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住宅区建设项目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验收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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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

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

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验收、移交、使用和管理,提升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水平,根据《AA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AA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通知》(粤建房〔2015〕122号)、《AA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AA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府办〔2016〕50号)和《AA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AA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的通知》(佛国土规划通〔2016〕36号),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工作等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是指城乡社区内开展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主要包括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委会的工作用房、党群服务阵地用房、居民群众公益性服务活动用房、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政府指定的其它用于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的公共用房。

第三条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配建应遵循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配建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四同步”原则。

若建设项目需分期完成,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原则上应按开发建设总量进行统一规划,安排在首期建设和交付使用。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AA市AA区行政区域内住宅商品房项目(含商住用地内兼容住宅)、各类政策性住房项目,以及城市更新中涉及住宅部分的配套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

第二章规划第五条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应根据城市发展需求,以城市规划为指引,以城乡社区为单元,综合政策要求、区位条件、功能定位、布局现状和市场开发等情况统筹规划,使全区城乡社区用房的配建达到规范合理、标准统一、规模充足、功能完善、产权清晰、效能集约的目标。

第六条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七条规划部门要将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纳入城乡规划管理。

规划核实与规划验收流程

规划核实与规划验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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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开竣工管理(一)用地单位须在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期到期之日前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开工报告,开工情况应核实备案;未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开工建设的,应在到期之日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因。

(二)用地单位须在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结构封顶)期到期之日前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竣工(结构封顶)报告,竣工(结构封顶)情况应核实备案,并作为联合竣工验收依据;未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竣工(结构封顶)的,应在到期之日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因。

(三)土地出让合同须约定项目的开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

出让合同签订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抄送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房产局。

(四)实施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

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颁发划拨土地决定书时,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总额的5%缴纳开竣工保证金。

按期开工的返还保证金总额的50%,按时竣工的返还全部剩余保证金。

未按期竣工的,每延迟一天按缴纳保证金的3‰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二、加强规划管理(一)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得随意修改。

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单项验收要求

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单项验收要求

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单项验收要求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无锡市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单项验收申报要求一、申报材料要求:二、(1)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2)《住宅小区公建配套单项验收表》(格式附后);(3)建设局住宅小区公建配套立项批复;(4)规划定点图原件及复印件;(5)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中心审查批准的总平面布置图纸(盖施工图审查章);(6)住宅小区实测竣工图;(7)产监处核定的各项公建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建筑测绘平面图原件及复印件;(8)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小区住宅户数证明。

(9)教育部门同意接收入学的证明材料,若配建教育配套设施的项目,应提供相关接收材料。

(10)所在街道出具的区政府鉴证的有关社区用房的接收证明材料。

(11)地上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的平面图。

(12)环卫验收、房管局有关物业验收等其他有关材料。

二、注意事项:(1)申请报告需明确申请单项验收的公建配套项目、实际住宅户数,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公建配套单项验收表》项目需按公建配套立项批复顺序填写(A4纸打印),不得漏项、合并项。

建筑栋号按批准的规划总平面的栋号填报,单元及门牌号按派出所编制的、产监处确认的实测面积函的号码填报;如某项配套分多处建设时(如机动车停车库分散建设于多栋建筑内),需填写每一处的建筑门牌号或建筑栋号、每处面积和总面积(需注明每处机动车停车库的停车位数);每张表格左上角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竣工图应是有资质单位实测测绘图。

竣工图需注明建筑单元门牌号,每一公建配套需在图上表示位置、建筑面积、楼层数、范围(用清晰粗实线精确勾画用地范围,无附属场地的勾画建筑轮廓线)。

分多处建设的公建配套每一处都需标示。

一式二份。

(4)所建公建配套设施内容应和我局公建配套立项核准批复一致,合理变更的(如垃圾收集房调整为垃圾箱、配电房调整为箱式变等),必须提供相关管理部门的同意变更证明。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后,方可办理其它专业管理验收和综合验收。

但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八条城市雕塑、纪念碑、牌坊、亭、廊、榭,以及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使用性质和建筑立面的装修工程,可以不申请规划验收。

第八十九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接水、接电、供气、工程结算、入户、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权登记,并不得投入使用。

用于申领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必须与城市规划部门核定的建设工程使用性质相符合。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九十条建设工程申请规划验收,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工程完工后,申请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和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向市、县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城市勘测单位申请规划验收测量。

其中,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敷线后复土前申请规划验收测量。

承担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的城市勘测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人规划验收测量申请五日内进行现场测量。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测量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上签名盖章,确认测量成果。

(二)申请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总平面图、平、立、剖面图、绿化布置图各一份,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等文件图纸,连同规划验收申请表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三)城市规划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到现场进行复核。

(四)经城市规划部门验收,确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已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建设,并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验收条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九十一条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发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不合格通知书,并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正。

经改正后达到法定规划验收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重新申请规划验收。

有违法建设的,由城市规划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十二条市、县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进行审查。

合肥市房屋征迁“三榜公示分级审核”操作规定

合肥市房屋征迁“三榜公示分级审核”操作规定

合肥市房屋征迁“三榜公示分级审核”操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严格落实“三榜公示”和“分级审核”制度,促进阳光征收和补偿安置公平公正,根据《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合政〔2015〕187号)、《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合政〔2014〕17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实施的由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危旧房、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项目,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公示和审核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三榜公示”和“分级审核”制度。

社居(村)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对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相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分别予以信息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分别负责对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进行公示和审核工作。

社居(村)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房屋征迁公示工作,建立奖惩制度,按照征迁政策严格落实初审责任。

区人民政府在征收项目补偿安置中不得制定与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方案,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项目调度和政策统筹,定期研究解决征收项目补偿安置中存在的问题,加大对征收项目政策执行情况的执纪监督,建立完善征收项目考核评价机制。

第四条房屋征收工作由辖区人民政府负总责。

区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的具体职责为:(一)征收范围确定后,书面通知公安、工商等部门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入户(政策规定可以入户的除外)和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部门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买卖、赠与、交换、抵押等产权处分登记手续;(二)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人员、附属物(构筑物)等状况组织调查登记;(三)对被征收房屋、人员等情况分级进行公示;(四)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五)组织动迁、对补偿安置面积和安置人员进行审核;(六)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依约补偿安置;(七)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八)组织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协助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九)依法应诉和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依法处理房屋征收矛盾和纠纷,负责房屋征收信访维稳工作。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4〕4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4〕4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4〕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创建文明、和谐、宜居的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机制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行业监管”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完善机构,严格考核。

(一)市直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作为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行业管理制度和行业服务标准;负责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我市开展物业服务业务的备案工作;负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负责建立市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制度;负责市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考评验收,参与国家级、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考评验收;负责研究制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做大做强相关扶持和优惠政策;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特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组织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考核;指导、监督市物业管理协会开展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打击传销、文明创建和安全生产工作。

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制定、调整以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查处物业服务企业违规收费行为。

国家住宅验收标准规范最新

国家住宅验收标准规范最新

国家住宅验收标准规范最新一、总则1.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建筑的验收。

2. 住宅验收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住宅建筑符合设计要求和使用功能。

3. 住宅验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并出具验收报告。

二、结构安全1. 住宅建筑的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抗震设计规范,确保在地震等自然灾害中的安全性。

2. 结构材料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

3. 结构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施工质量,确保结构安全。

三、建筑功能1. 住宅建筑应满足居住、生活、工作等基本功能需求。

2. 住宅内部空间布局应合理,满足居住舒适性和便利性。

3. 住宅的采光、通风、保温、隔热等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四、设备设施1. 住宅建筑内的电气、给排水、燃气、供暖等设备设施应安装到位,并通过安全检测。

2. 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节能标准,提倡使用节能环保型产品。

3. 设备设施的维护和使用应有明确的操作规程和安全须知。

五、环境与卫生1. 住宅建筑周围环境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无污染源。

2. 住宅内部应保持清洁卫生,符合居住卫生要求。

3. 住宅建筑的废弃物处理应符合国家垃圾分类和处理规定。

六、验收程序1. 住宅建筑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自检,并提交自检报告。

2. 业主或其代表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验收。

3. 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七、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1. 施工单位应对住宅建筑的质量负责,并提供一定期限的质量保证。

2. 住宅建筑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及时响应并提供维修服务。

3. 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确保业主权益。

八、附则1.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旧有规范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2. 本规范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本规范旨在提高住宅建筑的整体质量,保障居民的居住安全和生活质量。

所有参与住宅建设的相关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本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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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住宅区建设项目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验收申报
指南
一、政策依据:
1、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合发[2008]17号);
2、《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二、验收标准
根据市委、市政府2008年17号文件要求,要将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纳入城市规划和公建配套项目,新建小区的社区用房必须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集中配置(不含室外活动场地)。

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应按照相对独立的要求进行建设,根据办公、服务、活动的用途整体设计,合理布局。

社区管理用房应建于小区内中心或交通便利位置,一楼有出入口,进出宽敞,方便居民办事。

房屋层高不低于2.8米,通风采光情况良好。

水、电、卫等设施要配套齐全,配置有线电视、电话及接入宽带网线等,按交付的普通住宅房标准进行装修。

三、办理流程
申办材料齐全情况下,窗口受理登记----会同区民政局及街道实地踏勘、专家论证、审核验收----持市民政局批准的验收文本和其他材料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四、程序和时限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以上配置标准,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社区管理用房。

工程竣工后,需在20个工作日内将《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验收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到市政务中心民政局窗口,由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民政局出具合格意见。

五、申报单位需提交材料
1、《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验收申报表》;
2、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合肥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经市规划局批准的规划设计平面图(A3幅面,复印件);
6、建设工程竣工图(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部分);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核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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