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版中国药典三部(生物制品)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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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药典四部(凡例)

2020药典四部(凡例)

凡例
总则
二、 《中国药典》主要由凡例、通用技术要求和品种正文构 成。
凡例是为正确使用《中国药典》,对品种正文、通用技术要 求以及药品质量检验和检定中有关共性问题的统一规定和基
本要求。 通用技术要求包括《中国药典》收载的通则、指导原则以及
生物制品通则和相关总论等。 《中国药典》各品种项下收载的内容为品种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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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 第二版 第三版 第四版 第五版 第六版 第七版 第八版 第九版 第十版 第十一版
凡例
凡例
总则 通用技术要求 品种正文
名称与编排 项目与要求 检验方法和限度
标准品和对照品 计量 精确度
试药、试剂、指示剂 动物实验 说明书、包装、标签
凡例
总则
五、 品种正文所设各项规定是针对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 规范》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GMP) 的产品而言。任何违反GMP或有未经批准添加物质所生产的药 品,即使符合《中国药典》或按照《中属药典》未检出其添加 物质或相关杂质,亦不能认为其符合规定。
六、 《中国药典》的 英 文 名 称 为 Pharmacopoeia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英文简称为 ChinesePharmacopoeia;英文缩写为 ChP。
凡例
项目与要求
十六、鉴别项下规定的试验方法,系根据反映药用辅料某些 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等特性所进行的试验,不完全代表对其 化学结构的确证。 十七、检查项下包括反映药用辅料理化性质、安全性和功能 性相关指标等的检查;对于规定中的各种杂质检查项目,系 指药用辅料在按既定工艺进行生产和正常贮藏过程中可能含 有或产生并需要控制的杂质(如残留溶剂、有关物质等); 改变生产工艺时需另考虑增修订有关项目。

2020版药典四部凡例

2020版药典四部凡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制沱和颁布实施。

《中国药典》一经颁布实施,英所载同品种或相关内容的上版药典标准或原国家药品标准即停止使用。

《中国药典》由一部、二部、三部.四部及其增补本组成。

一部收载中药,二部收载化学药品,三部收载生物制品及相关通用技术要求,四部收载通用技术要求和药用辅料。

除特別注明版次外,《中国药典》均指现行版。

本部为《中国药典》四部。

二、《中国药典》主要由凡例、通用技术要求和品种正文构成。

凡例是为正确使用《中国药典》.对品种正文、通用技术要求以及药品质量检验和检泄中有关共性问题的统一规定和基本要求。

通用技术要求包括《中国药典》收载的通则、指导原则以及生物制品通则和相关总论等。

《中国药典》各品种项下收载的内容为品种正文。

三、药品标准由品种正文及其引用的凡例、通用技术要求共同构成。

本版药典收载的凡例、通则/生物制品通则.总论的要求对未载入本版药典的其他药品标准具同等效力。

四、凡例和通用技术要求中釆用“除另有规立外”这一用语,表示存在与凡例或通用技术要求有关规泄不一致的情况时,则在品种正文中另作规窪,并据此执行。

五、品种正文所设各项规左是针对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 GMP)的产品而言。

任何违反GMP或有未经批准添加物质所生产的药品,即使符合《中国药典》或按照《中国药典》未检出其添加物质或相关杂质,亦不能认为其符合规泄。

六、《中国药典》的英文需称为Pharmacopoeia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英文简称为Chinese Pharmacopoeia:英文缩写为ChPo通用技术要求七、通则主要包括制剂通则、其他通则、通用检测方法。

制剂通则系为按照药物剂型分类, 针对剂型特点所规左的基本技术要求。

通用检测方法系为各品种进行相同项目检验时所应采用的统一规定的设备.程序、方法及限度等。

《一中国药典》

《一中国药典》
精选课件
三、国外药典
(6)德国药典:DAB (7)法国药典:PF (8)苏联药典:USSRP
世界上有38个国家有药典
精选课件
四、药品检验工作的基本程序
药物检验机构: 国家级: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各辖区内
的药品检验工作 目的:保证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
精选课件
四、药品检验工作的基本程序
英国药典委员会 英国药典出版周期不定 最新的版本为2010年 BP(2010)分为6卷
精选课件
三、国外药典
(3)日本药局方 JP
(The Japanese Pharmacopoeia) 日本药局方编集委员会,厚生省颁布执行 分两部出版 第一部:原料药及其基础制剂 第二部:生药、家庭药制剂和制剂原料 最新版第十五版(2006年)
精选课件
一、中国药典
2. 温度 摄氏度(℃)表示
温度术语 水浴 热水
微温或温水 室温 冷水 冰浴 放冷
精选课件
温度(℃) 98~100 70~80 40~50 10~30 2~10 0
放冷至室温
一、中国药典
3. 百分比(%)
%
溶液
含溶质
(g/g)
100g
Xg
(ml/ml)
100ml
Xml
(ml/g)
通过(筛)
三号<20% 四号<40% 五号<60% 六号>95% 七号>95%
九号>95%
一、中国药典
8. 滴定液和试液的浓度 滴定液:XXX滴定液(YYYmol/L) 如:高氯酸滴定液(0.1mol/L) 溶 液: YYYmol/L XXX溶液 如:0.05mol/L醋酸铵溶液

2020药典四部(凡例)

2020药典四部(凡例)

凡例
项目与要求
十八、含量测定项下规定的试验方法,用于测定药用辅料中 主要成分的含量,一般可采用化学或仪器方法。
十九 、类别系按药用辅料的主要作用与主要用途归属划 分,不排除作其他类别使用。
凡例
项目与要求
遮光:系指用不透光的容器包装,例如棕色容器或黑色包装材料 包裹的无色透明、半透明容器; 避光:系指避免日光直射 ; 密闭:系指将容器密闭,以防止尘土及异物进人; 密封:系指将容器密封,以防止风化、吸潮、挥发或异物进入;
2. 明确药典和药 品标准为国家 药品标准
3. 确定药品的法 定性质
药典沿革
第五版 1990
1751种
1. 品种项下 记载作用 与用途、 用法与用 量
2. 红外图谱 另定成册
3. 编写临床 用药须知
第六版 1995
2375种
1. 中药只 收载通 用名
2. 化药取 消拉丁 文改用 英文
第七版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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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 第二版 第三版 第四版 第五版 第六版 第七版 第八版 第九版 第十版 第十一版
凡例
凡例
总则 通用技术要求 品种正文
名称与编排 项目与要求 检验方法和限度
标准品和对照品 计量 精确度
试药、试剂、指示剂 动物实验 说明书、包装、标签
(11)贮藏 ; (12)标示 ; (13)附图、附表、附、注等。
凡例
名称与编排
十一、药用辅料通用名应符合中国药用辅料通用名命名原则 的有关规定。
十 二 、有明确化学结构的药用辅料其化学结构式按照 世 界卫生组织(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推荐的 “药品化学结构式书写指南”书写。

dfsservice解读《中国兽药典》三部

dfsservice解读《中国兽药典》三部

四、通则和附录
新增附录
v 半数保护量(PD50)测定法 v 病毒半数致死量、感染量(LD50、ELD50、ID50、
EID50、TCID50)测定法 v 生物制品生产和检验用新生牛血清质量标准 v 兽用液体疫苗用塑料瓶质量标准 v 禽网状内皮组织增生症病毒(REV)检测(IFA法)
四、通则和附录
五、主要修订内容、修订原因及 应注意的问题
v 5.将血清抗体效价的表述方式均统一为用比号 表示,如:4 log2改为1∶16等。
v 6.在液体疫苗的检查项中统一增加了【装量检 查】项。“【装量检查】 按附录53页进行检 验,应符合规定。”
v 7.将所有XX抗原、阴阳性血清的名称均统一为 “XX抗原、阳性血清和阴性血清”,并将其英 文名称和汉语拼音名称也做相应修改。
v (4)剩余水分测定法:
v
删除费休氏法,仅保留真空烘干法。
通则的修订情况
v 1.将兽用生物制品通则做了修订; v 2.将通则细化为5个规定。
附录的修订情况
v 1.将病毒半数致死、感染量(LD50、ELD50、ID50、 EID50、TCID50、PD50)的测定法:修订为2个方法 :“病毒半数致死量、感染量(LD50、ELD50、ID50 、EID50、TCID50)测定法”和“半数保护量( PD50)测定法”。
六、“凡例”和“通则”及应 注意的问题
凡例: v (1)不得使用上版标准或已公布废止的原标
准进行检验。 v (2)中文通用名必须与新版兽药典一致。 v (3)应根据要求增加【装量检查】项。 v (4)应制定内控标准,内控标准不得低于兽
药典标准。 v (5)室温统一为15-25℃。
六、“凡例”和“通则”及应 注意的问题

2020中国药典三部凡例

2020中国药典三部凡例

2020中国药典三部凡例2020年中国药典三部凡例是中国药典编制的重要文件之一,用于规范中国药典的编制、修订和实施。

下面将对2020中国药典三部凡例进行详细的解析。

一、凡例的概述中国药典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法定药品标准,其凡例是对中国药典的编制程序、术语和标准解释及修订等方面进行规范的文件。

凡例作为药典编制的基本准则,对所有的药典标准都具有指导意义。

二、凡例的组成2020中国药典三部凡例共分为6个章节,分别是导言、一般规定、标准传递和剂型规范的编制、标准修订与发布、章节和标准撤回形式、凡例的修订和批准。

(一)导言导言部分介绍了凡例的背景和目的,指导药典编制工作的原则和方法,并对凡例内容的适应性及解释进行了说明。

(二)一般规定一般规定规定了中国药典的编制单位、编制流程、编制语言、术语等基本要求,并对药物命名、性状、含量测定、标记、质量控制和有效期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三)标准传递和剂型规范的编制这一章节主要涉及中国药典中标准传递的原则与方法,说明了标准传递的目的和修改的要求。

同时,规定了药物剂型规范的编制原则和内容,包括剂型命名、规格标准和性状标准等。

(四)标准修订与发布该章节主要规定了中国药典标准修订的程序和要求,包括修订依据、修订组织、修订程序和修订结果的公示等。

同时,对标准发布的要求也进行了明确说明。

(五)章节和标准撤回形式本章节规定了中国药典修订后对原有章节和标准的撤回方式和程序,以及撤回后的处理。

(六)凡例的修订和批准此部分主要阐述了对凡例修订的要求和程序,涉及到凡例修订的内容、修订者的资格、修订组织的主要职责和修订程序等。

三、凡例的重要性2020中国药典三部凡例对药典编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保证了药物标准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严谨性。

凡例的制定,对于推动药典的规范化发展和标准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凡例也为药品监管部门提供了参考依据,加强了对药品质量和疗效的监督与管理,确保了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010版中国药典三部(生物制品)凡例

2010版中国药典三部(生物制品)凡例

凡例总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制定和颁布实施。

《中国药典》一经颁布实施,其同品种的上版标准或其原国家标准即同时停止使用。

《中国药典》由一部、二部、三部及其增补本组成,内容分别包括凡例、正文和附录。

除特别注明版次外,《中国药典》均指现行版《中国药典》。

本部为《中国药典》三部。

二、国家药品标准由凡例、通则与正文及其引用的附录共同构成。

本部药典收载的凡例、附录对药典以外的其他生物制品国家标准具同等效力。

三、凡例是为正确使用《中国药典》进行药品质量检定的基本原则,是对《中国药典》正文、附录及与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的统一规定。

四、凡例和附录中采用的“除另有规定外”这一用语,表示存在与凡例或附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则在正文中另作规定,并按此规定执行。

五、正文所设各项规定是针对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GMP)的产品而言。

任何违反GMP或有未经批准添加物质所生产的药品,即使符合《中国药典》或按照《中国药典》没有检出其添加物质或相关杂质,亦不能认为其符合规定。

六、《中国药典》的英文名称为Pharmacopoeia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英文简称Chinese Pharmacopoeia;英文缩写为Ch.P.。

正文七、正文系根据生物制品自身的理化与生物学特性,按照批准的原材料、生产工艺、贮藏运输条件等所制定的、用以检测生物制品质量是否达到用药要求并衡量其质量是否稳定均一的技术规定。

八、正文内容根据品种和剂型不同,按顺序可分别列有:(1)品名(包括中文通用名称、汉语拼音与英文名);(2)定义、组成及用途;(3)基本要求;(4)制造;(5)检定(原液、半成品、成品);(6)保存、运输及有效期;(7)使用说明(预防类制品)。

附录九、附录主要收载制剂通则、通用检测方法和指导原则。

版中国药典四部凡例

版中国药典四部凡例

《中国药典》 2015 年版四部凡例总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拟订和公布实行。

《中国药典》一经公布实行,其同品种的上版标准或其原国家标准即同时停止使用。

《中国药典》由一部、二部、三部、四部及其补充本构成。

一部收载中药,二部收载化学药品,三部收载生物制品,四部收载公则和药用辅料。

除特别注明版次外,《中国药典》均指现行版《中国药典》。

本部为《中国药典》四部。

二、国家药品标准由凡例与正文及其引用的公则共同构成。

本部药典收载的凡例与公则对未载入本部药典的其余药品标准具同样效劳。

三、凡例是为正确使用《中国药典》进行药质量量检定的基根源则,是对《中国药典》正文、公则与药质量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的一致规定。

四、凡例和公则中采纳“除还有规定外”这一用语,表示存在与凡例或公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状况时,则在正文中另作规定,并按此规定履行。

五、正文中引用的药品系指本版药典收载的品种,其质量应切合相应的规定。

六、正文所设各项规定是针对切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 ,GMP)的产品而言。

任何违犯GMP或有未经同意增添物质所生产的药品,即便切合《中国药典》或依照《中国药典》没有检出其增添物质或有关杂质,亦不可以以为其切合规定。

七、《中国药典》的英文名称为Pharmacopoeia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英文简称为 Chinese Pharmacopoeia ;英文缩写为 ChP。

正文八、《中国药典》各品种项下收载的内容为标准正文。

正文系依据药物自己的理化与生物学特征,依照同意的处方根源、生产工艺、储藏运输条件等所拟订的、用以检测药质量量能否达到用药要求并权衡其质量能否稳固均一的技术规定。

九、药用辅料标准正文内容一般包含:(1)品名(包含中文名、汉语拼音与英文名);(2)有机物的构造式;(3)分子式、分子量与CAS编号;(4)根源;(5)制法;(6)性状;(7)鉴识;(8)理化检查;(9)含量测定;( 10)类型;( 11)储藏;( 12)标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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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中国药典三部(生物制品)凡例凡例总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公布和实施的。

《中国药典》一经颁布实施,同一品种的前一版标准或原国家标准将同时废止。

《中国药典》由一部、二部、三部及其增补本组成,内容分别包括凡例、正文和附录。

除特别注明版次外,《中国药典》均指现行版《中国药典》。

本部分为《中国药典》第三部分。

二、国家药品标准由凡例、通则与正文及其引用的附录共同构成。

本部药典收载的凡例、附录对药典以外的其他生物制品国家标准具同等效力。

三、举例说明了正确使用《中国药典》进行药品质量验证的基本原则。

是对《中国药典》正文、附录和质量验证中常见问题的统一规定。

四、凡例和附录中采用的“除另有规定外”这一用语,表示存在与凡例或附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则在正文中另作规定,并按此规定执行。

五、文本中的规定针对符合良好生产规范(GMP)的产品。

任何违反GMP或添加未经批准的物质生产的药物,即使符合中国药典的规定,或根据中国药典未检测到添加物质或相关杂质,也不能被视为符合规定。

六、《中国药典》的英文名称为pharmacopoeia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英文简称chinesepharmacopoeia;英文缩写为ch.p.。

文本七、正文系根据生物制品自身的理化与生物学特性,按照批准的原材料、生产工艺、贮藏运输条件等所制定的、用以检测生物制品质量是否达到用药要求并衡量其质量是否稳定均一的技术规定。

八、文本内容可根据不同品种和剂型依次列出:(1)产品名称(包括中文通用名、中文拼音和英文名);1/14(2)定义、组成和使用;(3)基本要求;(4)制造业;(5)验证(储备溶液、半成品和成品);(6)储存、运输和有效期;(7)使用说明(预防性产品)。

附录九、附录主要包括一般原则、一般检测方法和制剂指导原则。

制剂的一般原则是根据生物制品剂型分类,根据剂型特点规定的统一技术要求;通用检测方法是指对不同品种的同一检验项目进行检测时应采用的统一设备、程序和方法;指导原则是为实施药典、调查生物制品质量、起草和审查生物制品标准等制定的指导规定。

名称与编排十、本版药典所载生物制品的中文名称按照《中药通名》中生物制品的通用命名原则命名,中国药典所载的中文名称为法定名称;英文名称可以采用世界卫生组织的规定或常用的国际名称。

也可以使用国际非专利药物(inn)。

十一、本版药典由三部分组成:通则、各论及附录。

各论收载的生物制品包括:1、疫苗(含细菌类疫苗、病毒类疫苗);2、抗毒素及抗血清;3、血液制品;4、生物技术制品;5、微生态活菌制品;6、体内诊断制品;7.体外诊断产品(指本药典中包含的、合法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

基本要求1二、设施和生产质量管理应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1.炭疽杆菌、肉毒梭菌和破伤风梭菌产品应在专用设施中为每种产品生产。

2、人血液制品应使用专用设备并在专用设施内进行生产,不得与其他异种蛋白制品混用。

3.BCG生产需要独立的建筑和车间;卡介苗和结核菌素产品的生产车间应严格分开,严格控制卡介苗和结核菌素的生产2/14生产设备应专用。

4、涉及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应符合国家生物安全的相关规定。

1三、直接用于生物制品生产和验证的菌株、病毒株、人和动物细胞、DNA重组工程菌和工程细胞,必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十四、原料及辅料制剂中使用的辅料和生产中使用的原材料的质量应符合本药典(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的规定。

未列入本版药典的,必须制定符合产品生产和质量控制要求的标准。

辅料必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生产用培养基不得含有可能引起人体不良反应的物质。

生产过程使用的过滤介质,应为无石棉的介质。

十五、生产用水及生产用具生产水源应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纯化水和注射用水应符合本药典(第二部分)标准。

生产用水的制备、储存、分配、使用和生产工具的处理应符合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十六、生产过程中抗生素和防腐剂使用的相关要求1、抗生素的使用(1)除非另有规定,青霉素或其他物质不得用于β-内酰胺类抗生素。

(2)禁止在成品中使用抗生素作为防腐剂。

(3)生产过程中,应尽可能避免使用抗生素,必须使用时,应选择安全性风险相对较低的抗生素,使用抗生素的种类不得超过1种,且产品的后续工艺应保证可有效去除制品中的抗生素,去除工艺应经验证。

病毒性疫苗生产中应仅限于在细胞制备过程中使用抗生素。

(4)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抗生素时,应在成品验证中检测抗生素残留,并规定残留限量。

2.防腐剂的使用(1)应尽可能避免在注射剂的中间品和成品中添加防腐剂,尤其是含汞类的防腐剂。

(2)注射用单剂量冻干制剂不得添加防腐剂;单剂注射应尽量避免使用防腐剂;静脉注射时不得添加防腐剂。

(3)对于多剂量制剂,根据使用时可能发生的污染与开盖后推荐的最长使用时间来判断是否使用有效的防3/14腐剂。

如需使用,应证明防腐剂不会影响制品的安全性与效力。

(4)成品中含有防腐剂的产品,应在有效抗菌范围内采用最低防腐剂用量,并设定限量控制。

17、用于生产和验证的动物1、用于制备注射用活疫苗的动物细胞应来源于无特定病原体(spf级)动物;用于制备口服疫苗和灭活疫苗的动物细胞应来自清洁级或清洁级以上动物。

所用动物应符合实验动物微生物学和寄生虫学检测要求(附录xiiib、xiiic)的相关规定)。

2.细胞培养用牛血清应取自无牛海绵状脑病地区的健康牛,其质量应符合本药典的有关规定。

3.消化细胞的胰蛋白酶应证明没有外源性或内源性病毒污染。

4、用于制备鸡胚或鸡胚细胞的鸡蛋,除另有规定外,应来自无特定病原体的鸡群。

5、生产用马匹应符合“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要求。

6.除另有规定外,用于验证的动物应清洁或以上;小鼠至少应该来自封闭的群体动物。

应使用准确的化学、物理或细胞学方法代替动物试验,以验证生物制品的质量,从而减少动物的使用。

7、生产用菌、毒种需用动物传代时,应使用spf级动物。

十八、生产工艺1.生产工艺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2、疫苗生产中应确定菌、毒种和细胞基质(病毒性疫苗)的具体代次,同一品种不同批制品生产用菌、毒种及细胞代次均应保持一致。

3.生产过程中涉及病毒和细菌的灭活处理时,应确定灭活过程的具体步骤和参数,以确保灭活效果。

4.在疫苗生产过程中,应规定细菌和病毒种类的具体接种量,并在制备半成品时规定活性成分或活性单位的固定值;如果一瓶多次收获的病毒培养基被细胞污染,任何与该瓶有关的收获液不得用于生产。

十九、质量控制产品的质量控制应包括安全性、有效性和可控性。

各种受控物质是指按照规定的工艺生产和储存该品种时需要控制的物质,包括非目标成分(如残留溶剂、残留宿主细胞蛋白质、聚合物和目标成分的降解产物);变更生产工艺时,相关检验项目和标准应相应修订。

1、生产过程中如采用有机溶剂或其他物质进行提取、纯化或灭活处理等,生产的后续工艺应能有效去除,去除工艺应经验证,残留量应符合残留溶剂测定法的相关规定(附录ⅵⅴ)。

2.除非另有规定,产品的有效性试验应包括活性成分含量和有效性的测定。

4/143.每个品种的各项质量指标应有相应的检测方法;该方法必须是可行的、可重复的,并有明确的标准。

一般情况下,新建检测方法应具有来自不同单位的三个实验室的独立评审结果,检测结果数据的准确性应与技术要求的量值的有效位数一致。

4、除另有规定外,可量化的质量标准应设定范围。

5.复溶冻干品的稀释剂应符合本药典的规定。

未列入本药典的稀释剂,其制备工艺和质量标准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应测试稀释剂的pH值、无菌性、热原和/或细菌毒素以及异常毒性。

精确度二0、验证期间取样量的准确性和测试精度。

1.试验中供试品与试药等“称重”或“量取”的量,均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其精确度可根据数值的有效数位来确定,如称取“0.1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0.06~0.14g;称取“2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 1.5~2.5g;称取“2.0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 1.95~2.05g;称取“2.00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1.995~2.005g。

“精确称重”指重量应精确到所取重量的千分之一;“称重”是指重量应精确到所取重量的1%;“精密测量”指被测体积的准确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对该体积移液管的准确度要求;“测量”指根据测量体积的有效数字使用量筒或选择量具。

当剂量为“大约”时,意味着剂量不得超过规定量的±10%。

2.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重量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干燥至恒重的第二次及以后各次称重均应在规定条件下继续干燥1小时后进行;炽灼至恒重的第二次称重应在继续炽灼30分钟后进行。

3.如果试验中规定“以干燥产品(或无水物质或无溶剂)为基础进行计算”,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应取未干燥(或无水或无溶剂)的试样进行试验,根据检验项目下测得的干燥失重(或水或溶剂)扣除计算中的金额。

4.试验中的“空白试验”,系指在不加供试品或以等量溶剂替代供试液的情况下,按同法操作所得的结果;含量测定中的“并将滴定的结果用空白试验校正”,系指按供试品所耗滴定液的量(ml)与空白试验中所耗滴定液量(ml)之差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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