣传造势,以引诱更多的人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五)作案手段不断翻新 犯罪分子除了以传统的种植、养殖、项目开发等名义骗精品文档 2016 7 / 11

取受害人“投资”、“入股”、“加盟”外,更利用新兴事物,如利用互联网上的,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等虚拟产品,以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或者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谎称这些为新的投资理财工具或金融衍生产品,欺骗群众投资。 四、惩治非法集资类犯罪面临的诸多问题 (一)案件定性及准确认定涉案金额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犯罪的表现形式非常复杂,容易与民事经济纠纷相混淆,对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也难以界定。此外在认定涉案金额方面,涉及很多会计、统计、金融、税务、企业运作与投资、证券外汇投资等方面的知识,需要办案人员具备较宽的知识面和扎实的法律功底,这一点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会给办案人增加很大的难度。 (二)收集证据和追赃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涉及面广,跨省甚至跨国犯罪时有发生。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对公司、企业的财务管理极不规范,记账方法简单粗糙,没有建立会计账目,财务账册资料残缺混乱,无证据反映投资款的资金流向和投资用途,投资款大多被肆意处置和挥霍。同时,侦查机关在侦办案件时,受到人力、物力、信息等诸多限制,如与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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