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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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规范

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规范

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规范引言交通违法是指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保障行人和车辆的安全,交通违法需要得到及时和公正的处理。

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规范旨在规定交通违法的处理程序,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本文将从交通违法处理的基本原则、程序流程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基本原则交通违法处理程序应遵循基本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公正、公平、公开,不偏袒任何一方。

2.法定程序原则: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应依法进行,不得超越法定程序。

3.事实证据原则: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应依据充分的事实证据,作出准确的判断。

4.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交通违法者,除了依法处以相应的罚款和扣分外,还应通过教育和宣传引导其养成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

二、程序流程交通违法处理程序包括流程:1.发现违法行为:交通违法行为可由现场警察、交通监控设备或群众举报等方式进行发现。

2.违法通知单:一旦发现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违法通知单,包含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详细描述以及相应的法律条款等信息。

3.通知违法当事人:违法通知单将通过邮寄、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给违法当事人,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回应。

4.当事人申辩:违法当事人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申辩,提供相关证据和解释。

5.审理与裁决:相关部门将对违法行为进行审理,并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相应的裁决。

6.处理结果通知:处理结果将通过邮寄、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违法当事人,并告知其应当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如缴纳罚款、履行其他法律责任等。

7.处理结果执行:如当事人未按要求采取进一步措施,相关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

三、法律责任根据不同的交通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对违法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常见的法律责任包括几种:1.罚款:对交通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历史记录等因素进行调整。

2.扣分:对交通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一定数量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达到一定分数将被吊销驾驶证。

交通违法处罚条例

交通违法处罚条例

交通违法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旨在规范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保障道路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机动车违法行为、非机动车违法行为和行人违法行为。

第三条违法行为定义违法行为是指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超速行驶、闯红灯、逆向行驶、占用公交车道等。

第四条处罚原则对于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严格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提高交通秩序。

---第二章机动车违法行为处罚第五条超速行驶对于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般情况下,根据超速程度不同,将采取罚款、扣除驾驶证分值等方式进行处罚。

第六条闯红灯对于机动车闯红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般情况下,根据闯红灯情节的严重程度、对他人的影响,将采取罚款、扣除驾驶证分值等方式进行处罚。

第七条违反交通信号标志、标线对于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的行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违反信号标志、标线的情节,将采取罚款、扣除驾驶证分值等方式进行处罚。

---第三章非机动车违法行为处罚第八条骑车不按规定道路行驶对于非机动车在非行人道路上行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般情况下,将采取警告、罚款等方式进行处罚。

第九条非机动车闯红灯对于非机动车闯红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般情况下,将采取警告、罚款等方式进行处罚。

第十条非机动车逆向行驶对于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般情况下,将采取警告、罚款等方式进行处罚。

---第四章行人违法行为处罚第十一条行人闯红灯对于行人闯红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一、引言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是为了加强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推动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档旨在为江苏省交通执法部门提供有关执法行为规范的指导,并为社会公众了解交通行政执法提供参考。

二、执法方式与程序2.1 执法方式•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合法、合理、公正的执法方式;•强调以文明、友好的态度开展执法工作,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与协商;•鼓励采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和精确性。

2.2 执法程序•执法前需全面调查取证,做好案件准备工作;•执法人员应在执法过程中正确行使职权,不得超越职权;•对当事人的执法行为应当进行记录,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核和提出异议。

三、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3.1 职业道德•执法人员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坚守原则和底线,严守法律法规,保持中立和公正的立场;•执法人员应尊重人权,严格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执法人员应积极作出公益性的奉献,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3.2 知识素质与执法能力•执法人员应具备扎实的业务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跟进交通行业的最新变化;•执法人员应具备辨别事实、处理复杂情况的能力,懂得合理运用执法工具和手段;•执法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心理素质,能够应对突发情况并始终保持冷静沉着。

四、行政执法记录4.1 执法记录的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对案件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案件的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信息以及执法措施和结果等;•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篡改或删除任何信息;4.2 执法记录的保存期限•执法记录应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保存,一般情况下应保存至案件结案之日起五年;•对于重大案件或有特殊需要的情况,应根据情况酌情延长保存期限。

五、监督与复核机制5.1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确保执法人员行为合法、正当和规范;•监督部门应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接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进行及时、公正、严肃的处理。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我国交通管理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和方式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目的在于确保交通管理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交通秩序和保障交通安全。

一、处罚依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了交通行政处罚的四类依据。

第一类是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第二类是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第三类是政府批准的计划、项目和方案的规定;第四类是交通事故的事实和证据。

这些依据既包括上位法律,也包括下位法规,因此必须按照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行政处罚。

二、处罚程序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了六个方面的程序,具体如下:1.调查取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询问、调查、搜索等一系列的调查取证活动,以确保对事故的初步了解和掌握。

2.提出意见。

调查人员应根据事实和证据,提出调查意见,包括事故的原因、责任部分、处理意见等。

3.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向当事人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

4.面见当事人。

依法面见当事人,明确将作出何种处罚,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享有的权利和途径,告知其如何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实际情况以及调查人员的调查结果,对事故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告知当事人。

依法将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告知其要求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和程序。

三、处罚方式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了交通行政处罚的六种方式:1.警告。

警告就是对依法作出的不当行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对其进行警告。

2.罚款。

罚款是指把交通行政处罚款项转为国家财政收入。

3.暂扣驾驶证。

暂扣驾驶证是对违反安全驾驶规定的当事人采取的措施,目的是为了以后在交通管理方面更加谨慎执法。

4.吊销驾驶证。

吊销驾驶证是对违法驾驶或不符合驾驶资格条件的人员采取的措施。

5.扣留车辆。

扣留车辆是指在行业管理机关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地点,对交通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车辆执行扣留的某些行为。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由中国政府颁布的一套行政法规,规定了交通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和罚款标准,旨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本文将介绍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主要内容以及其实施对社会的影响。

一、处罚的行为范围
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处罚的行为包括交通违规、交通事故、交通施工、道路设施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违规行为。

例如,驾驶机动车时不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超速行驶、酒驾等,以及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进行施工活动等。

二、违规情况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于每种行为的违规情况实行罚款和记分的方式进行惩罚,在不同的情况下,所处的罚款金额和所记分数也不尽相同。

因此,违规者需根据自己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罚和缴纳罚款,否则将面临进一步的处罚措施。

三、程序与权利保障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使得处罚过程更加规范和规范。

当违反交通规则时,人们可以向警方报案或要求进行公正处理,并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诉或上诉。

此外,还强调了处罚的限制和保障,在过程中严格禁止与当事人私自交涉,并保障当事人自由行使自己的权利。

四、影响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实施对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方面,规定了罚款标准和记分程序,提高了罚款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彻底打击了违法行为,维护了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另一方面,此规定也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集体利益,提高了法治水平,展示了中国政府维护社会安全和发展所付出的巨大努力。

总之,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为中国的社会安全和交通事故的预防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在今后的工作中,政府应加强对于违法行为的打击和监控,进一步加强社会安全和维护法治环境。

交通违法行为管理制度规定

交通违法行为管理制度规定

交通违法行为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违法行为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道路交通管理机关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交通违法行为管理应当依法公正、合理、公正、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交通安全。

第四条交通违法行为管理应当坚持守法和依法办事,做到处理公正、廉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第五条道路交通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管理的组织、领导、督促检查等工作,切实做到全面、深入、高效。

第六条道路交通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交通违法行为管理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程序,确保工作公开、公正、透明。

第七条道路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促进文明出行。

第八条对于依法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工作素质,提高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良好的交通违法行为管理工作必须要有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

道路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偏差和错误。

第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道路交通管理机关所有。

第二章交通违法行为的认定第十一条交通违法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认定。

第十二条交通违法行为的认定应当以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的危害程度为依据,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交通违法行为的认定,应当严格依据事实,不得随意判定。

第十四条对于交通违法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确保公平、准确。

第十五条对于交通违法行为的认定,对于当事人提出异议,应当依法进行复核,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十六条对于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依法进行。

第十七条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第十八条对于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处罚,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
第十二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准确无误地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种类、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例如:
经调查,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有××××××(证据名称)证据证实,请你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拟给予××××××(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九条 制作笔录后,要将笔录交行政相对人阅读,要求行政相对人核对笔录,并清楚地告知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笔录上签署的具体内容。如遇到行政相对人有不识字或其他阅读障碍时,应该当场将笔录内容向行政相对人宣读。例如:
这是我们制作的××笔录,请你仔细核对笔录内容,如果你认为笔录不全或者有错误,可以要求补正。如果没有异议,请你在此处写明“以上笔录无误”,并请写清你的姓名和时间。(无书写能力的,由行政相对人按手印。)
经过复核,我们认为你在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决定予以采纳。
经过复核,我们认为你在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决定不予采纳。
第十五条 宣告行利。例如:
经查实,你(单位)有××××××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完整名称)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完整名称)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行政执法主体完整名称)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数额)。
第十七条 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例如: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试题及答案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试题及答案

1、简答,根据《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做到哪些?答:(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二)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作出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三)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四)适用并规范填制规定的文书;(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法效果,既要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也要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六)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2、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十元,一千元以下)3、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7日)4、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5、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的权利。

(申请办案人员回避)6、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

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

(√)7、需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制作并出具()。

(《协助调查通知书》)8、第十二条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交通行政处罚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

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A、书证;物证;视听资料;B、证人证言;C、当事人的陈述;D、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9、办案人员所收集的证据应当满足哪些要求?答:(一)合法主体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取得的事实,并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二)客观事实;(三)和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联并对证明其违法行为具有实际意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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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做到:(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二)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作出显失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三)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四)适用并规范填制规定的文书;(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法效果,既要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也要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六)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第二章简易程序第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实施:(一)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并查明对方身份;(二)制作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四)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六)制作统一编号的《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七)当事人在《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八)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提交所属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一般程序第一节立案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将结果告知具名的举报人。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九条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第十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

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十一条需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制作并出具《协助调查通知书》。

第十二条能够证明交通行政处罚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都是证据。

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十三条办案人员所收集的证据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合法主体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取得的事实,并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二)确实存在着的客观事实;(三)和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联并对证明其违法行为具有实际意义的事实。

第十四条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

询问应当个别进行。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

询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交通管理部门和办案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对于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办案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

声像资料应当附有该声像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十七条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并制作《勘验(检查)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办案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

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第十八条交通管理部门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

第十九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鉴定委托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应当出具载有鉴定结论的《鉴定意见书》。

第二十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一条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证据保存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当事人一份。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二十二条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采取以下措施,并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三)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规定暂扣车辆、责令车辆停驶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并制作和出具《车辆暂扣凭证》或《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向当事人出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必须对公民的人身或者住所进行检查的,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行,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以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其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或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填写《回避申请书》,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办案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同意当事人的回避申请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同意回避申请决定书》;不同意当事人的回避申请的,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

《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第三节核审第二十九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第三十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退卷。

办案人员应将《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案卷及审核意见及时报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决定。

第三十二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交通管理部门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

第三十三条办案人员可以将《违法行为通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交通管理部门代为送达,还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以公告的方式送达。

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3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或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

前款规定的邮寄送达,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间没有收到的,应当自实际收到之日起3日内行使权利。

第三十四条交通管理部门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后,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书》,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第四章的规定组织听证。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提出最终处罚决定的建议。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采纳。

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第四节决定第三十五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会报告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议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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