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 (2011) 13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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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住建委130号文

解读北京住建委130号文
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 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 带责任。 •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
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解读
上述规定明确:总承包单位对工程的所有安全、质量负责,不
因分包和供应商是否为甲指而发生任何改变,但如果总承包单位能够
解读
禁止甲指分包,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
设备禁止甲供材,否则造成质量缺陷和安全事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责任。
(三)暂估价和暂估项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30%
第十条:建设工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暂估价和暂估项目应
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应当反映市场
价格水平。合计金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不得超过30%。 • 招标文件中暂估价和暂定项目的合计金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 超过30%的,视为该工程不具备招标条件。市和区(县)建设主 管部门对其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应当要求招标人在工程具备招标 条件后再进行招标发包。 • 列为暂估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采购以及暂定项 目满足招标规模的,应当依法招标发包。
例》处理。
解读
上述规定的意义旨在禁止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期,需要压缩定额
工期的,必须满足如下三个步骤,否则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以20万-50万的罚款。 • 确需调整工期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门论证和审定; • 建设单位要求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显示 因此增加的费用,且不得压缩超过定额工期的30%;
材料设备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分包合同未按规定备案、外施劳务 单位未在建委外管处备案、挪用安全文明措施费的行为。将对上述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2011年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宣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2011年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宣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2011年北京市工程建
设标准宣贯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建发[2011]13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3.30
【实施日期】2011.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2011年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宣贯计划的通知
(京建发〔2011〕133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宣贯工作,使广大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及时掌握和使用新发布的标准规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拟对2011年拟发布实施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部分行业标准开展宣贯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担单位应负责组织编制宣贯材料、配备授课师资,确保宣贯质量。

对于有强制性条文的标准,应加大宣贯力度,可结合标准内容开展研讨会、技术交流、现场观摩等多种形式,注重宣贯实际效果。

二、宣贯标准项目及承担单位见附件,具体宣贯通知可登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网站
()查阅。

标准宣贯不收取听课费用,有关单位和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

三、联系人及电话。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1.11
•【字号】京建法[2013]18号
•【施行日期】2013.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京建法〔2013〕18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我委对2012年12月31日前由我委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我委共清理655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决定保留580件,决定废止75件,具体文件名称见附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1月11日附件1。

工程验收依据和程序

工程验收依据和程序

工程验收依据和程序一、对设计图纸要求: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0-—05-—25(建委【2000】41号文),设计图中必须由图纸审查机构审核通过,方可使用。

设计单位要出具项目负责人、图纸绘制人、审核人等人员签字、认可,并加盖设计单位红章和设计师资格印章。

工程开工前,要及时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工作,出具各方参加单位人员签字的会审记录。

开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工地第一次会议:向工程参建单位代表相互介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授权。

监理单位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理交底工作。

施工单位上报相关开工前资料:1、施工单位企业资质;项目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资质;项目经理资质和单位法人委托书。

2、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

3、工程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及周进度计划。

4、施工单位上报工程开工报审表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地质勘察报告;工程测绘成果通知单等相关文件,进行工程定位测量工作。

施工单位的测量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所用测量仪器必须通过年检合格。

经监理验收合格后,形成(工程定位测量记录表C3--1).经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定位验收通过、合格、认可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工序;根据设计要求需要护坡、防护时,按方案执行;超过规定深度的基坑必须进行专家论证。

基槽开挖前或开挖后应做土壤氡浓度检验,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环境监测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报告。

基槽开挖到设计标高时,进行基槽验线工作,经监理验收合格后,再进行下道工序。

(需要地基处理、加固时,必须对其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出具地基承载力实验报告;需要时,出具钎探记录)。

并形成(基槽平面及标高实测记录表C3--2)。

地基验槽工作参加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地勘单位。

并形成地基验槽记录(地基验槽记录表C5—-—3)。

各参加单位负责人签认。

待地基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基础施工工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二:合同协议书之合同工期(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二:合同协议书之合同工期(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二:合同协议书之合同工期(第二条)王冠华一、新旧合同条文对照GF-2013-0201 GF-1999-020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__年__月__日。

计划竣工日期:__年__月__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__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第一部分协议书……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__。

竣工日期: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天。

较之于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在“合同工期”中,《示范文本》主要修改如下:1.将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之“开工日期”修改为“计划开工日期”;2.将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之“竣工日期”修改为“计划竣工日期”;;3.在“工期总日历天数”后,增加“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的规定。

二、解读合同工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不可少的内容,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的履行期间。

实践中,通常存在要求工期、定额工期等称谓,在界定上,合同工期较之于该等工期是有所区别的。

所谓要求工期,是指建设单位在其许可的合理条件下确定的完成建设工程的时间。

而定额工期,则是指依据国家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技术、安全操作规程,按照正常施工条件、常用施工方法、合理劳动组织及平均施工技术装备程度和管理水平,并结合当前常见结构及规模建筑安装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验收之日止的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不包括三通一平、打试验桩、地下障碍物处理、基础施工前的降水和基坑支护时间、竣工文件编制所需的时间。

2016年7月2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建标[2016]161号),该定额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建筑工程何时应划分标段

建筑工程何时应划分标段

篇一:工程招标内容范围和标段划分工程招标内容范围和标段划分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施工内容和范围,并根据项目的特点合理划分标段。

①工程招标内容范围。

包括工程施工现场准备、土木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等。

A.工程施工现场准备。

指工程建设必须具备的现场施工条件,包括通路、通水、通电、通信,乃至通气、通热,以及施工场地平整,各种施工和生活设施的建设等;B.土木建筑工程。

是指房屋、市政、交通、水利水电、铁路等永久性的土木建筑工程,包括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工程,装饰工程、道路工程、构筑物工程等;C.设备安装工程。

包括机械、化工、冶金、电气、自动化仪表、给排水等通用和专用设备和管线安装,计算机网络、通信、消防、声像系统以及检测、监控系统的安装等。

工程施工招标内容、范围应正确描述工程施工范围、数量、工作内容、施工边界条件等。

其中,施工的边界条件包括地理边界条件以及与周边工程承包人的工作分工、衔接、协调配合等内容。

②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划分。

工程施工招标应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承包模式、工程设计进度、工程施工组织规划和各种外部条件、工程进度和工期要求、各单项工程之间的技术管理关联性以及投标竞争状况等因素,综合分析研究划分标段,并结合标段的技术管理特点和要求设置投标人的资格能力条件标准,以及投标人可以选择投标标段的空间。

招标标段划分主要考虑以下相关因素:A.法律法规。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规模标准和标段划分作了明确规定,这是确定工程招标范围和划分标段的法律依据,招标人应依法、合理地确定项目招标内容及标段规模,不得通过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

B.工程承包管理模式。

工程承包模式采用总承包合同与多个平行承包合同对标段划分的要求有很大差别。

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人期望把工程施工的大部分工作都交给总承包人,并且希望有实力的总承包人投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1(000)011【摘要】京建发[2011]130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总页数】4页(P70-7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84【相关文献】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J], ;;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J],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设计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设计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的通知 [J],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监理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的通知 [J],5.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20〕10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11〕130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深入治理当前比较突出的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指定分包单位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厂、供应商,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等问题,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

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当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单位,将其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单位工程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

二、对单位工程中部分专业性较强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与总承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自行发包单位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工期延误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现场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

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四、依法招标的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后,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再行订立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视同虚假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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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深入治理当前比较突出的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指定分包单位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厂、供应商,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等问题,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

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当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单位,将其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单位工程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

二、对单位工程中部分专业性较强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与总承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自行发包单位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工期延误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现场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

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四、依法招标的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后,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再行订立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视同虚假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处罚。

五、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市现行的工期定额及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定额工期。

确需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门论证和审定。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费用,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30%。

超过30%的,视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理。

六、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预算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单独列支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并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予以明确。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七、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

因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单位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八、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应当由施工单位采购。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因建设单位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或直接采购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要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因施工单位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施工承包单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九、除小型机具和辅料之外,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将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处罚;因上述行为导致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争议,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由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十、建设工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将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设为暂估价,或将暂时不能确定金额的专业工程设为暂定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暂估价和暂定项目应当反映市场价格水平。

暂估价和暂定项目的合计金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不得超过30%。

招标文件中暂估价和暂定项目的合计金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30%的,视为该工程不具备招标条件。

市和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对其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应当要求招标人在工程具备招标条件后再进行招标发包。

列为暂估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采购以及暂定项目满足招标规模的,应当依法招标发包。

十一、建设工程设计中已经明确要求,且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发布市场价格信息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已经进行认价或限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将其列为暂估价。

十二、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有关转包工程的规定处罚:
(一)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中载明的单位与本单位不符,且与本单位无社会保险关系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其承包范围内专业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分别为两个独立法人单位的;
(四)工程主体结构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以及设备由该工程的专业分包单位负责购买的。

十三、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后,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肢解发包工程的;
(二)指定分包单位、生产厂或供应商的;
(三)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四)非因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原因,不及时确认相应的工程变更价款,或者确认的工程变更价款未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的;
(五)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
(六)将工程发包给未办理进京备案手续的外省市建筑企业的;
(七)直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或个人的;
(八)任意压缩定额工期的;
(九)未按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十四、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并向社会公示的同时,责令整改,整改期限内暂停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程;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同时可以限制其网上签约手续:
(一)在备案的施工合同外,又与承包单位订立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
(二)指定分包单位或生产厂、供应商,或直接采购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事故或施工安全事故的;
(三)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十五、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后,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未取得建设单位书面认可并报市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更换合同中约定的项目经理的;
(二)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三)派驻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各岗位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各专业施工员、质检员、试验管理员、材料员、造价员、测量员、劳动力管理员),未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岗位证书的;
(四)分包工程的,未依法订立分包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或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
(六)将劳务作业发包给未办理进京备案手续的外省市建筑劳务企业的;
(七)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挪作他用的。

十六、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处罚并向社会公示的同时,责令整改,整改期限内限制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属于外省市企业的,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转包工程的;
(二)违法分包工程的;
(三)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工程质量事故或施工安全事故的;
(四)因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原因,造成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五)在备案的施工合同外,又与发包单位订立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

十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各有关监管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严格查处肢解发包、指定分包、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根据属地管理
的原则,切实履行起本辖区内建筑市场秩序监管的职责,规范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活动。

市区两级建委要协同配合,形成执法合力,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

十八、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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