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政策与法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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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际投资的政策与法规管理 第一节 国际投资的政策管理(杨大楷) 、国际投资效应分析 一)资本转移效应

1、资本流入对东道国的影响

增加资本流量促进经济增长、增加资本存量改善资本质量、引发相关投资提高国内投资信心。

2、资本流出对母国的影响

影响资本流入量 (短期减少长期增加) 刺激出口供给、 提高调资能力增强竞争力度。 (二)技术与发明能力转移效应

1、对东道国的影响

借助多种方式提高研发能力、溢出效应和外在效应。

溢出效应和外在效应:指投资主体在从事生产或其他经济行为时,并非有意转让或传播其技术, 而是在其经济行为中自然输出技术及其引起的技术提高。

2、对母国的影响 推进技术进步提高发明能力、增加技术收入提高管理技能

(三)组织与管理技能转移效应

1、对东道国的影响 获得管理技术提高组织技能、获得示范效应提高营运效率

2、对母国的影响 提高投资国组织与管理技能、培养潜在竞争对手

(四)扩大市场进入效应

1、对东道国的影响 扩大国际市场增加进口替代、追踪出口导向开辟新的市场。

2、对母国的影响

扩大市场进入充分利用资源、强化导向地位增强母国调控力度。 (五)经济结构调整效应

1、对东道国的影响

(六)就业效应

1、对东道国的影响

二、东道国投资政策 (一)财政政策

降低所得税率、免税期进出口关税减免和退税、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发展趋势、采取反避税措施。 (二)金融政策 补贴性贷款、贷款担保、政府赠与和政府提供股权参与援助

(三)技术政策

1、重视制度建设:建立有利于技术水平提高的制度基础、营造有利于技术发明的经济环境、强化 知识产权的保护

2、促进技术扩散:促进外国子公司与当地企业、当地试验室和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之间的联系、 促进科学园区的发展。

(四)资本政策

1、利润汇出的政策

2、资本汇出政策

(五)人事政策 1、领导人员政策

2、对投资国的影响 2、对投资国的影响

2、员工政策

(六)再投资政策

1、税收激励

2、改进服务

三、对外投资政策

(一) 工业国对外投资政策

信息与技术支持政策(为对外投资提供必要的信息、对对外投资提供一些技术上的支持和援助) 财政政策(税收抵

免、税收饶让、延期纳税、免税)

金融政策(贷款支持、股本融资、为对外投资所需贷款提供担保)

管理与限制政策

(二) 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的政策

1、 管理政策(计划管理、重点管理、现金流管理、外汇管理)

2、 促进政策(信息与技术援助、税收优惠、金融支持、人才培训) 第二节国际投资的法律保护

一、国际投资法律

概念:各国以立法形式在国内立法和国际法等方面对国际投资进行的法律规定和管理, 律保护是形成一国投资环境的重要因素。 (一)形态

多边条约 双边条约 资本输出国(母国)法制

L 资本输入国(东道国)法制

(二)国际投资法律所要解决的三个问题

1、对外投资者的待遇标准一一外国投资者根据东道国的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分为: 国民待遇标准

(Standard of National Treatment )

J 最惠国待遇标准( standard of most-nation Treatment ) 国际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 )

,差别待遇标准(Standard of Discrimination )

2、 国家责任与外交保护权

国家责任:指国家违反其国际义务时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外交保护权:国家对在国外的本国投资者的正当利益通过外交途径进行保护的权利。

应该做到既保护国际投资者利益,

又不滥用外交保护权干涉东道国内政。

3、 国有化及其赔偿

国有化:资本输入国权力机关进行的将财产所有权从外国投资者手中交至公共所有者手中的转移。

赔偿:由于国有化的产生,如何对外国投资者进行补偿的问题。 eg.赔偿的原则、标准、范围、 评价方式等 二、资本输入国法制(保护外国投资的法律)

一般通过立法机构,颁布各类与外资有关的法律、条例以及各种实施细则,对外资进行保护。 (一) 发达国家的国际投资法律(开放、宽松)

1、 投资领域及所有权限制

大多鼓励外资在新兴部门投资,以引进先进技术和增加出口,但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重要 部门,则严格限制。

(1)禁止外国投资的领域 eg.美国的石油管道铺设、联邦政府矿业开采。 领域(2)限制外国投资的领域,须经专门部门审批并适用特殊的管理条例。

(3)某行业由东道国政府或私营企业垄断,垄断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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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4)股权及其他限制

2、 对外投资进入的审批制度(eg 澳大利亚)

3、 在东道国当地投资

发达国家的投资法律不尽相同,原因:美、英、德既为东道国又为投资国,而其他国家多为东道国。 (二) 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投资法律

1、 2、 3国际投资法

20 世纪 60〜 70 年代期间,普遍对外资实行严格限制;

70 年代中期以后,开始积极吸引外资; 90 年

代以来,采取越来越开放灵活的政策。

1 、引导外资投向

一般 鼓励 外国投资者向国民经济中的优先发展部门投资;

限制 向本国以有一定基础,需要重点保护

的行业投资; 禁止 向支配国家经济命脉及与国民重大利益有关的部门投资。

做法:分别列举出鼓励、限制、禁止外国投资者进入的行业及领域,辅以对有关部门的发展前景、 技术和资本要求的预测和说明,供投资者进行选择

2、 对外资股权的控制采取相对灵活的态度 (出口创汇企业和经济特区企业) 279

3、 投资鼓励——主要是税收优惠 对出口创汇企业、高科技企业、国产化率高的企业、设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企业给

予税收优惠或财 政补贴。

4、加强对跨国公司投资的监督和管理 总之,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应注意: (1)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目标需要,鼓励外资和技术向优先发展部门流动; ( 2)明确外资企业应承担的实际贡献义务,提高国有化率及技术转让等; ( 3)采

取相应的措施以增强本国技术与管理能力,减小对外资的依赖。

三、资本输出国法制 资本输出国为保护海外投资的法制,制定者以发达国家为主。主要围绕风险和双重税收展开。 (一)海外投资保证制度( Overseas Investment Guaranty Program ) 又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 ) 首创者是美国,于 1848年开始, 起初只适用于欧洲发达国家,保险范围仅限于外汇风险。后来,美国资本大量流入发展中国家,投 资面临着很大政治风险,使投资者利益受到严重威胁。从 1955 年

保险范围扩大到政治风险,保险转 向仅适用于发展中国家。

1 、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特点 ( 1 )保险对象:适用于海外直接投资,不包括私人对外间接投资。 (2) 保险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

包括:外汇禁兑险,征用、没收、国有化风险,战争、革命、内乱风险三项。不包括一般的商业风 险。在美国投资者可就三种风险全部申请综合投保,也可选择其中一种或两种投保,其他国家一般 要求对三种保险综合投保。 (3) 保险机构:政府的职能部门或直属于政府的独立机构 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 Overseas Private

Investment Corporation 外投资保险业务,自负盈亏。上财 98、288 关于美日

德的介绍。

( 4)保险赔偿数额:按投资额的 一定比例 进行赔偿( 90%以上,而不是 感和积极性,保险期限长为 15〜20年,OPIC 自负盈亏,费率高些,约为 补贴) ( 5)保险目的:不仅局限于事后补偿,更主要的是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保险事故的发生。

2、 政治风险的类型 (1)外汇险(不能自由汇兑风险) (Currency inconvertibility )

当地货币不能自由兑换外汇的风险。

( 2)征用险:东道国不履行原来的投资协定或合同,对外国投资者的资产、

收益实行征用(个别人 的有偿)、没收(全部无偿)或国有化(所有的均有偿)的风险

( 3)战争险:东道国发生战争 (War ) 、革命 (Revolution ) 、内乱 (Insurrection ) 及暴动

(Riot ) ,使 外国投资者的有形财产遭受损失。

3、 申请海外投资保险的一般程序

( 1 )投资者向保险机构申请保险 ( 2)审批后, 订立保险契约 ( 3)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4、 对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评价 作用:(1)把私人保险公司不愿或无力承担的保险业务由政府承担起来;

(2)保护了海外投资者的权益。

对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不同观点:

(1) 把东道国按契约应承担的义务转嫁于投资来源国承担; (2) 海外投资风险由国内纳税人承担;

(3 )海外投资适用于新项目,从而形成新旧项目的差别待遇;

(4)投资保险有严格的审批过程,使国家过多的干预了私人的经济活动。 (二)防止双重课税的税收鼓励 双重课税的产生

按属地原则:海外子公司所赚利润应向东道国纳税;按属人原则:这笔收入应向母国纳税。 具体防止双重课税的做法:

1、 免税法(Method of Tax Exemption )税收豁免,投资国对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实行全部免税。

跨国公司最欢迎,多数国家不采用,原因:免税法导致①税收流失

②投资外流。

2、 扣除法(Method of Tax Deduction )税收扣除,

OPIC 于1971年开始承担海 100%:提高投资者自我责任 1.5%,而其他国家政府有

:由于东道国实行外汇管制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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