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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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动物园公园停车场收费问题的批复-穗价函[2009]482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动物园公园停车场收费问题的批复-穗价函[2009]482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动物园公园停车场收费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动物园公园停车场收费问题的批复
(穗价函〔2009〕482号)
广州动物园:
你园关于调整广州动物园停车场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

根据《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就广州动物园停车场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公园配套停车场主要用于进入公园游览参观的游客车辆停放,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为:每天8:00-19:00,小车2元/小时·辆,大车6元/小时·辆。

为缓解周边地区居民夜间停车难问题,19:00-次日8:00实行按次收费,每次10元。

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免费,跨时段连续停放的按上述标准累加收费。

二、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可以下调。

三、上述收费标准试行一年。

四、请按规定更换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并在停车场进、出口处及收费处显眼位置设立标价牌,做好明码标价及宣传解释工作。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结束——。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10.11•【字号】穗价[2004]218号•【施行日期】2004.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价[2004]218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十一日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标价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及《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增城市、从化市)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公开标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管理。

第四条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价牌(以下简称标价牌),分别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使用不同的格式、内容和颜色制作(式样见附件)。

(一)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由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负责制作,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分级核发。

(二)属市场调节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停车场经营者可按规定的格式和颜色自行制作标价牌。

标示式样见附件或通过《广州价格信息网》(网址:)下载。

(三)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因行业特点需制作特色标价牌的,需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监制后方可制作使用。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我市道路停车场收费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我市道路停车场收费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我市道路停车场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12.29•【字号】穗价[2009]251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我市道路停车场收费管理的通知(穗价〔2009〕251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市停车场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道路停车收费的管理,规范道路停车场收费行为,落实全市人屋车场综合治理工作部署,清理查处无证和不规范占道停车收费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道路停车场分为两类。

一类是路内停车场,是指在市区交通较繁忙的主要道路设置,主要用于满足商务、公务临时停车需要的停车场。

另一类是内街内巷停车场,是指在非主要道路设置,主要用于满足周边住户停车需要的停车场。

二、路内停车场的经营主体必须是经公开招标并经市交委审批同意的经营主体;内街内巷停车场的经营主体应是所在街道或社区服务中心,若确需委托经营的,必须经所在街道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合法经营停车场的手续。

三、路内停车场和内街内巷停车场收费标准。

在我市道路停车场总体规划完成前,对经批准设置咪表的道路停车场,按路内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维持现行标准不变,由市物价局核发收费证明。

路内停车场要严格界定其范围,不宜轻易扩大。

由于路内停车场收费标准相对较高,应严格限制在主要道路上设置,此类停车位不宜轻易扩大范围。

除经听证会确定的路段、车位,若确需扩大范围,应经市交通、交警、物价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其他道路停车场按内街内巷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所辖区物价局根据不同路段特点核定具体收费标准,核发收费证明。

内街内巷停车场应尽可能满足居民夜间停车的刚性需求,经营管理上应体现其公益性质,收费标准从低制定。

全市内街内巷停车场收费最高限价试行标准如下:单位:元/辆说明:1.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超过3小时不足12小时的按12小时限价计算;连续停放超过12小时的按上述标准累加收费。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内各类停车场和停车服务机构的收费管理工作。

第三条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正、透明、公开。

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停车场的地理位置、设备设施、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停车场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并留有相关证明文件备查。

停车场与车主之间的收费行为应当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停车场应当配备完善的收费设备,并确保工作人员能够正确操作。

第六条停车场应当提供明确的收费时间范围,不得在规定时间范围外收费。

第七条停车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性购买停车服务附属产品或服务。

第八条停车场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收费设备的正常运行,不得以损坏设备为由增收费用。

第二章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第九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停车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地理位置、设备设施、服务质量等因素。

第十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停车场运营成本,确保合理、公正、透明。

第十一条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社会公示,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收费标准调整应当根据公序良俗和经济发展情况,不得任意涨价。

第十三条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在广告牌、网站、APP等公示平台进行公示,并提供可查阅的电子版收费标准。

第三章收费票据的开具和保存第十四条停车场每次收费应当开具收费票据,票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车主姓名、车辆号码、停车场名称、收费标准、收费时间等。

第十五条收费票据应当配备防伪标识,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收费票据应当保存至少三个月,备受人民检验。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对收费行为的监管和管理。

第十八条车主对停车场收费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停车场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九条停车场应当设立申诉处理机构,及时处理车主的申诉,并给予合理的解释。

第二十条停车场应当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收费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穗价[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穗价〔2012〕10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粤府办〔2002〕100号)、《广东省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现对我市价格管理权限和价格听证项目进行划分(见附件1和附件2),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 广州市价格管理权限划分表2. 广州市价格听证项目表二○一二年一月十日附件1广州市价格管理权限划分表说明:1.本表所列价格管理权限,是广东省授权市人民政府及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其余价格按《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广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2.广东省授权广州市人民政府以及县级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3.凡注明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制定具体价格或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相关区和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或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

4.享有市级管理权限的管理机构可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具体的项目和标准按本表规定执行。

5. 原撤市设区的两个区(即番禺区、花都区)享有县级市物价局的价格管理权限。

6. 本表所列的定价项目只是市和区、县级市定价权限的划分,具体的管理按相关文件规定的办法履行。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5.22•【字号】粤价[2001]109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二日粤价〔2001〕109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实施。

各地在贯彻实施和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社会各方的承受能力,要从有利于启动汽车消费出发,对现行过高的收费标准要降下来。

执行中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利用场地为车主(驾驶员)提供机动车停车位和保管服务,并收取停放服务费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实施收费的机动车停车场应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负责制定《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施细则》,制定所辖区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1.04•【字号】粤价[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1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局:为加强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组织各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学习,同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物业服务企业、广大业主充分了解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各级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要以贯彻实施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契机,组织开展物业服务收费的专项检查和整顿治理,切实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一○年一月四日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粤价[2011]51号

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粤价[2011]51号

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广东省物价局2011年3月21日以粤价〔2011〕5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进一步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过程中,对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者实施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是指经营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合同、协议、约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合理社会平均成本。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应当区别机动车车型、停车场类别和服务功能分别核定。

机动车车型包括摩托车、小车(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停车场类别包括配套停车场(室内、室外)、居民住宅停车场(露天、非露天)、公共停车场(露天、非露天)、路内停车场及其他停车场。

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该类型停车场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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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
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穗价[2009]252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12.29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
通知
(穗价〔2009〕252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市停车场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9〕23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夜间停车计费方式。

我市路内停车场和商场等配套停车场夜间时段按次收费统一调整为按时收费,夜间时段按时收费标准不分地区统一为2元/半小时,夜间时段累计收费最高10元。

白天时段和夜间时段划分不变。

鉴于停车场收费系统调整需要一些时
间,2010年1月1日至2月28日为过渡期。

2010年3月1日起,一律按新收费标准执行。

调整后路内停车场和商场等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如下表:
路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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