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3]45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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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4〕19号)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后方基地教育处,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为做好2014年本市普通高校的招生工作,我委制定了《201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切实做好2014年本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
附件:201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4年3月18日附件201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教学〔1999〕3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201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继续做好平行志愿、高校自主招生和应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高招改革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促进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平稳开展,促进高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并探索试行考试招生改革,促进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基础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二、招生计划与专业2014年度本市市属普通高校安排在沪招生规模约4.78万人。
各普通高校的招生专业必须是经教育部或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备案的专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沪教委学[2017]3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7.05.10【实施日期】2017.05.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7〕30号)各高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为做好201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引进上海社会经济发展紧缺急需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是加强人才强市,培养和集聚各类人才的重要措施,对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不断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市各有关部门、各高校和用人单位要从保持和增强上海人才优势出发,认真做好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为吸引优秀人才进沪就业营造良好环境。
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管理、优化服务,充分发挥居住证、户籍等政策的积极作用,优先满足市场无法有效配置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重点领域的用人需求,主要扶持承担国家或本市重大科技专项的关键性岗位,以及远郊地区从事教育、卫生、农业技术等公益性岗位和其他特殊岗位。
三、相关主管委办局、在沪央企、市属单位、部分区等申请材料受理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受理经办机构”),要认真审核下属(辖)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在5月25日前提交《受理经办机构基本情况及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附件3)。
相关主管委办局、总部在沪央企、区和市级及以上开发园区要结合2017年度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做好重点扶持用人单位的遴选和推荐工作,在6月5日前,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委)推荐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重点扶持用人单位(以正式公文报送),并提交《2017年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推荐重点扶持用人单位情况登记表》(附件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2.10•【字号】沪教委学[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4〕8号)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编制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的通知》(教学厅函﹝2013﹞2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网络视频会议精神,现就上海高校做好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编制发布工作通知如下:1.各高校要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本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编制发布工作。
报告的主体内容应充分、客观地反映本校毕业生就业的基本情况、主要特点、相关分析、发展趋势以及对教育教学的反馈等方面情况。
同时,鼓励各高校结合学校实际,突出特色,充分展示本校在引导毕业生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加强指导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努力把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做成学校的品牌。
2.各教育部直属高校要按照《关于做好部属高等学校编制发布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14﹞4号)要求,在2014年2月底前完成本校2013年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编制发布工作,并于报告发布后一周内及时将报告电子版和网址链接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教育部学生司就业处,同时抄送一份至市教委学生处。
3.其他市属高等院校要及时启动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编制发布工作,鼓励市属高校在2014年3月底前,完成本校2013年相关报告的编制发布工作,并于报告发布后一周内,将报告电子版和网址链接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市教委学生处。
4.市教委将定期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编制发布情况进行通报。
联系人:魏圣君;联系电话:23116738;电子邮箱:************.cn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4年2月10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面向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面向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30•【字号】沪教委学〔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面向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24〕15号各有关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各有关部、委、局、控股(集团)公司: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面向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职校和技校,以下简称“三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三校生”)招生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遵循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律,进一步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职教高考制度,推进职普融通、协调发展,服务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需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面向实践、强化能力,选拔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报考条件(一)凡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23〕40号)中报名条件的三校生均可报名,其中纳入入学当年中职校招生计划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的三校生仅可参加专科层次录取。
(二)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高校保送录取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3号)规定,在世界技能组织主办的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奖且符合本市高考报名条件的三校生可向招生院校提出高职或本科专业保送申请。
(三)已报名参加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参加2024年部分普通高校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并被录取的三校生,不得再参加本次考试招生。
二、招收三校生的高校、专业和招生计划本市共有39所高校(见附件1)参加2024年三校生招生,未列入名单的高校不得招生。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本市部分普通高校招收“专升本”新生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本市部分普通高校招收“专升本”新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2.29•【字号】沪教委学〔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本市部分普通高校招收“专升本”新生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24〕6号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服务教育强国建设,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3〕15号),2024年本市继续实施部分普通高校招收“专升本”新生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招生计划各高校要明晰人才选拔培养定位,综合考虑学校定位、教学质量和办学条件等因素,坚持就业导向,合理安排招生专业及规模,重点安排产业升级和改善民生急需的专业招生。
具体名额根据招生院校申报情况,由市教委统筹下达。
二、报名条件和办法(一)报考对象1.本市普通高校2024届专科(含高职)毕业生和被外地高校录取的2024届专科(含高职)上海生源毕业生。
其中,包括2024年春季毕业的专科(含高职)毕业生。
2.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79号)规定,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本市普通高校专科(含高职)毕业生和被外地高校录取的专科(含高职)上海生源毕业生,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可享受2024届应届生待遇报考。
3.两类退役士兵考生(以下简称“退役士兵考生”):普通高校专科(含高职)应届毕业当年在沪应征入伍,并于2023年或2024年退伍的退役士兵;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沪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的普通高校2024届专科(含高职)毕业生。
(二)报名条件1.考生须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425分及以上(其他语种作为个案由报考学校向市教委报批)。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与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与人才培养调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中等教育【发文字号】沪教委职[2012]2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10.12【实施日期】2012.10.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与人才培养调查工作的通知(沪教委职〔2012〕22号)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实践“为了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理念,以培养学生成为适应工作变化的知识型、发展型技能人才为目标,以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为主线,以主动服务区域经济社会为重点,进一步做精、做特、做强职业教育。
在继续完善毕业生就业质量和跟踪调查的基础上,加大对专业的抽样分析和就业状况公告的力度,完善毕业生就业公告制度,着力提高学生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现将做好2012年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简称“中职校”)毕业生就业与人才培养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通过开展毕业生就业与人才培养调查工作,完善毕业生就业状况监控、评价和服务体系,公告毕业生的就业质量情况,增强职业教育的社会吸引力,推进中职校深化教学改革,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探索建立以“就业质量”为核心的毕业生就业状况评价体系,继续开展用人单位对毕业生使用情况的反馈和评价工作,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供一个具有导向性、可测有效的依据,进一步提升中职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发展工作。
三、调查对象和要求(一)2011年中职校直接进入企事业单位、自主创业、自谋择业和待业的毕业生一年后发展情况。
1. 2011年国际商务、数控技术应用、计算机及应用、机电技术应用、护理、会计、汽车运用与维修、航空服务、现代物流、旅游服务与管理等10个专业毕业生。
调查人数不低于学校该类别总数的8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毕业分配【发文字号】沪教委学[2012]1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3.01【实施日期】2012.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2〕10号)各高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为及时、准确、全面掌握2012年上海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下同)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4〕7号)、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教学〔2011〕5号)的工作要求,结合上海实际,现将2012年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就业信息统计工作的基本规范(一)统计范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系指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专科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凡2012年预计可以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就业进展状况均应列入就业信息统计范围。
如有学生在统一离校时不具备毕业资格但能在2012年内取得毕业资格(即毕业证书发放日期的年份和毕业年度一致)的,也应将其纳入2012年就业信息统计范围,并在就业进展数据库的“备注”字段中注明。
(二)毕业年度一般以毕业证书发证日期年份为准。
(三)生源地应为入学前常住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
(四)统计口径1.就业统计。
根据教育部和市教委就业统计工作要求,严格按照《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统计方法的说明》(附件1)的7种就业形式统计毕业生就业情况,其中选择灵活就业的毕业生须填写灵活就业登记表(附件2)。
2.待就业统计。
对毕业生有就业意向,因种种原因选择待就业的毕业生,须填写待就业信息登记表(附件3)。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上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沪教委学[2016]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6.03.09【实施日期】2016.03.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6〕7号)各高等学校、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生力军。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牵涉千家万户福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关乎国家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大局。
党中央、国务院和上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2016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预计765万人,其中上海高校毕业生达到18.7万人,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依然存在,就业形势复杂多变。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各高校、各区县要按照国务院以及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市委、市政府的相关战略部署,把高校创新创业就业工作放在突出重要位置,确保实现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努力争取实现更高质量就业。
现就做好2016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通知如下:一、健全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深入推进创新创业教育(一)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继续实施《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深入落实上海青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坚持市场导向,在深刻认识大学生创业规律基础上,努力打通第二课堂和第一课堂,构建以培养企业家精神为核心的创业教育系统;以创新创业为导向,扩大创意项目资助规模,构建以种子轮创新项目培育为重点的创业资助系统,打通种子轮、天使轮、风险轮和税费减免等资助计划;以市场为导向,整合学校、企业和政府资源,构建行业聚焦、专业服务完善的创业孵化系统;通过政府引导和扶持,建设一批空间贴近、居办适宜、成本低廉的创业空间系统,努力降低大学生创业的商务成本;整合创业扶持政策资源,提升大学生创业实战能力,充分发挥创业导师积极作用,构建公益性的一站式创业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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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工作
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学〔2013〕45号)
各高等学校:
近年来,教育部制定出台了一些有关定向招生的政策,部分高校根据相关规定招收录取了一定数量的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学生(以下简称“定向生、委培生”),对统筹兼顾教育公平、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和国家战略需要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各高校要认真贯彻国家定向招生政策的精神,在做好相关招生工作的同时,高度重视定向生、委培生的就业工作,按照“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原则,做好定向生、委培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大力引导毕业生积极履行定向协议或委培协议,到定向单位、委培单位就业。
同时,对因故提出解除相关协议的学生,相关高校要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协议条款严格把关,如确有特殊情况,须由原定向委培单位同意后,经校党政班子集体研究,审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市教委备案(格式见附表),并做好后续就业服务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定向生、委培生解除定向委培协议备案表
2.教育部等相关部门出台的定向招生和就业政策目录(部分)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8月13日
附件1
定向生、委培生解除定向委培协议备案表
姓名性别民族生源地毕业院校专业名称学历手机固定电话身份证号码招生录取时享受的优惠政策(请填写相关文件名称及文号,简述享受的优惠政策条款)不履行定向委培协议原因及情况说明原定向委培单位意见单位名称所在地区(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新接收录用单位意见单位名称所在地区(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学校意见校领导签字:(学校盖章)日期:年月日市教委意见材料真实齐全,程序合规。
分管领导签字:处室负责人经办人编号日期
注:本表一式三份;随表提供:1.定向委培协议书;2.定向委培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解除定向委培协议的证明材料;3.其他用人单位同意接收录用相关毕业生的证明材料;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2
教育部等相关部门出台的定向招生和就业政策目录(部分)
1.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教学〔2012〕2号)
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口支援高校申请定向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单独招生指标办法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0〕4号)
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教民厅〔2008〕10号)
4.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05〕11号)
5.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工作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学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民〔2005〕7号)
6.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3号)
7.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
注:以上政策条目供各高校参考,具体文本内容可在教育部网站查询。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