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航道行政)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8版)》的通知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8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2.26•【字号】琼交运法〔2018〕747 号•【施行日期】2021.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8版)》的通知各市县(洋浦)交通运输局,省公路管理局、省道路运输局、省港航管理局、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省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办公室:《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8 版)》已于 2018 年 9 月 25 日经第 31 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抓好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准确把握各类违法行为的量罚情节和处罚幅度,切实做到处罚事项准确罚、处罚情形罚准确、法定幅度不突破。
二、各单位可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对相应的内容予以进一步补充或细化;对地方性立法规定的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事项,各地交通运输局应当制定相应的裁量基准,并及时报省厅备案。
三、各单位要通过法制审核、行政复议、执法考评检查等途径,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对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构成违法违纪的人员,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1.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目录2.公路路政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3.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水路运输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5.港口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6.航道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7.交通规费征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8.交通工程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海南省交通运输厅2018 年 9 月 28 日。
航空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解

航空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解航空行业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交通运输方式,但也存在一些违法违规行为。
为了维护飞行安全和行业秩序,航空行业也要严格监管,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本文将详细解析航空行业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航空运输管制法律法规概述航空运输管制法律法规是航空行业行政处罚的基础依据。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经济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维护飞行安全和保障航空运输秩序,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进行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分类及相应处罚措施航空行业的违法行为可以分为多个方面,下面将以常见的几个方面作详细说明,并介绍相应的处罚措施。
1. 航空器违规操作航空器违规操作包括违反飞行路线、航线、高度、速度等规定,或者违规使用航空器设备。
对于这类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据情节轻重对违法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等。
2. 航空器运输违规航空器运输违规指的是运输过程中违反相应规定,如未按照规定进行行李安检、未取得飞行许可证等。
对于此类违法行为,航空监管部门会对相关责任方进行处罚,处罚形式包括罚款、责令停飞等。
3. 干扰航空运输秩序干扰航空运输秩序包括在飞行过程中进行危险物品携带、恶意破坏航空器设备等行为。
对于这类行为,不仅将进行行政处罚,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处罚形式包括罚款、吊销执照、拘留等。
4. 航空公司违法行为航空公司违法行为主要指航空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或者未按规定提供相应服务等问题。
对于航空公司的违法行为,相关航空管理机构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处罚方式包括罚款、责令整改等。
三、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一般而言,行政处罚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立案调查相关执法部门接受申诉或自行发现违法行为后,将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结果将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 召开听证会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听证会是一种重要的环节。
违法行为当事人有权要求召开听证会,通过听证会可以便利当事人对相关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7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海事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
第二章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第五条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同一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合并执行。
对有共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
第六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与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七条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海事管理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海事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海事行政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执行标准(四稿)

序号 违法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量化标准 情节一般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 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 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造成航标损害,但未造成通航安全事故的 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1
触碰航标不报告
7
《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 未按要求进行疏浚 条: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千元 造成通航条件恶化 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8
《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 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航道 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航道内从事水上水 下作业的,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清除遗留 物,逾期不清除的,由航道管理机构代为清 未经同意在航道内 除,清除费用由作业者承担,可以处一千元 进行水上水下作业 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同意的作业 或未按要求清除遗 在作业完毕未按照规定时间清除遗留物或者 留物 对通航安全有严重影响的遗留物的清除效果 经航道管理机构验收未获认可的,责令限期 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航道管理机构代为 清除,清除费用由作业者承担,可以处五百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影响通航安全的
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
情节较重
已经给通航安全造成较大影响,但未造成其他船舶 可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搁浅、滞航等严重后果的 严重影响通航安全,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可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序号 违法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情节较重
造成航标毁损,影响通航安全,但未造成船舶搁浅 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滞航等严重后果的 造成航标毁损,严重影响通航安全,并造成船舶倾 可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覆、严重滞航等重大危害后果的 在限期内改正,但已经影响航标或其辅助设施正常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使用的
违反航道管理法规行为处罚制度1.doc

违反航道管理法规行为处罚制度1违反航道管理法规行为处罚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航务局航道管理处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处务会参加人员、分管副局长二、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二)《黑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航务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三)《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航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0】139号):“依法对违反航道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三、范围和标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航务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向通航河道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和废弃物的;2、在航道上弃置沉船、沉物等碍航物体未设置警示标志的;3、在主航道内设置固定渔具、渔簖、种植水生植物的;4、未经航务管理机构批准动用疏浚航道砂石的;5、动用和损坏航道整治建筑物、助航和导航设施、测量标志等航道设施的;6、在通航河流上,新建、已建的桥梁和修建与通航有关设施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擅自设置航行标志和影响航行标志效能的;7、封冻期在通航河流冰面上堆积、遗弃物品,流冰前未全部清除的;8、未经航务管理机构允许,强行通过浅险河段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航务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1、未经航务管理机构审查同意,修建与通航有关设施的;2、未经航务管理机构批准或者未按照划定区域在通航河道内开采砂石的;3、修建与通航有关工程设施后未及时清除遗留物的;4、擅自在航道内进行测量、疏浚、打捞、钻探、打桩、爆破以及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条例》第十三条,本《细则》第十六条,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的,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的40%的罚款。
”6、触碰航标不报告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7、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二)海事管理部分1、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法律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9、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的处罚种类: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嘉航政罚〔2022〕312)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嘉航政罚〔2022〕312)【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发文案号】嘉航政罚〔2022〕31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修订)111876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修订)111876410000【处罚日期】2022.02.22【处罚机关类型】交通运输部/委/厅/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宁市交通运输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嘉兴市【处罚对象】毛海根【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24:33处罚名称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航政罚〔2022〕312被处罚对象毛海根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2月15日9时15分,***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嘉益建材有限公司对岸航段巡查时,发现该地点有一工地正在向******排放泥浆水。
2022年2月17日,本机关予以立案。
2022年2月15日9时15分行政执法人员对排放现场进行拍照取证、现场勘验,对当事人毛海根进行调查询问,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
2022年2月15日9时15分,毛海根已按要求立即停止排放泥浆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币叁佰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毛海根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2022-02-22定日期处罚机【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宁市交通运输局关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监督管理处罚规定(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监督管理处罚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9.24•【文号】•【施行日期】1990.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发布日期:1998年9月2日实施日期:1998年10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监督管理处罚规定(试行)(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护海洋环境,维护国家权益,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有违反海上交通监督管理行为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港务监督或港航监督机构是依据本规定对违反海上交通监督管理行为的当事人行使处罚权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违反海上交通监督管理的行为包括:(一)违反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主管机关依法公布的特别规定的行为。
(二)违反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行为;(三)违反中国有关外国籍船舶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行为。
(四)违反海员证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行为;(五)导致海上交通事故的过失行为。
本条第一款(一)、(二)、(三)、(四)项行为统称为违章行为。
第五条主管机关对违反海上交通监督管理的行为当事人实施处罚,应当区别具体情况:(一)行为发生是因不可抗力或以避免严重事故为目的的,不予处罚;(二)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经教育能及时纠正的,或纯操作性过失造成一般后果,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三)重复违章,屡教不改或故意违章,纵恿指使他人违章,或者在碰撞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从重处罚。
第二章处罚的分类和运用第六条对违反海上交通监督管理行为当事人的处罚分为:(一)口头警告;(二)书面警告;(三)罚款;(四)扣留适任证书3至24个月;(五)吊销适任证书。
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道路运政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备注
1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客运包车违法从事班车运输经营,第一次查处,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
责令停止经营;减轻处罚(罚款1万元)
一般
客运包车违法从事班车运输经营第二次查处;或其他车辆擅自从事班车经营第一次查处,配合执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较重
长期违法被查出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长期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造成危害后果的
轻微
第一次查处,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
责令停止经营;减轻处罚(罚款1万元)
一般
第二次查处,配合执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较重
长期违法被查处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
较重
长期违法被查处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5月2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发生的,或者在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外但属于中国籍的海船发生的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中国籍船员在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外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并且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海事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
第二章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第六条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同一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合并执行。
对有共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
第七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与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八条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实施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三)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得到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海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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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范围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
《广东省航遗留物的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7
在航道上设置渔网、渔栅,妨碍航行安全的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七)项
10 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 限期补办手续,或拆除标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 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 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项
11
在航标附近设置可能被误认为航标或者影响航标 工作效能的灯光或者音响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在视觉航标的通视方向或者无线电导航设施的发 12 射方向,构筑影响航标正常工作效能的建筑物、构 筑物,或种植影响航标正常工作效能的植物 13 擅自设置、撤除、移动专用航标或者改变专用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九条 标的其他状况的 责令限期拆除、重新设置、调整专用航标
14 触碰航标不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
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赔偿
交通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航道行政)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规定
15 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可视情节轻重,给予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 的,承担法律责任
交通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航道行政)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规定
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中华 侵占、损毁航道、航道设施或船闸及其附属设施 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 的 (一)项、《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 (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中 向河道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的 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 (四)项
16 造成航标损毁的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17 未按要求设置助航标志的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责令其限期设置,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8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 变,未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负责建设或者管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 按照通航要求设置专用航标的 《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专用航标所有人未在办理委托手续后15日内向航 标管理机关备案的 专用航标所有人或者维护人不按要求向航标管理 机关书面报送航标维护记录和统计报表的
19
责令限期改正,并视违法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0
21
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 碍,赔偿损失外,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40%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碍航物体,所需费用 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相当于清除费用二倍的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中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恶化通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补办手续,限期清除碍航物 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 航条件的 体,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项 不建或不按审批的规模建设过船建筑物的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责令其限期拆除拦河闸坝,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建筑物或设施,并处1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交通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航道行政)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规定
8
未经航道部门批准或不按划定区域挖砂的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继续违章作业的,会同水行政 主管部门、地矿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责令其承担打捞沉船的全部费用,并处打捞费用2 倍以下罚款
9
不报告或不及时打捞沉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