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暂估价条款解
建筑工程合同暂估价

建筑工程合同暂估价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暂估价。
在建筑工程合同中,暂估价是指对那些在招标阶段难以准确定价的工程量或材料设备,按照经验和市场情况预先估算的价格。
它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需要在后续的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我们来具体看一份建筑工程合同暂估价范本的构成:一、暂估价条款的开头部分此部分通常包括对暂估价的定义、目的和适用范围的描述。
例如,可以说明该暂估价是在不具备完整施工图纸或者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根据行业标准和历史数据所做出的初步估算。
二、暂估价的具体内容在这一部分,详细列出各项工程或材料的暂估价格。
这些价格应当基于当前市场行情,并考虑到潜在的风险和变数。
同时,需要指明这些价格的有效期限,以及如果超出这个期限,价格如何调整。
三、价格调整机制由于暂估价存在不确定性,合同中应明确价格调整的具体条件和计算方法。
这可能包括原材料价格变动、劳动力成本变化等因素。
调整机制应当公平合理,确保任何价格变动都能得到及时和适当的反映。
四、变更订单在实施过程中,如果出现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情况,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变更订单流程。
这一流程应涵盖变更申请、审批、执行及价格调整等步骤。
五、结算方式详细说明暂估价的结算方式和时间点。
比如,可以规定在项目完成后的特定时间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最终结算,并清算所有价格差额。
六、争议解决合同应该包含争议解决的条款。
如果双方对于暂估价的调整有异议,应当提前约定好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通过上述内容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合理的建筑工程合同暂估价范本不仅涉及到价格的预估,还包括了价格调整、变更管理、结算方式以及争议解决等多个方面。
这样的范本有助于双方在项目初期就建立清晰的预期,减少未来因价格问题产生的争议,从而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双方的利益。
施工合同暂估价更改

施工合同暂估价更改一、前言在我国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施工合同暂估价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暂估价是指在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中,对于尚未确定具体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由发包人按照一定的方式暂时估算出的价格。
随着工程建设的推进,可能会出现暂估价需要更改的情况。
本文将对施工合同暂估价更改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施工合同暂估价更改的原因1. 市场价格波动:工程建设周期较长,市场价格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原材料价格、人工费用等,导致暂估价与实际价格存在较大差异。
2. 设计变更: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不合理、功能需求变化等原因,可能导致工程量增减、材料品种或规格变更,进而影响暂估价。
3. 政策法规变化: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政策法规的变化,如招投标政策、税费政策等,使得原暂估价需要进行调整。
4. 合同约定: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能约定了暂估价调整的条件和方式,如工程进度、价格波动幅度等。
三、施工合同暂估价更改的程序1. 提出更改申请:当发生暂估价需要更改的情况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更改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 协商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就暂估价更改事宜进行协商,确认更改的原因、范围和金额等。
3. 编制调整方案:承包人根据协商结果,编制暂估价调整方案,包括更改后的价格、工程量、材料品种等。
4. 报批手续:将调整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审批。
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同意调整方案的,双方签字确认。
5. 调整合同价款:根据确认的调整方案,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如涉及追加投资,需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6. 记录归档:将暂估价更改的相关资料归档,以备日后查询。
四、施工合同暂估价更改的风险控制1. 明确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暂估价更改的条件、程序和责任划分,降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
2. 加强合同管理: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3. 完善审批程序:对于暂估价更改申请,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完成审批,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暂定金额与暂估价详解

暂列金额是造价工程师考试教材09版最新提出的概念,属于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其他项目费的组成部分。
它是指包括在合同中,供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或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或提供不可预料事件之费用的一项金额。
暂列金额是业主方的备用金,这是由业主的咨询工程师事先确定并填入招标文件中的金额。
一般是工程价的百分之四左右。
暂列金额在本规范2.0.6已经定义是招标人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中的一笔款项。
不管采用何种合同形式,其理想的标准是,一份合同的价格就是其最终的竣工结算价格,或者至少两者应尽可能接近,我国规定对政府投资工程实行概算管理,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设计概算是工程投资控制的刚性指标,即使商业性开发项目也有成本的预先控制问题,否则无法相对准确预测投资的收益和科学合理地进行投资控制,而工程建设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工程的设计需要根据工程进展不断地进行优化和调整,业主需求可能会随工程建设进展出现变化,工程建设过程还会存在其他一些不能预见、不能确定的因素。
消化这些因素必然会影响合同价格的调整,暂列金额正是因应这类不可避免的价格调整而设立,以便达到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目标。
暂估价是指招标阶段直至签订合同协议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要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暂估价类似于FIDIC合同条款中的Prime Cost Items,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无法确定价格。
暂估价数量和拟用项目应当结合“工程量清单”的“暂估价表”予以补充说明。
为方便合同管理,需要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的暂估价应只是材料费,以方便投标人组价。
专业工程的暂估价一般应是综合暂估价,应当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取费。
总承包招标时,专业工程设计深度往往是不够的,一般需要交由专业设计人设计,国际上,出于提高可建造性考虑,一般由专业承包人负责设计,以发挥其专业技能和专业施工经验的优势。
总价合同的专业工程暂估价

总价合同的专业工程暂估价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暂估价。
在总价合同中,暂估价是指那些在合同签订时无法准确估计的工作量或者材料成本。
这些价格通常是基于初步设计、市场情况或者是历史数据来估算的。
由于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设计变更、市场价格波动等情况,因此暂估价的存在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一种风险管理的手段。
我们来看一个专业工程暂估价的范本:总价合同 - 专业工程暂估价条款1. 暂估价的定义暂估价指在本合同中,因工程量不确定、材料价格波动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而在合同签订时暂时估算的工程款项。
2. 暂估价的确定暂估价应由甲方(业主)和乙方(承包商)共同协商确定,并明确列出每一项暂估价的具体金额、估算依据和可能的变动范围。
3. 暂估价的管理乙方应建立专门的暂估价管理账户,所有暂估价的使用必须经过甲方书面同意。
任何超出暂估价预算的支出,需甲乙双方重新协商后决定。
4. 暂估价的调整若实际工程量或材料价格与暂估价有显著差异时,甲乙双方应及时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暂估价应在下一次支付申请中体现,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5. 暂估价的结算工程完工后,乙方应提交完整的暂估价使用报告。
甲乙双方应根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和材料成本,对暂估价进行最终结算。
6. 争议解决对于暂估价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按照本合同争议解决条款进行处理。
7. 其他事项本暂估价条款是总价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任何修改或补充均需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通过上述范本,我们可以看到,专业工程的暂估价不仅仅是一个数字游戏,它涉及到合同的透明度、成本的可控性以及双方的合作精神。
在实际操作中,业主和承包商都应该本着公正客观的原则,合理设定和管理暂估价,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和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工程合同中暂估价结算办法

工程合同中暂估价结算办法一、总则1. 为规范工程项目中的暂估价结算行为,保障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共同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特制定本结算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本合同项下所有涉及暂估价的结算活动。
二、暂估价的定义与范围1. 暂估价指在工程合同签订时,因无法准确计算而预先估算的工程量或材料设备价格。
2. 暂估价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特殊工艺项目、未确定的变更工程、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材料等。
三、暂估价的调整原则1. 暂估价的调整应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和市场价格为依据,确保结算价格的合理性与公正性。
2. 任何暂估价的调整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四、结算程序1. 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及时记录并报告实际发生的暂估价相关事项。
2. 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报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进行核实,并提出书面意见。
3. 双方应基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市场调研结果,协商确定最终的暂估价金额。
4. 若协商不成,可依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
五、价格调整方法1. 对于工程量的增减,应根据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进行调整。
2. 对于材料价格波动,可参照行业内公认的价格指数或权威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
3. 特殊情况下的价格调整,应充分考虑市场供需关系、原材料成本变化等因素,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决定。
六、文件与资料管理1. 双方应妥善保管与暂估价相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包括合同文本、变更协议、市场价格信息等。
2. 任何关于暂估价调整的决定都应有相应的书面文件作为凭证。
七、其他事项1. 本结算办法的解释权归合同双方共同拥有。
2. 若本结算办法与合同其他条款发生冲突,以合同其他条款为准。
八、附则1. 本结算办法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结算办法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暂估价的详细解释

暂估价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由于暂估价为《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新增术语,发包人与承包人在采用之前的标准(或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之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一些争议和纠纷。
因适用暂估价的主动权和决定权在发包人,发包人可以利用有关暂估价的规定,在合同中将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以暂估价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及时根据合同中所约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适用暂估价的实际价格,如此可以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由来和解析暂估价是《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新增术语,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以下简称“通用条款”)1.1.5.5目的规定,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根据1.1.5.1目的规定,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
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发布试行之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8年7月9日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也增加了关于“暂估价”的相关规定,但其中仅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项,而不包括工程设备暂估价。
通用条款15.8款中规定了不同情形下适用暂估价的各种对象(包括材料、工程设备[1]或专业工程,下同)的价格的确定及合同价格的调整:1、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按通用条款5.1款(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即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暂列金额、暂估价、暂定金额详细解释

暂列金额,暂估价,暂定金额的详细解释暂定金额是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数额的一笔资金,标明用于工程施工,或供应货物与材料,或提供服务,或以应付意外情况。
此金额在施工过程中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变化.故称为暂定,亦称待定金额或备用金.暂估价ﻫ简介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由于暂估价为《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新增术语,发包人与承包人在采用之前的标准(或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之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一些争议和纠纷。
因适用暂估价的主动权和决定权在发包人,发包人可以利用有关暂估价的规定,在合同中将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以暂估价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及时根据合同中所约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适用暂估价的实际价格,如此可以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由来和解析ﻫ暂估价是《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新增术语,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以下简称“通用条款”)1。
1。
5.5目的规定,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根据1.1。
5.1目的规定,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发布试行之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8年7月9日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也增加了关于“暂估价"的相关规定,但其中仅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项,而不包括工程设备暂估价。
通用条款15.8款中规定了不同情形下适用暂估价的各种对象(包括材料、工程设备[1]或专业工程,下同)的价格的确定及合同价格的调整:1、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建工律评231】施工合同中的暂列金额与暂估价,你清楚吗?

【建⼯律评231】施⼯合同中的暂列⾦额与暂估价,你清楚吗?⼀、暂列⾦额[1],根据住建部《建设⼯程⼯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2.0.18项的定义,是指招标⼈在⼯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笔款项。
⽤于⼯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中可能发⽣的⼯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
住建部、国家⼯商总局制定的《建设⼯程施⼯合同⽰范⽂本(GF —2017—0201)》(以下简称《2017版施⼯合同⽰范⽂本》)通⽤合同条款第1.1.5.5 ⽬对暂列⾦额的定义基本相同,是指发包⼈在⼯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笔款项,⽤于⼯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中可能发⽣的⼯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
1、暂列⾦额是在招投标或签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预备性⽀出,性质上属于招标⼈或发包⼈的备⽤⾦,功能在于⽀付施⼯中发⽣的不可预见的⽀出以及合同价款调整、索赔等款项。
根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9条“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暂列⾦额可以⽤来⽀付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法律法规变化、⼯程变更、项⽬特征不符、⼯程量清单缺项、⼯程量偏差、计⽇⼯、物价变化、暂估价、不可抗⼒、提前竣⼯(赶⼯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现场签证。
质⾔之,暂列⾦额可⽤于⽀付施⼯合同因任何变化⽽产⽣的费⽤。
值得注意的是,前述暂列⾦额⽀付范围中包括的“暂估价”,是指暂估价调整部分的价款,不是指暂估价本⾝。
例如,施⼯合同中对消防⼯程的暂估价为100万元,后经招标确定的消防⼯程的中标价格为120万元,则可⽤暂列⾦额⽀付该消防⼯程在原暂估价100万元基础上增加的20万元,原消防⼯程暂估价100万元已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需使⽤暂列⾦额⽀付该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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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施工合同暂估价条款解篇一:20XX版施工合同暂估价条款之解读20XX版施工合同暂估价条款之解读□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魏飞一、暂估价定义在发改委等九部委的56号令中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XX年版)》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最早出现了暂估价的概念,即其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词语定义第1.1.5.5款规定:“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与之相对应,自20XX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XX)中也增加了关于暂估价的相关规定,即其中的规范术语第2.0.7款规定:“暂估价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但其中仅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项,而不包括工程设备暂估价。
而根据20XX年7月1日起开始使用的《20XX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20XX版施工合同”)第10.7款规定: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工作的金额。
二、目前暂估价的应用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暂估价项目的内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缺少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理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导致暂估价定价过程中存在规避招标及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
如暂估材料单价部分,若为乙供时,往往缺少合理规范的价格招标或价格认定的方式、程序等,往往由招标方单方面定价,定价过程又过于随意,价格过高时易造成招标方的损失,增加工程结算时的难度,价格过低时施工企业会拒绝采购,从而增加工程建设管理的难度;如专业分包工程相关合同的规范签订也容易受到忽视,缺少包括招标人、总承包人及分包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分包工程的范围、分包工程的变更,分包工程定价方式、分包工程的价款与支付等方面内容的约定,均易造成工程结算中的纠纷隐患。
(二)部分招标人出于规避招标市场等的目的,在工程招投标阶段把这部分工程列入专业工程暂估价,并计入工程总造价,而在工程建设阶段时,重新将这部分工程从总造价中扣除,另行招投标,此种形式往往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同时又涉及到原合同价款的结算调整问题、专业工程的合同签订主体问题(部分工程招标方往往又会要求总承包方和分包商签订合同)以及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和支付问题,最终在工程总包管理和结算时形成一片乱局。
三、20XX版施工合同中的应对措施对于暂估价运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20XX版施工合同第10.7款提供了解决之道。
(一)明确规定:“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二)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也可以选择第2种方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
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三)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
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具体事项。
四、暂估价条款之解读笔者认为,从20XX版施工合同暂估价条款的安排上可以看出,制定者有以下倾向意见:(一)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确定中标人后并由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签订暂估价合同。
这是制定者建议的优选方案。
虽然实践当中,双方也可以选择第2种方式,但是这种做法易导致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之间的责权利划分不清,并不利于合同履行。
恰当的做法应当是仍由承包人组织招标并与供应商或分包人签订暂估价合同。
原因在于:一是属于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采购主体当然是总承包人;二是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主体是一元化的,均归于总承包人;三是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承诺机理,如果招标人作为招标主体一方发出要约邀请,势必要作为合同的主体与中标人签约。
因此,为了避免出现两方作为共同招标人、一方作为合同主体的法律难题,招标主体仍应是施工总承包人,建设项目招标人参与的所谓共同招标可以通过恰当的途径体现建设项目招标人对这类招标组织的参与、决策和控制,实践中能够约束总承包人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合同约定的相关程序。
(二)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示范文本给出的第一选择是:承包人自行确定供应商或分包人,但合同签订之前应向监理申请并获得发包人批准。
发包人有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确定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权利。
双方也可约定按照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确定流程进行。
(三)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自行实施。
以上安排主要目的均在于合理分配发包人、承包人权利义务,充分保障承包人的总包管理权利,避免发包人利用暂估价之名行另行发包或指定分包之实,给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总包管理带来困难。
篇二:浅谈20XX版施工合同对解决暂估价项目招标等争议问题的作用浅谈20XX版施工合同对解决暂估价项目招标等争议问题的作用20XX-01-0920XX年7月1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20XX—0201)(以下简称“20XX版施工合同”)正式施行。
20XX版施工合同调整完善了合同结构体系;完善了合同价格类型,增加了暂估价规定;更加注重对发包人、承包人市场行为的引导、规范和权益平衡;加强了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其他文本的衔接,保证合同的适用性;增加了双向担保、合理调价、缺陷责任期、工程系列保险、索赔期限、双倍赔偿、争议评审等八项新制度。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暂估价项目招标及施工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等的争议问题,来简要分析20XX版施工合同对于解决这些争议问题所起到的作用。
一、建设工程暂估价项目招标及发承包双方合同权利义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暂估价项目招标近年来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招标主体和形式不合理,可操作性差,执行标准不一,实施过程中出现较大争议。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XX年七部委27号令)中首次提出暂估价这一名词,并规定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畴,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即共同招标。
实践证明,共同招标的实施存在操作层面上的缺陷。
招标人和总承包中标人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具有狭义层面上相互对立的经济目标,不宜由招标人与总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方。
从选择中标人的目标或原则出发,招标人更倾向于选择质优的材料或实力较强的专业承包人。
而总承包商在产品或专业资质能够满足项目要求的情况下,更关注产品或专业服务的价格因素,两者之间的矛盾成为暂估价模式在实践中的缺陷。
例如,总承包人为民营企业的暂估价项目到底应采用哪一种招标方式,对其缺乏统一认识和规定,个别项目存在通过“打擦边球”来规避招标或虚拟招标的现象。
二是项目设置随意。
有些项目暂估价设置比重过大,占总价的比例过高,或将价格确定很明确的材料也设置为暂估价,导致工程招标时投标报价的竞争范围缩小。
个别项目存在以设置暂估价为名肢解工程规避招标,暗箱操作。
特别是必须招标的项目,增大了发包人的风险和招标成本,造成后期变更数量过多,金额过大,影响到后期合同的管理和工程的结算与审计。
三是暂估价项目的内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缺少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如暂估材料单价部分,若为乙供时,往往缺少合理规范的价格招标或价格认定的方式、程序等。
由招标方单方面定价,定价过程若过于随意,价格过高时易造成招标方的损失,增加工程结算的难度,价格过低时施工企业会拒绝采购,从而增加工程建设管理的难度。
如专业分包工程相关合同的规范签订也容易被人忽视,缺少包括招标人、总承包人及分包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分包工程的范围、分包工程的变更,分包工程定价方式、分包工程的价款与支付等方面内容的约定,均易在工程结算中产生纠纷。
四是合同条款严重缺失,管理不规范。
在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总承包单位的过程中,对所涉及的暂估价项目的数量、金额及后期发包、采购、结算方式,特别是在暂估价项目的招标采购中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不合理、不合法,导致暂估价项目在实施的过程中产生争议,影响了工程项目的建设工期和质量。
(二)发、承包双方订立的施工合同风险承担范围不明确,权利义务不对等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以及国际惯例,一般认为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应由投标人完全承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变化的风险应由招标人完全承担,双方应有限承担的风险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涨跌、施工机械租赁费涨跌所带来的风险等,应由招、投标双方合理分担。
但实际情况是,由于合同结构和内容设置上存在条款粗放,可操作性差,权利、义务设置及风险分配不明确等问题,招标人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将一切风险全部由投标人承担。
投标文件中的综合单价被视为绝对固定单价,在任何情况中均不得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