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深圳市计价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实施办法》深建价[2003] 22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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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0〕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本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省、市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具体包括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以及临时设施费。
第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工作。
市、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根据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
市安监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技术规范,并给出各类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典型详细清单。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物业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物业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1991.05.15•【字号】深建字[1991]128号•【施行日期】1991.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深圳经济特区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物业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建字[1991]128号)宝安县建委、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建设集团公司、开发单位、房地产交易所、物业估价服务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深府[1991]21号文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估价暂行办法》,我局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物业估价实施细则。
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即日起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一九九一年五月十五日深圳经济特区物业估价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深圳人民政府颁发《深圳经济特区物业估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估价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济特区的房地产物业的评估。
第三条深圳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是特区物业估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深圳市物业估价所(以下简称市估价所)是物业估价的职能机构,其业务同时接受市建局、市房管局的指导。
第四条市建设局物业估价行政管理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拟订物业估价标准、估价管理规章和制订规范性文件;3、对社会物业估价服务机构和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4、负责物业估价机构资质审查和发证工作;5、对违反《估价办法》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
第五条市估价所的职责是:1、开展物业交易活动的市值评估和确定,发布物业价格指数、租金指数、建筑成本指数及进行房地产市场价格的预测和研究;2、根据市建设局的授权,办理物业估价服务机构资质审查,代市建设局核发《物业估价许可证》(以下简称《估价许可证》),办理物业评估人员的注册登记、业务培训、资格考核和资格证书的发(验、换)证;3、调解和仲裁各类物业价格和租金纠纷事宜;4、根据《估价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物业估价服务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确认;5、受理各类物业估价的委托业务,开展物业估价咨询服务工作。
工程变更如何备案

5个工作日(自申请单位交齐上述规 定资料之日起计算。确有必要延长备 案期限的,应当经备案机构主管负责 人批准)
合同备案程序
第一步: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造价 “办事指南”中下载或到建设工程造 价管理站合同管理科领取《建设项目 工程变更报告备案表》如实填写或打 印,并按要求备齐工程变更备案应提 交的资料;
工程变更如何备案
参考资料:庐江县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量和材料(含设备等,下同)变更管理,防止变更的随意性,提 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源头治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内容介绍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工程实行工程变更备案制度。现将申办工程变更备案的条件和要求提 供的资料清单及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参考资料:太湖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太湖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是太湖县为进一步规范太湖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有关规定,结 合太湖县实际,修订的办法。
参考资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合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备案管理规定
㈡工程变更依据是否充分; ㈢工程变更内容是否合理; ㈣工程变更程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或规定审批程序;
四、工程变更备案的法律依据
㈠《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 次会议通过);
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 管理办法》(建设部107号令);
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149号令);
㈠《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报告备案表》;
㈡工程变更资料(包括:工程变更 指令单、设计变更图纸、工程签证单、 洽商记录等);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3.01.24•【字号】深建法[2003]2号•【施行日期】1996.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1月24日深建法[2003]2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5月15日深建字[1996]132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计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提高计价专业人员整体素质,根据建设部、省建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计价专业人员(以下简称工程计价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促进工程计价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计价人员是指在各级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咨询服务机构从事工程计价和造价审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计价人员执业资格是指从事专业工作应该具有的专业知识、执业能力、业务素质、工作质量、政策水平以及职业道德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上岗是指能够独立完成业务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颁布<深圳市市政维修工程综合价格>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颁布<深圳市市政维修工程综合价格>的通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3.01.24•【字号】深建法[2003]2号•【施行日期】1998.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1月24日深建法[2003]2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颁布《深圳市市政维修工程综合价格》的通知(1998年8月12日深建计[1998]18号)各有关单位:为满足我市市政维修工程计价需要,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造价站)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了《深圳市市政维修工程综合价格》(以下简称《市政维修价格》),经审查同意,现予颁布并于199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原有关市政维修工程的计价规定同时废止。
深圳市市政维修工程的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拨款以及工程结算等的编制应当执行《市政维修价格》中的计算规则;《市政维修价格》中的综合单价应当作为编制深圳市市政维修工程的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的依据,也可作为承包人编制投标报价的参考。
在使用《市政维修价格》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造价站反映,并由该站负责勘误和解释。
《市政维修价格》电脑软件的开发、发行和管理工作由市造价站负责。
附:《深圳市市政维修工程综合价格》(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2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二百零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如桂2020年3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经对本市现行有效法规规章进行清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规章予以修改:一、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2008年3月1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发布)1.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由建设单位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由建设单位报区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2.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备案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申报表;(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三)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及专业咨询机构的评审意见。
”3.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符合受理形式要件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
建设项目的用水工艺、用水规模和主要用水节水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按原备案程序报请备案。
”4.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水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用水节水评估报告不予备案的;(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给予备案的;(三)对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建设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2009
4.材料设备暂估价 4.材料设备暂估价
4.2 软件相关操作: 软件相关操作: 需在“工料机汇总” 工料机构成” 1. 需在“工料机汇总”或“工料机构成”页面将暂估价的材料设备类 型设为暂估价,并在信息单价列输入暂估价格, 型设为暂估价,并在信息单价列输入暂估价格,操作界面如下图所 示:
5. 措施项目
6. 其他项目
软件相关操作: 6.2 软件相关操作:计日工 计日工可从工料机库查询录入,输入实际工程量和单价, 1. 计日工可从工料机库查询录入,输入实际工程量和单价,操作界面 如下图所示: 如下图所示:
6. 其他项目
本市行政范围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 本市行政范围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 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 并发布的补充规范进行建设工程计价活动, 并发布的补充规范进行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其他建设工程可采用工程量清 单计价或消耗量清单计价。 单计价或消耗量清单计价。 本通知自2009 2009年 日起实施, 关于贯彻实施《 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 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通知》 深建字[2003]54 [2003]54号 同时废止。 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3]54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2009》 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 》 清单计价操作指南
内容提要
• 修改依据 • 修改内容 • 软件相关操作 • 专业版简介
修改依据(1) 修改依据(
1、《深建字[2009]128号 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 、 深建字 号 关于贯彻实施《 清单计价规范》的通知》 清单计价规范》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满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需要,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及补充规范的要求,根据建设工程计价特点及我市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指定本计价办法。
一、总则1.深圳市建设局是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工程造价管理站”)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职能机构,实施对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的监督和管理。
2.市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编制发布的深圳市工程计价标准是由计价办法、各专业工程消耗量标准(含相应的计量规则)、费率标准以及综合价格等计价依据组成的,是我市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性文件和基础。
3.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由市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发布的补充规范配套执行,作为编制深圳市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招标标底的依据,也可作为投标报价的参考。
4.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标准是按照综合单价的计价方式编制的。
5.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建设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市政维修工程、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环卫工程等专业。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标准的组成《计价规范》是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遵循的规范,按照《计价规范》的要求,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标准的具体组成内容及相互配合关系如下:(一)《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中规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的程序、方法及编制格式,是采用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标准进行工程计价的指导性文件。
(二)各专业工程的《消耗量标准》其中,分专业工程编制的《消耗量标准》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或福分措施项目所需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相应的计量规则是与《消耗量标准》中各子目配套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注:《消耗量标准》首次发布时,为方便计价人员使用,在“消耗量标准”子目中列出了当年的参考价格,该价格仅供参考。
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答疑
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答疑1、由于项目特征描述不够准确或发生了变化而引起综合单价有了变化,应如何调整? 答:项目特征描述不准确发生在招标阶段,投标人可在招标答疑和投标前及时提出;发生在结算阶段,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计价规范》2、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零星工作项目表漏项如何处理?答: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计价规范》3、零星工作项目费应在预留金中开销吗?答:根据《计价规范》4、预留金由谁编制?预留金作为报价的一部分,结算时与招标人的金额不一致,如何进行调整?答:根据《计价规范》,投标时投标人按招标人提供的金额填写。
结算时,按实际发生进行调整。
5、附录计算规则中均不含工程量合理损耗,投标人报价中是否应考虑?答:是。
6、投标人在报价时,总报价是否应填报其他项目费?答:根据《计价规范》,总报价应包括其他项目费。
所以投标人在报价时,总报价应填报其他项目费。
7、请问可否利用第五级编码。
进行整体建筑单方造价招标,即编制如下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特征):砖混结构单层房屋一幢,层高3.3m,轴线尺寸5.4m×3.6m,墙体页岩砖,空心板屋面,外墙面砖,地面、给排水、电气,是否违背规范精神?答:按《计价规范》规定,要求招标人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应详细准确,投标人据此投标报价。
以单方造价方式招标,与工程量清单招标要求不符。
8、工程量发生误差,应如何处理?答:定标前发现工程量有误差,投标人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更正错误工程量。
定标后发现工程量有误差,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处理;否则,按《计价规范》9、措施项目清单中,业主提供的措施清单有可能不是最优的方案,投标人如何处理? 答:根据《计价规范》,招标人在编制措施项目清单时只需列项目名称,而不提供具体施工方案,投标人可根据招标人所列项目和自身的施工方案进行报价。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建法[2003]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日期】2003.01.24【实施日期】2003.01.24【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本篇法规中的“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在全市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新型塑料给水管的通知”、“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限制立窑水泥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的通知”、“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颁布《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综合价格》的通知”、“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颁布《深圳市建筑工程综合价格》的通知”、“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颁布《深圳市市政维修工程综合价格》的通知”、“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颁布《深圳市安装工程综合价格》的通知”、“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在施工现场正确使用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的通知”、“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停止使用竹脚手架的通知”、“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检查评定标准》的通知”、“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公安消防局、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颁布《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散装水泥质量管理的通知”、“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在我市工程中使用的砼空心墙板统一执行JG3063—1999标准的通知”、“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深圳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业建材取样送检规定》的通知”、“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对建筑外墙窗户实行用前检验的通知”、“深圳市建设局关于统一我市建设工程检测报告格式的通知”、“深圳市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办法”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28日实施日期:2008年8月28日)重新发布【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的通知”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4日实施日期:2007年8月24日)废止、本篇法规中“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深基坑人工挖孔桩施工降水设计和施工管理的通知”、“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土石方运输车辆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工程建设开工动土前实行地下管线情况查询的通知”、“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公安消防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燃气汽车加气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在我市燃气行业中继续开展规范服务达标活动的通知”、“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防水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实施《深圳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项目特种机械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的通知”、“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施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规定》的通知”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废止<关于颁发《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28日实施日期:2008年8月28日)废止、本篇法规中的“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我市民防地下室规划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已被《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局关于废止<关于我市民防地下室规划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6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6日)废止、本篇法规中的“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加强人防地下室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已被《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人防地下室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6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6日)废止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1月24日深建法[2003]2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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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修改深圳市计价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实施办法(2003年6月30日)深建价[2003] 22号为在我市全面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以及《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3] 号)》(以下简称《贯彻通知》),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格式,推行综合单价计价方法,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使我市“深圳市建设工程综合价格”计价标准(以下简称“综合价格”)更好地配合《计价规范》的实施,我站对现行的深圳市计价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了相应修改和调整,并于2003年7月1日与《计价规范》一起执行。
一、总则1.《计价规范》、“综合价格”(由深圳市建设局颁布实施,包括建筑、装饰、安装、园林绿化、市政和市政维修工程等专业)和市造价管理站制定的相关规定,是我市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性文件和基础。
2.本实施办法与《计价规范》和“综合价格”配套执行,作为编制深圳市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标底的依据,也可作为投标报价的参考。
3.凡从事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工作的从业人员,均应执行《计价规范》、“综合价格”及本实施办法。
二、《计价规范》与“综合价格”1.《计价规范》与“综合价格”的定位:《计价规范》是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办法的国家标准,是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遵循的规范,其核心内容是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清单格式。
“综合价格”是按照综合单价的计价方式编制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标准。
《计价规范》是计价行为的规范,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等计价行为均应按《计价规范》的规定执行;“综合价格”是深圳市工程计价的标准。
2.《计价规范》与“综合价格”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价规范》就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给出了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清单计量规则”),它是在规定的项目划分及计量单位下,用来编制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计量规则,是招标人提供工程数量时必须遵循的计量规则。
该规则计算对象主要是工程实物,一般不考虑施工方法对工程量的影响。
“综合价格”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以下简称“综合价格计量规则”),是在正常的施工条件下,按照选定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完成规定工作内容的分部分项工程,确定实际的工程量,进而核定其工、料、机消耗量,分析其价格和费用构成以及综合单价而制定的计量规则,是运用“综合价格”进行工程计价时应遵循的计量规则。
该规则计算对象是在确定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的基础上,实际施工完成的工程量。
3.《计价规范》与“综合价格”的配合: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深圳市现行的计价标准和相关规定是招标人编制我市建设工程标底的依据,也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参考。
因此,按照综合单价计价方法形成的“综合价格”体系是配合《计价规范》进行工程造价分析的重要而有效的依据。
参照“综合价格”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进行分析时,应以按“清单计量规则”计算的清单项目的工程量(以下简称“清单工程量”)为对象;以所参照的“综合价格”相应子目为依据。
分析该清单项目在按“综合价格计量规则”计算时的相应工程量(以下简称“综合价格工程量”),利用子目综合价格计算出合价,然后与清单工程量相比,最终形成该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具体的计算方法可表述为: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子目综合价格工程量×子目综合价格)/清单工程量由于“综合价格”与《计价规范》在具体项目设置上的一些差异,造成了“综合价格”在个别方面与《计价规范》存在不配合的问题。
如现行“综合价格”中个别子目在《计价规范》中是分为几个项目的,在运用“综合价格”对项目综合单价进行分析时造成困难,目前的处理方式可利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内容可灵活调整的特点,将《计价规范》中分散的几个项目的内容通过对其工程内容的调整进行整合,实现与现行“综合价格”的配合,从而便于运用“综合价格”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进行分析。
同时,我站正在对现行综合价格进行修编,我们将对这些子目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以完全适应《计价规范》的要求。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执行《计价规范》时,招标人应按照“工程量清单格式”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应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进行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的具体形式和内容见附表1~12。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可分为以下七部分:(1)工程造价汇总表:工程项目总价表(附表1)单项工程费汇总表(附表2)单位工程费汇总表(附表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附表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附表9)(3)措施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附表5)措施项目费分析表(附表10)(4)其他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附表6)招标人供应设备材料表(附表12)(5)零星工作项目表: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附表7)(6)规费计价表:规费计价表(附表8)(7)设备材料价格表:主要设备材料价格表(附表11)由于费用划分的不同,“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与原“一、二、三号标书”格式相比较,有如下差异,要引起注意:1.“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与“一号标书”:“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附表5)与“一号标书”基本相同,主要包括完成施工设计图纸的工程项目所需进行的措施性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
不同在于,《计价规范》的“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增加列入了“临时设施”等项目。
另外,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的计价特点,原“一号标书”中的“工程保险费”等费用须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
2.“分部分项清单计价表”与“二号标书”:“分部分项清单计价表”(附表4)与“二号标书”的形式相似,主要的不同在于各自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不同。
另外原列入“二号标书”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等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单独列项计入“措施项目费分析表”中或包含于“分部分项清单计价表”中相应清单项目内计价。
3.《计价规范》增加了“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原可在“二号标书”中列入的预留金、暂定金额、零星工作项目费、总承包服务费、招标人(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费等有关内容作为其他费用现列入“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计价规范》中已对预留金、零星工作项目费等进行了定义)4.“单位工程费汇总表”与“三号标书”:“单位工程费汇总表”(附表3)与“三号标书”均为单位工程的造价汇总表,但由于费用分类不同的原因,汇总的内容略有不同,“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多了“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和“规费”栏。
根据《贯彻通知》的规定,非招标工程可直接运用“综合价格”进行工程计价。
此时,仍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计价,原“综合价格”所采用的“一、二、三号标书”格式停止使用。
但应用“综合价格分部分项清单计价表”(附表13)取代“分部分项清单计价表”(附表4),“综合价格分部分项清单计价表”是依据“综合价格计量规则”按照“综合价格”子目的形式进行编制的。
四、综合价格计算公式为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更好地完善综合单价计价方法,尽可能地简化并统一各专业工程综合价格的计算公式,本“实施办法”对各专业综合价格计算公式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原来“主材”与“辅材”的不同处理,并对机械费进行分析,将其作为管理费的计算基础之一。
各专业工程综合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综合单价:G=人工费A+材料费B+机械费C+管理费E+利润 F管理费:E=(人工费A+机械费C×0.1)×管理费率 a利润:F=(人工费A+材料费B+机械费C+管理费E)×利润率 f(上述计算公式中的详细费率见表一、表二)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工程,在参照“综合价格”确定综合单价时,费率可参考推荐的管理费率及利润率,计算相应的综合单价。
五、管理费1.管理费的内容调整:“综合价格”中的管理费内容包括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包括现场管理费和临时设施费)和间接费三部分。
按照《计价规范》的要求,对其内容做如下调整:(1)将“施工保险费”、“工程保修费”计入现场管理费中,不再按实际发生计取。
(2)将“预算编制费”计入间接费,不再单独列项计算。
(3)将定额编制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险费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收费以“规费”形式单独列项,汇入总造价中,不再计入间接费中。
“规费”的具体费率见表五。
(4)将原管理费的现场经费中的“临时设施费”(指施工单位的)剥离,列入“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使得管理费的构成变为其他直接费、现场管理费和间接费三部分。
2.管理费的发布:考虑到管理费的动态因素特性以及不同工程、不同施工单位的巨大差异,将管理费率的发布方式修改为公布参考的费率范围和推荐管理费率的动态形式,不再区分工程类别。
我站将根据有关规定和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费支出情况,不定期地测算公布参考管理费率范围和推荐管理费率,由工程有关各方自主采用。
各专业工程参考管理费率范围和推荐管理费率具体见表一。
六、利润考虑利润率的动态特性,将利润率的发布方式改为公布参考利润率范围和推荐利润率的动态形式,不再区分工程类别。
我站将根据国家公布的行业利润率水平和目前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赢利情况,不定期地调整公布参考利润率范围和推荐利润率,由各方自主取定。
各专业工程参考利润率范围和推荐利润率具体见表二。
表二:利润率表(2003年)(单位:%)七、有关费用的说明1.措施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包含的主要措施项目详见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附表5),主要措施项目说明如下:(1)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管理费调整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即指“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临时设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其内容包括施工单位临时设施、所有涉及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的费用等。
“临时设施”是施工单位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用或摊销,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现场临时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
“安全施工”是指按照现行施工安全规程及规定所搭设的一切安全设施。
应严格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文明施工”是为满足《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深建施[1998]41号)的要求而采取的一切文明施工措施。
“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的确定可由工程有关各方自主约定,依据工程实际或施工组织设计规定,参照相关计价标准计价。
无具体约定时,可以“分部分项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以及“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的费用合计为计算基础,按表三的参考费率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