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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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难点

摘要:建设项目环保竣工自主验收期间,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本文针对建设单位在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工作中的难点,解决政策把握、验收自查内容和项目变化情况的确定、环保设施效率评估以及监测工况调整等方面的难题。

关键词:建设项目;自主环保验收;难点

2017年7月,国务院682号令修改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取消竣工验收环保行政许可,将验收责任主体由环保主管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该办法于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原环境保护部也陆续出台了《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建设单位自行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指导性文件[1-2]。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5月15日正式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公告2018年第9号),进一步明确了验收自查、监测技术、方案和报告编制、验收程序等内容[3]。虽然有政策指导和技术指南,但建设单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理解不够,对验收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的把握性不够专业,导致很多建设单位仅把环保验收流于形式,报告和数据看起来不错,一团和气,却不能在验收自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给后续环保工作留下隐患。通过实践,笔者认为建设单位自主环保验收需要从以下几个难点进行重点关注。

1建设项目自主验收自查的内容

竣工项目环保自主验收首先是一个自查、自审、自纠的过程,那么怎么查、如何查,很多建设单位比较茫然和混乱,首先要确定项目自查的范围,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1环保手续履行情况。收集环评报告和审批文件、可行性报告等,环评审批手续齐备是验收的前提条件。1.2项目建设情况。根据环评及审批文件一一对照核查,项目建设性质、规模、地点,主要生产工艺、产品及产量、原辅材料消耗等是否与环评设计有出入,主体及配套工程等建设内容和规模是否与环评一致。1.3环保设施建设情况。自查环保资金的使用情况,对照环评设计要求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的环保设施是否建设到位,包括核查各处理设施的类

别、规模、工艺、排口及主要技术参数等。环评要求建设的其他环保设施的核查,包括在线设备、防渗工程、围堰和排污口规范化等。1.4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核查雨污排口的接管情况、排污许可证、管线验收资料、固废处置协议、应急预案和清洁生产资料等。1.5环保管理情况。要明确环保管理内容,包括建设单位环保管理部门、人员、规章制度、台账、调试运行记录、日常监测情况等。建设单位根据这些内容开展前期自查工作,通过查缺补漏手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解决,为下一步的验收监测和验收工作做好准备。

2建设项目变动情况的自查

部分项目在实际建设过程中与环评设计会有出入,建设单位需要对照环评设计认真核实,从工程内容、产品及产量、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产污环节及产生量、环保设施等方面找出差异,如不属于重大变化,可自行编制或请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变化分析》。这是验收自查关注的难点工作之—,验收过程中允许变化,只要界定非重大变化,在验收报告中说明清楚,可以在验收过程中一并解决。界定项目是否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都有明确的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界定为重大变动,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4]。原环境保护部于2018年1月发布《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号),明确了制浆造纸、制药、农药、化肥(氮肥)、纺织印染、制革、制糖等14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5]。

3不符合验收要求的界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意见:未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成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使用;污染物排放未达到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总量未达到审批核定要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及时重新报批;建设过程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完成治理,或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涉及的环保设施处理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求;建设单位因该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整改尚未完成的;验收报告基础资料数据

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其他环保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通过环保验收要求的[2]。建设单位在自查过程中发现有以上情形,非但不能通过验收,还要立即整改,否则就要接受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处理。

4分期(阶段性)环保验收的实施

部分项目工程投资很大,资金不能一步到位,或者建设周期较长,超过5年,想分期建设分阶段验收,是否允许,首先是看环评设计是否明确工程分期建设,如无此说法,可以到属地环保主管部门申请报备,并由环评单位出具《环境影响变化说明》,明确此次验收的范围,核定分阶段或分期验收带来的产品及产量、产污环节及产污量、环保设施及总量变化的影响;对于污染严重或者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需请环保专家论证是否可行。分阶段或分期验收通过后,很多企业以为已经完成此项工作,其实不然,若干年后接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其才明白这仅仅是预验收,还要整体项目验收才算真正,完成。

5建设项目监测期间的工况核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明确要求“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淡化了原有生产负荷(大于75%)的要求[3]。但是,涉及火力发电、水泥制造、电解铝等行业项目验收时,要符合行业验收技术规范中的工况要求,例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水泥制造》(HJ/T256-2006)明确指出,验收监测期间,生产负荷要至少达到设计的80%。验收监测是考良环保设施处理效果的最直接手段,建设单位应该改变思路,改变已往怕超标而调小工况等投机理念,而要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调整纠正。笔者认为,在满足至少两天的验收监测中,第一天可以把工况调到最大,不但能考核出环保设施的最大处理能力,而且能预测和控制最大的污染风险;第二天把工况调到正常生产的常态,即环保设施的日常处理状态。通过这两天工况的调整和监测,建设单位就能鉴别出环保设施的实际处理状况。对于建设单位来说,无论处于什么样的生产工况,环保设施都是防止超标排放的最后防线,使其可以自信地应对各级环保部门的检查和抽测。

6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效率评估

环保竣工验收其实主要是对环保设施的验收,处理效率评估就是验收监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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