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主要罪名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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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主要罪名判断

专家评常识判断——刑法主要罪名判断

一、贪污贿赂罪:

1认定本罪的关键有三点:一是主体性质,必须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二是客观方面同时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三是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暂时地使用。

2 关于贪污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也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当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本条的贪污罪定罪处罚。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而不构成贪污罪。

3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原则上为公共财产。关于公共财产的范围,应参《刑法》第91条的规定。同时,还有两点需要注意:

一是当行为人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国有单位的委托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时,其贪污罪的对象仅为国有财产而非其他公共财产;

二是并非所有的贪污罪的犯罪对象都为公共财产,非公共财产在特定情况下也有可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即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时,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所在的非国有性质单位的财产而构成贪污的,犯罪对象可能不属于公共财产。

4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也应以本条的贪污罪定罪处罚。

5本条第3款规定,行为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共犯,但成立贪污罪共犯的一个前提条件是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必须是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6 贪污行为,达到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以个人贪污数额5000元为起点,但同时规定,虽然不满5000元的,如果情节较重的,也应认定为贪污罪。对于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7 注意贪污罪处罚中两个知识点。一是可能适用死刑的法定情形:应为个人贪污数额10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二是一个法定的从宽处罚情形:根据第383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

1 认定本罪的关键在于本罪客观方面包括密切相联的两层含义:一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二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但目的是使用公款,而不是占有公款。

2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挪用公款的,以本条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3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应当依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4 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三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所要求的成立犯罪的条件也不同:一是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包括犯罪活动),这种情形原则上不要求挪用公款数额达到较大标准,也不要求挪用时间超过3个月未还;二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这种挪用行为要求“数额较大”,但没有挪用时间的要求;三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种情形既有数额的要求,也有时间的要求,即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这里的“未还”是指案发前未还。

5 不论挪用公款的具体行为表现为哪一种方式,前提条件必须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才可构成本罪。何谓“归个人使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属于“归个人使用”:一是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是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6 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而非仅仅他用),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并从重处罚,而不再定挪用特定款物罪。7挪用公款行为转化为贪污的情形。行为人挪用公款后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8“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而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幅度内处罚的挪用公款罪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如果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能够退还但主观上不想退还,则不能定挪用公款罪,而应按贪污罪论处。9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情形。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如果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可见,如果使用人仅仅知道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来的公款而使用的,并不构成共犯。

三、受贿罪:

1认定本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客观方面必须具有二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二是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贿赂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方面的内容。当然,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的、非法的利益,至于是否实际上已经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在所不问。原则上行为人收受贿赂之际,只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表示,就可构成受贿罪。

2 受贿的典型行为大致有五种情形:一是索贿,即所谓主动受贿;二是收受贿赂,即所谓被动受贿;三是商业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而归个人的;四是斡旋受贿,或称居间受贿、间接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五是所谓的事后受贿,即在职为他人谋利而离退休后收受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3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其利用职务上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本条受贿罪的规定定罪量刑。

4 斡旋受贿行为与其他四种受贿行为的要件有所不同。首先,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而非一切谋取利益的行为;其次,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实现的,而非行为人自己职务上的直接行为;第三,其他直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行为人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所使然的,他们之间实为一种制约、影响与被制约、被影响的关系。

5受贿行为达到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与贪污罪的要求基本一致,原则上以“个人受贿”数额5000元为起点,但同时规定,虽然受贿不满5000元,如果情节较重的,也应认定为受贿罪。对于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7 注意受贿罪处罚方面的三个知识点:一是可能适用死刑的法定情形,应为个人受贿数额10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二是一个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个人受贿数额在50 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时,如果行为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三是对于索贿行为(主动受贿),应从重处罚。

四、行贿罪:

1认定行贿罪的一个关键在于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目的在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违背政策、规章、制度而得到的利益(如不具备升学条件而升了学)。如果行为人为了获取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的,则不构成本罪。但注意的是,即使行贿人为了获取正当利益而给予财物不构成犯罪,但该国家工作人员即接受财物的受贿人却可以构成受贿罪(因为受贿罪中对他人谋取利益的性质并无限制),可见,在贿赂犯罪中,行贿罪与受贿罪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

2 谋取不正当利益在行贿中的含义应当具体分析,在主动行贿的场合,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主观要件,即只要行为人有此目的而给予财物,就可构成行贿罪;在被动行贿的场合(即被勒索而被迫不得不行贿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客观要件,即只有行贿者给予了财物并获得了不正当利益的,才构成行贿罪。如果虽然因勒索而给予了财物,但并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这一点是本条第3款的要求。这再一次证明受贿与行贿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

3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构成行贿罪。

4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本罪认定的关键在于客观方面具有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所拥有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数额巨大;二是对该巨大差额财产行为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不能说明既可以是行为人不愿说明(拒不说明),也可以是故意编造合法来源但被查实否定的。

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意图同非法持有型犯罪基本相同,即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而司法机关又不能查明其非法所得是通过何种非法途径获得的情况下,为了不放纵罪犯,才认定为本罪的。如果能查明该巨额财产来源于行为人的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活动,则以贪污罪、受贿罪论处,而不再定本罪。如果查明其中一部分来源于行为人的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尚有一部分不能查明又达到“数额巨大”的,可考虑同时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3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是隐瞒境外存款罪。认定本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境外有数额较大的存款而不按规定申报,至于该存款的来源是否合法在所不问。所以,如果查明行为人已构成贪污罪或者受贿罪,又将赃款偷偷转移存入境外的,应实行数罪并罚。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巨大的标准为30万元。隐瞒境外存款罪中以折合人民币30万元为立案标准。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

1 本条规定的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一般而言,滥用职权是故意的犯罪行为,而玩忽职守是过失犯罪行为。其客观表现形式,滥用职权表现为作为方式,玩忽职守主要表现为不作为方式。二者都要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可以犯罪论处。

2 本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是不同的,前者仅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后者则不仅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且还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可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仅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一部分。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也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有渎职行为而构成犯罪的,也依照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属行政执法事业单位的镇财政所中按国家机关在编干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行政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3 如果国家机关人员徇私舞弊而犯滥用职权罪、玩罪职守罪的,应当作为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情节加重犯处理。

4玩忽职守罪与因过失而引起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之间的界限。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主体不同,侵犯的客体不同,但关键点还在于行为发生的时空范围不同,玩忽职守罪发生在国家机关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则发生在各种生产、作业过程中。

七、徇私枉法罪:

1本罪认定的关键在于注意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起因、三种行为。两种起因即徇私和徇情。三种行为是:一为使无罪者受追诉;二是对有罪者进行包庇使其不受追诉;三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2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指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3徇私枉法罪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界限:一是主体范围不同,前者主要为公、检、法机关中具体负责办理刑事案件的人员,后者则为法院中具体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人员和主管人员;二是发生的时空条件不同,前者发生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中,而后者只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

4行为人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同时,为徇私又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而构成受贿罪的处理方式。即行为人因接受他人贿赂而枉法的,即构成了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又构成受贿罪,应按其中的一个较重的罪定罪处罚,

八、抢劫罪:

1在客观方面存在着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统一,目的行为是指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具有当场性),方法行为指为了能当场劫取财物,而实施的暴力、胁迫或其他人身强制行为。“其他方法”应当是指由行为人采取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方法。

2抢劫罪的八种法定加重构成的情形: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3“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应当作广义的全面的理解,不仅包括使用暴力过失致人重伤死亡,而且也包括为劫取他人财物而当场故意重伤他人或当场故意杀死他人,即抢劫罪的“暴力方法”包括以暴力杀人的方法。这种情形下,杀人作为暴力的具体体现,属于抢劫罪的方法行为,不应实行数罪并罚,而应直接定一罪,即抢劫罪,作为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如果行为人实施抢劫之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则应以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进行并罚。

4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占有公私财物为标准。而对于具有本条规定的八种法定情形之一的抢劫罪,属于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只要抢劫行为具有其中任何一情节,无论财物是否抢劫到手,都应视为抢劫既遂。

5转化型或以抢劫论的认定。这种情节在刑法典中大致有三处:一是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而不定抢夺罪;二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三是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盗窃罪:

1本罪与其他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的根本区别主要在于行为方式不同,盗窃罪是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而非法占有,所谓秘密窃取即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即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

2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应定盗窃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

3行为人盗窃增值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应定盗窃罪;

4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从中窃取财物的,应定盗窃罪;

5以牟取暴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讯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应定盗窃罪;

6以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应定盗窃 7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

8盗窃罪可能适用死刑的法定情形,根据本条规定,只有两种特定情形下,才有可能对盗窃罪适用死刑:一是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而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二是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或者二级文物,而不包括三级文物。

9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行为人盗窃

后为掩盖盗窃罪行为或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10 将电信卡非法冲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论处。

11行为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的油品,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2盗窃某些特定对象的,如枪支、弹药、爆炸物、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以及军人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等行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这些盗窃行为由于侵犯的主要不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是其他特定的管理制度,所以不定盗窃罪,

13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所以,不能认为凡未能盗窃到财物、达不到“数额较大”标准就不构成盗窃罪。

九、诈骗罪:

1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最大区别就在于数额方面,由于行为人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信以为真,以致“自愿”将自己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交给行为人或放弃自己的财产权。

2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依本条诈骗罪定罪处罚。

3 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依诈骗罪定罪处罚。

4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较大的,以诈骗罪论处。

6 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即诈骗罪定罪处罚。

十、抢夺罪:

1抢夺罪,即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同抢劫罪一样,取得财物都具有当场性和公然性,二者根本区别在于抢夺不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人身的方法,而主要是乘被害人不备,突然夺取财物。

2 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法定情形:一是携带凶器抢夺的,转化为抢劫罪;二是实施抢夺行为之后,为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

3抢夺过程中产生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等行为如何处理。“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一、侵占罪:

1侵占罪,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2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侵占包括二个密不可分的行为特点,即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行为人将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所以,侵占罪的既遂一般以拒不交出或拒不交还为标准

3 侵占罪是典型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当被害人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时,人民检察院或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4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行为主体是否为特殊主体以及行为人是否是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实施的非法占有财物行为,同时,侵占行为的对象范围也有所不同。

十二、职务侵占罪

1职务侵占罪,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所言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原则上应为非国有性质的单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必要条件,是与侵占罪、盗窃罪区别的关键所在。

2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应定职务侵占罪。3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4 农村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十三、敲诈勒索罪

1敲诈勒索罪。认定本罪的关键是客观方面行为人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逼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就范,将公私财物交由行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控制或提供财产性利益。

2 敲诈勒索要求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何谓“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3 注意本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它们主要在“胁迫”的方式上有相似之处,对此主要用以下几个方面区分:一是威胁的内容是否仅限于暴力;二是威胁的方式是否由行为人当场向被害人发出;三是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是否只能在当场当时取得。

刑法分则罪名一览表(DOC)

危害国家安全罪 概念: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客体:国家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及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客观方面: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观:故意 一、危害国家主权与领土的犯罪 二、危害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犯罪 补充:(武装叛乱、暴乱罪) 在犯该罪的同时还犯有其他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犯该罪要有主观上的故意,有实施叛乱、暴乱的故意。 三|、投敌、间谍、资敌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概念: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司财产或者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 客体: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产、公共生活的安全。)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 一、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①危险犯;一般为自然人; ②致人重伤、死亡、公私财物重大损失则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 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如:在人群密集区架车撞人、私设电网、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制造输送坏血、使用微生物或放射性物质进行破坏等。 二、破坏公用设施、设备罪

补充:以上犯罪均有过失犯罪,过失犯罪主观表现为过失;刑责上为3~7年,情节轻的3年以下,拘役 ①危险犯,设施必须正在使用(包括投入使用)过程中。 ②严重后果者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 2、过失犯上述的罪: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三、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的犯罪

四、违反爆炸物管理规定的犯罪

1、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罪: 2、危险物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罪:无“邮寄”一项。 注:危险物质指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3、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纯正“单位犯”,依法有权制造、销售枪支的企业。三种行为情形:A)超限额、品种;B)无号、重号、假 号;C)非法销售或出口枪支内销。 4、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盗窃、抢夺罪:直接故意。 5、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抢劫罪:直接故意,盗、夺、抢国家机关、军警、民兵的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 6、枪支--非法持有、私藏罪:须为明知,不知者不罪。(非其他罪则*这条)。 7、枪支--非法出租、出借罪:对于配公务用枪者--行为犯;对于其他依法配枪者--严重后果才犯罪。注意共谋作案者可能成立共犯。 8、枪支--丢失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过失,严重后果→才犯罪。 9、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明知,非法携带,进入公共场所,情节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五、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分则主要罪名

刑法分则主要罪名 1.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适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2.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 人质的行为 3.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4.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抢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6.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7.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8.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9.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数额较大的行为 10.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吞、骗取、窃取或以其他手段占有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务的行为 11.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 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未还,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母亲的眼神是那么的慈爱,自打儿女呱呱坠地起,那一抹温柔的眼眸,就有如一道无形的细线,系在儿女的身上,儿女走到哪里,母亲的牵挂就延伸到哪里。冬天怕儿女冻着了,夏天怕儿女热着了;晴天怕儿女晒着了,雨天怕儿女淋着了…… 担忧似乎就是母亲的专利,操心好像就是母亲的代名词。俗话说得好“儿行千里母担忧”,若想让母亲不为儿女担忧,不为儿女操心,那似乎是毫不可能的事。所以,母亲就习惯性地用她那无言的牵挂,默默地守护着自己的儿女,寸步不离。 无论什么时候,母亲都不会嫌弃自己的儿女,不会置自己的儿女于不顾。母亲像蜡烛,燃烧自己,只为照亮儿女的人生路;母亲像雨伞,挡住狂风暴雨的吹打,只为给儿女一份温暖;母亲像孺子牛,用自己的血汗,哺育儿女茁壮成长。 母亲是山,总能包容儿女的过错;母亲是水,总能涤尽儿女心灵的污垢;母亲是树,总想为儿女洒下一片阴凉;母亲是路,总是尽力为儿女铺就一条阳光大道。 儿女的生日唯有母亲不会忘记,儿女打个喷嚏唯有母亲会在意,儿女的喜好唯有母亲能铭记在心,儿女的点点滴滴就是母亲的整个世界。 母亲的一辈子好像就是为儿女而生,为儿女而活。一天天、一月月、一年年、一辈子,母亲不停歇地为儿女操劳,用她那无声的母爱,缔结母子情缘,生生不息。 母亲是世界上最平凡的女人,她却倾尽自己一生的心血来书写那份最伟大、最无私的母爱;母亲是世界上最柔弱的女人,她却用自己瘦弱的双肩诠释出一份最坚强、最刚毅的不屈精神。 母亲是平凡的,母爱却是伟大的;母亲是平实的,母爱却是绵长的。天底下的母亲,高矮、胖瘦、容貌不一,但为子女奉献的精神却是一样的可贵,期盼子女成龙成凤的心愿却尽皆相同。

刑法分则重要罪名整理

刑法各论概说 条文结构:罪状+法定刑 罪状包括基本罪状,加重、减轻罪状。 分则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 简单罪状(简单概括、避免繁琐) 叙明罪状(要件明确、避免歧义) 引证罪状(条文简练、避免重复) 空白罪状(参照其他法规、避免复杂表述) 法定刑包括绝对确定、相对确定、浮动法定刑。浮动法定刑:1.只见于罚金刑;2.只适用于经济犯罪、财产犯罪;3.罚金的具体幅度根据案件的一定事实确定。 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法定刑是立法上的规定,宣告刑是司法中的适用。 法条竞合的适用: 1.一个行为同时符合相异法律之间的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严格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该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分别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a.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通常情况下,应该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 b.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特殊情况下,应该适用重法优于轻法:法律明文规定按照重罪定罪量刑;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按普通条款规定定罪量刑,但是也没有作禁止性规定,且按照特别条款定罪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按照重法优于轻法定罪量刑。(保险合同诈骗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罪名主体主 观 方 面 客体客观方面处罚 间谍罪明 知1.参加间谍组织充当间 谍;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 代理人的任务,进行间谍 活动;3.为敌人指示轰击 目标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情节较轻的,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特别严重的,可以处死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 加剥夺政治权利。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明 知 1.机密级 2.三项以上国家 秘密级3.对国家安全和 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 的 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 重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5 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 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特别 恶劣的,可以处死刑;可以 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境内外 机构、 组织或 者个人 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 叛逃罪国家工 作人员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掌握国家秘密的人员,从重 处罚

我国刑法分则罪名竞合梳理与分析

我国刑法分则罪名竞合梳理与分析 摘要:通过对我国刑法分则罪名竞合梳理与分析,得出自己的感悟。 关键字:法条竞合、想象竞合、梳理与分析 一.概念明晰 做这一题目,首先明确一个前提,“罪名竞合”是什么概念。 我认为此“罪名”应该强调两点: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要对其进行梳理,必须从我国现行刑法典的法条着手,故我偏重于整理法条竞合。 由于我的能力有限,因行为的特殊性构成想象竞合的罪名、法条竞合的罪名、有争议的竞合罪名只能混列在一起,难以挑拣出来。以下仅为我个人观点,希望老师批评指正。 梳理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法条竞合,需要对以下诸多概念有一个统一的、清楚的认识:1.法条竞合的概念2.法条竞合的分类3.法条竞合定罪量刑的原则。 由于主体部分在梳理,所以简要分析一下上述概念。 (1)法条竞合,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所谓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 (2)分类,周光全教授将法条竞合为五类: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吸收关系、择一关系、包容关系。张明楷教授则认为,择一关系不是法条竞合,补充和包容关系是特别关系的特别表述。 我个人认为,补充关系不是特别关系的特殊形式,二者应该并立。因为特殊关系中,一般法条完全包含特别法条的犯罪构成要件。而补充关系中,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是相对并列的,二者的统一性在于规定属于同一个大类中并列的不同形式的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且也绝对不是完全对立的择一关系。同理,包容关系中的两个法条也仅仅是外延存在交集,并非纯的包含关系,所以还是同意这种五类的划分方法。 (3)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某种行为没有达到司法解释确定的特别法条的定罪标准,但符合普通法条的定罪标准时,应当适用普通法条定罪量刑。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重点罪名及其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重点罪名 第一分考区危害公共安全罪重点罪名 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二分考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重要罪名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货币犯罪高利转贷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洗钱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逃税罪抗税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虚假广告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三分考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 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虐待罪遗弃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 动罪 第四分考区侵犯财产罪重点罪名 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 第五分考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重点罪名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破坏监管秩序罪脱逃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刑法分则重要罪名

刑法分则重要罪名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1、背叛国家罪:是指中国公民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2、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4、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5、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行为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6、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7、决水罪:是指故意决溃蓄水或者防水堤坝,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8、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死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9、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0、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1、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或者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2、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已经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3、破坏电力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发电、供电、变电或输电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4、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 15、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1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16、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是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 17、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或者私藏枪支、弹药应当交出拒不交出的行为。 18、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9、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分则罪名比较

罪名比较 - [] 1受贿罪与贪污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的范围有所不同:受贿罪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还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2)犯罪目的的内容不同:贪污罪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为目的;受贿罪在主观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他人或者其他单位的公私财物为目的。(3)行为对象不同: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受贿罪的对象既包括公共财物,也包括公民私有的财物。(4)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使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受贿罪则是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 2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B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C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D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本单位财产所有权(2)犯罪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限于本单位的资金,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自己所在单位内的其他财物,包括不动产等。(3)犯罪目的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非法使用本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A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B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是指依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贪污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盗窃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2)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的对象为公共财物,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3)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不同。贪污罪中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

刑法分则重要罪名对比分析

1.受贿罪与贪污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的范围有所不同:受贿罪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还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 (2)犯罪目的的内容不同:贪污罪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为目的;受贿罪在主观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他人或者其他单位的公私财物为目的。 (3)行为对象不同: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受贿罪的对象既包括公共财物,也包括公民私有的财物。 (4)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使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受贿罪则是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 2.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B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C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D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本单位财产所有权 (2)犯罪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限于本单位的资金,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自己所在单位内的其他财物,包括不动产等。 (3)犯罪目的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非法使用本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A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B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依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贪污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盗窃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的对象为公共财物,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3)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不同。贪污罪中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而盗窃罪在客观方面没有职务上的便利。

刑法分则中各种罪名的重要区别

抢劫罪与绑架罪敲诈勒索罪区别 一、抢劫罪与绑架罪 1、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完全相同。前者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这一犯罪故意是明确的。后者属概括的故意,有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有的以扣押人质(基于政治等方面的原因)为目的,它只要求行为人对犯罪事实有概括的认识就可以构成故意犯罪。 2、犯罪的方式不同。前者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将财物劫走,后者则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再以伤害或者杀死人质相威胁向被绑架人的亲属勒索财物或者向有关方面提出非法要求。 3、犯罪的客体不同,两罪都有可能同时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但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使用暴力的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其首要目的。而绑架罪侵犯是首先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包括健康和生命权利。因此,我国刑法将抢劫罪放在侵犯财产犯罪内,而将绑架罪归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二、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 1、从内容上看,抢劫罪是以使用暴力相胁迫,当场劫财,遇有抵抗或为排除抵抗施加暴力。敲诈勒索罪则以暴力加害被害人及其亲属,或者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毁坏其财产等相威胁、要挟。逼迫被害人交出财物。 2、从方式上看,抢劫罪中暴力或暴力威胁是直接对被害人实施的,而敲诈勒索罪既可以对被害人直接实施,也可以由第三者转达向被害人间接实施,既可以公开,也可以暗示。 3、从取得的非法利益上看,抢劫只能取得财物,并且是动产,而敲诈勒索罪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甚至是取得财物性利益。 4、从时限上看,抢劫罪中除首先实施暴力排除妨碍外,其暴力威胁表现为如被害人不交出财物,即当场付诸实施威胁的内容,就在此后实施的内容,取得的财物既可以当时当场,也可以事后取得。 5、从对象上看,抢劫威胁的对象只能是被害人或在场的亲友、同事,而敲诈勒索不仅限于在场的被害人或其亲属,还包括不在场的其他人。虽然敲诈勒索罪比抢劫罪威胁的内容要广,但主要对被害人实施心理威胁,相对而言人身危害程度稍轻,时限稍缓。 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 四敲诈勒索罪绑架罪 1.使用的方法使用扣押人质以外的方式的勒索财物实施了控制人质的行为 2.索取财物的对象向敲诈的对象本人勒索财物向第三人索要财物或实现其它目的 结论: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

刑法分则重点罪名归纳表

刑法分则重点罪名归纳表 危害国安罪1、间谍罪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1、放火罪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4、劫持航空器罪 5、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6、交通肇事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2、走私罪(一)走私武器、弹药罪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三)走私其他货物、物品罪 (四)走私贵重金属、文物罪,走私废物罪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受骗罪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伪造货币罪 (二)持有、使用假币罪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四)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五)洗钱罪 5、金融诈骗罪;(一)集资诈骗罪 (二)贷款诈骗罪 (三)信用卡诈骗罪 (四)保险诈骗罪 6、危害税收征管罪;(一)逃税罪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发票罪 7、侵犯知识产权罪;(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二)侵犯著作权罪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 8、扰乱市场秩序罪(一)合同诈骗罪 (二)非法经营罪 (三)强迫交易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侵害生命、健康的犯罪(一)故意杀人罪 (二)遗弃罪 (三)故意伤害罪 (四)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2、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一)强奸罪 (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三)强制猥亵儿童罪 3、侵害人身自由的犯罪(一)非法拘禁罪 (二)绑架罪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 (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五)诬告陷害罪 (六)侮辱罪 (七)诽谤罪 (八)刑讯逼供罪 (九)重婚罪 (十)拐骗儿童罪 侵犯财产罪1、暴力、胁迫型犯罪(一)抢劫罪 (二)转化型抢劫罪 (三)敲诈勒索罪2、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一)盗窃罪

刑法分则罪名概念汇总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是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2、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1款),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4、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104条),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武装暴乱或者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 5、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1款),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是指境内外的机构、组织、个人资助境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8、投敌叛乱罪(刑法第108条),是指中国公民投靠敌方营垒,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或者在被敌人捕捉、俘虏后投降敌人,进行危害国家活动的行为。 9、叛逃罪(刑法第109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0、间谍罪(刑法第110条),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是指行为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12、资敌罪(刑法第112条),是指在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13、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4、决水罪(刑法第114条、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决溃蓄水或者防水堤坝,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5、爆炸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6、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8、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是指行为人因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9、过失决水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是指由于过失造成水利设施被破坏,引起水患,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分则期末考试重点罪名整理

刑法期末案例题涵盖罪名 1。放火罪。 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爆炸罪 指故意引起爆炸物或者其他设备、装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盗窃枪支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盗窃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要求,但是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本罪论处。 盗窃军用枪支,或者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5倍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4。非法持有枪支罪 指不具有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擅自持有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非法持有军用枪支1支,或者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构成本罪。 非法持有军用枪支2支以上,以火药为动力大的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5支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 5。危险驾驶罪 6。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案例中,刘某违反海关法规,通过虚报货物量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机械部件2千多个,逃避应缴关税81521元,数额较大,因此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未经海关批准并补交税款,擅自讲国家批准进口的保税物品在境内非法销售牟利的行为构成本罪。明知为走私货物仍向其收购走私货物,也构成本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逃避应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构成本罪。 7。伪造货币罪 指不具有货币发行权的个人,仿照真货币的外部特征,伪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案例中,张某除了伪造货币还实施了走私和使用假币的行为,但是由于张某走私和使用的假币是其自己伪造出来的,因此属于吸收犯,故只按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伪造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200枚/张以上的 8。洗钱罪 案例中,张某在明知钱款是刘某等人通过走私的犯罪途径得来的,仍旧为其提供银行账户帮助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因此构成洗钱罪。 洗钱罪的7种上游犯罪类型: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金融诈骗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破环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刑法分则罪名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定刑:刑法第140条规定: 1.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2.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的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3.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4.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刑法15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40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 1.个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2.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按个人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 1.个人犯本罪,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2.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3.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注意:1.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理。武装掩护走私的,按刑法第151条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 犯本罪,受贿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受贿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货币罪:刑法第170条: 1.犯本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2.犯本罪,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5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或没收财产 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即指在伪造货币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司法解释是指伪造货币数额的总面额在3万元以上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即指伪造的方法具有特别严重的危害性,如金融、财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伪造货币数额巨大的,伪造后在 市场流通影响很坏的,暴力抗拒查处的,有伪造货币劣迹甚至是累犯的,等等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一.概念:是指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秩序与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含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注意:本罪为结果犯,必须是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任一行为均可构成本罪;实施2种以上行为,仍成立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法定刑: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增订的刑法第175条之一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2.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增订的刑法第177条之一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1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2.数量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分则常考罪名总结

刑法分则常考罪名总结 2007-4-6 10:6 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 1.放火罪。既遂标准是独立燃烧说,即,当放火行为导致对象物在离开媒介物的情况下能够独立燃烧时,就是烧毁,即既遂。 2.爆炸罪。行为人采取爆炸方法引起火灾,因为火灾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是爆炸罪;采用爆炸方法决堤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时决水罪,而不是爆炸罪。 3.破坏交通工具罪。处于贪利动机窃取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件,足以发生使其倾覆或毁坏危险的,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4.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除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包括连续造成两次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因为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 5.各种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系问题。法律教育网有一点需要提请考生特别注意,由于司法解释对各种金融诈骗罪起刑点的数额较诈骗罪的数额高,如贷款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1万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而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2000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因此,当行为人进行贷款诈骗,在2000元以上而不满1万元的,应当成立诈骗罪,而不是无罪。其中的道理,我刚在前面已经讲过,特殊诈骗罪的成立以构成普通诈骗罪为前提,当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各具体诈骗罪的要求,而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的要求,即2000元以上时,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6. 在被害人承诺伤害的情况下,对造成重伤的应该认定故意伤害罪,因为造成重伤的行为通常是对生命造成了危险的行为,而经被害人承诺的故意杀人毫无例外地成立故意杀人罪;对基于被害人承诺造成轻伤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7. 在非法拘禁罪中,犯罪对象对自己的行为自由有一定的认识,知道自己人身自由被强制性地剥夺和限制。因此,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手段和形式并不重要,法律教育网只要实质性地限制了被害人的行为自由,就成立非法拘禁罪。 8. 行为人绑架他人之后,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不成立本罪,而应该成立抢劫罪;行为人在以实力支配、控制他人之后,才产生勒索财物的意图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按照绑架罪来予以认定。同样,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后,对其以暴力、胁迫手段予以控制,然后向其家人或者有关人员勒索财物或提出其它不法要求的,也认定为绑架罪。 9. 出卖亲生子女,换取该子女的身价的,应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来认定;拐卖儿童的,即使征得了儿童的同意,也成立拐卖儿童罪;而拐卖妇女时,如果征得了妇女的同意或者妇女主动要求出卖自己的,原则上不成立犯罪。 10. 行为人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对其实施了强奸、非法拘禁等行

刑法分则重要罪名对比

刑法分则重要罪名对比 1受贿罪与贪污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的范围有所不同:受贿罪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还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 (2)犯罪目的的内容不同:贪污罪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为目的;受贿罪在主观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他人或者其他单位的公私财物为目的。 (3)行为对象不同: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受贿罪的对象既包括公共财物,也包括公民私有的财物。 (4)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使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受贿罪则是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 2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B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C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D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本单位财产所有权。

(2)犯罪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限于本单位的资金,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自己所在单位内的其他财物,包括不动产等。 (3)犯罪目的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非法使用本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A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B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是指依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贪污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盗窃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的对象为公共财物,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3)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不同。贪污罪中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而盗窃罪在客观方面没有职务上的便利。 (4)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刑法分则重要罪名比较

1?受贿罪与贪污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的范围有所不同:受贿罪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还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 (2)犯罪目的的内容不同:贪污罪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为目的;受贿罪在主观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他人或者其他单位的公私财物为目的。 (3)行为对象不同: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受贿罪的对象既包括公共财物,也包括公民私有的财物。 (4)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使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受贿罪则是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 2?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B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C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D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本单位财产所有权 (2)犯罪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限于本单位的资金,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自己所在单位内的其他财物,包括不动产等。 (3)犯罪目的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非法使用本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 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A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B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是指依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贪污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盗窃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的对象为公共财物,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3)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不同。贪污罪中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实施的,而盗窃罪在客观方面没有职务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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