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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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

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豫建〔2012〕78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产管理局(中心),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现将《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河南省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的重要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的尺度。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全省新建、改建、配建保障性住房工程。

本《导则》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应按照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注重规划、设计的深度,倡导精细化设计。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应严格工程投资和造价管理,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章选址与规划第七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保障居住者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

第八条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制定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九条保障性住房的选址应遵循以下原则:(1)环境适宜人居;(2)公共交通便捷;(3)生活设施便利;(4)地质条件安全;(5)设有相应的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并配建一定比例的经营性用房;(6)市政配套设施完善。

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修订)

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修订)

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3001号)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和监管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231号)要求,及我省有关规定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在建、已建成租赁型保障住房和城镇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我省编报和分解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是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对涉及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建设的项目,要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第四条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实行审批制。

主要环节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等。

要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 1 —理制和合同制等“四制”规定要求,加强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建设实施。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五条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保障房小区内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照明、围墙、物业服务等基础设施。

第六条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保障房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社区医疗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七条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与保障房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第三章申报条件及程序第八条申请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保障房项目必须符合市县人民政府保障房发展规划、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且已纳入我省2008年以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的配套设施项目。

陕建发〔2019〕1116号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陕建发〔2019〕1116号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建发〔2019〕1116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全省实际,我厅制定了《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5月16日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活动中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相应安全监督机构负责。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新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的通知-陕建发〔2022〕3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新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的通知-陕建发〔2022〕3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新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新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的通知陕建发〔2022〕3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洛市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近日,住建部发布了《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等22部全文强制性条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新版规范”,详见附件)。

为确保新版规范贯彻实施,实现新旧规范的顺利过渡,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现将我省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执行新版规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新版规范实施之日起,全省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新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含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查应按照新版规范执行。

二、从新版规范实施之日起,已开工建设,后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照《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查适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衔接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21〕246号)执行。

三、从新版规范实施之日起,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中与新版规范不符的内容,视为无效。

不得在勘察设计文件中采用,不得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参考依据,地方标准规范中低于新版规范要求的应按新版规范要求执行。

四、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强化新版规范的培训学习,学习情况将纳入我省“双随机、一公开”动态检查内容。

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尽快熟悉新版规范,准确掌握执行新版规范的内容和要求,保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附件:新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通用规范及实施日期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月8日——结束——。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4•【字号】市政发[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0〕7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四日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房管局、西安市发改委、西安市建委、西安市规划局、西安市国土局2010年11月3日)为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29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财办〔2009〕112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0〕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一)廉租住房目标任务。

2010年新建26万平方米5200套,“十二五”期间,新建和配建廉租住房250万平方米,50000套,使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到2011年底对全市38800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做到应保尽保。

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是廉租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细化分解保障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进度和责任主体,确保任务落实。

保障性住房标准及设计探讨

保障性住房标准及设计探讨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家庭居住;功能;标准 【Abstract】The floor space and the allocation of facilities of welfare-oriented hous-
ing should satisfy the basic function of family living, which cannot be subject to the well- off criterion of commercial residential buildings. Meanwhile, in order to embody the advancement and justice of the society, the need of various aspects such as safety, sanitation, physiology and study must be well taken into account. 【Keywords】welfare-oriented housing, family living, function, criterion
编号
主推套型
1-1
2室1厅
1-2
2室1厅
2-2
2室1厅
2-3
2室1厅
2-4
2室1厅
3-1
2室1厅
3-2
2室1厅
3-3
2室1厅
3-4
2室1厅
3-5
1室1厅
3-6
2室1厅
3-7
2室1厅
3-8
2室1厅
平均面积
起居室 / 餐厅 / 过道
使用面积 /m2 明 / 暗
15.8

17.5

西安经适房退出管理细则

西安经适房退出管理细则

西安经适房退出管理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45号、《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发〔2021〕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销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管理,是指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和政府回购的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是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从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计算,下同,购房人按照本细则规定补缴土地收益等差价款以下简称差价款后取得该套住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利,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活动。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按照本细则规定补缴土地收益等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同时将该套住房转让给第三人的活动。

经济适用住房的回购,是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购房人因特殊原因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购房人违反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政府按照一定价格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房屋有限产权,只能由购房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住,不得出租、出借、闲置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任何抵押。

经批准用于政府主导征收或拆迁项目及本项目征收安置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产权界定按照拆迁安置和房屋征收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主导征收项目包括各级政府含市政府直属机构组织实施的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公益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民搬迁项目、棚户区改造等重大民生项目。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购房人在补交差价款后,可取得完全产权并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不动产登记部门在房屋登记簿中取消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性质记载,重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购房人在补交差价款后,也可上市交易,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交易相关程序,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相关税费按规定缴纳。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3]32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3]32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3〕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8月23日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22日宝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三条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线按照本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确定,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地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确定,由市、县住建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管理、规划与设计、土地管理、资金管理、建设管理等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区住建部门负责市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县住建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六条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及时将配租房源、配租方案、配租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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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DBDBJ /T61-61-2011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Indemnificatory residential constructionstandard of shaanxi province(试行)2011-08-09 发布2011-09-01 实施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Indemnificatory residential constructionstandard ofshaanxi provinceDBJ/T 61-61-2011(试行)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日期:2011年09月01日陕西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2011 西安前言《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是根据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需要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总结近年来我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经验和研究成果,为规范和指导全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制定的地方标准,由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负责本标准的编制。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认真研究政府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要求,并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和修改,完成本标准的编制工作。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选址与规划;4.建筑;5.设备;6.装修与设施;7.施工和验收等七个部分及附录。

本标准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文景路中段98号,邮政编码:710018)。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李建广李苏平吴韦君胡涛王研张国平季伟徐博荣杨德才姚力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田策杨筱平柳成辉谭旭东邓军薛遵义张欧陈旭王刚毅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3)3 选址与规划 (5)3.1 选址 (5)3.2 规划 (5)4 建筑 (7)4.1 一般规定 (7)4.2 建筑设计 (8)4.3 日照和节能 (9)4.4 无障碍设计 (9)5 设备 (10)5.1 给水排水 (10)5.2 采暖通风 (11)5.3 电气 (11)6 装修与设施 (14)6.1 装修 (14)6.2 设施 (14)7 施工和验收 (16)附录A 套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17)附录B 电气终端基本配置 (18)本标准用词说明 (19)引用标准 (20)1总则1.0.1 为规范和指导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满足保障性住房的基本功能需求,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 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者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机构投资建设,满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1.0.3 本标准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1.0.4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新建保障性住房。

其他方式的保障性住房可参照使用。

1.0.5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区域周边环境及当地生活习俗相协调。

1.0.6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保障性住房的套型比例的确定,应与居民的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及条件相结合。

1.0.7 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配套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8 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防雷和抗风雪等防灾安全措施。

1.0.9 应按照建设省地、节能、环保住房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实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1.0.10 应积极推广保障性住房的标准化、多样化,采用质量可靠的产品,保证工程质量,促进住房产业现代化。

1.0.11 应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1.0.12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本标准未涉及的内容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廉租住房政府向符合低收入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者以低廉的租金配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2.0.2 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通过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2.0.3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2.0.4限价商品住房是指土地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的普通商品住房。

2.0.5 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是指每套住房的分户界限明确,必须独门独户,每套住房至少包含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基本功能空间不得与其他套型共用或合用的保障性住房。

2.0.6 非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是指可配置公共厨房、公共卫生间、公共浴室和公共洗衣间等的保障性住房。

2.0.7套型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8套型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2.0.9套内使用面积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阳台、排烟道、通风道、管井、套内结构墙体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2.0.10标准层使用面积标准层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

2.0.11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

2.0.12 绿地率一定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用地总面积的比例(%)。

2.0.13 停车率是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建筑面积的比率(辆/100㎡)。

3 选址与规划3.1选址3.1.1 保障性住房的选址应遵循节约用地、方便生活的原则。

3.1.2 应优先选择公共交通便利、生活环境宜居,且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

3.1.3 应远离污染源,避开可能引发工程地质灾害的不利地段。

3.2 规划3.2.1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

3.2.2 新建保障性住房应以小区、组团或单栋建筑的方式进行规划。

3.2.3 总体规划应功能分区明确、空间布局紧凑、充分利用地形、节约土地资源。

3.2.4 道路交通组织应有序、便捷、通畅,并应与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合理衔接,道路应按无障碍要求进行设计。

3.2.5 应设置室外活动场地,并配备安全、经济、适用的健身、休闲设施。

3.2.6 保障性住房应配套设置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位。

1非机动车宜按每套2.0辆配置;2机动车停车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经济适用住房停车率不应低于0.5辆/100㎡;廉租住房不低于0.3辆/100㎡;2)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停车率不应低于0.8辆/100㎡。

3.2.7 保障性住房的绿化植物应选择适宜当地气候条件、生命力强、维护成本低的树木和花草。

3.2.8 以小区形式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新区建设绿地率不低于30%,旧区改建绿地率不低于25%。

在旧区改造中插建的保障性住房,改造后的绿地率不应低于当地规划部门批复的指标。

3.2.9 新建区域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应与保障性住房同期投入使用。

4 建筑4.1 一般规定4.1.1保障性住房的建筑设计及建筑标准应综合考虑住宅功能构成、家庭人口、风俗习惯等因素,并满足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

4.1.2本标准未涉及的保障性住房设计技术内容,应符合现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等有关规范的规定。

4.1.3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烟道等厨房相应设施。

4.1.4 卫生间宜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无外窗的卫生间应有通风设施。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起居室(厅)、卧室、餐厅和厨房的上层。

4.1.5 保障性住房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4米。

4.1.6 七层及以上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住宅类)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必须设置电梯。

4.1.7 七层及以上非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宿舍类)或居室最高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大于21m时,应设置电梯。

4.2 建筑设计4.2.1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对单套建筑面积的上限按以下标准控制。

1 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2 公共租赁住房平均套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左右,最大不超过60平方米。

3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4 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在90平方米左右。

4.2.2 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户内基本功能空间的最小使用面积:单人卧室5平方米,双人卧室8平方米,厨房2.7平方米,卫生间2.5平方米。

4.2.3 套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4.2.4 非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按现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执行。

4.2.5 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层高不宜超过2.8米。

4.2.6 保障性住房采用分体空调机时,应考虑空调机的安放位置,并为室外空调器预留有组织排水设施。

4.2.7 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宜控制在70%以上。

4.2.8 保障性住房外立面设计,应采用能够节约成本和降低能耗的建筑体型,并选用环保型的建筑材料。

4.2.9 保障性住房的防火设计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等有关规定执行。

4.3 日照和节能4.3.1 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每套住房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要求。

4.3.2 保障性住房应满足现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4.3.3 建筑的体形系数及窗墙面积比应符合现行有关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限值。

4.3.4 寒冷地区建筑外墙应优先采用外墙外保温体系。

4.4无障碍设计4.4.1 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

4.4.2 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中无障碍住房占总套数的3%左右。

4.4.3 无障碍住房的布置应符合进出方便的原则。

5 设备5.1给水排水5.1.1 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不应布置在套内。

5.1.2保障性住房小区应根据水费单价不同分别设计总水表及管网。

5.1.3保障性住房给水用水定额应按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中用水定额的中~下限范围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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