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项目实施再评估的紧急通知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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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灾民集中安置点消防安全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灾民集中安置点消防安全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灾民集中安置点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发文字号】川府办发电[2010]16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3.11【实施日期】2010.03.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灾民集中安置点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10]16号2010年3月11日)成都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雅安市、阿坝州人民政府:去冬今春以来,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确保了灾区特别是各灾民安置点群众入住板房至今没有一人因火灾伤亡,有效维护了我省灾区社会和谐稳定。

但是,当前灾区消防安全形势仍然不容乐观。

春节期间,公安消防部门督查灾区消防工作,发现了严重影响灾民安置点消防安全,极有可能造成板房安置点连片燃烧导致人员伤亡等恶性火灾事故发生。

一是由于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施工,部分板房拆除,但永久性住房尚未建立起来,灾民成片搭建自建房过渡安置,成片密集搭建的自建房形成易燃棚户区,仅汶川县境内就有4个大型成片自建房133套,居住群众648人,这些自建房无基本的防火间距,自建房材料基本上由木材、牛马毡、塑料等可燃易燃材料构成,极易引发火灾,造成群死群伤事故。

二是部分灾区板房因灾民搬离但没有及时收回、拆除而闲置,有的板房出租甚至改成小卖部、小餐馆,完全改变了板房在过渡期间的使用性质,居住人员混杂且不易管理,给消防安全带来新的隐患。

三是随着灾后恢复重建的加快推进,一些建筑施工现场新建大量工棚,建筑工地自搭板房和利用灾民安置点闲置板房,规模大、人员集中,消防设施和管理人员没有及时跟进,极易发生恶性火灾事故。

四是随着城乡建设和灾后重建项目的推进,有的改变板房使用性质,把空闲板房作为拆迁户的安置居住使用。

随着气侯变化,灾民在板房内生火做饭和使用大功率电器取暖等现象非常普遍,电力荷载增加。

抗震救灾恢复重建监督管理大事记

抗震救灾恢复重建监督管理大事记

的通知》强调各 级 纪检 监察机 关一 定要充 , 分 估计 工作 的艰 巨性 和 复 杂性, 一 步增 进 强责 任感 和使 命 感认 真履 行 监督 职 能, 为 夺取抗 震救 灾工作的胜利作 出更大贡 献。 2 8年 6月 1 ∞ 8日, 四川省 委办公 厅发 中共 出《 中共 四川省委 办公厅 四川 省人 民政 府 办公 厅关于转发 < 纪委、 省 省监 蔡厅 关于厉 行勤俭 节约反对 奢侈浪 费全 力 乏 抗 震救 持 灾工作 的意见 >的通知 》要 求各地 各部 门 , 要严格执行 国务院关于暂 停党政机 关 办公 搂建 设项 目审批的规定、 严格执行省政府 关 于控 制和压缩一般性公用 经费支出、 办 暂停 理 一 般性 因公 出 国 ( 境)审批 的规 定 , 格 严 执行省 委省政府 关于精简会议 文件、 改进会 风 丈风 的规定等十 条重要 意见。 20 0 8年 6月 1 , 8日 中共 四 川省 委 办公 厅 发出《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 府 办公 厅关 于印发 <四川省救 灾捐赠 款物 管理 使 用过错责 任 追究 办法 >的通知 》 以
收、 放 情况。 发
20 0 8年 5月 3 0日, 纪委 召开 抗 震救 灾 省
社会 监督 员工作会 。省“ 1 抗震救 灾 5・ 2” 指挥部 向 8 名社会监 督 员颁发聘 用证 书。 1
20 0 8年 6月 3 0日。 四川 省抗 震救 灾资金 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 《 关于 对省 级部 门 ( 位) 震救 灾捐赠 资金管理 单 抗 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的通知》要求各部 , 门、 单 位认 真做 好 自查清理 、 范 台账、 各 规 完善手续。并派 出监察、 审计工作组同时 介入对 各部 门 ( ) 震救 灾捐赠 资金管 单位 抗 理使 用 情 况的监 察 审计, 以进 一步 加 强抗 震救 灾捐 赠 资金 监督 管理 , 保全 部 用于 确

财政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7.23•【文号】财办关税[2009]39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关税[2009]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为支持和帮助地震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和《财政部关于进口抗震救灾物资免税通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8]70号)的相关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为更好地落实上述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的规定,迸口税收政策所称“受灾地区”包括极重灾区10个县(市)、重灾区41个县(市、区)和一般灾区186个县(市、区)。

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受灾地区或对口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将所在地企业或归口管理的单位提交的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物资减免税申请汇总后报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免税申请原则于每年第一、三季度分两次汇总上报。

三、申报免税进口的灾后重建项目具体范围(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08]31号)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凡是明确列入《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中处于四川、甘肃、陕西3省51个县(市、区)的灾后重建项目均可申请享受进口免税政策。

工程建设领域招标、预算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工程建设领域招标、预算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工程建设领域招标、预算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一、工程物资采购管理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3号)4.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4号)5.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5号)6.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7.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令2001年第9号)8。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令2001年第12号)9.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2年第18号)10。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3年第29号)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4年第11号)1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1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14。

机电产品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15。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5年第27号)16.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5年第36号)1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18.《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7年第56号)19.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7]3419号)20。

汶川地震灾后四川旅游业恢复重建规划的基本思想

汶川地震灾后四川旅游业恢复重建规划的基本思想
其 是九环 线几乎 全部 中断 , 无法进 入 九寨沟 、 黄龙景
区。
生产 能力 的损失 , 包 括 消费需 求 的损失 。5 1 也 ・2地 震对 四川 省旅 游业 的破 坏 是 巨大 的 , 了造成 灾 区 除 旅游 资源 的大量 破坏 , 主要 是 对旅 游 业 生产 能力 更 的重 创 , 不仅 造成 灾 区旅 游 基 础设 施 和服 务设 施 的
破 坏 , 区旅 游 生 产 能 力 和旅 游 消 费 需 求遭 受 重创 , 有 的 生产 力 受损 , 有 旅 游 产 业 结 构 被破 坏 。 因此 , 必 要 站 在 生 产 力 灾 原 原 有
布 局 和旅 游产 业 结构 调 整 的 角 度 重 新 审视 灾后 四 川旅 游 业 的 恢 复 重 建 问 题 。 从 空 间 布 局 、 业 调 整 、 目建 设 、 场 营销 等 产 项 市
毁灭 性破坏 , 导致 灾 区 和 四川 省旅 游 市 场 消 费几 也 乎 为零 , 至影 响 了全 国旅游 市场 。 乃 地震 灾 害 给 四 川 旅 游 业 造 成 的 直 接 损 失 为
四川 省旅游 市 场 消 费需 求 大 幅下 降 , 游 生产 旅 停 滞 。全 省旅行 社 遭 遇大 规 模 退 团 , 大 多 数旅 行 绝
狨囊粤 旋 蕙 )6一 O6 0 10 —3 6 (08o O 0 — 6 )
汶 川地 震 灾 后 四川旅 游 业 恢 复重 建 规 划 的 基本 思 想 *
杨 振 之 叶 红
(. 1 四川 大学 中 国休 闲与旅 游研究 中心 , 四川 成都 ,104 2 西南 财经 大学 , 606 ;. 四川成 都 ,104 60 7 )
【 要 】 ・2汶川 大地 震 , 四川 旅 游 业 产 生 了 巨大 的 影 响 。 地 震 造 成 了处 于龙 门 山 断裂 带 上 的 众 多旅 游 景 区遭 受 严 重 破 坏 。 摘 51 对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7•【字号】川办发[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8]31号二○○八年七月十七日)“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官兵紧急行动,数万名医疗卫生防疫人员及时赶赴灾区,全面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目前,灾区大规模集中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基本结束,卫生防疫工作已全面展开,没有发生聚集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抗震救灾取得阶段性重大胜利。

但是,灾区的医疗卫生防疫形势仍然严峻,卫生环境遭受严重破坏,公共卫生设施严重不足,食品和饮用水安全隐患突出,特别是夏季高温容易导致传染病流行;一些重症伤员需要较长时间治疗,大批出院人员需要妥善安置,大批伤员需要康复治疗,部分残疾伤员需要装配辅助器具;医疗卫生基础设施损坏严重,一些地方卫生人员伤亡较多,医疗卫生服务不能满足群众需要;一些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医疗支付能力普遍较弱。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地震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的紧迫性和艰巨性,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把医疗卫生防疫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强化政府责任,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部门协作,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地震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8〕54号),现就做好地震灾区下一阶段医疗卫生防疫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做好重症伤员的医疗、康复和安置工作(一)加强对重症伤员医疗救治。

卫生部门要继续加强对重症伤员医疗救治的组织和指导,最大限度地提高治疗效果,降低死亡率和致残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成都市避难场所(地)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成都市避难场所(地)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9•【字号】成办函[2010]162号•【施行日期】2010.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成都市避难场所(地)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10〕162号)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民政局关于《成都市避难场所(地)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九日成都市避难场所(地)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市民政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防灾减灾专项规划的通知》(发改厅〔2008〕2952号)、省民政厅等5部门《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防灾减灾专项规划避难场所建设的指导意见》(川民发〔2009〕220号)精神,按照市发改委《关于印发〈成都市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项目实施计划(中期调整本)〉的通知》(成发改项目〔2009〕1213号)要求,为切实推进我市避难场所(地)项目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成都市避难场所(地)项目建设任务。

二、资金来源及使用原则项目总投资16131万元,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依据避难场所建设设施设备配置要求,按照缺项补项,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原则使用。

三、建设标准具体建设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

四、项目选址确定塔子山公园等35个场所为成都市避难场所(地)项目建设选址点位[详见成都市避难场所(地)项目建设选址一览表]。

五、项目实施主管部门项目实施主管部门为市民政局。

六、项目建设业主项目建设业主为市工程咨询公司。

七、实施步骤(一)2010年7月底前完成项目选址、立项、点位设计方案等工作。

汶川地震灾后旅游业恢复重建经验浅析

汶川地震灾后旅游业恢复重建经验浅析进入21世纪以来,四川旅游业一路高歌猛进,连续多年保持着20%以上的高增长率。

然而,震惊世界的“5·12”汶川特大地震却给快速发展中的四川旅游带来沉重打击,成都、德阳、绵阳、广元、阿坝、雅安等旅游资源富集区域内的极重灾区县的交通基础设施、景区景点和旅游配套设施遭到严重破坏,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间传统技艺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

这使得很多关注四川旅游业的人士心存疑问:四川旅游恢复元气究竟需要多长时间?5年,10年,抑或更久?一汶川地震灾后四川旅游的主要成就面对震后旅游业基础设施严重损毁、产业功能几近瘫痪、客源市场陷于停滞等不利局面,面对旅游业恢复重建资金短缺、物资匮乏、百废待兴等巨大挑战,在中央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顽强的四川人用高昂的斗志投身于困难重重的恢复重建工程,他们化悲伤为滚滚动力,在社会各界的支援下,用自己的行动谱写了四川旅游业恢复重建的伟大进程,创造出令世人惊奇的恢复重建速度与成果。

2009年,四川实现旅游总收入1472.48亿元,在地震第二年就整体超过了震前水平;2010年,四川旅游持续恢复振兴,在“三年重建任务两年基本完成”的时候,旅游总收入达1886.09亿元;2011年,重建任务全面完成后,旅游总收入历史性达到2449.15亿元,同比增长29.9%;2012年上半年更高达1619.1亿元,全年有望实现新的突破。

奇迹远不止旅游总收入的提高。

地震发生以来,四川立足科学发展观,通过大力发展旅游业,使受灾地区民生得到明显改善,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全面上档升级,城市形象和综合竞争力有了显著提升,文化旅游的融合发展也使传统文化得到了更好的保护和传承。

二汶川地震灾后四川旅游业恢复重建经验(一)先导地位的确立至关重要旅游产业重新定位是恢复重建决策中的关键环节。

由于旅游业在灾前就是四川省的支柱产业,旅游产业的恢复对于带动其他产业的恢复发展具有重要的先导作用。

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6.11•【文号】国土资发[2008]119号•【施行日期】2008.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19号)四川、陕西、甘肃省国土资源厅,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四川汶川发生地震以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全力抗震救灾的指示,运用遥感等高科技手段监测,调集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队伍,深入灾区应急排查地质灾害隐患,为抗震救灾抢险、防范和避让次生地质灾害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最近,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明确,地震灾区的恢复和重建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抗震救灾的主要任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发挥部门优势和专业优势,在继续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的同时,全力做好灾区恢复和重建的支持保障工作。

为此,特提出如下政策措施:一、加强地质灾害排查与监测,为编制防灾减灾规划提供依据(一)尽快完成地质灾害隐患应急排查评估。

灾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部统筹安排和有关省份支持下利用已有地质灾害普查成果,结合最新遥感资料,加快对灾区新发生和存在隐患的滑坡、崩塌、巨大滚石和泥石流进行应急排查,特别是查明城镇、乡村,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点、救援人员驻地,交通干线、主要河流、基础设施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开展危险性评估,及时报告同级政府组织防灾避险。

应急排查评估工作要在6月15日前完成,以县为单位形成排查评估图、报告和表格,及时提交准确可靠的专业评估意见,为相关部委和省市人民政府按期完成灾后重建规划编制任务提供依据。

(二)恢复和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依据地质灾害隐患应急排查评估结果,在灾区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尽快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机制,立即恢复和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加强监测点建设,提高对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警能力。

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样本

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编制依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国务院526号令)《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发[ ]22号)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 国发[ ]31号)编制单位:国土资源部四川省人民政府甘肃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与单位: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中国地质调查局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目录第一章基本情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灾前土地利用现状.....................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土地受灾情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灾后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土地利用安全性评价.......................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地质灾害易发性分区...................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重建分区.............................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土地利用安全性分区...................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指导原则与目标...........................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指导思想和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基本目标.............................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重建用地规模和布局安排...................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总体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临时用地.............................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城镇用地.............................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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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法规名称】 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项目实施再评
估的紧急通知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办发电[2010]65号
【颁布时间】 2010-09-07
【实施时间】 2010-09-07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项目实施再评估的
紧急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按照温家宝总理最近来川视察重要讲话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
防灾避灾工作有关要求,省政府决定对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项目实施再评
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再评估的范围和内容
再评估的范围:纳入《国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四川省汶
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项目实施计划(中期调整本)》(川发改投资〔2009〕1225
号),并且受今年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影响或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灾后恢复
重建项目。

再评估的内容:对再评估范围内项目选址的科学性、安全性和建设条件发生
重大变化进行再次评估论证。

二、再评估的依据
(一)有权鉴定机构的灾害损失评估、受损房屋鉴定报告,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以及国土资源、水利、林业等省直有关部门专项防治规划。
(二)地震灾后重建条例、国家和省有关灾害治理和灾后重建的规范性法律、
法规、政策文件。

三、再评估的原则
本次规划项目再评估,必须坚持“三避让”原则,即项目选址必须避让地震
断裂带、必须避让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生区域、必须避让行洪通道。项目选址
和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实施再评估后,需调整的应及时调整,但要坚持中央和
省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地方包干资金总规模不改变。

四、再评估的程序和进度安排
灾区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是地方规划内项目再评估的责任主体,省直有关
部门是省直管项目再评估的责任主体。

(一)灾区市(州)、县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再评估工作要求,组织专业技
术力量对需再评估的项目选址等进行逐项复查审核,在此基础上形成再评估的情
况汇报及项目选址科学性、安全性审核意见,并于9月25日前正式报省发展改
革委及省直有关部门。

(二)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省工程咨询研究院在地方和省直部门提出复查审核
情况报告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和有关技术人员开展现场踏勘和评估论证,并于
10月20日前形成《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项目再评估报告》(以下
简称再评估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林
业厅以及省地震局等省直有关部门组成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项目再评估
专家委员会,对《再评估报告》进行专家评审,依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并汇总
审核形成《项目调整建议》。修改完善后的《再评估报告》和《项目调整建议》
于10月30日前报省政府。

省内其余市(州),其纳入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相应规划的项目,比照上述
要求和办法,由有关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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