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原材料质量控制

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试验室人员到位情况)
(试验和生产数据实时上传情况)
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粉煤灰质量)
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粒化高炉矿渣粉)
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水泥)
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天然砂质量)
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机制砂质量)
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净化海砂质量)
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混凝土质量)。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21.06.28
•【字号】湘工信原材料〔2021〕233号
•【施行日期】2021.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质量管理规程》的通知
湘工信原材料〔2021〕233号
各市(州)、县(市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为加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提高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预拌砂浆有关政策及技术标准,我厅修订了《湖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6月28日。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27•【字号】苏经信节能〔2010〕113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0〕1130号各市、县(市、区)散装水泥办公室:现将《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申请第三章备案程序第四章备案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管理,规范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促进预拌砂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外省、市在江苏销售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企业经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石膏(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申请备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企业备案,是指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产品质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进行审核、备案的活动。
通过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发给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
第五条取得《备案证书》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扶持政策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可以在江苏省建设工程中优先推广使用,企业可享有申请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补贴,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和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所得税税收优惠;对使用取得《备案证书》企业的预拌砂浆产品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还政策。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制砂行业企业规范》的通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制砂行业企业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8.24•【字号】闽工信联法规〔2021〕92号•【施行日期】202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矿产资源正文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制砂行业企业规范》的通知闽工信联法规〔2021〕92号各设区市工信局、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交通与建设局:现将《福建省机制砂行业企业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机制砂生产企业名录登记和公布工作的通知》(闽经信函原料〔2014〕409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8月24日福建省机制砂行业企业规范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十五部门《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工信部等十部门《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原〔2019〕23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八部门关于福建省保障建设用砂规范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41号)、《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闽发改商价〔2020〕748号)精神,推进我省机制砂行业结构调整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产业布局、提升行业绿色生产和智能制造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超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标准规范,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已建成投产、以中碎(细碎)石为原料的机制砂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强技术改造和创新,推进机制砂生产加工的标准化建设,引导机制砂产业规模化、集约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为全省建筑业发展提供坚强支撑。
《福建省建设工程混凝土、砂浆等半成品配合比》(2017版)

7 其他半成品配合比
·2·
1 现拌混凝土配合比
1.1 现拌普通混凝土 塌落度10-30mm
计量单位: 编 项 号 目 80213165 C15 80213170 C20 80213175 C25 碎石25mm 189.27 单位 单价 75.75 kg 0.33 3.00 88.88 0.6250 227.0000 0.1800 0.7480 0.6000 260.0000 0.1800 0.7500 198.45 210.23 数量 0.5730 303.0000 0.1800 0.7460 0.5520 330.0000 0.1800 0.7480 0.5280 364.0000 0.1800 0.7470 217.73 227.05 80213180 C30 80213185 C35
41非泵送塌落度120160mm17242泵送塌落度160200mm2025预拌预应力混凝土塌落度180220mm233预拌特种混凝土配合比31预拌喷射混凝土2732预拌泵送清水混凝土2733预拌泵送自密实混凝土2734预拌泵送高强混凝土2835预拌泵送超缓凝混凝土2836预拌泵送彩色混凝土2937预拌非泵送彩色透水混凝土3038预拌泵送轻骨料混凝土塌落度140220mm3039预拌泵送泡沫混凝土塌落度160200mm314沥青混凝土配合比41碎石沥青混凝土3542玄武岩沥青混凝土3825现拌砂浆配合比51现拌砌筑砂浆稠度5070mm4152现拌抹灰砂浆稠度5070mm4253现拌混合砂浆426预拌砂浆湿拌砂浆配合比61预拌砌筑及地面砂浆稠度5070mm4562预拌抹灰砂浆稠度7090mm4663预拌同配比砂浆467其他半成品配合比11现拌混凝土配合比11现拌普通混凝土塌落度1030mm计量单位
《福建省建设工程混凝土、砂浆等半成品配合比》(2017版)

目
录
1 现拌混凝土配合比
1. 1 现 拌 普 通 混 凝 土 塌 落 度 10 - 3 0 m m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1. 2 现 拌 普 通 混 凝 土 塌 落 度 30 - 5 0 m m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1. 3 现 拌 普 通 混 凝 土 塌 落 度 90-11 0mm ·· ·· ··· ··· ··· ··· ·· ··· ··· ··· ··· ·· ··· ··· ··· ··· ·· ··· ··· ··· ·· 5 1. 4 现 拌普 通 混 凝土 塌 落度 110-130mm ············ ············ ············ ············ ········ 6 1. 5 现 拌普 通 混凝 土 塌 落度 130- 150m m ······················· ······················· ·········· 7 1. 6 现 拌普 通 混凝 土 塌 落度 160- 220m m ······················· ······················· ·········· 8
2. 5 预 拌 预 应 力 混 凝 土 塌 落 度 18 0 - 2 2 0 m m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建设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建设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8.02.21•【字号】苏经贸环资[2008]212号•【施行日期】2008.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经贸环资(2008)212号)各市经贸委、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现将《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保证工程质量,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的转变,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监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6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运输及使用预拌砂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建立经贸、建设、公安、交通、环保、质监等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在预拌砂浆推广应用中各司其职,定期协商解决预拌砂浆推广应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预拌砂浆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相互衔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即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管理工作。
其具体职责是:(一)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组织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法规,负责预拌砂浆在本区域的推广和应用以及“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措施的落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4.09•【文号】建办质〔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19〕2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城市管理委、城市管理局、绿化市容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范围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重要性良好生态环境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增进民生福祉的优先领域。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履职尽责、担当作为,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为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作出贡献。
二、严格落实施工工地扬尘管控责任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依法依规强化监管,严格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工地扬尘管控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暂时不能开工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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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02.13
•【字号】闽经信原料〔2018〕52号
•【施行日期】2018.0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
正文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经信原料〔2018〕52号
各设区市经信委(局)、建设局(建委),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交通与建设局:
为进一步促进预拌砂浆生产和应用,加强预拌砂浆发展监督管理,根据《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省经信委、住建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2月13日
福建省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的转变,促进绿色发展,根据《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以及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专业生产企业(厂)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其他功能性(含聚合物)干混砂浆的发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发展预拌砂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预拌砂浆纳入绿色建材管理,采取措施,加快发展。
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预拌砂浆产业发展的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预拌砂浆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发展预拌砂浆的协调服务、产业政策宣传、推广、统计分析、指导生产项目建设和技术创新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预拌砂浆使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环保、交通、规划、国土、质监、城管、金融机构等部门,按照各自的相关职责,共同做好预拌砂浆的生产、推广、使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城乡规划、经济总量、建设规模、砂浆需求量以及区域道路交通运输状况和环保要求,并充分考虑与机制砂联动发展,以及现有砂浆生产企业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转型升级,组织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
第六条加快推广应用预拌砂浆,逐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由市、县(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和范围,报经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普通干混砂浆的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100%。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单位必须采取措施,确保生产、装卸、储存、使用的设施和场所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和检测条件,配置必要的储存、运输设施。
严格执行《预拌砂浆》(GB/T25181)、《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干混砂浆生产工艺与应用技术规范》(JC/T2089)和《福建省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J/T13-76)等规范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所销售的预拌砂浆质量负责,并向使用预拌砂浆的单位或个人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说明书和出厂检验报告。
第十条预拌砂浆生产和运输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计量规定,加强预拌砂浆的计量管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车辆,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保证运输车辆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和行车安全,不得超载。
第十一条生产、使用双方必须共同做好产品验收。
进场验收批次、技术指标、施工方法及注意事项等资料应当存档备查,对按规定需要进行留样检验的项目,应当双方共同取样送检。
第十二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月5日前向所在地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月报。
第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预拌砂浆配套的计价依据。
第十四条依照本规定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项目招投标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标明等级标准;
(三)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施工、监理,并严格按预拌砂浆有关标准(规程)进行施工和养护;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要求其整改;
(四)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将项目使用预拌砂浆的情况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并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与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纳入质量动态监管内容。
第十五条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按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使用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弃物和机制砂,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鼓励预拌砂浆企业实施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改造,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当年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规定在企业计算应纳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发展预拌砂浆的信贷支持,并提供优惠贷款。
第十八条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有关单位开展应用预拌砂浆技术培训、技术创新等工作。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