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定额(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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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劳动定额各类人员配备定额

环境卫生劳动定额各类人员配备定额

环境卫生劳动定额各类人员配备定额
一、人员比例标准
1、人员分类
环卫作业单位的人员按照生产人员(作业人员)、管理和服务人员、其他人员划分为三类。

2、人员比例确定原则
各类人员的比例是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04]33号文件精神及全省环卫同行业先进、合理、可行的水平确定的。

3、各作业单位各类人员比例标准
3.1 道路清扫保洁作业单位各类人员比例标准
表1—45
3.2 清扫、清运合一作业单位各类人员比例标准
表1—46
3.3 垃圾清运、粪便清掏运输作业单位各类人员比例标准表1—47
3.4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各类人员比例标准表1—48
3.5 生活垃圾堆肥、焚烧处理厂各类人员比例标准表1—49
3.6 医疗垃圾焚烧厂各类人员比例标准表1—50
二、各类人员划分
环境卫生部门人员范围划分标准
表1—51
三、环卫监察人员配备标准
环境卫生监察人员的定员数,按城市人口的万分之二至三另行配备。

特大城市、特区和旅游、开放城市可适当增加人员配备。

城市环境卫生生产成本定额

城市环境卫生生产成本定额

城市环垸卫生生产成本定额一、人员经费1、职工工资1.1计算公式:G=Gp+Gj∏+Gιo式中:G——职工工资G p——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Gjn——津贴GiO——脏、累、苦、险行业10%补助工资1.1.1Gp为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

1.1.2Gj n=Gji或Gj2或Gj3式中:G jι----- 线环卫职工环卫津贴(5元/工日)G j2——二线环卫职工环卫津贴(4元/工日)G j3——三线环卫职工环卫津贴(3元/工日)1.1.3Gio的基准值为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Gp)。

Gio=G p X10%或按政策执行。

1.2一线职工工资,即:GiG∣=G p+Gji+Gιo1.3二线职工工资,即:G2G2=Gp+Gj2+G101.4三线职工工资,即:G3Ga=Gp+Gj3÷Gιo2、职工福利2.1计算公式F=Fz+FfH-F q+Fd式中:F ---- 职工福利费F7——住房公积金Ff--职工福利基金F q——冬季取暖费Fd -- 独生子女费2.2福利计提标准和方法2.2.1住房公积金(FZ)计提2.2.1.1住房公积金(FZ)计提基数,为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Gp)。

2.2.1.2住房公积金(F z)计提比例为8—15%2.2.1.3住房公积金(FZ)计提依据,以当地政府或财政部门规定的比例为取值依据。

222职工福利基金(Ff)计提2.2.2.1职工福利基金(Ff)计提基数为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G p)o2.2.2.2职工福利基金(Ff)计提比例为2.5%,即:Ff=G p×2.5%1.1.3冬季取暖费(Fq),由烤火费和取暖补助两部分组成i o1.1.1.1烤火费按国家城镇地理纬度位置烤火标准计算。

1.1.1.2取暖补助以当地政府或财政部门规定的职工冬季取暖补助标准计算。

1.2.4独生子女费(Fd)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有关机关登记,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而享受的奖励。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and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and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and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乡、街道)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文明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具体工作,对居(村)民委员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发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教育、财政、水利、园林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综合目标,运用先进管理方法,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创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文明意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服务标准》等12项标准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服务标准》等12项标准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服务标准》等12项标准的公告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服务标准》等12项标准的公告2018年第23号《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服务标准》等12项标准(标准名称及编号见附件)已经本机关审查并批准为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现予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原对应12项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12项标准目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5月17日附件12项标准目录序号原标准名称原标准编号现标准名称现标准编号1城镇公共厕所管理服务标准DB13(J)/T87-2009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服务标准DB13(J)/T87-20182城镇道路清扫保洁服务标准DB13(J)/T88-2009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服务标准DB13(J)/T88-20183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标准DB13(J)/T89-2009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标准DB13(J)/T89-20184风景名胜区管理服务标准DB13(J)/T91-2009风景名胜区管理服务标准DB13(J)/T91-20185城镇公园与广场管理服务标准DB13(J)/T92-2009城镇公园与广场管理服务标准DB13(J)/T92-20186城镇绿地养护管理服务标准DB13(J)/T93-2009城镇绿地养护管理服务标准DB13(J)/T93-20187城镇排水设施养护管理服务标准DB13(J)/T94-2009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管理服务标准DB13(J)/T94-20188城镇道路桥梁养护管理服务标准DB13(J)/T95-2009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管理服务标准DB13(J)/T95-20189城镇照明设施管理服务标准DB13(J)/T96-2009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服务标准DB13(J)/T96-201810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DB13(J)/T127-2011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DB13(J)/T127-201811林荫停车场绿化标准DB13(J)/T131-2011林荫停车场绿化标准DB13(J)/T131-201812古树名木养护管理与复壮技术规程DB13(J)/T208-2016古树名木养护管理与复壮技术规程DB13(J)/T208-2018——结束——。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冀建办函〔2020〕60号•【施行日期】2020.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弘扬城市环卫精神,服务我省“三创四建”活动,推进城市环卫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城市环境卫生工作通知如下:一、全力巩固疫情防控成果(一)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各地环卫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和本地部署,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环卫行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操作指南的通知》(冀建城管﹝2020﹞1号)要求,指导环卫作业单位做好城市道路等清扫保洁工作,进一步强化机械化保洁作业方式,科学安排人工普扫。

继续在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下,广泛开展以“防疫有我,爱卫同行”为主题的第32个爱国卫生月活动,落实第三周城乡环境卫生大清扫专项活动,做好医院、商超市场、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及其周边的清扫保洁和消毒灭菌作业。

按照卫生健康部门要求,做好垃圾中转站、垃圾存放处等地春季统一灭鼠工作,彻底消除城市环境卫生死角。

(二)严格生活垃圾收运处置。

根据复工复产后生活垃圾产生量的变化,合理调配作业力量,确保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无害化处理。

废弃口罩、手套等防护物资要全面纳入医疗废弃物处理,环卫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工作衔接,加强管理范围内废弃口罩等废弃防护物资收集管理,继续严防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三)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管理。

督促指导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做好生活垃圾转运站、填埋场、焚烧厂等运行管理工作,强化隐患巡查排查和及时整治,确保设施运行安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30•【字号】冀政办字〔2022〕58号•【施行日期】2022.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30日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7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改善环境质量提供基础保障,确保完成《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相关目标任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着力补短板、强弱项,优布局、提品质,不断提高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能力和水平,到2025年,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

到2030年,基本建立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环境基础设施体系。

2025年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目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

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01万立方米/日,新增和改造污水收集管网2659公里,各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45%以上。

全省城市、县城建成区基本实现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城市、县城平均污泥无害化处置率保持在97%以上,污泥资源化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

河北省用水定额(试行)

河北省用水定额(试行)

河北省用水定额(试行)河北省用水定额(试行)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节约用水办公室河北省水资源开发中心河北省水利技术试验推广中心6、由于工业用水定额与重复利用率关系密切,本次根据资料情况,提出了部分产品的重复利用率考核指标;7、针对同类企业生产同类产品,因生产工艺、规模、原料及专业化程度等不同,产品用水定额差异较大的实际,本次采取了尽量细化产品的方法,并引进了调整系数的概念;8、为使工业用水定额更有针对性,本次对部分产品提出了不同适用条件下的用水指标。

如,煤炭及矿石开采业中的原煤指水采方式;调味品制造业中的味精划分为年产万吨以上和万吨以下;基本化学原料业中的烧碱分为隔膜法和离子膜法;水泥制造业中的水泥分为干法和湿法、半干法生产等。

(二)城镇生活用水定额编制本次共编制完成18个部门50个用水单位的城镇生活用水定额,以及不同城市规模的综合用水定额,详见表2-1~表2-3。

有关编制说明如下:1、城镇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城镇公共用水(指公共设施和公共建筑)及城镇公用事业用水(指市政、园林及河湖环境用水)三部分;2、城镇生活用水分类及代码均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1994)划分;3、考虑基本建设用水特殊性,将其归并于城镇公用事业用水之中;4、综合考虑我省实际情况,本次居民住宅用水按“室内无水龙头和卫生设施”、“室内有水龙头、无为生设施”和“室内有给排水淋浴设备”三种情况编制;5、由于旅馆业中的设施不同,用水差别较大,本次旅馆业用水定额以中档宾馆为基础,按不同星级给出了相应的调整系数;6、为满足城镇环境计划用水的需要,本次提出了草皮和绿地的灌水定额;7、在提出不同用水部门和用水单位生活用水定额的基础上,本次编制了不同规模城市综合用水定额。

(三)农作物灌溉用水定额编制本次共编制完成7个农业灌溉分区,P=50%和P=75%两种保证率及不同灌溉方式下12种农作物的灌水定额和灌溉定额,以及不同灌溉方式下10种蔬菜灌溉用水定额。

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试行)

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试行)

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2.11.16•【字号】•【施行日期】1982.11.1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试行)(1982年10月28日河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原则,通过1982年11月16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三章建筑管理第四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五章园林绿化管理第六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七章拆迁安置管理第八章奖惩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城市建设管理,维护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确保城市规划实施和各项设施完好,逐步把我省城市建设成为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经济繁荣、环境优美、市容整洁、安定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关于城市建设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城市建设管理、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部门分工负责,公安、司法、银行、卫生、工商等部门密切协作。

第三条城市建设管理的内容,包括建设用地管理、建筑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拆迁安置管理等方面。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各市。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五条凡需在城市规划区或经上级批准的控制区内征用或临时占用土地进行基本建设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向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履行报批手续。

第六条大中城市郊区的园田、菜地,要严格控制征用。

有平房可供改造或有条件改造旧城区的单位,原则上不准征地。

确需征地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用地定额指标,尽量划拨荒地、山地、劣地、不占或少占良田菜地。

第七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除农村集体所有的以外统属国有,由城市建设管理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如已征用的建设用地,不准出租、买卖或擅自交换、转让、变更使用性质;海床、坑塘、荒坡、滩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市民宅基地,不准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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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定额(试行)(第二稿)二OO五年八月二十五日目录《河北省建设厅关于编制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定额的通知》…………………………………. 《河北省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定额大纲》…………………………………. 《河北省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定额编制工作计划及进度安排》…………………………………. 编制说明…………………………………………………….一、编制依据…………………………………………….二、编制原则…………………………………………….三、适应范围…………………………………………….四、引用标准…………………………………………….五、有关规定…………………………………………….六、参考文献……………………………………………. 第一章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第一节工作量定额…………………………………….一、道路及公共场所清扫保洁……………………….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三、生活垃圾清运(转运)………………………….四、建筑垃圾清运…………………………………….五、生化(医疗)垃圾收集运输…………………….六、垃圾收集容器及收集站(点)保洁………………七、粪便收集运输……………………………………..八、公共厕所管理与保洁……………………………..九、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十、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十一、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十二、医疗垃圾处理…………………………………..十三、粪便无害化处理………………………………..十四、城市水域环境卫生作业……………………….. 第二节各类人员配备定额………………………………一、人员比例标准……………………………………..二、各类人员划分……………………………………..三、环卫监察人员配备标准……………………………第二章环境卫生物资消耗定额…………………………..一、垃圾运输车辆、粪车汽油消耗定额………………二、装载机油耗定额……………………………………三、洒水车、道路清扫车消耗定额……………………四、车辆各种辅助油定额……………………………..五、车辆易损物品定额………………………………..六、生产车辆保养间隔里程定额……………………..七、装载机保养时间…………………………………..八、生产车辆大修间隔里程定额……………………..九、辅助车辆保养时间………………………………..十、生活垃圾转运站消耗定额………………………..十一、公厕保洁物耗定额……………………………..十二、粪便清掏工具消耗定额(人工清掏)………..十三、清掏工具消耗定额(吸粪车吸粪)…………..十四、清扫工具消耗定额……………………………..十五、清运工具消耗定额(人工装卸)………………十六、垃圾箱、垃圾桶、果皮箱、清扫工具消耗定额………………………………..十七、生活垃圾收集物资消耗定额…………………..十八、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场消杀药物定额…………..十九、生化(医疗)垃圾处理物资消耗定额……….. 第三章环境卫生各类作业成本…………………………..第一节生产成本………………………………………..一、人员经费(工资、津贴、福利等)……………..二、车辆修理基金……………………………………..三、设备折旧…………………………………………..四、劳保用品…………………………………………..五、消耗物资成本………………………………………六、财务费用……………………………………………第二节非直接生产成本…………………………………一、办公费……………………………………………..二、差旅费……………………………………………..三、服务车辆费用………………………………………四、办公地点水电费……………………………………五、养路费……………………………………………..六、会议费……………………………………………..七、办公取暖费………………………………………..八、修缮费…………………………………………….. 第三节非直接生产成本的摊入………………………..一、办公费的摊入………………………………………二、差旅费的摊入………………………………………三、服务车辆养护费用的摊入………………………..四、办公地点水电费的摊入…………………………..五、服务车辆养路费的摊入…………………………..六、会议费的摊入………………………………………第四节各主要工种成本计算公式………………………一、人工清扫…………………………………………..二、机械化清扫………………………………………..三、生活垃圾清运………………………………………四、生化垃圾清运………………………………………河北省建设厅文件冀建城〔2005〕326号河北省建设厅关于编制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定额的通知各市建设局、城管局、环境卫生管理局(处),扩权县建设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冀政[2004]33号)精神,加快城市环境卫生行业改革进程,决定编制《河北省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定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制内容按照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化的要求,编制《河北省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定额》,主要内容见附件。

二、工作安排《河北省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定额》前期工作委托编制小组组织编制。

编制小组成员由部分城市建设局抽调有关人员参加,被抽调人员单位要适当减少他们的工作,确保有充裕的时间,集中精力做好《定额》编制工作。

初稿完成时间定为9月底。

三、其他要求请各市及扩权县有关部门按照附件内容,确定相关人员,积极准备有关资料,共同协助编制小组完成《定额》编制工作。

各参编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快编制进度,保证工作质量,确保《定额》编制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河北省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定额大纲河北省建设厅二OO五年七月十二日主题词:编制环境卫生定额通知河北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5年7月14日印发河北省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定额大纲第一章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第一节工作量定额一、道路及公共场所清扫1、人工清扫2、机械清扫二、生活垃圾收集三、生活垃圾清运四、生活垃圾处理五、建筑垃圾运输六、生化垃圾收集七、生化垃圾运输八、生化垃圾处理九、公共厕所保洁十、粪便清掏、清运十一、垃圾箱、垃圾筒、果皮箱清扫保洁十二、道路洒水第二节人员配备定额一、定员标准二、各类人员划分三、环卫监察人员第二章环境卫生物资消耗定额一、垃圾运输车辆汽油消耗定额二、生产辅助车辆汽油消耗定额三、车辆各种辅助油定额四、车辆易损物品定额五、公厕保洁物耗定额六、生产车辆保养间隔里程定额七、生产车辆大修间隔里程八、辅助车辆保养时间九、车辆修理工时定额十、车辆修理、保养费用定额十一、洒水车、清扫车消耗定额十二、生活垃圾转运站消耗定额十三、粪便清掏工具消耗定额十四、清扫工具消耗定额十五、垃圾箱、垃圾筒、果皮箱清扫保洁工具消耗定额十六、清掏工具消耗定额十七、清运工具消耗定额十八、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场消杀定额十九、生化垃圾处理物资消耗定额二十、生活垃圾收集物资消耗定额二十一、清扫、清掏工具使用标准第三章环境卫生各类作业成本测算第一节生产成本一、人员经费(工资、津贴、福利等)二、车辆大修理基金三、设备折旧四、工作人员劳保用品发放五、消耗物资成本六、财务费用第二节非直接生产成本一、办公费二、差旅费三、服务车辆保养费四、办公地点水电费五、养路费六、会议费七、办公取暖费八、修缮费第三节非直接生产成本的摊入第四节各主要工种成本计算公式一、人工清扫二、机械化清扫三、生活垃圾清运四、生化垃圾清运五、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六、生活垃圾堆肥处理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八、生活垃圾综合处理九、生化垃圾处理十、粪便清运十一、粪便处理河北省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定额编制工作计划及进度安排一、2005年5月10日之前,按建设厅要求成立编制小组,组织编写人员学习《劳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额试行标准》及有关编制定额定员文件,制定方案及步骤,拟定调研提纲及调研表格。

二、2005年5月10日至7月31日。

采取书面调研和实地调研、全面调研和重点调研的方式,进行广泛调研,在此基础上,由编制小组根据大纲的要求,在深入研究、细致分析有关资料及调研数据的基础上,起草出《定额》的初稿。

三、2005年8月1日至10日,召开第一次《定额》编制工作会议,请全省各市及部分县(市)参加,对《定额》初稿进行讨论,征询意见、建议,结合各地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修改意见。

四、2005年8月10日至25日,由编制小组根据各地提出的修改、调整意见,对《定额》初稿各部分内容、结构、按编制标准的规范进行认真修改调整,形成《定额》第二稿。

五、2005年8月26日至31日,召开第二次《定额》编制工作会议,请全省各市及部分县(市)参加,对《定额》第二稿进行再次讨论,征询建议、意见,提出修改意见。

六、2005年9月1日至10日,对讨论过程中反映集中的意见、特殊的作业形式和问题进行实地考察测定,作为修改完善的依据。

七、2005年9月11日至15日,根据对《定额》第二稿讨论,征询到的修改意见及进行实地测定的有关数据,再次进行完善、修改。

完成《定额》第三稿。

八、2005年9月16日至21日,召开由部分城市和县城参加的第三次《定额》编制工作会议,第三次征询各地意见和建议。

九、2005年9月22日至30日,由定额编制班子再行修改、完善,并确定《定额》第四稿(报批稿),提交省建设厅。

河北省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定额(试行)(第二稿)说明一、编制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二)《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04]33号)(三)《河北省建设厅关于编制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定额的通知》(冀建城〔2005〕326号)(四)《河北省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定额大纲》(省建设厅)(五)《河北省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定额编制工作计划及进度安排》(省建设厅)二、编制原则(一)统筹兼顾原则以省辖市为基础,兼顾各城市(省辖市、县级市、县城)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的差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事求是,力求体现客观科学、合理。

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以适应和促进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规范统一原则参照现行国家、部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属劳动服务性行业的特点,将相同或相近的工种、岗位,按统一标准和要求,划分各类人员定额和定员标准。

(三)效率优先原则根据“打破行业垄断,节省政府投资,提高工作质量,为群众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的原则,按照“高效、精简、满负荷”的要求,确定定额、定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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