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研究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中的问题及分析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中的问题及分析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中的问题及分析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对林地的需求量不断增加。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纷纷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要求建设单位在使用林地前编制一份可行性报告。
然而,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制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许多建设单位对林地的重要性和保护意义认识不足。
他们往往只注重项目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对林地的影响和后果。
其次,由于缺乏相关经验和专业知识,许多报告在数据收集、评估和预测等方面存在不足,严重影响了建设项目的决策。
第三,一些地方政府往往只重视经济利益而忽视生态环境,对报告的审核和验收工作不够严格,导致违规行为和环境破坏。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林地的环境意义和价值的宣传教育,提高对可行性报告编制工作的重视,意识到其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其次,建设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数据收集和评估制度,避免数据的不准确和不全面。
同时,还应注重引入专业人士参与可行性报告的编制工作,提高报告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第三,地方政府应加强对项目审批的监督力度,严格审核可行性报告,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验收工作,对违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并追究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还要注意一些具体问题。
首先,应加强对林地使用的规划和管理,优化林地资源配置,避免重复开发和过度开发。
其次,应加强对林地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还要加强社会公众的参与,听取意见和建议,形成社会共识,共同保护好生态环境。
总的来说,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制中存在一些问题,但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编制质量和加强政府监管等措施,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只有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我们才能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我们要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提供更加科学和可行的方案和决策综上所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制中存在着宣传教育不足、数据收集不准确和不全面、报告可靠性和科学性不高等问题。
贵州省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贵州省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贵阳市林业绿化局网站 | 更新时间:2008-12-16 | 来源:市林业绿化局字号:【大】【中】【小】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复制本页地址】【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为了进一步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工作,促进林地资源合理利用,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森林条例》、《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对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规定系统归纳为本规范。
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项目(一)工程建设占用征用林地。
包括交通、电力、水利、通讯、建筑和采石、采砂、采矿、取土、建窑、修建坟墓等各类建设工程因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灭失,或限制了林地、林木所有者合法权益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临时占用林地。
包括符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三个要件的下列项目:1、不影响正常的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线工程和其它工程;2、各工程项目施工需要的临时材料堆放场所、临时运输通道和其它临时设施的修建工程;3、以建设选址为目的,基本不破坏林业生产条件的地质勘查或设计的工程;4、其它临时占用林地工程。
(三)符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范围和林地类型划分的依据(一)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类型的条件和范围1、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
2、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云林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州(市)林业和草原局,滇中新区林业和草原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理委员会,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有关边(跨)合区管理委员会: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切实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和要素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林地定额使用管理林地定额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一项法律制度,是防止林地无序流失的重要手段。
林地定额使用应当以严格保护为前提,节约集约使用林地。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将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达云南省年度林地定额情况,结合各地建设实际需要,分解下达相应数量的林地定额,保障符合占用林地条件的建设项目及时获批。
林地定额应当优先保障基础设施项目、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国防项目和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严禁用于国家明令禁止供地的建设项目。
所下达林地定额不足时,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所需林地定额可以申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统筹解决。
各地不得违反林地定额管理规定,超定额审核同意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把应当办理占用林地审核手续的项目,以临时使用林地和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方式进行审批。
二、严格执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定(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的,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国家和云南省公布的林草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各级林草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超出规定范围提供材料。
建设使用林地的审批流程

建设使用林地的审批流程1. 概述建设使用林地的审批流程是指对建设项目中需要使用林地进行审批和管理的一系列程序。
本文将介绍建设使用林地的审批流程的步骤,并详细说明每一步的操作要求和注意事项。
2. 审批流程步骤2.1 提交申请1.申请人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规划书、技术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2.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至林地管理部门。
2.2 材料审核1.林地管理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技术可行性、环境影响等进行评估和审核。
2.3 申请受理1.审核通过的申请将会被受理,并获得一个申请受理通知书。
2.受理通知书包含申请受理号、受理部门联系人等信息。
2.4 审查和评估1.林地管理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在一定的时限内进行审查和评估。
2.审查和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对申请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对林地的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2.5 召开评审会议1.林地管理部门组织召开评审会议,邀请相关专家和评审人员参加。
2.在评审会议上,各方就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充分讨论。
2.6 审批决策1.根据评审会议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林地管理部门作出审批决策。
2.决策结果将以正式文件形式通知申请人。
2.7 审批结果通知1.审批决策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2.审批结果可能包括批准、不予批准、需要修改等不同情况,具体情况将在通知中说明。
2.8 项目实施1.如获得批准,申请人可开始按照批准的条件和要求进行项目实施。
2.项目实施过程中需严格遵守批准文件的规定,保证项目的合规性和环保要求。
3. 注意事项•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要确保材料齐全、准确,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审批流程中各个步骤的时限需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延长或变更。
•申请人需密切关注审批进度,并配合林地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和调查评估。
•审批决策结果需认真阅读,并按照要求进行后续操作。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8.14•【文号】林资发[2003]139号•【施行日期】2003.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派驻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国家林业局各调查规划设计院:为保护林地资源,加强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审核审批内容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林业局二00三年八月十四日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一、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一)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三)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2.05.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现将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以下简称《管理规范》)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永久占用林地的报批问题(一)批次用地建设项目说明书应严格按《管理规范》的规定出具,即年份、批次应与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批次相对应。
(二)按规定需要提供初步设计批复的块状用地或用地范围已经明确的项目,在申请人承诺的前提下可以对初步设计批复文件进行容缺审批,待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后再将其存入林地审批卷宗。
如初步设计批复造成用林范围发生变化,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变更手续。
(三)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林地的,申请人应当一次性提出申请,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审核权限随意拆分。
使用林地审核权限为省级或省级委托的建设项目,在批准文件中已经明确分期或者分段建设,以及采矿项目总体占地范围确定采取滚动方式开发的,可以一次或分次由具有整体项目审核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使用林地。
二、关于临时使用林地的报批问题(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在初步审查意见中对评估结果进行说明。
评估可以参照《福建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植标准的指导意见》(闽林〔2021〕1号)等有关标准,通过专家评审、集体会审等形式进行。
(二)临时使用林地应符合相关规定,原则上不得使用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确需使用且难以避让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现状调查表)应开展多方案比选论证,对选址合理性、必要性及用地规模进行说明和评价。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中存在的问题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中存在的问题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对土地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加。
在建设过程中,临时占用林地已成为一种常见的做法。
然而,在临时占用林地审批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如审批程序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促进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工作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程序、监管、问题、解决方案引言在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中,监管不到位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缺乏清晰的监管职责、不足的监管力量和弱化的执法手段,都导致监管工作的不规范和不充分。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监管部门的建设,明确职责和权限,提升监管能力和执法力度,推动信息化建设,以及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实现对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全面监管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和林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只有建立起高效、规范、公正的监管体系,才能确保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合规性和可持续发展性。
一.审批程序不规范的问题1.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目前,关于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缺乏明确的规范性文件和操作指南。
这导致了审批程序的规范性不高,使得审批过程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增加了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的可能性。
解决方案:应加强对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立法工作。
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审批程序、要求和标准,为审批工作提供明确的依据和操作指南。
这有助于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审批流程不透明审批程序缺乏透明度,缺乏对公众和相关利益相关方的信息披露和参与机制。
这容易引发不公正行为,影响审批结果的公正性,降低公众对审批决策的信任度。
解决方案:建立公开透明的审批流程。
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要求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及时公开审批的信息,包括申请材料、审批意见、决策依据等。
同时,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如听证会、意见征集等,使公众能够了解审批过程,并有机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准入条件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准入条件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等规定,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经过梳理汇总,相关规定如下: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十、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十一、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光伏项目等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等特殊敏感区的,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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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研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大量林地资源被开发、利用和破坏,
给自然环境带来了严重的破坏。
林地作为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生态环境的维护和
重建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保护林地资源,实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就此做详细研究。
一、管理机制
为了保护林地资源,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实行公正
透明的审核审批程序。
主要管理机构包括国务院森林资源管理部门、林业部门、环保部门
以及地方政府的林业、环保、规划、土地等管理部门。
审核审批程序需要经过多个环节,
包括项目申请、环境影响评价、现场勘查、公示和听证等。
并请相关专家和公众参与其中,以确保管理工作的科学与有效。
二、审核规范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应遵循的规范包括:
1.依法合规:主要是遵循林业、环保、土地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生态环境和
资源,防止非法占用林地。
2.科学合理:要通过科学评估,确定建设项目是否对林地环境产生不良影响以及采取
哪些措施减少、减轻和弥补这些影响。
3.公正透明:要在审核者、审核程序和公示公开等方面做到公正透明,确保审核的公
正性和透明性。
4.可行可行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有较为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各类技术保障,综合考
虑经济、社会、生态等因素,基本保证项目可行性。
三、审核程序
1. 项目申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的第一步是项目申请,项目所有人需向林业、
土地、规划等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包括项目所在地、使用林地情况、建设内容等。
2. 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申请通过后,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
科学分析,确定对林地资源的影响情况,包括对野生动植物种群、水资源和土壤等方面的
影响等。
3. 现场勘查:环境影响评价后,需要进行现场勘查,以调查和了解现场情况,判断
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可靠性和有效性。
4. 公示和听证:现场勘查后,组织公示和听证环节,公示项目情况,征求社区、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确保审核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5. 审查和审批:经过前面的环节后,相关部门需要对项目进行审查和审批,最终决定是否批准使用林地。
四、保障措施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应如何保障?具体措施如下:
1. 打通信息共享渠道:相关部门之间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信息沟通畅通和数据交换及时有效。
2. 建立监察机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执行中,应建立明确的监察机制,加强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察,避免出现违法行为。
3. 强化技术支持: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技术指导和支持,确保项目实施的科学合理,有效保障林地资源。
4. 加强宣传教育: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政策、法律法规、措施等内容,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该政策的知晓度和了解度,增强公众监督意识和积极性。
总之,在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资源方面,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范和完善,有助于遏制和防止林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实现经济、社会和环保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