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学院辅修第二专业和第二学士学位

合集下载

关于第二专业辅修

关于第二专业辅修

第十九条 辅修第二专业及双学位的收费,按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收取。各开办院系根据专业实际和办学成本确定具体收
费标准和收费形式,报学校财务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执行。辅修学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单独列帐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对开办院系在办学经费方面给予倾斜,所收学费主要用于开办院系的教学业务支出。对辅修工作成绩突出 的院系将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辅修业务费应主要用于辅修教学业务支出,可适当补充本单位教学业务费。 第六章 辅修的学位授予与证书发放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前提下,在修读年限内取得辅修双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符合《湖 北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可授予辅修双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修读年限内取得辅修第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无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可授予辅修第二专业证 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修读年限内,未达到授予双学位要求,而达到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时,可授予辅修第二专业证书。 学生在修读年限内,未达到辅修第二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时,可发放辅修成绩单证明。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可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延期毕业,直到修满为止。但在校学习总年限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一条 为保证教学质量,便于管理,原则上辅修应独立开班。开办院系负责辅修课程的安排,辅修课程通常安排在双 休日或寒暑假期间。开办院系应指定专人负责辅修班级的教学管理。 第三章 辅修课程的考核
第十二条 辅修课程考核由开办院系负责。若与主修专业课程考核冲突时,学生可向辅修开办院系提出缓考申请。对于提 出课程缓考的学生,辅修开办院系应安排其参加下学期初该门课程的缓考,或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另行安排考核时间。 第十三条 学生辅修成绩由辅修院系负责登录并报送教务处,待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后,由教务处审核学生辅修第二专业 毕业资格和双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四条 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安排一次补考,补考不合格者,可按学分规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请重修。 第十五条 学生辅修学习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如校外实习、其它实践环节等)发生冲突时,遵循主修优先原则进行安 排。学生可向辅修开办院系提出自学申请,获准后可直接参加辅修课程的考核。 第四章 辅修的学籍管理

双学位

双学位

关于2012级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及双学位的通知各学院:为充分共享校际教学资源,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教育部在汉七所高校(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国地质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农业大学)将在2014年继续开办辅修专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修读七校联合办学外校开设辅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一、报名对象第一学年课程成绩(全部课程)GPA≥2.5且学有余力的在校全日制2012级本科生,均可申报七校联合办学外校开设的辅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的学习。

按照湖北省学位办鄂学位〔2011〕4号文件精神要求,七校联合办学学生攻读双学士学位,必须跨学科门类选择专业。

如选择同一学科门类下的专业则不授予双学士学位。

二、学分及学位修满规定课程25学分以上,可获开课学校颁发的辅修专业证书;修满规定课程50学分(含毕业论文答辩)以上,在获得武汉大学颁发的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的前提下,可获得开课学校颁发的双学士学位证书。

(具体要求见各校开设专业“备注”)三、教学安排1.教学从在校第四学期开始至第八学期结束,共5个学期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

2.上课时间统一安排在双休日及暑假进行。

四、学籍管理1.符合条件获得开课学校颁发的辅修专业证书及双学士学位证书的学生,成绩由武汉大学教务部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2.未修满25学分,已修课程按选修课程记入学生成绩表,不及格课程不记入。

3.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和考试不及格的课程(无门次限制)必须重新学习,学生必须到开课学校教务部购买重新学习选课卡,考试可随下一年级七校联办同专业的课程考试进行。

4.所有课程考试必须携带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考试违纪者取消修读辅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资格,并按《武汉大学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五、学费按七校联合办学的统一规定,每学分100元。

学费分两次缴清,第三学期末交缴2500元完成辅修专业阶段的学习,第六学期初再交缴2500元完成双学位阶段的学习。

学院辅修本科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学院辅修本科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学院辅修本科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为深化教学改,探索跨学科组织教学模式,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我校在本科生中设立攻读辅修本科专业和学士学位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培养模式1.辅修本科专业的培养模式是: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跨一级或二级学科辅修另外一个本科专业,完成该本科专业辅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经学校审核通过,颁发该本科专业辅修证书。

2.辅修学士学位的培养模式是: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跨学科门类(工学、农学、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修读另外一个本科专业的学位教育,完成该本科专业辅修学士学位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达到该专业的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前提下,经学校审核通过,颁发该本科专业的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二、报名资格1.入学满一年的在校本科生;2.无考试违纪者;3.已完成学习成绩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含2.0)。

三、报名程序1.每年五月份开设辅修本科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的学院提出招生计划,并经学校批准发布;2.学生报名,须经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批准,向招生学院提出申请,招生学院审核汇总后,以学院为单位统向培训学院报名;3.经培训学院审核通过,确定拟攻读辅修本科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拟攻读辅修本科专业和学士学位学生须与培训学院签订协议,并按照《XX学院学、宿费收缴实施办法》缴纳学费。

4.完成缴费的学生,需在教学网进行报名、选课,同时参加课程学习,即获得辅修本科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的资格。

四、教学组织与管理1.辅修本科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实施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由开设专业的学院组织制订,教学管理部批准实施。

辅修人才培养方案由平台课程和毕业论文(设计)构成,其中平台课程设置由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实践教学环节四个平台中课程精选构成,均设置为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的必修课程。

辅修第二专业(双学位)申请审批表(本校)

辅修第二专业(双学位)申请审批表(本校)
湖北师范学院辅修第二专业/双学位申请审批表
姓名 学号 申请 人完 成辅 修的 条件 所在 院系 资格 审查 意见 开办 院系 资格 审查 意见 教务 处 意见 财务 处 收费 所在院系 辅修性质
第二专业 □ 双学位 □
主修专业 辅修专业
申请人签名:



主管领导(签章) :



主管领导(签章) :

月日Βιβλιοθήκη 主管领导(签章) : 已收取 第二专业/双学位 辅修费 元。



学校财务处(签章) :



辅修 学籍 注册
教务处(签章) :



注:本表一式三份,主修院系、辅修院系、教务处各一份存档。学生报名时按上表顺序完成各项手 续,最后将表交给财务处,财务处统一交教务处集中注册辅修学籍。

校内辅修专业修读管理办法

校内辅修专业修读管理办法

校内辅修专业修读管理办法(修订)华师教〔2007〕166 号为适应社会需求和培养复合型人才,进一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我校决定在全日制本科生中施行辅修专业修读制度,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辅修另一专业的主要课程。

一、申请条件1、符合辅修专业学习招生要求。

2、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

3、主修专业学习成绩良好,学有余力。

4、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其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应属不同学科门类。

二、报名和录取1、每年的五月下旬教务处将下一年度的辅修专业的名称、专业培养计划、招收名额、招收条件、录取办法、收费标准等在校园网上予以公布。

2、凡具备修读辅修专业条件的学生,由本人网上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审核盖章之后交到教务处,由教务处和辅修专业开办院系共同录取。

3、教务处将经学校审核同意的修读学生名单在校园网和教务处网页上公布。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到教务处缴纳修读费、办理注册手续后领取辅修专业听课证。

三、教学安排1、修读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同时进行,学生必须在二-五年内完成辅修专业的学习。

2、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包括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两部分,总学分不少于60学分。

3、辅修专业的教学要求与主修专业要求相同。

四、证书发放1、凡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者,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并由上海市教委统一备案。

(1)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属于不同的学科门类;(2)已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3)符合我校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1)在规定时间内获得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学分,但未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者;(2)在规定时间内获得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学分,但主修专业和副修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者;(3)在规定时间内未获得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学分,但达到总学分的2/3及以上者。

获得辅修专业证书者,其所获学分多出总学分2/3的部分不能冲抵主修专业的任何课程。

关于实行辅修制与双专业、双学位培养的有关说明

关于实行辅修制与双专业、双学位培养的有关说明

华南师范大学关于实行辅修制与双专业、双学位培养的有关说明为进一步完善学生知识结构,充分发挥我校多学科优势,培养跨专业、跨学科的复合型人才,更好地满足社会对人才规格多样化的需求,学校实行辅修制、双专业、双学位培养制度。

一、辅修制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的基础上,可申请辅修专业的学习。

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各科考试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1、修读条件。

在校本科生完成了主修专业第一学年的培养方案课程,且每门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考试及格,无重修记录,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2、学分要求。

30学分,修读8—10门课程。

二、双专业与双学位在辅修专业基础上可修读双专业、双学位。

在校本科生除取得主修专业学历证书外,可同时修读与本专业相同或不同学科门类的专业,毕业时取得两个专业的毕业证书,称为双专业,学生修完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各科考试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并符合双专业授予条件,学校颁发双专业毕业证书;在双专业基础上,符合授予不同学科门类专业的学士学位所需相关条件,并取得两个学士学位证书,称为双学位,学生修完双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各科考试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并符合双学位授予条件,学校颁发双学位证书。

1、修读条件。

在校本科生修完辅修专业课程,辅修专业平均成绩达75分以上,主修专业平均学分绩点达2.2以上者可申请修读双专业,双专业平均学分绩点达2.5以上者,可申请修读双学位。

2、学分要求。

双专业、双学位实行学分制管理。

在辅修专业毕业基础上,双专业的第二专业培养方案至少50学分,双学位的第二学位培养方案至少60学分。

其中专业必修课不得少于35学分。

4、学习年限。

学生毕业前尚未完成第二专业培养方案,可延长一年时间,如在延长一年时间内仍不能修完规定的课程,即转为辅修专业;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可延长两年时间,但不得超过两年,如在延长两年时间内仍不能修完规定的课程,即转为双专业。

1。

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双学位实施暂行办法

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双学位实施暂行办法

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双学位实施暂行办法为深化教育改革,适应社会需要,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拓宽学生就业渠道,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学院鼓励学业优秀、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基础上,跨学科辅修专业、双学位,为对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进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辅修和双学位教育的教学要求第一条双学位教育,是指在校普通本科学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经自愿申请,学院考核同意,再完成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学位课程,达到授予学位条件后,可获得另一个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的教育形式。

第二条辅修专业教育,是在校普通本科学生在修读本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经自愿申请,学院考核同意,选择其它专业作为辅修专业,完成规定课程学习,考试考核成绩达到及格成绩以上后,可获得学院颁发的辅修专业结业证书的教育形式。

第三条承办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的系部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制订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教学计划,经教务处核准后实施。

承办系部必须严格管理,选派讲师以上职称教师授课,保证教学质量。

第四条辅修专业、双学位的学习均实行学分制管理。

(1)辅修专业必修课程学分不少于20-25分,其中辅修理工科类专业必修课程学分不少于20分,辅修文、管、经、法、艺学科类专业必修课程学分不少于25分。

(2)双学位教育必修学分须在辅修学分基础上增加15-17学分,其中实践课程5学分,理工类专业的毕业设计12学分,其他专业学位论文10学分。

第五条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采用单独编班的教学形式,纳入学院统一的日常教学管理,由学院教务处统一下达教学任务;各系部可根据专业和学生人数自行决定班级规模,但独立编班人数不少于20人。

第二章申请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的条件及程序第六条申请辅修、双学位教育的条件(1)申请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必须是已修满主修专业50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以上的在校本科生。

辅修、双专业、双学位介绍

辅修、双专业、双学位介绍

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发布时间: 2006-3-14第三十二条辅修专业是主修专业之外附加选修的专业。

选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修读有关课程。

辅修专业学分不低于25学分(主辅修专业所修相同课程,其学分不再重复计入辅修专业学分)。

双专业是指兼修本专业以外的任何一个专业,修满两个专业要求的学分数,可以取得两个专业的毕业资格。

第二专业学分不低于50学分。

双学位是指修读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等不同学科门类中的两个专业取得毕业资格,都符合学士学位条例规定者,可以取得双学士学位资格。

第二学位学分不低于75学分。

第三十三条学生第一学年所修读的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数在2.0及以上者,可以在第三学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在校三年级学生第一、二学年所修读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数在2.8及以上者,可以在第五学期申请修读第二专业。

在校三年级学生第一、二学年所修读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数在3.0及以上者,可以在第五学期申请攻读第二学位。

第三十四条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由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系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同意,送开设专业的院、系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呈主管教学校长审批。

每学年第一学期第5周前各院系报送辅修专业、双学位、双专业开课计划。

每学年第一学期第8周办理申请手续,第10周完成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影响主修专业毕业和学位。

未能修满辅修专业学分者,其辅修所取得的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的学分。

辅修专业的学籍管理和辅修专业资格等有关项目的审查工作由开设辅修专业的院、系负责。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毕业时发给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辅修专业证书。

未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学生,不发辅修专业证书。

修读双专业者,在取得第一专业的毕业资格,且第二专业也修完应修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并取得规定学分,才获得第二专业毕业资格。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师范学院辅修第二专业和第二学士学位
统计学专业招生简章
专业代码:1103 ,招生人数:40人-60人
统计学专业为2011年评估验收的新增第二学位专业,该专业拥有统计学国家一级学科硕士授予权,今年招收硕士生9名。

该专业课程体系的设置使学生能掌握统计理论和方法,能熟练使用统计软件,适合于实验性学科(物理、化学、生物等)和经济、管理、决策等学科(财务管理、经济学等)专业学生选修。

一、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具有良好数学素养,掌握统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能熟练地运用计算机分析数据,能在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济管理部门从事统计调查、统计信息管理,数据分析等应用和管理工作,或在科研、教育部门从事研究和教学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基本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统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打好数学基础,受到应用技能和使用计算机的基本训练,具有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具有良好的数学基础知识,掌握统计学专业所必需的基础理论;了解统计学有关的理论与方法的发展动态及应用背景。

2、本专业强调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求学生具有采集数据、设计调查问卷和处理数据的基本能力及较强的自学能力。

3、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能够熟练使用各种统计软件包,有较强的统计计算能力。

4、了解统计学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某一领域的应用,初步具有应用统计学理论分析、解决该领域实际问题的能力。

5、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及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获取相关信息的基本方法。

能够运用一门外语阅读专业书刊。

二、学分要求:辅修第二专业总学分:30学分,辅修第二学士学位:57学分
三、授予学位:理学学士学位
四、招生要求:从第二学期至第五学期招收学习过《高等数学》的普通本科或中学数学
基础较好的学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