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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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办理暂住证需要什么材料

杭州办理暂住证需要什么材料

杭州办理暂住证需要什么材料
对于没有户⼝的外地⼈员在当地办事情的时候通常都需要提供暂住证,证明⾃⼰的经常居所地在当地,这样就不⽤回户⼝所在地办理相关的材料,可以节省很多时间和在路程上浪费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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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办理暂住证需要什么材料
1.本⼈居民⾝份证;
2.交近期⼀⼨正⾯免冠照⽚三张;
3.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如何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1.暂住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携带户主户⼝簿携同暂住⼈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察署)申领暂住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地、⼯场和⽔上船舶的,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察署)申领暂住证;
3.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暂住⼈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察署)申领暂住证。

4、劳改或劳教⼈员因保外就医、请假回家暂住的,须有本⼈持劳改、劳教场所的证明,在到达居住地24⼩时之内,向居住地派出所(警察署)申报暂住登记。

申领《暂住证》后应遵守哪些规定
1.遇到公安机关查验暂住证时,应配合检查,主动出⽰;
2.不得使⽤假暂住证或者借⽤他⼈的暂住证;
3.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到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办理注销暂住⼿续。

办理暂住证需要什么材料和⼿续就是上⾯的这些,因为暂住证很多时候可以⽅便办理护照、婚姻登记等多⽅⾯的事情。

⽽且办理暂住证是需要⼀定的时间的,因此不能够等到需要的时候再去进⾏办理,只要符合条件的时候就去办理。

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杭州市外地驻杭州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杭州市外地驻杭州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杭州市外地驻杭州办事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5.04•【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施行日期】1998.05.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杭州市外地驻杭州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5月4日杭州市外地驻杭州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地驻杭州办事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办事机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桥梁作用,促进我市与外地的经济联系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外地在杭州市市区范围内设立的非经营性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杭办事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驻杭办事机构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第四条杭州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经协办)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具体负责驻杭办事机构的审核审批、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驻杭办事机构的基本任务:(一)促进横向经济联合,发展区域经济合作;(二)组织开展资金、技术、物资、人才等交流活动;(三)交流政务、经济、技术、市场等方面信息,收集汇总地区间合作项目;(四)对当地在杭企事业单位进行管理、指导;(五)完成派出部门和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驻杭办事机构可代理本单位经营范围内的横向协作工作和开展采购中转、信息交流、往来接待等工作。

第七条驻杭办事机构不得直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需开办经济实体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第八条下列部门和单位可在本市设立驻杭办事机构:(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下属行政机关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二)与杭州有密切经济联系、具有一定经济规模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申请设立驻杭办事机构,应持政府函件或主管部门和当地经济技术协作管理部门的批件(企业单位还须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分别向市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府经协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下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在杭州设立办事机构的,由市政府经协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批。

杭州居住证办理指南

杭州居住证办理指南

杭州居住证办理指南杭州居住证办理指南杭州居住证办理需要哪些材料呢?以下内容是应届毕业生小编整理的杭州居住证办理指南,希望可以帮到大家!1居住证居住证在杭州相当重要!申请条件杭州新型居住证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非杭州市区户籍人员拟在杭州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应当依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流动人口以杭州市区为居住范围,办理居住登记并连续居住半年以上,且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1)合法稳定就业,是指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 满一年以上(含一年,下同),且在市区连续就业满一年以上,或进行投资办企,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等从业形式满一年以上并能提供相关证明。

2)合法稳定住所,指自购房或在杭州市区租住满一年以上并能提供相应证明。

3)连续就读,应以在市区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一年以上进行认定。

在2017年1月1日前已经领取临时居住证和居住证的,在证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符合新的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可以免费换领新型居住证IC卡。

申领《浙江省居住证》需携带哪些证件?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应当填写《浙江省居住证申领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相片,就业、居住或者就读的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有啥联系么?有点乱答居住登记是三天以上半年以下进行登记,自居住登记半年之后满足条件就可以办居住证。

居住证享受杭州的相关待遇。

请看原文居住证用途请问这个证能摇号么?我之前办的临时证明不让摇号!!答可以。

因新修订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自7月1日施行,《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已取消,根据现有政策,7月1日后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的且原《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已失效的,暂不能参加小客车摇号申请。

目前属政策调整期,待市政府明确《浙江省居住证》的申领条件后,如本人符合《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条件并申领后才能参加。

暂住人口管理制度范文

暂住人口管理制度范文

暂住人口管理制度范文暂住人口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保护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第二条暂住人口是指在本市暂住的没有户籍的人员,包括流动人口、临时人口等。

第三条暂住人口管理应当坚持合法合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加强社会管理和综合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第二章暂住人口登记管理第四条暂住人口应当按照居民身份证制度进行登记,取得临时居住证。

临时居住证是暂住人口合法居住的凭证,具有地域限制,不得作为进入学校、单位和其他场所的凭证。

第五条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居住证。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住宿证明、近期照片等。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完成相关登记手续,并出具临时居住证。

第七条临时居住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过期后需要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第八条暂住人口应当及时更新临时居住证上的个人信息,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暂住人口居住管理第九条暂住人口应当严格遵守居住地的法律法规和社会秩序,尊重公民个人权益,文明礼貌。

第十条暂住人口应当尊重社区居民的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得干扰社区正常生活秩序。

第十一条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暂住期间的居住变更手续,不得随意变更居住地。

第十二条暂住人口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如有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第四章暂住人口服务保障第十三条居住地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医疗、教育、文化娱乐等方面的服务,保障暂住人口的基本生活权益。

第十四条暂住人口享有与居住地户籍人口相同的就业机会,不得因为没有户籍限制暂住人口的就业权益。

第十五条暂住人口可以参加居住地的社保、医保等社会保障制度,享受与户籍人口相同的保障待遇。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对暂住人口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检查暂住人口的居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杭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理需要什么资料

杭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理需要什么资料

杭州流动⼈⼝居住登记办理需要什么资料我们国家每⼀个城市的流动⼈⼝,每年都是应该向你们当地部门进⾏流动⼈⼝登记申请的。

那么⼤家知道杭州流动⼈⼝居住登记办理需要什么资料吗,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杭州流动⼈⼝居住登记办理需要什么资料流动⼈⼝申报居住登记时须提交本⼈有效⾝份证件或者⾝份证明;(1)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居住登记信息发⽣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由其监护⼈申报居住登记;(3)⾏动不便的⽼年⼈、残疾⼈等,可以委托其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

(4)委托、代办申报居住登记的,须提供委托⼈、代办⼈的有效⾝份证件或者⾝份证明。

⼆、杭州流动⼈⼝居住登记办理依据浙江省流动⼈⼝居住登记条例第⼀条为规范流动⼈⼝居住登记,加强流动⼈⼝服务管理,保障流动⼈⼝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省⾏政区域内流动⼈⼝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适⽤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流动⼈⼝,是指在本省居住的⾮本市区、县(市)户籍的⼈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作的领导,建⽴健全流动⼈⼝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各项制度,保障流动⼈⼝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作所需经费、⼈员。

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将流动⼈⼝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作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流动⼈⼝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相关⼯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公安机关)负责本⾏政区域内流动⼈⼝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

县级以上⼈民政府发展和改⾰、教育、民政、司法⾏政、财政、⼈⼒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和计划⽣育、⼯商⾏政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职责做好流动⼈⼝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管理⼯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管理⼯作。

暂住人员管理规定

暂住人员管理规定

暂住人员管理规定暂住人员管理规定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户口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等管理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

暂住人口应当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第二章登记与领证第五条拟在暂住地居住三日以上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报办理:(一)年满十六周岁、跨设区的市市区、县(市)的暂住人口,拟在暂住地从事各种职业超过一个月的,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申领《暂住证》;(二)同一县(市)范围内跨乡镇的暂住人口,到所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登记,报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备案;(三)其他暂住人口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申报登记。

第六条申报暂住登记必须在到过后三日内,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提供计划生育证明);不满十六周岁的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暂住在工地、集贸市场、个体经营场所的,租住他人房屋的,以及外地派驻办事机构的人员,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

暂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以及其他暂住人口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申报办理。

第八条对探访、投靠亲友、寄养寄读、就医、旅游等暂住人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进行管理,不发《暂住证》。

第九条对居住在旅馆、招待所的暂住人口,设立《旅客住宿登记簿》进行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其中包房居住超过一个月的,按照本条例发证规定管理。

暂住人管理制度

暂住人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暂住人的行为,保障社区安全和居民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暂住人的定义:在社区内暂时居住并未办理居住证的人员。

第三条暂住人应当遵守社区的相关规定,尊重社区的生活秩序,不得干扰社区正常秩序。

第四条暂住人应当遵守社区的相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暂住人应当保持社区的环境整洁,不得乱丢垃圾或随意涂划社区设施。

第六条暂住人应当按规定履行相关登记手续,并遵守社区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条暂住人在社区生活期间,应当保护社区设施和公共财产,不得擅自损坏社区物品。

第八条暂住人因个人原因离开社区时,应当及时向社区办理离开手续,并经过社区审核后方可离开。

第九条暂住人应当遵守社区的相关管理规定,不得从事危害社区安全和居民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暂住人在社区内遇到问题或者有需要时,应当及时向社区工作人员求助,共同维护社区安全和秩序。

第十一条暂住人在社区内因个人行为引发的纠纷,应当主动协调解决,并服从社区工作人员的调解决定。

第十二条暂住人应当保护社区的文明形象,不得在社区内进行不雅行为或者引发社会负面影响的行为。

第十三条社区工作人员对暂住人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规行为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暂住人若有违规行为,社区工作人员有权采取口头、书面警告,限制其活动范围等处罚措施。

第十五条对于情节严重、多次违反规定的暂住人,社区工作人员有权采取报警、逐出社区等措施。

第十六条社区工作人员在执行管理职责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禁滥用职权或者以管理为名侵犯暂住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社区工作人员在处理暂住人违规行为时,应当合法公正,依法行使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暂住人应当配合社区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不得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打击等行为。

第十九条暂住人管理制度应当经社区居民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公布于社区内,对所有暂住人进行告知。

第二十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违反,社区工作人员将依法进行处理。

以上所述,即为暂住人管理制度。

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暂住人口管理制度暂住人口管理制度1. 引言暂住人口是指在一个地区(通常指城市)暂时居住但没有落户的人口群体。

他们常常是外来务工人员、留学生、短期工作人员等。

由于暂住人口数量庞大、流动性强,对城市管理和社会服务提出了新的挑战。

为了有效管理暂住人口,许多地方政府都实行了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本文将探讨暂住人口管理制度的背景、目的和主要措施。

2. 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各大城市的暂住人口数量不断增加。

暂住人口管理的难度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流动性大:暂住人口常常随着工作、学习等需要而频繁流动,给管理工作带来困难。

- 资源压力:大量暂住人口的涌入给城市的教育、医疗、住房等公共资源带来巨大压力,特别是二三线城市。

- 社会矛盾:由于暂住人口居住时间短、对城市生活不够适应,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3. 目的暂住人口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以下几个方面:- 社会稳定:通过管理制度建立起暂住人口与城市社会的秩序和平衡,减少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 资源调配:合理利用城市资源,确保暂住人口在城市居住期间享受到基本公共服务。

- 人口统计:建立完善的暂住人口登记和统计制度,为城市规划和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 安全防控:加强暂住人口的安全管理,及时掌握暂住人口的情况,提高社会安全保障水平。

4. 主要措施为了达到以上目的,各地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管理暂住人口,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4.1 暂住人口登记制度建立健全暂住人口登记制度,要求暂住人口在到达城市后进行登记,提供基本信息和住宿地质等相关资料。

此举有利于建立统一的人口信息数据库,方便管理和统计。

4.2 暂住人口服务加强对暂住人口的基本服务保障,包括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

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和配套措施,提高暂住人口的生活质量。

4.3 社区管理积极推进社区化管理,将暂住人口纳入社区管理范围,提供相应的社区服务和便利。

设立专门的暂住人口服务中心,提供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外来人员管理规定

外来人员管理规定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我国各地的外来人口数量不断增加。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各级政府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外来人员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外来人员管理规定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一、外来人员管理的背景和意义外来人员管理是指对来自其他地区的人口进行登记、统计、居住证办理等管理措施,以实现精确掌握外来人口数量和流动状况,维护城市治安秩序,合理配置社会资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城市化进程中,外来人口的增加给社会管理带来了许多挑战,因此制定外来人员管理规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外来人员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1. 外来人员登记每个城市都建立了外来人员登记系统,外来人员必须办理登记手续以正式进入城市。

登记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单位、居住地址等。

登记的目的是为了统计外来人口数量、掌握流动情况以及提供有效的社会服务。

2. 居住证办理为了提高外来人员的生活质量和便利程度,许多城市要求外来人员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是一种身份证明文件,外来人员凭借居住证可以享受城市居民的各项权益,如就医、子女入学等。

居住证的申领条件和办理流程会根据各个城市的情况有所差异。

3. 社会保障和福利为了保障外来人员的权益,一些城市制定了相应的社会保障和福利政策。

外来人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住房、医疗、失业保险等公共服务。

这样一方面可以促进外来人员融入城市社会,增加他们的归属感,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三、外来人员管理规定对社会稳定的影响1.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外来人员管理规定的出台,可以使各级政府更好地掌握外来人口的数量和流动状况,为社会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并有效防范和应对外来人员引发的安全问题,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 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外来人员管理规定可以实现对外来人口的精确统计,为政府决策部门提供数据支持,合理配置社会资源,避免资源过度集中在特定地区,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3. 提高城市形象和竞争力外来人员管理规定的出台,可以提高城市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加城市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外来人员管理规定

外来人员管理规定一、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管理,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公司和员工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入公司区域的外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访客、供应商、施工人员、维修人员、快递员、外卖员等。

三、职责分工1、保安部门负责外来人员的登记、检查和引导。

核实外来人员的身份和来访目的。

发放和收回临时出入证。

对公司区域进行巡逻,监督外来人员的行为。

2、接待部门提前通知保安部门有外来人员来访,并提供相关信息。

负责接待访客,并陪同访客在公司内的活动。

3、相关部门负责审核供应商、施工人员、维修人员等的资质和相关文件。

向外来人员告知公司的安全规定和注意事项。

四、登记管理1、外来人员进入公司前,必须在保安室进行登记,如实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来访目的、来访时间、接待部门或人员等信息。

2、保安人员应核实外来人员的身份信息,通过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驾驶证等)进行确认。

3、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外来人员,保安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公司。

五、临时出入证管理1、登记完成后,保安人员为外来人员发放临时出入证,外来人员必须佩戴临时出入证方可进入公司区域。

2、临时出入证应注明外来人员的姓名、照片、有效期限、来访目的等信息。

3、外来人员离开公司时,应将临时出入证交回保安室。

六、行为规范1、外来人员在公司内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随意进入未经授权的区域。

2、不得在公司内大声喧哗、追逐打闹、吸烟、乱扔垃圾等。

3、不得损坏公司的设施、设备和物品。

4、不得在公司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

七、访客管理1、访客应由接待部门或人员提前通知保安部门,并在访客到达时进行接待。

2、接待人员应全程陪同访客在公司内的活动,确保访客的行为符合公司规定。

3、访客在公司内的停留时间应尽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如需延长停留时间,应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

八、供应商、施工人员、维修人员管理1、相关部门应提前审核供应商、施工人员、维修人员的资质和相关文件,如营业执照、施工许可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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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批准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9.06.03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06.03
【实施日期】1999.06.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发布日
期:2004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3日)修正
【失效依据】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杭州市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条例
(1999年6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地来杭暂住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
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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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来暂住人员,是指无本市市区户籍的外地来杭暂时居住的人员
(以下简称外来人员)。
对本市市区范围内外国人、华侨以及来自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人员的管理,适
用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本区域
内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设立综合性的外来人员管理协调组织,负责协调、解决外来人
员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公安、劳动、计划生育等部门可以联合办公,统一办理外来
人员的申报登记、劳动就业和计划生育管理等有关事项。
第五条 公安、劳动、计划生育、房产、卫生、土地、税务、物价、教育和工商行政
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外来人员的管理工
作。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外来人员的
宣传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重视、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七条 对外来人员实行严格管理、优化服务、依法保护的方针。
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管理与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外来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民守则,履行法定
义务,服从管理。

第二章 暂住登记和《暂住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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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外来人员需要在本市暂住的,应当按照《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
规定申报暂住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
第十条 外来人员未取得《暂住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
生产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

第三章 房屋租赁管理
第十一条 对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出租人)依法实行登记制度。
向外来人员出租居住用房,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房产、规划、治安、
卫生、环境保护、税务等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前,出租人应当向公安机关申领《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取得
《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后,与承租人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和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出租房屋时,应当查验承租人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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