菊粉(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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菊粉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菊粉(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菊芋块茎为原料,辅以食品级加工助剂(氢氧化钙、二氧化碳、木质活性炭、珍珠岩),经清洗、切丝(片)、热水浸提、活性炭及树脂脱色、过滤、分离提纯、浓缩、喷雾干燥、包装等工序制成的菊粉(固体饮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886.2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5009.25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果聚糖的测定

GB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2557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氢氧化钙

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292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植物活性炭(木质活性炭)

GB/T29602固体饮料

GB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316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珍珠岩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技术要求

3.1原料和辅料要求

3.1.1原料:应新鲜、无霉变、无虫蛀、无腐烂,碳水化合物含量大于17%,应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3.1.2辅料:

3.1.2.1二氧化碳:应符合GB 1886.228的规定。3.1.2.2氢氧化钙:应符合GB 25572的规定。3.1.2.3木质活性炭:应符合GB/T 29215的规定。3.1.2.4珍珠岩:应符合GB 31634的规定。3.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呈白色或微黄色

取20g 左右的被测样品于一洁净的白磁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按标签上所述使用方法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香味,辩其滋味,静置2min 后,看烧杯底部有无异物。

滋味和气味具有本品特有的香味,微甜,无异味。组织形态均匀松散的粉末,无结块,冲溶后呈均匀混悬液。

杂质

无正常视力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检验方法特级一级二级果聚糖,g/100g ≥

95

9086

GB 5009.255水分,g/100g ≤ 5.0GB 5009.3总灰分,g/100g

0.2

GB 5009.4

3.4有害物质限量

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有害物质限量指标

指标检验方法铅(以Pb 计),mg/㎏

0.8

GB 5009.12

3.5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微生物限量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a

(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2100010000GB 4789.2大肠菌群,CFU/g 5210100GB 4789.3第二法霉菌,CFU/g ≤50GB 4789.15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11001000GB 4789.10第二法沙门氏菌500-GB 4789.4

注: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3.6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4食品添加剂

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有关规定。二氧化碳、氢氧化钙、木质活性炭、珍珠岩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2695规定。

6检验规则

6.1组批

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

6.2抽样

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20袋,15袋用于检验,5袋留样。

6.3出厂检验

6.3.1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

6.3.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水分、灰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为每批必检项目。

6.4型式检验

6.4.1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

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

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4.2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6全部项目。

6.5判定规则

6.5.1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

6.5.2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除外),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5.3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

7.1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产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28050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7.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GB4806.7的要求,封口严密,包装牢固。

7.3运输

7.3.1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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