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审核标准及程序
2017年西安廉租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申请指南

2017年西安廉租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申请指南2017年西安廉租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办理时需要哪些材料?2016年6月29日,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调整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该市保障房准入条件进行调整,促进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的住房保障。
该《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通知要求西安市各相关单位要做好此次保障房准入标准的调整衔接工作,并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业务培训,有效提高审核效率,方便群众办理。
一、准入标准二、申请指南(图片来源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三、申请材料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复印件(验原件),持户籍卡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4、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
5、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
离异带子女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或离婚协议档案及未再婚证明。
丧偶带子女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证明。
未婚、离异未带子女或丧偶未带子女的视为单身,年龄应满25周岁(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应满18周岁),提供未婚(未再婚)证明。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7、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证明(现住房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身份证及户口本地址证明:需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住房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17〕51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住房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住房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17〕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省房地产政策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稳定住房价格和市场预期,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理安排住宅用地供应根据住宅建设规划,结合库存变化情况,严格实行住宅用地供应“五类”调控目标管理,住房库存消化周期低于合理范围时,要显著增加供地,加快供地节奏。
大力推进“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等土地出让竞价方式。
国土部门确定住宅用地出让价格前,要征询建设、房管、物价等部门意见,合理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坚决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宗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异常情况,切实稳定土地市场预期。
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序实施20%左右的住宅用地用于公租房建设,20%左右的住宅用地用于限地价、限房价的“双限房”项目。
二、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满足不同收入居民家庭的住房需求。
取消市政发〔2016〕32号文件第十一条第二款“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再实物配建廉租房,统一按现行标准的50%缴纳易地配建费”等调控政策。
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含城棚改项目开发部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实物配建租赁型保障房,以解决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及引进人才等群体的住房问题。
规划部门要按照配建比例确定配建规模,编制规划设计条件书;国土部门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在土地招拍挂时,明确配建租赁型保障房的总建筑面积、套型等出让条件。
西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西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发()号颁布单位:西安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新颁布日期:实施日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保护当事人地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地政策性商品住房.第三条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长安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其所属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价格街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地建设,应当符合本市土地利用决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规模控制、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地原则.第二章优惠政策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商品房开发.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和经营中地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相关部门及单位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优先安排.第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地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应当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并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地证明.第九条用于个人购房贷款地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地个人发放.第三章开发建设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征用,优先供应.政府土地储备不足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立项,根据年度建设规模,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纳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市辖县、临潼区、阎良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县、区房改办审查批准后,报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地原则,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组织,采用限套型、定地价、竟房价地方式实施项目法人招标.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施单位应按项目住宅总面积地一定数量向市政府提供廉租住房,由市政府以成本价收购.第十三条住房困难户较多地企事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单位发展计划和房改政策地前提下,利用单位自有土地组织建房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第十四条凡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地项目,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责任书》.第十五条禁止转让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及其用地.第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地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前,实施单位应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申请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按照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地规定执行.第四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设,应当符合建设规范,功能齐全,环境良好.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地要求.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户均平方米.建设单位在缴纳城建费用前,应当持相关文件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标准备案.第二十条企事业单位组织建设地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应当严格执行房改政策标准.第五章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地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预(销)售时应当将市价格主管部门监制地价格公示牌悬挂在销售场所,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二条企事业单位组织建设地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按照《西安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执行.第六章交易和售后管理第二十二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地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包括符合当地安置条件地军队人员);(二)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三)符合市政府确定地中低收入线标准;(四)市政府规定地其他条件.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地房屋拆迁中地被拆迁人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用经济适用住房对其安置.其购买地面积及产权界定按照拆迁安置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地家庭中低收入线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经市政府批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住房困难户指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全市人均住房面积%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平方米地家庭.人均住房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第二十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地条件地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购房申请,填写《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二)婚姻状况证明;(三)家庭成员收入和住房证明;(四)其他需要提供证明材料.第二十七条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供地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地,应当公示,公示期为日. 对公示期内有投诉地,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劳动、人事、民政以及区县政府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公示期满无投诉或经调查投诉举报不实地,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效期为一年.第二十八条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地购买人,应当持核准文件自行选购经济适用住房并签订购房合同.实际购房面积超过核准面积地部分,购买人须补交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商品房差价款.差价款补交后,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给《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以下简称《购房证》),凭《购房证》办理贷款和合同备案手续及产权登记手续.购买人所交差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收取,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款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补贴资金. 符合条件地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第二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未经审查,不符合购买条件地家庭.第三十条购买地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上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和准许上市日期.已补交差价款面积部分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中注明,上市时按商品房对待.第三十一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可以以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购买人按市场价出售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地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第三十二条鼓励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地经济适用住房,以市价格管理部门核定地价格向符合条件地家庭出租. 个人购买地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途或转让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改变建设标准地,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程序申报价格,自行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地;未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地价格,擅自涨价或加收其它费用地;以及发生其它价格违法行为地,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向未经审查,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地家庭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地,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限期收回,已销售或已出租地经济适用住房,不能收回地,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地差价款,并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第三十七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地个人,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补交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商品房地差价价款.第三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地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地,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城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市辖县、临潼区、阎良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及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地《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西安保障房申请条件

西安保障房申请条件西安保障房申请条件四类保障房如何申请购房【1】一、保障性住房基本政策我市保障性住房共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四类,其中:廉租住房主要面向低保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保障方式分为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
租金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廉租户发放租金补贴,补贴面积标准为实际住房建筑面积于17平方米的差值,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5元/月·人,最低补贴标准为70元;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廉租户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89元/月,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以内。
经济适用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的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保障性住房。
2011年8月以后建设的经适房套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左右。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收取租金的形式解决中等偏下收入的城镇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的保障性住房,其租金标准略低于同品质商品房市场租金,套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
限价商品房是限定住房销售价格、限定套型面积面向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为80-100平方米。
二、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标准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应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各级人才市场集体户口申请人可向各级人才市场提出申请,外来务工人员及新就业职工可向暂住证(居住证)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
廉租房租赁人群:西安市城镇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家庭类型: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低于615元;两人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低于677元;单身家庭(含未婚、离异独身、丧偶独身),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低于738元。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经适房购买人群:西安市城镇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单身年满25周岁。
家庭类型: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低于1515元;两人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低于1667元;单身家庭(含未婚、离异独身、丧偶独身),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低于1818元。
2024年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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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经济适用房购房最新申请标准以及申请书》

《xx年经济适用房购房最新申请标准以及申请书》【有事找律师:我们努力普法,希望亲能打赏个订阅~】经济适用房符合现在大部分人的经济状况和经济实力,为此我们应该在适应当今经济形势的同时,了解经济适用房买卖需要什么手续,具体又是什么。
了解清楚,这样有这种需求的读者就可以更快捷的购买到经济适用房了。
(图片来源于网络)一、经济适用房申请对象各城市对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规定都不同,所以此处以深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为例,。
1、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2、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它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一定年限内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
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5、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本市低收入标准线;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图片来源于网络)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书尊敬的领导:您好。
本人xx年生,系xx镇居民,19xx年至xx年在xx厂做工,xx年以后无固定职业。
丈夫xx,xx年生,x镇xx旱田人,无固定职业,目前在家务农,xx年11月5日家中老房毁于洪水、泥石流,现借住于村邻家。
女儿xx,现年9岁,就读于xx县民族小学三年级。
本人长期以来身患xx病,四处求职无门,无固定收入,x手术后失败后需长期服药治疗,双方有4位老人需赡养,一家人全部费用靠丈夫务农和打工维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5]170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5]170号](https://img.taocdn.com/s3/m/16275aa8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a4.png)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5]170号2005年12月22日)《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城镇住房新体制,切实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碑林、莲湖、灞桥、雁塔、未央区行政区域内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的分配形式。
第四条市住房制度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主管部门。
财政、物价、审计、监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
第五条住房补贴的发放范围是:夫妻双方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第六条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立足于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
具体来源如下:(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三)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资金。
对财政供给经费的单位,住房建设资金转化后的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审核后,按全额或差额比例给予适当补助。
西安市经济适用房

1.不悔梦归处,只恨太匆匆。
2.有些人错过了,永远无法在回到从前;有些人即使遇到了,永远都无法在一起,这些都是一种刻骨铭心的痛!3.每一个人都有青春,每一个青春都有一个故事,每个故事都有一个遗憾,每个遗憾都有它的青春美。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一.西安经济适用房准入条件1.户口:西安市城六区、长安区非农业户口2.人均面积:家庭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45平方米3.收入:家庭成员年收入情况说明(低于以下收入) 1人12662元;2人25324元;3人37986元;4人50648元;5人63310元;6人75972元4.单身申请限制:单身申请人年龄超过30周岁5.住房交易:经济适用房的二次交易有5年之限。
对于购买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时业主需要按房屋成交额的2%补交土地出让金;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出售。
6.西安经济适用房供应标准单身家庭:60平方米二至三人家庭:80平方米四人以上家庭:每增加一人可增加20平方米,最大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二.申请经济适用房流程第一步:在西安市房产交易大厦一层办公大厅或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部门领取《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并如实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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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审核标准及程序政策依据:1.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发【2011】42号)2.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6】93号)3.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规划局、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房发【2007】58号)4. 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我市开发区管委会辖区社区居民和落户在各级人才市场人员申请经济适用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住保办发【2012】2号)一、受理范围及申请条件:凡户籍和人事档案关系均在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托管的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向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3年内有房屋赠与及转让的(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不得申请。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商铺或办公用房的,不得申请。
5.申请人离异,涉及房产处置且未再婚的,离异时间应满3年。
6.申请人年龄单身应在30周岁以上(限价商品房在25周岁以上),且不得超过70周岁。
二、办理程序:(一)申请人提交申请书:申请人持存档凭证、身份证、户籍卡到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业务大厅19号窗口领取《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三份,向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
(二)初审:1、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三份,按照"三、申请所需材料"准备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申请材料出具承诺书。
2、初审工作由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
初审内容包括:①申请人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报要求;②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并通过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进行15日公示;③对本级公示,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进行调查落实,对有异议且异议属实者,由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将申请人资料退回;3、初审结束且公示无异议者,由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在《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填写"初审意见",并盖章;4、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资料整理后,报户籍关系所在区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复审;(三)复审:1、复审工作由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
复审内容包括:①市人才所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②初审意见是否填写完整;③公示15日;④对本级公示有异议者进行调查落实,对有异议且异议属实者,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将申请人资料退回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并说明理由。
2、复审结束后,无异议者,由区住房保障中心整理有关复审资料,在《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填写"区住房保障中心复审意见",并签名、填写工作电话,由区住房保障中心盖章,填写日期,连同复审资料报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终审。
(四)终审:1、终审工作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
终审内容包括:①区住房保障中心所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②区住房保障中心复审意见是否填写完整;查询住房、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车辆、工商、税务、存款等情况;③公示15日;④对本级公示有异议者进行调查落实,有异议且异议属实者,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将申请人资料退回区住房保障中心并说明理由。
2、终审结束后,无异议者,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整理有关终审资料,在《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市住房保障中心复审意见"相应栏目填写意见、签名、填写日期,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盖章。
市、区住房保障中心各存档一份,申请人持有一份。
3、通过资格审核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在其终审意见中填写经济适用住房准购建筑面积。
4、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对所有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制作信息卡,信息卡包含内容: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受理编号、保障性住房类别、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面积、有效期限等。
信息卡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区住房保障中心、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逐级发给申请人。
三、申请所需材料:(一)单身人员(未婚未育、离异未带子女、丧偶未带子女)申请所需材料:1.申请人手写一份申请书。
2.按要求填写完整的《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三份。
3.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4. 申请人户籍卡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并提供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5. 申请人户籍关系所在区民政局开具的单身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6. 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由工作单位开具"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要求有证明人的签名及联系方式);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由居住地社区(租房所在地)开具"收入情况"原件及复印证二份(要求有经办人的签名及联系方式) 。
7. 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由工作单位开具"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要求有证明人的签名及联系方式);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由居住地社区(租房所在地)开具"住房情况"原件及复印证二份(要求有经办人的签名及联系方式)。
8. 特殊情况需另外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9. 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性的个人承诺书。
(二)已婚人员申请所需材料:1. 申请人手写一份申请书。
2. 按要求填写完整的《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三份。
3. 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4. 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子女户籍卡或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并提供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如申请人配偶为西安市城六区农业户口(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须提供配偶户籍关系所在地村委会开具的无庄基地证明。
5. 申请人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6. 申请人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由工作单位开具"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要求有证明人的签名及联系方式);申请人夫妻双方无工作单位,由居住地社区(租房所在地)开具"收入情况"原件及复印证二份(要求有经办人的签名及联系方式) 。
7.申请人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由工作单位开具"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要求有证明人的签名及联系方式);申请人夫妻双方无工作单位,由居住地社区(租房所在地)开具"住房情况"原件及复印证二份(要求有经办人的签名及联系方式) 。
8. 申请人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的《医学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三份。
9. 特殊情况需另外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0. 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性的个人承诺书。
(三)离婚人员申请所需材料:1. 申请人手写一份申请书。
2. 按要求填写完整的《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三份。
3.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4. 申请人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5. 申请人离异带子女的须出具《法院民事调解书》、《法院民事判决书》、《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离异未带子女的视为单身。
6. 申请人户籍关系所在区民政局开具的未再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7. 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由工作单位开具"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要求有证明人的签名及联系方式);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由居住地社区(租房所在地)开具"收入情况"原件及复印证二份(要求有经办人的签名及5. 申请人户籍关系所在区民政局开具的单身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8. 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由工作单位开具"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要求有证明人的签名及联系方式);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由居住地社区(租房所在地)开具的"住房情况"原件及复印证二份(要求有经办人的签名及联系方式) 。
9. 特殊情况需另外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0. 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性的个人承诺书。
(四)丧偶人员申请所需材料:1. 申请人手写一份申请书。
2. 按要求填写完整的《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三份。
3.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4. 申请人丧偶带子女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丧偶未带子女的视为单身。
5. 申请人户籍关系所在区民政局开具的未再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6. 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由工作单位开具"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要求有证明人的签名及联系方式);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由居住地社区(租房所在地)开具"收入情况"原件及复印证二份(要求有经办人的签名及联系方式) 。
7. 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由工作单位开具"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要求有证明人的签名及联系方式);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由居住地社区(租房所在地)开具的"住房情况"原件及复印证二份(要求有经办人的签名及联系方式) 。
8.特殊情况需另外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0.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性的个人承诺书。
四、其他事项说明:(一)、以上四类申请人员须由本人提供个人承诺书,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如与事实不符导致任何后果,由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申请书、承诺书、收入证明、住房证明、收入情况、住房情况样表可在西安市人才网进行下载。
(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请携带存档卡、身份证到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业务大厅19号窗口现场领取《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填写完整并按以上要求准备材料,材料齐全后报送至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业务大厅19号窗口。
(四)、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初审、报送工作,并通知通过审批的申请人领取信息卡和通知未通过审批的申请人领取所退回的材料。
(五)、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相关政策与标准,解释权由西安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
五、办理时限:1.正常工作日随时领取《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
2.初审中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公示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由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将申请材料报区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复审(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咨询及投诉:西安市住房保障中心办公地址:西大街116号咨询及投诉电话:87618575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二〇一二年四月一、西安经济适用房准入条件:1、本市城六区(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或长安区非农业户口;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规定的相应标准;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规定的相应标准;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3年内无房屋赠与及转让行为的(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市**规定的相应标准);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无商铺或办公用房;6、申请人离异,涉及房产处置且未再婚的,离异时间应满3年;7、申请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单身应在30周岁以上(限价商品房在25周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