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车路外安全管理办法
《路外工电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管理办法》(2017)315

路外工电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铁路总公司以外(以下简称路外)工电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以下简称自轮运转设备)在国家铁路及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营业线(以下简称营业线)上线运行的安全管理,确保行车、施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轨道车管理规则》《接触网作业车管理规则》《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管理规则》《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自轮运转设备,是指:(一)轨道车。
包括重型轨道车(含起重轨道车)、轨道平车(含起重轨道平车、收轨平车)等。
(二)大型养路机械。
包括捣固车、动力稳定车、配砟整形车、钢轨探伤车、清筛机、打磨车、大修列车、路基处理车、物料运输车、焊轨车、除雪车、除沙车、换轨车等。
(三)接触网作业车。
包括接触网检修作业车、接触网多功能检修作业车、接触网检修车列、接触网多平台检修作业车、接触网高空作业车、接触网放线车、接触网检测车、接触网立杆作业车、接触网专用平车、绝缘子水冲车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路外自轮运转设备在营业线上线运行时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第四条路外自轮运转设备上线运行实行属地管理,通过当地铁路局集团公司办理进入营业线运用的手续。
第五条受托承担铁路局集团公司施工任务的路外自轮运转设备,在委托期内由委托承办部门负责路外自轮运转设备的监管。
第六条未受铁路局集团公司委托的路外自轮运转设备,需进入营业线运行的,铁路局集团公司应与路外自轮运转设备运用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由铁路局集团公司指定管理部门。
委托管理协议应明确路外运用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安全主体责任,同时要求路外自轮运转设备运用单位按约定加强设备“用、管、修”和人员培训教育工作。
第三章运用第七条路外自轮运转设备在营业线上线运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经当地铁路局集团公司审核批准:(一)设备条件。
1. 持有《年检合格证》或《局管内施工运行证明》;2. 车辆制动部件校验合格证、探伤合格证(包括车轴、车钩探伤合格证等)、GYK设备合格证、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CIR合格证在有效期内;3. 按规定随车携带档案、资料及行车安全用品。
南昌铁路局轨道车管理办法

南昌铁路局轨道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轨道车是用于铁路建设、技术设备修理、抢险和检查等工作的要紧运输设备。
重型轨道车(含起重轨道车、发电轨道车等)、轨道平车(含起重轨道平车)和接触网作业车(含接触网架线作业车、接触网放线车、接触网检修车、接触网巡检车、接触网轨道起重车、接触网立杆作业车、接触网高空作业车、接触网专用平板车、绝缘子水冲洗车等)统称为轨道车。
第2条进入国铁运行的轨道车设备须符合国家和铁路相关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治理规程》技术要求和限界,其车体和走行部须符合TB/T1335《铁道车辆强度设计及试验鉴定规范》,整体运行性能符合GB5599《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铁道特种车辆及轨行机械动力学性能评定及试验方法》(GB/T17426)等有关要求。
第3条轨道车治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养修并重、服务生产”的方针,遵循“分层分类治理、分层分权负责”的指导思想,实行系统负责、专业负责、逐级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4条轨道车治理工作的差不多任务是: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不断完善和规范安全、运用、检修、教育培训等组织措施,保证轨道车配置合理、技术状态良好、乘务人员素养达标,确保运行和作业安全,以适应铁路进展的需要。
第二章治理机构与职责第5条铁路局成立轨道车治理委员会主任:主管安全副局长副主任:安全监察室主任委员:机务、工务、电务、车辆、运输、货运、物资、建管、职教、劳卫、计统、财务处负责人。
委员会下设轨道车日常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室。
第6条轨道车治理委员会职责:1.贯彻执行铁道部有关设备治理、安全治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制订铁路局轨道车相关治理方法;和谐解决轨道车运用过程中显现的问题;监督、检查、指导配属单位轨道车的使用和治理。
2.把握全局轨道车数量、技术状态和使用情形。
依照各单位的实际需求,合理配置轨道车数量,负责轨道车的调拨工作;依照轨道车的运用周期和技术状态做好更新、改造、大修、报废工作,负责设备的选型和采购工作。
铁路防溜管理办法

铁路防溜管理办法铁路防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管内自轮运转设备、轨道平车、收轨车作业、停留的防溜工作,规范防溜安全管理,结合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轨道车运行途中、停留线停留期间的防溜(包括轨道车库内、段管线、专用线等线路上停留)及轨道车防溜器具的管理。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防溜设备符合技术标准防溜铁鞋、防溜枕木等防溜设备、器具必须符合技术标准。
使用新研制的防溜设备及器具,必须通过相关部门审查鉴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四条确认铁鞋牢靠固定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防溜,须确认铁鞋牢靠固定。
使用人力制动机防溜时,须拧紧制动机;使用铁鞋防溜时,每(台)组车两端最外方同侧相对方向分别设置1只铁鞋防溜,设置在最外方车轮踏面与钢轨面夹角内,鞋尖要紧贴车轮踏面,牢靠固定,并加锁防盗,有排障器的必须避开排障器;使用防溜枕木防溜时,应在距停留车辆不大于5m处放置并分别在线路两钢轨上使用防盗链进行加锁。
第五条采取防溜措施人力制动机出现故障的车辆或车组不能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时,应与人力制动机作用良好的车辆连挂在一起,禁止单独停留。
遇最外方人力制动机故障时,可顺延使用下一车辆人力制动机,车组两端仍须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
第六条轨道车入库停车后的防溜措施轨道车入库停车后,操纵司机必须将制动机单独制动阀置于全制位,自动制动阀减压100kpa以上后置于制动区,助乘司机在每(台)组车两端最外方同侧相对方向分别设置1只铁鞋防溜进行止轮。
止轮后,操纵司机方可熄灭发动机,离开驾驶岗位,操纵司机负责拧紧手制动机,并将轨道车钥匙取下,操纵司机检查轨道车防溜情况。
第七条防溜铁鞋的使用和撤除轨道车司机按照“谁撤除谁负责”的原则,随车防溜铁鞋使用撤除后,必须放置在指定位置,实行“双确认”制度。
动车前由助乘司机撤出防溜铁鞋、松开手制动并由操纵司机确认,使用和撤除铁鞋时,司机(副司机)按规定设置和撤除防溜提示牌。
第八条长时间停留的防溜措施轨道车在中间站长时间停留时,轨道车本务车司机必须将制动机单独制动阀置于全制位,自动制动阀减压100kpa以上置于制动区,轨道车重联车司机将制动机单独制动阀置于全制位,自动制动阀置于取柄位,助乘司机在每(台)组车两端最外方同侧相对方向分别设置1只铁鞋防溜进行止轮,操纵司机方可熄灭发动机。
2021新版轨道车管理规则

2021新版轨道车管理规则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2021新版轨道车管理规则轨道车管理规则由铁道部《关于印发的通知》(铁运[2007]22号)于2007年2月1日颁发,自2007年4月1日起实行,原发《轨道车管理规则》(铁运〔1999〕146号)同时废止。
目录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管理3第三章运用4第四章安全5第五章检修6第六章轻型轨道车7第七章:路外轨道车管理8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重型轨道车(含起重轨道车、发电轨道车)和轨道平车(含起重轨道平车、收轨平车)统称为轨道车,是用于铁路建设、设备修理、抢险和检查等工作的主要运输设备。
为加强轨道车管理工作,保证轨道车技术性能稳定和运用安全,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轨道车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养修并重、服务生产”的方针;实施逐级负责,坚持保养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技术管理、运用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倡导集中管理,积极推行轨道车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
第3条轨道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健全和规范技术、运用、经济和组织措施,对轨道车进行专业管理;根据线路技术等级和运行条件择优选购、合理配置、正确操作、精心养护、科学检修、安全运用、适时更新,使设备保持良好技术状态;通过培训教育,提高司机素质;确保运行和作业安全,发挥运输资源的最大效能。
第4条实行对轨道车专业化检修,逐步推行修、用分开的专业化运用模式。
轨道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轨道机械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有效利用公司现有轨道机械设备,加强和规范轨道机械设备的管理工作,保证其性能稳定和使用安全,充分发挥其最大效能,根据中铁三局集团机械设备管理办法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集中管理的轨道机械设备。
主要包括:轨道车(含起重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含接触网作业车、接触网检修作业车、接触网检测车、接触网放线车、接触网立杆作业车、恒张力作业车等)、轨道平车、地铁施工作业车及平板车(自备)等。
第三条通过强化管理,确保资产保值增值,保持公司轨道机械设备有形生产能力。
第二章管理模式第四条公司设立机械管理中心,由机械管理中心代表公司对轨道机械设备进行全面集中管理、统一调配,严禁无计划擅自进行配置。
第五条公司轨道机械设备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公司直管项目(指挥)部,各分公司所属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使用单位)使用公司轨道机械设备时,应提报轨道机械设备配置计划,服从公司的统筹安排,按规定向公司缴纳轨道机械设备内部租赁费。
第六条公司轨道机械设备能力富余时,经过批准可以对外出租,出租价格应遵循市场定价原则,随行就市,经双方充分洽谈并签订出租合同。
第三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机械管理中心作为大型设备专业管理单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轨道机械设备管理、运用、维护、保养、修理以及司机队伍的管理和建设,其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上级、行业有关机械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各项法规规章,结合上级、路局集团管理要求制订轨道机械设备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根据各使用单位上报的轨道机械设备配置计划,结合自有设备的实际情况,合理、及时调配轨道机械设备。
三、负责轨道机械设备的运用管理及标准化作业。
四、负责轨道机械设备的日常保养、零星修理、各级技术维护、大修理(年修、小修)计划的具体实施及竣工验收工作。
五、负责轨道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配合各使用单位编制使用轨道机械施工专项方案、安全作业指导书和应急预案,对轨道机械设备的使用与安全等进行现场管控。
地铁车辆段安全规章制度

地铁车辆段安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障地铁车辆段的安全生产,确保地铁列车和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地铁运营的安全水平,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地铁车辆段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地铁车辆段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地铁车辆段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及时处理,确保设备和场地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地铁车辆段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地铁车辆段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七条地铁车辆段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各项安全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第八条地铁车辆段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各部门间的安全工作。
第九条地铁车辆段应当建立安全监测系统,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条地铁车辆段应当建立安全事件报告制度,任何安全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着手处理。
第十一条地铁车辆段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员工进行定期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安全设施和设备第十二条地铁车辆段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备、安全标识、警示灯等,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
第十三条地铁车辆段应当定期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测维护,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地铁车辆段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安全帽、防护服等,确保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
第四章安全生产第十五条地铁车辆段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设备和场地的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地铁车辆段应当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包括劳动条件、劳动强度、劳动时间等。
第十七条地铁车辆段应当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地铁车辆段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杜绝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安全应急第十九条地铁车辆段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轨道安全规章制度内容怎么写

轨道安全规章制度内容怎么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有序进行,保障车辆、人员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轨道交通领域,包括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各类轨道交通工具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轨道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系统,明确相关责任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做好危险源的排查和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编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章车辆安全规定第六条轨道交通车辆应当具备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指标,定期进行保养维护,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七条车辆驾驶员应当持有效证件上岗,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轨道交通车辆应当进行定期检测,保证车辆设备良好,消防设备完备,安全逃生通道畅通。
第九条轨道交通车辆应当设有报警装置,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及时报警,保障乘客安全。
第十条轨道交通车辆应当配备足够的座位,保证乘客乘坐舒适,避免拥挤。
第三章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轨道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二条轨道交通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和规定操作,遵守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出行安全。
第十三条轨道交通工作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工作服装,佩戴工作证件,便于识别和管理。
第十四条轨道交通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交接班程序,确保岗位交接顺畅,避免信息丢失。
第四章设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轨道交通设备应当定期检测、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轨道交通设备应当设有防火、防爆等安全设备,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启动安全装置。
第十七条轨道交通设备应当设有视频监控系统,实时监测运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轨道交通设备应当具备应急救援设备,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处理,保障乘客安全。
第五章应急预案第十九条轨道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事故、恐怖袭击等各类突发事件。
轨道车防止道口交通肇事和路外伤亡安全措施和防止列车冲突安全措施

轨道车防止道口交通肇事和路外伤亡安全措施和防止列车冲突安全措施轨道车防止道口交通肇事和路外伤亡安全措施:1.道口设立有效的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包括红绿灯和警示标志,以引导和控制道口交通流动。
红绿灯的配时应合理,并与轨道车运营时间相协调,确保道口的有效通行。
2.设立固定的道口栅栏,防止车辆和行人非法闯入轨道车道,严格限制道口的通行渠道。
道口栅栏可以采用电子监控设备,监测道口门禁情况,及时报警并记录违规行为。
3.加强道口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轨道车的认知和交通安全意识。
开展宣传活动,告知行人和驾驶员关于道口安全的规定和操作规范,引导他们遵守交通规则,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概率。
4.定期进行道口的巡视和维护,确保交通设施的正常运行。
检查信号灯和道口栅栏是否完好,并及时修复和更换损坏的设备,保证其功能正常。
防止列车冲突安全措施:1.列车之间要保持安全距离,列车运行时应按照规定的时刻表和速度限制行驶,避免追尾和侧面碰撞事故的发生。
2.设立有效的信号系统,通过信号灯向列车发出指挥信号,告知列车运行和停车位置。
信号系统应具备准确性和迅速性,确保列车按时接收到信号并采取相应措施。
3.加强列车驾驶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驾驶专业素质和安全意识。
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列车连续行驶的安全。
4.建立有效的列车调度和运行管理制度,确保列车之间的安全间距,并能及时调度列车,避免列车冲突和事故发生。
5.进行定期的列车设备维护和检修,检查列车制动系统、信号系统等设备的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列车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通过以上安全措施的综合实施,可以有效预防轨道车在道口交通肇事和路外伤亡的发生,以及减少列车冲突的潜在隐患,保障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
在轨道车防止道口交通肇事和路外伤亡安全措施方面,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6. 道口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安装摄像头、雷达等设备,实时监测道口的动态情况,及时发现交通违法行为或危险情况,并能够迅速报警和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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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车路外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轨道车路外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轨道交通系统的路外区域安全管理。
第三条轨道车路外安全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协调,体现统筹兼顾的思想,保证公众和工作人员安全合法权益。
第四条轨道车路外安全管理依法分工,各级政府、轨道交通管理部门、轨道交通企业、居民社区等单位和个人共同参与,共同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章主要内容
第五条轨道车路外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二)加强法制建设,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四)科学规划设计,合理布局。
(五)安全设施完善,维护及时。
(六)加强监管,追究责任。
第六条轨道车路外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责任制度。
(二)安全设施建设。
(三)事故应急管理。
(四)安全宣传教育。
(五)安全监管和队伍建设。
第三章安全责任制度
第七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管理层级和责任人员,并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八条轨道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安全责任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责任有效落实。
第九条居民社区应加强对轨道车路外安全的监督和管控,及时上报问题并协助解决,确保居民安全。
第十条公众在使用轨道交通系统时也应遵守相关规定,保证自身安全,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好交通安全。
第四章安全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系统路外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标示出危险区域和安全通行指示,保证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十二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隔离栏、防护网、安全出口等,确保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十三条安装和维护安全设施的费用由轨道交通企业承担,相关部门应监督和检查设施的使用和维护情况。
第十四条公众应遵守安全设施使用规定,不得随意损坏设施,不得闯入危险区域,保证自身安全。
第五章事故应急管理
第十五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明确应急预案和责任分工,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
第十六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工作人员应急处理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
第十七条发生事故时,轨道交通企业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救助伤员,保障公众和工作人员安全。
第六章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宣传媒体、广告牌等形式,向公众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九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十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加强与学校、社区等单位的合作,联合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共同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第七章安全监管和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轨道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轨道交通企业的安全监管,定期检查和评估其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二条轨道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轨道车路外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及时跟进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三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轨道交通管理部门和企业应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和能力,做到安全工作专业化。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轨道交通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能被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公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轨道交通管理部门所有。
总结:本办法的制定,将有助于加强对轨道车路外的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各级政府、轨道交通管理部门、轨道交通企业、居民社区等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轨道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