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党支部工作条例
最新党支部工作条例

党支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党支部(含党总支部,下同)建设,促进支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支部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
党支部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第三条党支部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充分发挥党支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
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四条凡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或部门都应当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其它单位或部门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组织关系由联合党支部管理。
党支部的设立与撤销,须经上级党委或授权党总支审批。
第五条股份制企业,只要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均须成立党支部。
属于集团及所属法人企业控股的企业,党支部由方负责建立、领导。
属于集团及所属法人企业参股的企业,由股东会协商,委托其中一方党组织负责建立、领导股份制企业党支部。
第六条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由于执行临时任务或由于某种原因暂时不能成立正式党支部的,经上级党委或授权党总支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
临时党支部不能接收新党员,但可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
第七条已建立的党支部由于党员减少,正式党员不够3人时,如果工作需要,在6个月内能把党员数增加到3人或3人以上的情况下,可保留党支部,但在此期间不能形成支部决议、决定。
超过6个月,党员数仍达不到3人的,须报经上级党组织撤销该党支部,剩余党员合并到相邻或相近的党支部。
第八条党员超过50人的单位或部门,可成立党总支部。
党员接近50人的单位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委批准,也可成立党总支部。
第九条在组织设置上,除依据第四条、第八条外,根据集团实际情况,行政队级单位一般应设党支部;下设若干队的科级单位,一般应设党总支部。
党支部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党支部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确保公司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保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实现公司党建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基层党支部是党在企业的最基层组织,是党联系广大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生产经营、技术改造这个中心开展工作。
第三条党支部领导同级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对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全面负责。
第二章党支部委员会第四条凡是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基层单位,都应建立党支部。
党员50人以上的单位,可设党总支,下设若干党支部。
基层党支部和党总支的建立或撤消由公司党委决定。
第五条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差额选举或从党员中直接选举产生。
支部委员会的名额由公司党委决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委员3-5人。
委员缺额时,应在3个月内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经选举产生的支部委员会,报公司党委批准。
第六条车间党支部书记可以由生产行政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党支部委员会必须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党支部委员每届任期三年,期满必须进行换届改选。
无特殊情况,未经党委批准,不得提前或延期。
第三章党支部的任务和职责第九条党支部的主要职责和任务(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并保证在本公司的贯彻和落实。
(二)参与本车间有关总是的决定,对生产行政工作实行保证监督。
(三)加强对党员和预备党员的管理和教育,组织党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四)严密党的组织生活,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五)领导本车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员工政治思想文化素质,建设一支“四有”员工队伍。
(六)围绕生产经营,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全文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条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四条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五条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25•【文号】•【施行日期】2018.10.28•【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正文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条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四条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

•基层党组织工作制度一、党(总)支部书记会议制度(一)党(总)支部书记会议由党(工)委召集,每季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增加次数或推迟召开。
(二)党(总)支部书记会议的主要内容: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议。
2、部署中心工作及阶段性重点工作。
3、探讨推进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4、收集经济社会发展、新农村建设、社区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通报党(工)委近期完成的主要工作及各党(总)支部组织活动开展情况。
6、列席党(工)委中心组学习。
7、需提交党(总)支部书记会议讨论研究的其他事宜。
(三)会议召开前,确定会议议题,并提前通知各党(总)支部书记。
会议严格执行签到和请假制度,原则上不允许代会。
二、党(总)支部党员大会制度(一)党(总)支部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如遇特殊情况可增加次数。
(二)党员大会的主要议题: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工)委的决议、要求,制定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
2、组织观看电教片,开展党员电化教育。
3、听取和审议党(总)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4、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5、选举党(总)支部委员会,撤销和增补党(总)支部委员,选举和撤销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6、需要提交党(总)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研究的其他事宜。
三、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制度(一)党(总)支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支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召开支委会的次数,也可以召开支委扩大会议。
(二)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的主要内容:1、检查支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完成党(工)委部署的工作及落实党(总)支部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
2、安排和总结本月的工作,围绕重要工作的完成做出决议。
3、讨论研究本支部党员的教育和组织发展工作。
4、分析党员、预备党员、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状况和发挥作用的情况,制定帮促计划。
(三)参加支部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
基层党支部工作条例

基层党支部工作条例为了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使党支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培训中心(学院)党支部工作条例。
第一条: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定地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一致,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承担的任务。
第二条:加强党支部班子的建设,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配备基层党支部领导班子。
1、要按照党章规定,定期改选,把德才兼备、符合“四化”要求的同志选上来,增强党支部领导班子的活力;2、要充分发挥支部书记和委员的作用。
书记和委员是党支部的带头人,应积极负责地搞好党支部工作,应当在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起表率作用;3、支部委员要努力学习,掌握党支部工作的性质、作用、工作原则和各自的职责。
第三条:按照党员的标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
1、按照党章的要求,做好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党员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员党性;2、监督党员切实履行党员义务,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3、做好党员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经常组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整顿纪律及时处理违纪党员;4、认真搞好每年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第四条:积极做好党员的发展工作,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认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培养和教育,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特别是吸收战斗在培训、教学一线的优秀教师、职工和干部入党。
第五条:加强党支部的制度建设。
按照党章规定和实际需要建立党支部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支部工作任务,支委成员的工作责任和每个党员的业绩、请示汇报制度,支部生活会制度(三会一课)等等。
第六条: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加强党内监督。
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基层党支部工作条例

基层党支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我校基层党支部建设,促进党支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支部是隶属党总支的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组织教育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完成党章规定的任务和团结带领师生员工围绕学校中心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顺利完成的战斗堡垒,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加强党支部建设,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创新思想理念,丰富活动内容,改进工作方式,讲求实际成效,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使党支部真正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四条按照党章有关规定,根据党员人数,本着有利于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有利于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有利于教职工和学生的发展与成长的原则设置党支部。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和党员5人以上的班级,应建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可与业务工作相近的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学生班级正式党员不足5人的,可按年级或专业联合成立党支部。
教学科研单位党支部一般按学科专业、教研室、研究所(中心)设置;机关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或内设机构设置;离退休党支部单独设置;一、二年级的学生党支部一般按年级或专业设置,三、四年级的学生党支部原则上按专业或班级设置;研究生党支部一般按班级或专业设置。
各院、部党总支也可根据实际,探索学生党支部的设置模式。
教工党支部人数一般应以3-10人左右为宜;学生党支部人数5-20人左右为宜。
第五条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党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党总支同意、校党委组织部批准,每届任期两年。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七篇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七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七篇【篇一】《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8章34条,它分总则、组织设置、职责任务、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党员队伍建设以及附则,通过学习有以下心得体会。
一、《条例》明确了村党支部的地位。
第二条指出“乡镇党的委员会和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乡镇、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这要求我们要在日常工作中切实加强领导,发挥村党支部是基层堡垒的作用。
二、《条例》明确了加强经济建设的中心地位。
第九条指出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之一是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条例》第四章也指明了与经济建设的相关内容。
这反映了中共中央仍坚持在村党支部中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反映了中共中央不断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决心。
作为一名大学生村官,在现实工作中也要注意配合“两委”班子的工作,要坚定不移地跟党走,加强党队经济建设工作的领导,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
三、《条例》强调了做好群众工作的必要性。
第xx条强调“村党支部书记还应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善于做群众工作”。
第二十条指出“领导班子应当贯彻党的群众路线”。
实践证明了走群众路线的正确性,也指明了走群众路线的必要性。
作为一名大学生村官,在农村基层工作的时候,要注意工作离不开群众,遇到问题不仅要咨询上级领导,也要同群众商量,经常听取群众意见,关心群众生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条例》的发布体现了党的xx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也体现了必须把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
作为一名大学生村官,所能做到的就是认真研读相关文件,不断提高自己服务人民的本领,在基层中奉献自我。
【篇二】近日,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这是我们党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理论和实践探索中总结的最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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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三十二条民主评议党员的方法和步骤
(一)学习教育:评议前,各级党组织要组织广大党员认真学习党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并结合实际和评议内容学习有关文件。通过学习,使每个党员提高认识,端正态度,为民主评议打好思想基础。
(十一)按照“PDCA+认真”的要求深入推进“党员登高计划”活动。
(十二)按照“正常化、受欢迎、有实效”的要求精心设计策划好党组织生活。
(十三)党支部要在日常工作中大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不断增强全体员工政治鉴别力和思想免疫力,明辨“三股势力”的本质,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维护企业稳定。扎实推进“民族团结结对子”等活动,积极培育民族团结最佳实践者。
(三)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业务知识,开展崇尚科学,反对迷信的教育以及党的民族政策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宗教政策的教育,推进党员读书活动,引导党员并带动职工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建设学习型员工队伍,着力创建学习型党支部。
(二)个人总结:在普遍学习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联系本人的思想和工作实际,自觉清理思想,检查言行,肯定成绩,找准存在的问题及根源,明确努力方向。
第七章 民主评议党员
第二十九条民主评议党员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党支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经常性的活动。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以党小组或党支部为单位进行,一般从每年年底开始,至翌年二月底结束。所有党员都要参加评议;离退休党员的评议工作在时间安排和方法上可以与在职党员有所区别。评议工作要同“创先争优”工作结合起来。
第二十四条党组织生活具体安排的 7个“规定动作”的内容包括:形势任务通报、提出“登高计划”、检查“党员登高计划”落实、党员学习或读书心得交流活动、党员做群众工作交流活动、党、团、工会联合组织生活、党员的社会责任或家庭责任主题交流活动。
第二十五条党组织生活具体安排的“α”即“自选动作”,由各党支部在实践中创造,可以在7个“规定动作”的基础上拓展,确定5个“自选动作”。
(七)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的职工、知识分子、少数民族职工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八)教育党员干部和广大职工群众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政纪,保证企业和群众的利益不受侵犯。
(九)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十)做好党建带工建,党建带团建工作。
第十一条 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主要职责
(一)支部书记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党员大会、支委会的决议,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组织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向支委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支部工作。
(二)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传达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委会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指导党小组长的工作。
第三十条通过民主评议党员,达到表彰先进,纯洁组织,激励党员,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的目的。
第三十一条民主评议党员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在政治上是否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是否站在改革开放的前列,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第十八条 当选委员得票必须超过支部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支部委员会和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新组建的临时党支部一般应在6个月内进行民主选举产生正式支部委员会。
第五章 三会一课
第十九条 “三会一课”是党的组织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支部对党员进行管理、教育、监督的重要形式,应与组织生活设计紧密结合,内容应在组织生活设计中体现。
第十四条 纪律检查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检查党员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经常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并向支部反映党员遵守纪律的情况。
(二)对违反党纪的党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受理、转达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四)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员进行考察教育。
第十五条 青年委思想政治工作。
(一)党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
(二)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三)必须向行政提出的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四)员工需求及关注点问题;
(五)支部工作计划和总结;
(六)确定重点培养和发展对象;
(七)全年党组织生活设计计划的审定;
(八)党员登高计划书内容的年初审定、年中修改与年度评价。
第二十条 “三会一课”即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课。
各所属单位党委应对“三会一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不能坚持或坚持不好的,要及时落实改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党课应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式和任务,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
可由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讲课,也可请上级党组织负责人或有关专家、学者授课,或者组织党员观看电化教育片。授课过程应组织好听课和讨论,课后应注意收集党员的反映和要求。要不断改进和提高党课质量,使每个党员都自觉地接受党课教育,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和锻炼。
第七条 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全体党员的监督,支部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决议,党员大会有权修改或否定。
党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参照公司党员领导干部民生活会的要求和程序召开。
第八条 支部委员会除对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必须讨论、研究外,还应当讨论、决定以下问题:
(三)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掌握党员及职工的思想、工作和学习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认真搞好党支部的自身建设,发挥支委作用,协调党政工团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完成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工作。
(五)抓好支部委员的学习,按时召开支委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进行工作。书记因故外出时,由副书记主持支部日常工作,不设副书记的支部应指定一名支部委员负责主持支部日常工作。
(四)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五)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和党的工作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党员在企业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第十二条 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需要,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
(二)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提出对党员的表扬、奖励的建议。按照党章规定,积极做好党支部的改选准备工作。
(三)负责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工作,提出发展党员意见,具体办理吸收新党员的有关手续;做好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具体办理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
第六条 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职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党支部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对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讨论、审议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审议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增选党支部委员;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时,其职权主要是:听取、讨论和审查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支部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选举支部委员会。
基层党支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党章和中央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党委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稳定的重要力量,是增强企业活力、培育公司软实力的重要环节和阵地,是国有企业独特的政治竞争优势,是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任务的战斗堡垒。
第四条党支部的主要任务
(一)党支部在上级党委(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做好本单位思想政治、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党支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正确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围绕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革发展工作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员和群众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四)做好民主评议党员、收缴党费、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等党员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宣传公司有关规定。
(二)负责党员的教育工作,提出党员教育和职工群众教育的意见,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活跃党员和职工文化生活。做好支部宣传教育工作,及时表扬好人好事。
第六章 党组织生活设计与党员登高计划活动
第二十二条党组织生活要以党章规定的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为依据,紧紧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从提高党员素质、发挥党员作用,服务职工群众等方面来安排。原则上每个月安排一次党组织生活。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生活的具体安排,应遵循“标准+α”原则。“标准”,即必须做的“规定动作”;“α”,即可以灵活掌握的“自选动作”。推行“7+5”模式(7个规定动作,5个自选动作)。
第九条 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党小组的划分和建立,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党小组的建立情况必须报告上级党组织。每个党小组至少要有三名党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正式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