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支部工作条例
最新党支部工作条例

党支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党支部(含党总支部,下同)建设,促进支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支部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
党支部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第三条党支部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充分发挥党支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
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四条凡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或部门都应当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其它单位或部门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组织关系由联合党支部管理。
党支部的设立与撤销,须经上级党委或授权党总支审批。
第五条股份制企业,只要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均须成立党支部。
属于集团及所属法人企业控股的企业,党支部由方负责建立、领导。
属于集团及所属法人企业参股的企业,由股东会协商,委托其中一方党组织负责建立、领导股份制企业党支部。
第六条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由于执行临时任务或由于某种原因暂时不能成立正式党支部的,经上级党委或授权党总支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
临时党支部不能接收新党员,但可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
第七条已建立的党支部由于党员减少,正式党员不够3人时,如果工作需要,在6个月内能把党员数增加到3人或3人以上的情况下,可保留党支部,但在此期间不能形成支部决议、决定。
超过6个月,党员数仍达不到3人的,须报经上级党组织撤销该党支部,剩余党员合并到相邻或相近的党支部。
第八条党员超过50人的单位或部门,可成立党总支部。
党员接近50人的单位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委批准,也可成立党总支部。
第九条在组织设置上,除依据第四条、第八条外,根据集团实际情况,行政队级单位一般应设党支部;下设若干队的科级单位,一般应设党总支部。
党支部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党支部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确保公司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保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实现公司党建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基层党支部是党在企业的最基层组织,是党联系广大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生产经营、技术改造这个中心开展工作。
第三条党支部领导同级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对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全面负责。
第二章党支部委员会第四条凡是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基层单位,都应建立党支部。
党员50人以上的单位,可设党总支,下设若干党支部。
基层党支部和党总支的建立或撤消由公司党委决定。
第五条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差额选举或从党员中直接选举产生。
支部委员会的名额由公司党委决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委员3-5人。
委员缺额时,应在3个月内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经选举产生的支部委员会,报公司党委批准。
第六条车间党支部书记可以由生产行政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党支部委员会必须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党支部委员每届任期三年,期满必须进行换届改选。
无特殊情况,未经党委批准,不得提前或延期。
第三章党支部的任务和职责第九条党支部的主要职责和任务(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并保证在本公司的贯彻和落实。
(二)参与本车间有关总是的决定,对生产行政工作实行保证监督。
(三)加强对党员和预备党员的管理和教育,组织党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四)严密党的组织生活,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五)领导本车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员工政治思想文化素质,建设一支“四有”员工队伍。
(六)围绕生产经营,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全文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条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四条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五条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全文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条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四条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五条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

•基层党组织工作制度一、党(总)支部书记会议制度(一)党(总)支部书记会议由党(工)委召集,每季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增加次数或推迟召开。
(二)党(总)支部书记会议的主要内容: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议。
2、部署中心工作及阶段性重点工作。
3、探讨推进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4、收集经济社会发展、新农村建设、社区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通报党(工)委近期完成的主要工作及各党(总)支部组织活动开展情况。
6、列席党(工)委中心组学习。
7、需提交党(总)支部书记会议讨论研究的其他事宜。
(三)会议召开前,确定会议议题,并提前通知各党(总)支部书记。
会议严格执行签到和请假制度,原则上不允许代会。
二、党(总)支部党员大会制度(一)党(总)支部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如遇特殊情况可增加次数。
(二)党员大会的主要议题: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工)委的决议、要求,制定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
2、组织观看电教片,开展党员电化教育。
3、听取和审议党(总)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4、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5、选举党(总)支部委员会,撤销和增补党(总)支部委员,选举和撤销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6、需要提交党(总)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研究的其他事宜。
三、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制度(一)党(总)支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支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召开支委会的次数,也可以召开支委扩大会议。
(二)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的主要内容:1、检查支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完成党(工)委部署的工作及落实党(总)支部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
2、安排和总结本月的工作,围绕重要工作的完成做出决议。
3、讨论研究本支部党员的教育和组织发展工作。
4、分析党员、预备党员、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状况和发挥作用的情况,制定帮促计划。
(三)参加支部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
基层党支部工作条例

基层党支部工作条例为了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使党支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培训中心(学院)党支部工作条例。
第一条: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定地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一致,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承担的任务。
第二条:加强党支部班子的建设,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配备基层党支部领导班子。
1、要按照党章规定,定期改选,把德才兼备、符合“四化”要求的同志选上来,增强党支部领导班子的活力;2、要充分发挥支部书记和委员的作用。
书记和委员是党支部的带头人,应积极负责地搞好党支部工作,应当在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起表率作用;3、支部委员要努力学习,掌握党支部工作的性质、作用、工作原则和各自的职责。
第三条:按照党员的标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
1、按照党章的要求,做好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党员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员党性;2、监督党员切实履行党员义务,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3、做好党员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经常组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整顿纪律及时处理违纪党员;4、认真搞好每年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第四条:积极做好党员的发展工作,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认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培养和教育,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特别是吸收战斗在培训、教学一线的优秀教师、职工和干部入党。
第五条:加强党支部的制度建设。
按照党章规定和实际需要建立党支部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支部工作任务,支委成员的工作责任和每个党员的业绩、请示汇报制度,支部生活会制度(三会一课)等等。
第六条: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加强党内监督。
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全文解读

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全文解读前言支部工作条例是党的基层组织的重要管理制度,为加强支部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提供了指导。
本文旨在对支部工作条例的全文进行解读,以帮助广大党员更好地理解和遵守党组织的规定。
一、总体要求支部工作条例中明确了党支部的总体要求,包括坚持党的领导、加强组织建设、保持党员先进性等内容。
其中,坚持党的领导是整个条例的核心和基础。
二、支部建设支部建设是保证支部工作有效开展的基础工作。
条例明确了党支部组建的原则、程序和条件,要求党支部在组织活动中加强党的思想教育和组织力量建设,提高党员素质,增强组织凝聚力。
三、党员发展党员发展是党支部工作的核心环节。
条例明确了党员发展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党员发展工作要符合党章和党的相关规定,确保党员发展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党员在组织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理论学习党的理论学习是党支部工作的重要内容。
条例规定了党支部开展理论学习的方式和方法,要求党支部将理论学习贯穿于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提高党员的理论水平和政治素养。
五、组织活动组织活动是党支部工作的重要手段。
条例明确了党支部组织活动的范围和方式,包括支部会议、主题党日活动、民主生活会等。
要求党支部组织活动要注重问题导向,深入调研,提高组织活动的实效性和创新性。
六、凝聚力增强党支部凝聚力的增强是支部工作的重要目标。
条例明确了增强党支部凝聚力的方法和途径,包括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加强组织的凝聚力、加强学习交流等。
要求党支部以凝聚力的增强为导向,建设团结和谐的党支部。
七、作风建设作风建设是党支部工作的重要内容。
条例明确了党支部作风建设的要求和方法,要求党支部坚持以党的建设为统领,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狠抓作风纪律建设,创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
八、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党支部工作的重要保障措施。
条例明确了党支部的监督检查职责和方式,要求党支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党员和党组织的监督检查,保证党支部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益性。
支部工作条例

支部工作条例支部工作条例支部工作条例党支部工作条例为加强基层党支部的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结合我局基层党支部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一、党支部的组织(一)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党委批准,设立党支部。
特殊情况,由党委批准,设立党总支。
(二)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立支部委员会。
支部委员一般设立3 5人,最多不超过7人。
党支部一般只设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一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一人。
(三)党支部由党员大会根据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
(四)党支部每年召开一次支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和党政民主生活会。
二、党支部的任务(一)组织党员和职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保证党员和职工在思想上、政治上及行动上的统一,努力提高党员和职工的综合素质。
(二)坚持以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为中心,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把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的全过程中,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使党员和职工保持旺盛的斗志和良好的精神状态,保证双文明建设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从严治党,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观念,积极开展创建先进党支部和争当优秀共产党员的活动。
(四)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监督,发扬党内民主,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决同官僚主义、以权谋私、奢侈浪费等不良行为作斗争,维护党的纪律,保持党的纯洁。
(五)紧密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党员和职工群众的思想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并向上级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六)积极慎重地做好组织发展工作,坚持每年一次评议党员活动,对党员的奖惩提出建议。
(七)教育、培养、考核、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干部,并向上级组织推荐优秀青年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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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支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我校基层党支部建设,促进党支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支部是隶属党总支的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组织教育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完成党章规定的任务和团结带领师生员工围绕学校中心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顺利完成的战斗堡垒,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加强党支部建设,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创新思想理念,丰富活动内容,改进工作方式,讲求实际成效,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使党支部真正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四条按照党章有关规定,根据党员人数,本着有利于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有利于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有利于教职工和学生的发展与成长的原则设置党支部。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和党员5人以上的班级,应建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可与业务工作相近的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学生班级正式党员不足5人的,可按年级或专业联合成立党支部。
教学科研单位党支部一般按学科专业、教研室、研究所(中心)设置;机关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或内设机构设置;离退休党支部单独设置;一、二年级的学生党支部一般按年级或专业设置,三、四年级的学生党支部原则上按专业或班级设置;研究生党支部一般按班级或专业设置。
各院、部党总支也可根据实际,探索学生党支部的设置模式。
教工党支部人数一般应以3-10人左右为宜;学生党支部人数5-20人左右为宜。
第五条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党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党总支同意、校党委组织部批准,每届任期两年。
党支部委员会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党组织的审查和监督。
第六条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
党支部委员出缺的,党支部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
党员人数不足5人的党支部,一般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书记1人。
党支部书记应由政治业务素质好、党性观念强、作风正派、热心党的工作、密切联系群众、有奉献精神、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并且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和较高群众威信的正式党员担任。
教学科研单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党员教研室或副主任、党员学科带头人、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党员或科级以上党员干部担任,学校机关部门、直属单位的党支部书记由部门、单位负责人担任,离退休党支部书记应由身体健康、热心党务工作的党员担任,一、二年级的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辅导员、教师党员担任,三、四年级的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学生党员担任,研究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研究生党员担任。
第七条党支部党员大会和由其产生的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领导机构,支委会负责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党支部可根据党员人数、分布情况以及有利于工作、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划分若干党小组。
第三章主要职责第九条学习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团结带领广大师生员工,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条组织党员和群众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针对性的开展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改革开放成就教育、正面典型教育,提高党员的思想觉悟、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
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注意培养和树立、宣传身边的优秀典型。
第十一条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特别要开好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教育党员切实履行义务,遵守党的纪律,正确行使权力;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对违纪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
按时收缴党费,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十二条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严格遵循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发展党员的程序,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特别要做好在青年教师、业务骨干、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履行手续,确保新党员质量;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及转正工作。
第十三条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经常了解他们对党员和党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注意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对群众中的错误认识和不良风气予以批评和纠正。
第十四条积极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支持和协助行政领导完成本部门本单位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第十五条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和任务。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六条组织领导制度。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对支部内的重大问题要充分听取党员意见,经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支委会要定期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组织生活会制度。
党支部委员会或党小组每学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交流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团结、共同进步的目的。
第十八条学习制度。
党支部应建立理论学习制度,改进学习方式,创新活动内容,保证学习效果;建立党员个人自学档案,督促党员撰写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笔记,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三会一课”制度。
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议和党小组会议,完善党内组织生活,保证组织生活质量。
党支部每两周集体活动一次,党支部委员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每次组织生活会都要做好记录。
采取多种形式,抓好党课教育,增强教育效果。
第二十条组织发展制度。
党支部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考察,做到培养有计划,教育有内容,考察有记录,入党考察材料齐全、规范,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预备期满的党员要按时转正,转正程序要规范。
加强对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的指导,重视在优秀学生和优秀中青年教职工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一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全面地检查和评价每一名党员在本职岗位和工作实践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通过评议,表扬先进,激励后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二十二条联系群众制度。
党支部要定期征求党员和群众对党的工作意见,支部委员和党员要分工联系本单位的师生员工,向他们宣传政策,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
党员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联系情况,党支部每学期检查总结一次。
第二十三条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接转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或党员证明信,并加强管理。
对外出党员要明确要求,确定专人负责联系、管理。
外出党员每半年应向支部汇报一次学习、工作和思想情况并按规定交纳党费,返回后要及时汇报情况。
第二十四条请示汇报制度。
党支部要经常向党总支汇报请示工作,需要对一些重大问题做出决定时,要事先请示,事后汇报。
每学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一次,听取党员意见,改进工作。
第二十五条计划与总结制度。
党支部要根据党委的工作部署,结合本支部的具体情况,制订本支部的学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每学期都要向支部党员大会做出工作总结。
工作计划和总结都要交党总支,以便于党总支对党支部的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第二十六条各党总支负责对所属党支部的工作考核,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考核以本条例为主要依据,考评的目的在于发现和树立先进典型,推广好的工作方法,总结经验,以评促建,全面推进基层党支部建设。
第二十七条由各党总支组成考评小组,具体负责对各支部考评工作的实施。
考核评估程序包括:支部自评,写出工作总结;在自评基础上,由考评小组对支部工作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做出考核评价;反馈考评意见;总结考评工作,制定改进措施。
考评工作要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日常管理与集中考评相结合,组织考评、支部自评与群众评议相结合。
第二十八条对党支部工作的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围绕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的情况;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情况;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落实情况;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群众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党委组织部负责对全校党支部考评结果进行检查验收,上报学校党委。
考评结果由学校党委认定后,将作为评选校级以上先进基层党组织的重要依据。
对考评成绩较差的党支部,要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工作。
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三十条党支部活动经费要列入学校经费预算,予以保证。
党费要按照一定比例划拨给党支部,作为党支部活动经费的补充。
第三十一条担任教工党支部书记的专任教师,任期内经考核合格增加其适当的工作量。
第三十二条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的学生党员,按照《山东经济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进行考核,给予适当加分,计入综合测评成绩。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