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实行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制的暂行规定
大学辅修专业和辅修双学位实施办法

XX大学辅修专业和辅修双学位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培养基础实、适应快、能力强、素质高,富有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人才,进一步提升学生的适应能力与竞争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专业是指学有余力的本科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根据自己的特长、兴趣选择主修专业以外的另一个修读专业。
若辅修专业属于另一学科门类,学生可申请辅修双学位。
第二章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第三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总学分一般不低于30学分,培养方案由专业基础课程、专业与专业方向课程中的主要理论课程以及集中实践教学主要环节(不少于3学分)组成。
若申请辅修双学位,须另加至少15学分的教学环节,其中含毕业设计(论文)12学分。
第四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各教学环节含毕业设计(论文)的学分和教学要求应与主修专业培养方案一致。
第五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由辅修开设学院负责制定,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程序第六条申请辅修学习的条件:(一)全日制在校二年级及以上本科学生;(二)修满第一学年主修专业全部课程学分,且学有余力者。
第七条辅修专业开设前一学期进行辅修报名、审批工作。
教务处审核汇总相关学院申请开设辅修情况,在全校公布;学生所在学院对提出辅修申请的学生资格进行初审,辅修开设学院确定最终辅修学生名单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教学组织与管理第八条辅修开设学院应严格按照培养计划组织教学。
第九条辅修课程原则采取单独编班形式组织教学,单独考核;人数较少时,可插班学习,随班考核。
辅修开设学院将相关课表、考试安排分别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对各教学环节进行检查。
第十条辅修学生应首先保证主修专业的学习。
由于辅修或其他原因导致主修专业学习成绩明显下降者,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可依据本办法,书面通知辅修开设学院,劝其停止辅修学习,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学生由于某种原因,可以提出中止辅修学习要求,但必须到辅修开设学院办理退修手续,报教务处备案。
广西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广西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西大教字〔2005〕39号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使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保障学生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注册第一条凡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当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不能按时报到的新生,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书面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同意不报到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并将名单(含考生号)于学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二十天内报自治区招生部门。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广西大学学籍。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新生进行学籍审核与电子注册。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新生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学校招生部门提出,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户口退回原籍。
超过两周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部门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可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在学校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由学院在学生证注册登记栏中加盖注册章。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
大学本科生辅修第二专业实施细则

本科生辅修第二专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改,发挥综合性大学的多学科优势,优化学生知识结构,培养文理交融、理工互通的高素质创新人才,更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辅修第二专业是指学业优良、学有余力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主修专业以外跨学科门类的第二专业,按照一定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完成规定课程学习,获得相应证书的学习方式。
第三条辅修第二专业工作在院(系)保证完成主修专业教学任务和本科生自愿选择的基础上进行,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辅修条件第四条院(系)申办辅修第二专业的须按要求申报,应有辅修第二专业培养方案(包括课程计划、实践环节等)、教学文件(包括教学大纲、教材及参考书等)以及稳定的具有开办辅修第二专业的教学队伍和办学条件;辅修第二专业课程总学分一般不少于50学分(含毕业论文/设计学分)。
第五条学生申请辅修第二专业的须是在校全日制本科生,截至大二上学期已修满本专业60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在2.5及以上。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身的兴趣和需要,一般限修一个跨学科门类的第二专业;如辅修第二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下,将不再另授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
第三章辅修教学及成绩管理第七条辅修第二专业一般在标准学习年限的大二下至大四下之间进行,教务处定期发布工作通知;辅修第二专业学生须按通知要求申请辅修第二专业和进行选课;学生调整或退选辅修第二专业须按学校规定办理。
第八条辅修第二专业学生选定、修完课程后,须接受规定的课程考核;对考试或考查成绩不合格者,开设院(系)可组织补考。
辅修第二专业学生课程考试累计出现3门及以上不及格的,或出现1门课程不及格后经补考或重修仍不及格的,不允许做辅修第二专业毕业论文/设计,不能获得辅修学位;对其中继续修读并达到一定要求的,可颁发辅修证书。
大学修读双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XXXX大学修读双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管理办法(修订)为深化教学改革,进一步完善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探索跨学科组织教学模式,充分利用学校优质教学资源,给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拓展学生的视野和知识面,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我校在本科生中设立攻读双学士学位和辅修专业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培养模式1.双学位教育的培养模式是: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跨学科门类(文学、理学、管理学、工学、教育学、法学、艺术学、经济学)修读另外一个本科专业的学位教育,完成该本科专业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达到该专业的双学位授予条件,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前提下,经学校核准、颁发该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
2.辅修专业的培养模式是: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跨一级或二级学科辅修另外一个本科专业,完成该本科专业辅修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经学校核准、颁发该本科专业辅修证书。
二、报名资格1.入学满一年的在校本科生(学生最早可在第二学期期中申请报名,第三学期开始修读);2.已完成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包括2.0)3.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修读1个双学位专业或1个辅修专业。
三、报名程序1.每年四月份及十月份开设双学士学位和辅修专业的学院提出招生计划,并经学校批准发布;2.学生报名时须经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批准,再向招生学院提出申请,并由招生学院进行审核,如设有考核面试环节,学院自行组织考核面试。
对于各学院审核或考核面试通过的确定拟攻读双学士学位和辅修专业的学生,须与教务处及招生学院签订协议,并以学院为单位统一向教务处报名备案。
3.学生凭录取通知办理选课手续,参加课程学习即取得攻读双学士学位或辅修专业学籍。
四、教学组织与管理1.修读双学士学位和辅修专业实施专门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由开设专业的学院组织制订,教务处批准实施。
教学计划由平台课程和毕业论文构成。
大学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大学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管理办法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的设立,旨在更好地发挥我校综合性大学多学科的优势,使学有余力的学生学到更多的知识技能,以适应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
为更好地实施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已经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方可开办双学士学位专业,原则上已批准设立的本科专业即可开设辅修专业。
二、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
培养方案由教学单位制定,双学士学位40—45学分,辅修专业30—35学分,其课程设置需涵盖专业主要课程,经教务处审核合格后实施。
三、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学生可在主修专业修业年限内(本科4年制3—6年、本科5年制4—7年)修满规定学分。
四、严格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必须重修,重修次数不限。
五、原则上本科生应修读跨一级学科的学士学位课程,达到学分要求,符合《大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的条件,并且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发给大连大学统一印制的双学士学位证书;达到辅修专业的学分要求,并且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发给大连大学印制的辅修专业证书。
六、上课一般安排在课余时间。
如果所修读课程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学生应选主修课程。
七、如果双学士学位或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某门课程的要求和学时低于主修专业已修过的同一门课程,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学习成绩证明,经教务处相关科室审核,以该门课程的成绩代替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该门课程成绩。
八、完成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规定课程,可免修相近学科门类的综合教育选修课程学分。
未完成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规定课程,如所学课程不在主修专业培养计划之内,则可记为相近学科门类的综合教育选修课程学分,但最多累计6学分。
九、以学期为单位、按照学生所选修课程学分收费。
如学期中途停止课程学习,已交学费不再退还。
十、各教学单位应严格按照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培养方案安排教学进程。
如需调整课程所在学期或更新课程,须在课程变动涉及的学期开始前一学期第2周前提交执行计划更改申请,由分管教学院长签字,学院盖章,报送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我校第二学位与辅修专业相关政策解读

考研、各类专业技术证书) • 了解其它学科知识,兴趣择取 • 给找工作增加砝码
四、辅修/二学位修读中的具体问题解决
• 正常修读(单独编班、插班修读) • 选课冲突 • 课程补修 • 免修 • 学分兑换 • 其它
修读程序
• 报名 • 缴费 • 修读学分 • 取得成绩 • 学位申请
2014年春法学专业(知识产权方向)辅修/第二学位招生简章
•
三、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者,毕业后起点工资与研究生班毕业
生工资待遇相同;未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者,仍按本科毕业生对待。
二、我校辅修/第二学位概况
• 招生专业 • 单独开班 • 插班修读
三、修读辅修/第二学位的目的
• 拓宽知识面 • 增强就业竞争力
目的解读
• 辅助第一专业 • 为进一步学习打基础(转专业、跨专业
三、报名方式:请有意修读的同学电话报名或者直接到行敏楼315法学院教务办公室报名。
四、报名时间:2014年1月14日——2014年1月16日
五、修读学费:严格按照学分制要求收费,80元/学分。
六、2014春季学期课程安排:
法理学 周六2—4节 J1—222 方乐
宪法学 周六6—8节 J1—222 严海良
法学专业(知识产权方向)辅修/第二学位的开设,旨在贯彻我校“宽口径、厚基础、展个性、重创
新”的本科人才培养指导思想和彰显人才培养的开放性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法学院的办学优势和
特色,有效利用教学资源,切实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使学有余力的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完成
主修专业学习任务的同时修读法学专业(知识产权方向),培养具有理、工、文、管等学科背景,基础扎实、知
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双学位实施暂行办法

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双学位实施暂行办法为深化教育改革,适应社会需要,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拓宽学生就业渠道,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学院鼓励学业优秀、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基础上,跨学科辅修专业、双学位,为对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进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辅修和双学位教育的教学要求第一条双学位教育,是指在校普通本科学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经自愿申请,学院考核同意,再完成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学位课程,达到授予学位条件后,可获得另一个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的教育形式。
第二条辅修专业教育,是在校普通本科学生在修读本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经自愿申请,学院考核同意,选择其它专业作为辅修专业,完成规定课程学习,考试考核成绩达到及格成绩以上后,可获得学院颁发的辅修专业结业证书的教育形式。
第三条承办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的系部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制订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教学计划,经教务处核准后实施。
承办系部必须严格管理,选派讲师以上职称教师授课,保证教学质量。
第四条辅修专业、双学位的学习均实行学分制管理。
(1)辅修专业必修课程学分不少于20-25分,其中辅修理工科类专业必修课程学分不少于20分,辅修文、管、经、法、艺学科类专业必修课程学分不少于25分。
(2)双学位教育必修学分须在辅修学分基础上增加15-17学分,其中实践课程5学分,理工类专业的毕业设计12学分,其他专业学位论文10学分。
第五条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采用单独编班的教学形式,纳入学院统一的日常教学管理,由学院教务处统一下达教学任务;各系部可根据专业和学生人数自行决定班级规模,但独立编班人数不少于20人。
第二章申请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的条件及程序第六条申请辅修、双学位教育的条件(1)申请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必须是已修满主修专业50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以上的在校本科生。
大学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模版

大学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培养具有合理知识结构和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第二专业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
辅修第二学位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同时或之后,修读辅修第二专业所获得的学位。
第三条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类型(一)我校普通本科在校生修读辅修第二专业教育,辅修第二专业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与主修专业颁发同一毕业证书,同时标注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名称。
(二)我校普通本科在校生修读辅修第二学位教育,辅修第二专业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颁发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举办条件第四条开设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的专业必须是办学时间较长、就业状况较好、教学条件充足的专业,一般应有三届以上毕业生。
第五条修读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学生应为我校本科二年级学生。
第三章资格审批第六条学校教务处负责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资格的审批。
具备实施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资格的学院,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招生简章及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报教务处审核。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展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七条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的教学工作由学校教务处管理,统一安排教学进程。
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各教学环节管理(包括招生、配课、组织教学、学籍管理、毕业资格初审等)由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开设学院负责。
第八条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学生的学习活动由开设学院负责管理,并由开设学院为其配备指导教师。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自由申请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
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开设学院负责学生的资格审查。
第十条修读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学生不脱离主修专业班集体。
学生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后,其学习、生活管理工作由开设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学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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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实行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制的暂行规定西大教字〔2005〕40号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充分发挥我校多学科综合优势,培养复合型、高素质人才,提高学生就业竞争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学校决定实行第二学位、第二专业及辅修专业制,并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第一条第二学位指学生在修读本专业学士学位(即第一学位或主修学位)的同时,再修读另一个学科门类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二条第二专业指学生在修读本专业(即第一专业或主修专业)的同时,再修读另一个跨二级学科的专业。
第三条辅修专业指学生在修读本专业(即主修专业)的同时,再修读另一个专业的主要专业课程。
第四条学校实行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联通培养的方式,课程学分可以相互承认。
二、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的设置第五条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学院提出方案,或由学院申请、教务处审核,并按照审批管理权限上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条每学年第二学期第五周前,相关学院应将当年的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的设置和教学计划报教务处审核,并做好开课准备。
第七条教务处在第十周前向学生公布本学年开设的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的设置和教学计划,发布《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招生通知》,并组织学生报读。
报名人数少于50人的专业一般不独立开班。
三、修读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的条件第八条主修专业已修课程全部合格,无重修课程者,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符合前款条件,且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或学分加权平均分在70分以上)者,可申请修读第二学位、第二专业。
第九条符合开办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学院的招生条件。
第十条学生修读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原则上应选择修读与主修专业不同门类的学科专业或不同学院的专业。
第十一条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专业为第二学位、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
四、修读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的申请手续及审批程序第十二条凡符合修读条件的学生,查阅《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招生通知》后,到教务处领取并填写《广西大学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修读申请表》,交主修学院教学办审核主修专业学习成绩,经主修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同意后,由学院教学办集中将申请表交教务处。
第十三条教务处审定初选名单,送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教务处公布并发给录取通知。
五、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第十四条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由专业所属学院按学校有关要求制订,报教务处组织审定。
第十五条辅修专业的课程设置应包括该专业的主要专业课程。
第二专业、第二学位课程应包括该专业主要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以及主要的实践环节,同时对毕业设计(论文)的规范管理和质量要求应与主修专业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课程的课程规格、要求等应与相应主修专业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辅修专业应修读课程的总学分为26--30学分。
第二学位、第二专业应修读课程的总学分为65--70学分,其中第二学位、第二专业的毕业论文(设计)应为8--12学分。
为方便同一专业的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课程学分的互相转换,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课程应包含(相同专业的)辅修专业的全部课程。
第十八条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的课程学习一般应分别单独编班组织教学,具体方式有以下几种:1.独立开班。
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的学习在学期内及寒暑假进行,学期内上课时间安排在晚上、双休日,学习期限一般为3—6学期。
2.不独立开班。
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的课程学习穿插到相应本科主修专业的课程学习中。
3.半独立开班。
以独立开班方式为主,部分课程的学习穿插到相应本科主修专业的课程学习中。
第十九条学生修读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一般从本科第三学期开始。
辅修专业的学习一般在第六学期完成,最迟应在第八学期前完成;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的学习,视专业要求不同,一般在第八学期完成,也可在第十二学期完成(即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二年)。
六、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的学籍与成绩管理第二十条经批准修读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日期内凭录取通知书到教务处及主办学院注册。
第二十一条修读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的学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相应专业的学分标准收取(上机、实验及实践环节的费用另计)。
第二十二条修读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的本科学生,若需要延长学习年限,可以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教务处批准。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最长时间为二年。
第二十三条学生注册后,因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的学习,应在该学期注册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假期开班的应在学校放假前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同意后退回该学期学费,逾期不再办理。
第二十四条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学生的成绩管理由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学院(统称辅修学院)负责。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七天内将成绩单交到辅修学院教学办。
辅修学院教学办汇总后,在每学期第四周前将上一学期成绩单一份按专业装订后集中送教务处教学科。
学习结束后,辅修学院应填写《广西大学第二专业学生学习成绩表》一式两份送交教务处。
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一份在学生毕业时放进学生档案,一份由教务处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学生修读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期间,主修专业有两门及(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原则上应暂停其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的学习。
再修课程成绩合格后,如学生提出复读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的书面申请,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主修学院审核、辅修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以恢复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学习。
第二十六条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的课程考核成绩不影响学生的主修专业毕业资格。
但在考核时违反纪律,则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的教学管理第二十七条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的教学日常管理由主办学院负责。
各学院应指定专人或委派班主任负责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的教学管理与学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一般单独编班组织教学,报读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的学生应按所编入的班级(统称辅修班级)听课、考核。
若所在辅修班级的课程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有冲突,由学生提出申请,经辅修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允许改随同一专业的其他辅修班级修读该课程。
第二十九条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若学生在主修专业中已修读规格和内容要求相同或更高的同类课程,成绩在及格以上的可申请免修。
其在主修专业中的成绩可转记为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的免修成绩。
若第二专业课程与学生的第一专业课程相同的学分超过第二专业总学分(不含毕业论文、设计)的30%,则超出部分的学分不得申请免修,需改修第二专业其他相关课程。
免修、免听、改修、再修均需按该门课程的学分交费。
第三十条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的教学安排或考试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如校外实习等)或考试发生冲突,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的安排。
如教学安排有冲突,由主修学院出具书面证明,经辅修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允许学生自学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课程,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如考核时间有冲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课程可申请缓考。
申请缓考须由主修学院出具书面证明,经教务处批准。
缓考课程可随教学要求相同(即学分数与课程内容相同)的课程考核。
第三十一条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选修课,可提出免听申请。
经任课教师审核,辅修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免听该门课程。
但实践性教学环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得申请免做。
批准免听的学生须随班做该门课程的实验和完成任课教师指定的作业等,方可参加该课程考核。
任课教师有权根据学生完成实验和作业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其参加考核。
考核合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三十二条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课程考核不合格未获得学分者,须补修获得学分,补修可随同单独设班的下一年级的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同一课程听课考核,也可随相同的第一专业同一课程听课考核,如无相同的第一专业,则随相近的第一专业听课考核。
补修必须办理补修手续,按学分交纳补修费。
第三十三条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需补修课程的学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该课程上课,可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辅修学院和教务处批准,采取在任课教师指导下自学的方式进行,但必须参加实践教学环节和跟班参加课程考核,未完成实践教学环节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八、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的待遇第三十四条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资格的前提下,修完第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毕业规定的各类学分,毕业设计(论文)合格,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者,发给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但修读第二专业(学位)与主修专业属同一个学科门类者不能重复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前提下,修完第二专业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毕业规定的各类学分,毕业设计(论文)合格,发给第二专业本科毕业证书。
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前提下,修完第二专业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主要专业课程,成绩合格,且取得第二专业课程学分达45学分以上,但又末修满第二专业本科教学计划的规定学分者,发给第二专科专业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前提下,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取得学分者,或取得第二专业课程学分达26--30学分以上(但未达45学分),且其中获得专业课学分在10学分以上者,发给辅修证书。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毕业离校时,如仍未能取得第二学位证书、第二专业本科毕业证书、第二专科专业毕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之一的,则学生修读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课程的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全校性选修课学分记载,但原则上只可替代同类课程学分。
九、其他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广西大学2005年9月1日2002年9月19日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