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学院校级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2.11.27•【字号】鄂科发计字[2002]179号•【施行日期】2002.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科发计字[2002]179号)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各高等学校:湖北省重点实验室是组织科学研究、聚集和培育科学技术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为了规范和加强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教育厅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础研究工作,加快湖北省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规范和加强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实验室是组织科学研究、聚集和培育科学技术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以获取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提高我省持续创新能力为目标,针对我省学科发展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开展创新性研究,为经济发展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同时为培养国家重点实验室奠定基础。
第三条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主要依托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鼓励并支持有基础的高科技企业建立实验室。
第四条省重点实验室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科技厅是省重点实验室的组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2、制定实验室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指导实验室建设和运行。
3、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销(高校实验室商省教育厅),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第六条省政府部门(行业)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l、在全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指导下,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具体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省教育厅具体实施全省高等院校实验室的建设及运行管理)。
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试行)

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试行)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试行)一、引言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的制定旨在提高实验室建设的质量和水平,确保实验室能够满足教学和科研的需求,为培养优秀人才和推动学科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本文将根据相关要求和经验提出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试行)。
二、实验室基础设施与装备评估1. 实验室建筑与环境实验室应具备良好的建筑结构,如防火、防水、通风以及适宜的光照条件。
环境方面,实验室应有良好的空气质量,不受噪音、振动或其他外界干扰。
2. 实验设备和器材实验室应配备先进、完善的实验设备和器材,以满足不同学科领域的教学和研究需要。
设备的选择应考虑其品质、性能和适用性。
3. 安全设施与管理实验室应设有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施、安全出口、应急救护设备等,以确保实验活动的安全性。
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能够有效组织、指导和管理实验活动。
三、实验室运行与管理评估1. 实验室管理机构与人员每个实验室应设立管理机构,并有专职管理员。
实验室管理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和运行。
2. 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实验室使用、调度、借用等方面的流程和要求。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经常修订和更新,以适应实验室的发展和需求变化。
3. 实验室资源的开放共享与合理利用实验室应鼓励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不同学科间的合作与交流。
实验室资源的利用应做到合理规划和调度,避免浪费和重复投入。
四、实验室教学与科研评估1. 实验室教学和实验教学手段实验室应提供适应教学需要的实验项目和教学资料,以支持教师的教学工作。
实验教学手段应多样化,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实验教学的可操作性和趣味性。
2. 实验室科研水平实验室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并在相关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声誉和影响力。
实验室科研成果的产出应能够体现实验室的创新能力和研究实力。
大学教学实验室考核办法

大学教学实验室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并根据本次审核评估的需要,本着以评促建、以评促管的原则,在原《XX学院实验室评估试行办法》文件基础上修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要求与院系分类
凡在册的基础教学实验室、专业教学实验室等各类教学实验室都要进行考核,可量化考核指标为三年总和或三年平均值。
文科类(9个):新闻传播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商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外国语学院、外国语学院公共教学部、艺术学院、体育学院(公体)、历史系。
理工类(6个):数学与统计学院、物理与信息工程学院、化学与环境学院、生物与科术学院、计算机学院、计算机基础教学部。
二、考核内容
按照“实验室体制与管理”、“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实验队伍”、“环境与安全”五个方面(见附表)进行考核。
三、考核程序
1、院系(部)自评
各院系(部)成立实验室考核小组,由分管实验室的院系(部门)领导任组长,相关责任老师任成员,负责对所属的实验室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材料包括考核指标自评表、自评报告、10万及以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机时数统计表于5月20日前报教务处实验科(各门实验课
程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实验教材或指导书、教师和学生的研究成果和院系级相应的实验管理制度等作为支撑材料备查),并做好接受校级考核的准备工作。
2、学校考核
由教务处牵头成立学校考核工作小组(或校教学督导组),6月初开始对全校实验室进行考核,学校考核工作小组根据各院系上报的材料到各考核单位进行现场核实。
四、考核结果
教务处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各单位,各单位根据学校考核小组考核结果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完善。
教务处
20xx年XX月XX日。
湖北师范学院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及评价方案

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及评价方案(试行)前言如何保证教学运行过程中的质量并采用切实可行的操作规范加以有效评价,一直是教学管理工作者探索的课题,我们根据长期积累的教学管理经验,并参考兄弟学校的做法,编制了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和评价办法,这个手册,实际上是我们学校教学管理文件中一些具体规范的细化。
编印的目的就是要使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在抓教学质量时有一个基本的执行标准,从而使教学质量整个过程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
教学管理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相对于教学管理文件的刚性要求,一些具体环节可能显得更要复杂、丰富得多,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跟踪教学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方法。
目前我们所做的工作,就是把我们管理过程中的经验固化下来,形成具有我们自己特色的质量管理,并最终使我们的教学管理各个环节的质量标准变成我们管理的自觉意识。
从而使我们的教学管理工作进入到一种最优状态。
经过深入认真的研究,我们把主要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及评价方案分为以下几个环节:备课、课堂教学、辅导与答疑、实验教学、考试与考查、教育见习、专业见习、校内试讲、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及毕业设计等,实际上,还有一些环节可以更加突出些,如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的制订等等,但考虑到我们过去有一些规范已经为大家熟悉和接受,就没有单独列入了。
有了规章制度,我们还需要把这些制度变成我们管理工作的指南,因此,今后我们将依据质量标准及评价办法,对各个教学环节进行控制,当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能还有需要不断完善的地方,我们将在充分听取大家的意见之后,不断完善,我们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建立我们自己的教学质量控制的完整的体系,让“教学质量是高校管理的生命线”这句话成为我们工作的座右铭。
教务处2006年12月目录第一章教学文件制订与修订的质量标准及评价方案 (1)一、教学文件制订与修订的质量标准 (1)1、基本要求 (1)2、质量标准 (1)二、教学文件修订与执行环节质量评价方案 (2)1、评价方案 (2)2、有关说明 (2)湖北师范学院教学文件制定与修订质量评价表 (4)第二章备课环节质量标准及评价方案 (6)一、备课环节质量标准 (6)1、基本要求 (6)2、质量标准 (6)二、备课环节质量评价方案 (8)1、评价方案 (8)2、有关说明 (8)湖北师范学院备课质量评价表 (9)第三章课堂教学环节质量标准及评价方案 (10)一、课堂教学环节质量标准 (10)1、基本要求 (10)2、质量标准 (10)二、课堂教学环节质量评价方案 (12)1、评价方案 (12)2、评价方法与程序 (12)湖北师范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专家用) (13)湖北师范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学生用) (14)湖北师范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表(同行用) (15)湖北师范学院教学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成绩计算表 (16)湖北师范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意见反馈表 (17)湖北师范学院学生教学信息员反馈意见表 (18)第四章作业与练习环节质量标准及评价方案 (19)一、作业与练习环节质量标准 (19)1、基本要求 (19)2、质量标准 (19)二、作业与练习环节质量评价方案 (20)1、评价方案 (20)2、有关说明 (20)湖北师范学院作业与练习环节质量评价表 (21)第五章辅导与答疑环节质量标准及评价方案 (22)一、辅导与答疑环节质量标准 (22)1、基本要求 (22)2、质量标准 (22)二、辅导与答疑环节质量评价方案 (23)1、评价方案 (23)2、有关说明 (23)湖北师范学院辅导与答疑质量评价表 (24)第六章实验教学环节质量标准及评价方案 (25)一、实验教学环节质量标准 (25)1、基本要求 (25)2、质量标准 (25)二、实验教学环节质量评价方案 (26)1.评价方案 (26)2.有关说明 (26)湖北师范学院实验课教学质量评价表(教师用) (27)湖北师范学院实验课教学质量评价表(学生用) (28)第七章考试与考查环节质量标准及评价方案 (29)一、考试与考查环节质量标准 (29)1、基本要求 (29)2、质量标准 (29)二、考试与考查环节质量评价方案 (30)1、评价方案 (30)2、有关说明 (30)湖北师范学院考试与考查环节质量评价表...................................... - 31 - 第八章教育见习环节质量标准及评价方案.......................................... - 32 -一、教育见习环节质量标准 (32)1、基本要求................................................................. - 32 -2、质量标准................................................................. - 32 -1、评价方案................................................................. - 33 -2、有关说明................................................................. - 33 -湖北师范学院教育见习质量评价表............................................ - 34 - 第九章专业见习环节质量标准及评价方案.......................................... - 35 -一、专业见习环节质量标准 (35)1、基本要求................................................................. - 35 -2、质量标准................................................................. - 35 -二、湖北师范学院专业见习评价方案 (36)1、评价方案................................................................. - 36 -2、有关说明................................................................. - 36 -湖北师范学院专业见习质量评价表............................................ - 37 - 第十章校内试讲环节质量标准及评价方案.......................................... - 38 -一、校内试讲环节质量标准 (38)1、基本要求................................................................. - 38 -2、质量标准................................................................. - 38 -二、校内试讲环节质量评价方案 (39)1、评价方案................................................................. - 39 -2、有关说明................................................................. - 39 -湖北师范学院微格试讲质量评价表............................................ - 40 - 第十一章教育实习环节质量标准及评价方案......................................... - 41 -一、教育实习环节质量标准 (41)1、基本要求................................................................. - 41 -2、质量标准................................................................. - 41 -二、教育实习环节质量评价方案 (44)1、评价方案................................................................. - 44 -2、有关说明................................................................. - 44 -湖北师范学院教育实习质量评价表............................................ - 45 -实习学校对我校实习生实习情况评价表 (45)第十二章专业实习环节质量标准及评价方案......................................... - 46 -一、专业实习环节质量标准 (47)1、基本要求................................................................. - 47 -2、质量标准................................................................. - 47 -二、专业实习环节评价方案 (49)2、有关说明................................................................. - 49 -湖北师范学院专业实习质量评价表............................................ - 50 - 第十三章毕业论文及答辩环节质量标准及评价方案................................... - 51 -一、毕业论文及答辩环节质量标准 (51)1、基本要求................................................................. - 51 -2、质量标准................................................................. - 51 -二、毕业论文及答辩环节教学质量评价方案 (54)1、评价方案................................................................. - 54 -2、几点说明................................................................. - 54 -湖北师范学院毕业论文及答辩工作质量评价表.................................. - 56 -第一章教学文件制订与修订的质量标准及评价方案一、教学文件制订与修订的质量标准1、基本要求各类教学文件是指导我们一切教学活动的依据,其中《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办学理念、办学思想和办学定位的集中体现,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指导学校教学工作的基础性教学文件。
湖北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2:湖北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说明:本指标体系以鼓励科技创新、促进实验室建设和发展为宗旨,淡化成果数量统计,营造宽松环境。
验收评估根据《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侧重于建设任务和目标的完成情况;运行评估侧重于评估周期内的发展和成绩。
评估指标体系为: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一、研究水平与贡献(45分)1、总体定位与研究方向:重点研究方向能够紧密围绕国家及湖北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问题,属于本学科研究领域的前沿、交叉学科的应用基础研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2、承担主要科研任务情况:承担的研究任务符合实验室研究方向,重点突出,具有创新性和研究特色。
应承担足够数量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
3、科研成果的水平、特色:实验室在学科前沿的探索研究中具有创新思想,在解决重大科学技术问题中取得突破性进展,在有影响力的优秀期刊上发表文章、出版学术专著、自主知识产权成果比较多。
4、对湖北省社会经济发展贡献:研究工作符合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推动湖北省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理论基础和技术储备,能够体现湖北省科技与资源特色及其高新技术产业化优势。
二、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30分)1、实验室主任与学术带头人: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在实验室工作,在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中起主导作用。
学术带头人应为本领域的杰出科学家,学术思想活跃,研究成果显著,在国际、国家级学术机构中担任职务,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的比例在全国同行中有明显优势。
实验室固定人员中多数参加了所提交的代表性成果的研究工作。
2、队伍结构与团队建设:实验室应有一支高素质的固定研究队伍。
包括优秀的学术带头人、一支年龄结构、学位结构、知识结构合理的高素质中青年研究群体,精干稳定的技术与管理人员。
学术队伍能够适应实验室参与国内外竞争和承担国家与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要求,并具备实验室进一步发展的潜力。
湖北师范学院校级重点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师范学院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校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与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级重点实验室是我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校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校级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校级重点实验室实行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科研处是学校校级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
(二)指导编制校级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三)组织对校级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和撤消的论证与审查。
(四)组织对校级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
(五)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六条二级学院是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重点实验室的直接管理,主要职责是:(一)成立院长负责的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协调解决校级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将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本学院学科建设规划,支持相关学科优秀人才在实验室和院系(所)间的流动。
(三)对校级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组织做好校级重点实验室验收与评估的相关工作。
(四)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院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章立项与建设第七条校级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建设与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计划实施、验收、调整等。
第八条校级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
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省内具有明显特色;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科研任务;能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省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一支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的优秀研究群体;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湖北高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实施意见
湖北高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实施意见为做好湖北高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现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高, 2005? 8 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建设目的 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 2005? 1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湖北高校加强 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加快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 促进优质资源的整合和共享,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二、建设目标 树立以学生为本,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提高协调发展的教育理念和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验教学观念,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 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体系,建设满足现代实验教学需要的高 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的实验 教学环境,建立现代化的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 平,为高等学校实验教学提供示范经验,带动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 和发展。
湖北高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采取学校自主申请,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的方式产生。
从 2005 年至 2007 年,将分期分批建立 北高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并从中择优向教育部推荐若干个国家级实 验教学示范中心。
各高校应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 情况,建立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形成国家级、省级和校级三级 实验教学示范体系。
三、建设内容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应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提高教学质量为宗旨,以实验教学改革为核心,以实验资源开放共享为基 础,以高附件 1:100 个湖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和完备的实验条件为保障,创新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实验室使用效益,其主要内容为:(一)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实验教学观念学校教育理念和教学指导思想先进,坚持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协调发展,注重对学生探索精神、科学思维、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
重视实验教学,从根本上改变实验教学依附于理论教学的传统观念,充分认识并落实实验教学在学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中的地位,形成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统筹协调的理念和氛围。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5年修订)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定期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5年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发展。
评估重点是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研究团队建设、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开放与运行管理。
第三条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依靠专家,注重实效,动态调整,以评促建的原则,采取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
第四条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
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
教育部可根据情况对实验室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五条所有通过验收并且正式开放运行期满3年的实验室均应参加评估,未满3年的实验室可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估。
依托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和依托地方高等学校建设的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定和程序参加评估。
第六条教育部科技司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包括:制订实验室评估规则,确定参评实验室名单,建立评估专家库,选择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的实名异议,对评估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七条评估机构应具备组织实施评估工作的条件,能够按照本规则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并对评估中的有关过程和情况严格保密。
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评估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受理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并按期向教育部移交。
第八条中央部门、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本部门实验室和依托高等学校做好接受评估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实验室依托高等学校负责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十条教育部建立实验室评估专家库。
评估专家一般由本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学家和少数科研管理专家担任。
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
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是评价实验室整体绩效和质量水平的重要工具,通过科学设定的指标体系可以全面评估实验室在各个方面的表现。
以下是关于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的建议:
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设计
1. 指标分类:将评估指标分为不同类别,如设备与仪器、人员队伍、科研成果、管理水平等,以便全面评估实验室的各方面表现。
2. 指标权重:设定各项指标的权重,根据实验室的重点发展领域和特点确定各指标的相对重要程度。
3. 指标设置:设定具体可量化的指标,例如设备利用率、科研项目数量、科研成果发表数量和质量、人才培养情况等。
4. 指标衡量标准:明确各项指标的衡量标准和评分方法,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准确。
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实施细则
1. 数据收集:收集各项指标所需的数据,确保数据来源真实可靠,可以结合实验室管理系统或数据库进行数据提取。
2. 指标评估:根据设定的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进行评估,计算各指标得分并进行综合评定。
3. 结果分析: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发现实验室的优势和不足之处,为后续改进提供参考。
4. 报告编制:撰写评估报告,清晰呈现实验室的绩效表现和评价结果,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5. 反馈与改进:将评估结果向实验室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反馈,促进实验室管理的持续改进和提升。
6. 定期评估:建立定期的实验室评估机制,持续监测实验室运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和维护需要实验室管理者和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努力,确保评估工作科学、客观和有效。
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可以帮助实验室提升管理水平、提高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推动实验室的持续发展。
湖北师范学院学科建设指标体系
本科生、 研究生培养质 量较好, 在学生中开展 了科学研究, 毕业生一 次就业率达 40%以上
湖北师范学院学科建设评估指标体系
评估单位: 分级指标 二 三 一级 级 级 评估时间: 评分标准 A
学科组成员正 副高职占 50%, 博士达到 20%、 硕士达到 60%; 学科组成员多 人担任全国学 术团体理事或 担任核心期刊 常务编委
近五年内获省级 一等奖以上奖励 或三大索引收录 (或各学科确定 的 1~2 个国内顶 级刊物发表的论 文,下同)论文 8 篇以上或出版影 响较大的专著、 教 材并有省级二等 奖以上奖励
分值 C D
学科组成员正 副高职占 20%, 博士达到 5%, 硕士达到 30%; 学科组成员多 人担任市级学 会常务理事或 担任学术期刊 常务编委 近五年内学科 带头 人获市 (厅) 级二等奖 以上奖励或在 核心期刊上发 表论文 5 篇以 上或主编或副 主编专著、 教材 A 100-90 B 89-80 C 79-70 D 69-60 E 59 以下
理科在研主持 省部级项目 3 项; 文科主持省部 级项目 3 项。
理科在研主持 省部级项目 2 项; 文科主持省部 级项目 2 项。
0.10
在研科研经费 年均高职人均 理科达到 5 万 元以上,文科 达到 2 万元以 上。 获省部级奖 2 项或地市级奖 5项 省级出版社出 版文科 5 部, 理科 3 部
0.02
人才培养
本科生、研究生培 养质量高,社会反 响好,学生科研有 显著成果。毕业生 一次就业率达 80% 以上(考上博士、 硕士算就业,下同)
本科生、 研究生培养质 量好, 学生科研开展较 广泛,有一定研究成 果。 毕业生一次就业率 达 70%以上
本科生、 研究生培养质 量好, 学生从事科研活 动有一定基础, 毕业生 一次就业率达 50% 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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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师范学院校级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级重点实验室的管理,规范校级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湖北师范学院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是校级重点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其主要目的是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健全制度,创新机制,以评促建,加快发展,并为管理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校级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评估工作力求精简、高效,重点对校级重点实验室总体运行状况进行评价,实行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定性评估为主。
主要指标为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设备使用。
(评估指标体系见附)第五条所有通过验收并正式运行两年以上的校级重点实验室原则上都应参加两年一次的评估,通过验收但运行未达两年的校级重点实验室可自愿向科研处提交评估申请并参加评估。
第六条校级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由科研处负责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科研处主要职责:组织制订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确定评估任务,制订评估方案,接受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公布评估结果。
第八条校级重点实验室挂靠单位的主要职责: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校级重点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九条参评校级重点实验室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不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真实性。
第三章评估的程序第十条每年月日前,科研处确定当年参加评估的校级重点实验室名单,并通知校级重点实验室和依托单位。
第十一条校级重点实验室在实验室评估名单下达后两个月内,向科研处提交经审核的《湖北师范学院校级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格式见附)。
第十二条科研处按照当年的评估方案,组织专家评估,评估包括现场考察和综合评估两个阶段,评估专家由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四章现场评估第十三条现场评估按研究方向相近的原则,组织专家组到现场对实验室进行考察。
现场评估在申请截止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
第十四条现场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和评价校级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状况,检查与核实校级重点实验室取得的成绩,明确指出校级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第十五条现场评估由专家组主持,主要内容包括:专家组听取校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考察仪器设备管理和运行情况、核实科研成果和开放情况、了解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抽查实验记录。
第十六条专家组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校级重点实验室打分,并提出现场评估意见,确定评估结论。
第十七条校级重点实验室主任报告主要对评估期限内校级重点实验室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
代表性成果是指评估期限内以实验室为研究基地、校级重点实验室聘任人员为主产生的研究成果以及省内外合作研究的成果。
第五章综合评估第十八条综合评估在现场评估进行,采取集中会议评审的形式对现场评估。
第十九条参加现场评估的专家组组长(或副组长)原则上参加综合评估专家组。
第二十条综合评估专家组通过听取校级重点实验室主任报告和现场评估意见,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校级重点实验室打分,并确定校级重点实验室综合评估意见。
第二十一条校级重点实验室主任报告主要介绍校级重点实验室的优势和特色,省内外的地位和影响,结合现场评估的情况,实事求是地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未来的发展规划和设想。
第六章评估结果第二十二条综合评估结束后,科研处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和相关资料形成评估报告,并对评估工作进行系统的总结。
第二十三条评估报告报校领导审核,确定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类。
第二十四条评估结果为“较差”的校级重点实验室,将予以撤消。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评估专家应当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评估专家的职责和权利。
第二十六条校级重点实验室评估经费由学校承担。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湖北师范学院校级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湖北师范学院校级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附:指标体系说明:本指标体系以鼓励科技创新、促进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为宗旨,淡化成果数量统计,营造宽松环境。
评估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一、研究水平与贡献.实验室以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或基础性工作为主,研究方向明确,重点突出。
.有承担国家、省部级科研任务的能力,有较高的科研效率。
.代表性成果实验室择优提供不多于项代表性成果。
代表性成果指评估期限内以实验室为基地产生的研究成果以及省内外合作研究成果。
成果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分类,不同类型成果按不同标准评价。
提交时注明成果类型。
代表性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发明专利、技术、工程或产品设计、软件或新药、基础性数据库等。
各类获奖不得作为代表性成果申报,但可以作为研究水平和贡献的佐证。
()基础研究成果在科学前沿的探索研究中取得系统性原创成果,并具有一定的国际影响。
在国际公认的优秀期刊上发表高水平文章、出版学术专著、在国际学术会议做邀请报告,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并被广泛引用。
()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在解决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问题中具有创新思想与方法,实现关键技术创新或系统集成,提供科学基础和技术储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在实验研究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基础性工作成果基本科学数据、资料和信息具有权威性、系统性、完整性、科学性,并提供公共服务,为政府部门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实验室吸引和稳定高水平人才的措施得力、业绩突出。
研究队伍知识、学历、年龄结构合理,团结合作,学术气氛浓厚。
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在实验室工作,在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中起主导作用。
学术带头人应为本领域有影响的学者,学术思想活跃,研究成果显著。
实验室聘任人员中多数参加了所提交的代表性成果的研究工作。
校级重点实验室是学校在本学科领域高水平科研人才的培养基地,培养较多数量的国内外优秀中青年人才,培养合理数量的研究生,培养质量得到同行的认可。
三、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校级重点实验室是本领域校内的公共研究平台,仪器设备使用率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和共享程度高。
鼓励自行研制、改造仪器设备。
校级重点实验室规章制度健全,日常管理科学有序。
人员岗位职责明确,研究资料完整,环境整洁。
实验室具有良好的科研氛围和学术风气。
附:实验室名称:实验室主任:二级学院名称:年月日填报《实验室评估申请书》包括以下三部分:第一部分简表第二部分工作报告第三部分附件注:在填写前请仔细阅读“填写说明”;编写工作报告时请参考编写提纲。
简表填写说明.代表性研究成果可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分类。
主要是代表实验室的科研实力和学术水平及其对国民经济、科技发展做出贡献的系列工作所产生的研究成果。
.队伍建设栏中“学术机构任职”指校级重点实验室固定(正式聘任)人员在省级以上学术组织中任职的人数。
.队伍建设栏中“团队协作人员比例”指:固定(正式聘任)科研人员中参与代表性研究成果工作的人员所占的比例。
.开放交流栏中合作科研计划指:校级重点实验室参与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数。
一、简表二、总体定位与发展潜力注:本栏表格可增加三、研究水平与贡献、代表性研究成果简介、主要研究成果四、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带头人注:学术机构任职包括学会负责人和执委、刊物主编和编委等,请按国际、国家级顺序依次排列。
注:()请填写所有固定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
()在“团队协作栏”中填写“是”:实质性参加了至少一项所提交代表性成果的研究工作(以署名为准);“否”:没有参加所提交代表性成果的研究工作。
五、运行与管理、运行与管理六、审核意见《实验室评估申请书》填写说明.实验室所属学科按二级学科分类;各实验室需认真研究确定实验室性质,并在封面相应栏下划 。
.申请报告中各项指标只统计评估期限年内的数据(如:年实验室的评估期限为年至年)。
.实验室确认日期指学校确认为校级重点实验室的日期。
.承担任务(1) 承担任务分两种情况填报,在项数后括号内加脚符()或(),不加者视为()类。
(a)类指课题负责人及主要成员为实验室固定人员;(b)类指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一般参加者。
(2) 其他指前面未能包含的国家级或省部级任务。
(3) 以上所有任务以合同书或批准书、协议书为准。
.实到经费:指评估期限内实验室实际到位的研究经费、运行补助费和设备更新费。
.研究成果(1) 研究成果(包括获奖、论文、专著、专利、鉴定、技术转让等)。
分三种情况填报,在项数后的括号内加脚符()或()或(),不加者视为()类。
填报时不得重复统计。
()类指本实验室固定人员或研究生为成果的第一完成者;()类指本实验室固定人员或研究生为成果的第二或三完成者;()类指本实验室固定人员或研究生为成果的一般完成者。
客座人员研究成果在署名本实验室名称前提下,视为固定人员情况填报。
()国家级奖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四类。
部委(省)级奖指部委(省)级上述相应系列奖。
()一个成果若受两级奖励,填报最高级者。
凡发表但未署我校名称的论文或专著不得统计;凡未正式批准的奖励、发明专利及未正式发表的论文、专著不得统计。
()专著指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研究生专业教材,不包括译著、实验室年报、论文集等。
.队伍建设()固定人员指实验室正式聘任的从事科学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的人员。
()流动(客座)人员指来实验室从事合作研究或进行开放课题研究的人员,来室使用仪器但不参加实验室研究等人员。
.人才培养()研究生(含委托代培、联合培养研究生)在读指评估期限内在读研究生人数之和。
()已毕业研究生指评估期限内研究生毕业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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