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合同法【强】

2019中级经济法-镇魂宝典(上)第五章合同法MRH出品

【例5-3】合同成立的形式和时间

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一批货物的买卖进行碰商,甲公司在传真中表示,如达成协议则以最终签订售货确认书为准。乙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最后一份传真时认为,双方已就该笔买卖的价格、期限等主要问题达成一致,遂向甲公司开出信用证,但甲公司以信用证上注明的价格条件不能接受为由拒绝发货。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2

A.合同不成立,甲公司有权拒绝发货

B.合同不成立,甲公司有权拒绝发货,但应补偿乙公司相应的损失

C.买卖合同已成立,甲公司应履行合同

D.买卖合同已成立,但因未发生实际损失,甲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解析3】本题考核在采用确认书的情况下合同的成立时间。《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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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经济法-镇魂宝典(上) 第五章 合同法 MRH 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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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债权比例清偿。 【例5-9】同一物多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

甲以自己的一辆汽车作抵押,获得乙银行贷款20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由于甲的汽车价值50万元,所以甲又将该汽车抵押给丁,获得丁的借款10万元,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又将其抵押给丙银行,获得贷款20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甲做生意亏本,导致无法偿还乙银行、丙银行的贷款和丁的借款。于是三个债权人同时要求实现其抵押权。但抵押物拍卖后仅获得45万元,不足以清偿甲的全部债务。

问题:本案中,乙银行、丙银行、丁的债权应按什么顺序受偿?

【解析9】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本案中,由于乙银行和丙银行的抵押权都经过了登记,而丁的抵押权没有登记,所以,乙银行和丙银行的债权先于丁的受偿。同时,乙银行的抵押权先于丙银行的抵押权登记,因此,乙银行先受偿,接着是丙银行,最后是丁。

合同法分则

第十章合同法(分则) 第一节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一、买卖合同 1、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 交付的时间: (1)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2)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即交付时间依生效时间定,物权法的简易交付)。 交付地点: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如订立合同时双方知道标的物所在地点的,该地点为交付地;如不知道的,则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交付地。 交付前后标的物的风险责任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因买受人违约未能交付标的物的,应由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承担风险。 (3)出卖人出卖在途标的物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标的物没有约定地点或不明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 担 (6)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此时,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7)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例如发票、说明书、保修单等),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2、出卖人的义务 (1)出卖人就出卖的标的物,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买受人得知有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付款,但出卖人提供担保的除外。 (2)出卖人就标的物有质量负有瑕癖担保义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买受人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出卖人有包装标的物的义务 3、质量检验期间 (1)约定期间的,应在期间内检验,并将结果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视为合格(2)没有约定的,应及时检验,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在合理期限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的,视为合格。但两种情况除外:①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从其保证期②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构成欺诈 4、价款支付

合同法总论部分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练习题集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名词解释题 同时履行抗辩 权、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与乙订立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 10 吨大蒜。甲收购完大蒜之后,被人盗走。甲便交付了 10 吨 大葱给乙。甲的这种行为主要违反了合同履行的哪种原则?( ) A. 全面履行原则 B ?实际履行原则 C ?协作履行原则 D ?经济合理原则 2.按照合同约定,海赢公司应当在 6 个月内向辉正公司交付一批货物。在合同订立之后,辉正公司 很快便搬迁了。海赢公司欲向辉正公司交付货物,却无法联系到辉正公司。辉正公司的这种行为主要违反 了合同履行的哪种原则?( ) A. 适当履行原则 B ?实际履行原则 C ?协作履行原则 3 ?甲要修房子,需要一批砖。甲与乙订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乙应当在 甲修房子的工地上。未料想乙的拖拉机坏了,于是乙便让丙用丙的拖拉机运了 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丙是合同债务人 B. 丙是合同的履行主体,若履行不适当,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C. 乙是合同的履行主体,若履行不适当,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D. 乙是合同债务人,若丙履行不适当,乙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4 ?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甲酒醒后回酒店 欲取回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200 5 年司考) A .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 ?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 ?是自助行为 D ?是侵权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 1 ?下列选项中,属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有( )。 A. 甲、乙、丙三方约定:丙向甲支付货款,由甲向乙购买钢材之后售于丙,丙可以直接请求乙向自 己交付钢材。由于甲 不向乙支付货款,乙便拒绝了丙提出的交付钢材的请求 B. 甲将汽车出卖给乙,乙应向甲支付 15万元。乙又将其对甲请求交付汽车并转移所有权的债权让与 给了丙。在丙向甲请求履行时,甲可以乙未给付价款为由拒绝自己的履行 C. 甲将画卖给乙,乙应向甲支付 20万元。丙承担了乙的债务,当甲向丙请求支付价款时,丙可以甲 未对乙交画为由拒绝自己的履行 D. 甲、乙向丙购买化肥,约定甲、乙负连带责任。甲将自己应支付的那部分货款交给了乙,由乙支 付给丙,但乙却分文未付。当甲向丙请求交付化肥时,丙可以货款未付为由拒绝交货 2 ?下列行为中,符合合同履行规则的有( )。 A ?债务人履行时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受履行行为性质的影响 B. 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外,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 C.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又不能通过其他方法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D. 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又不能通过其他方法确定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3 ?甲于2月3日向乙借用一台彩电,乙于 2月6日向甲借用了一部手机。到期后,甲未向乙归还彩 电,乙因此也拒绝向甲归还手机。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2005年司考) A ?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 ?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 ?是行使留置权 D ?是行使抵销权 简答题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案例分析题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 1 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 2006 年5月 9日,甲公司的董事长与乙公司 签订了一份精密机床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精密机床作价 950万元,甲公司于 2006年10月 31日前交货, 乙公司在交货后 10天内付清款项。除此之外,未作特别约定。乙公司在订立合同后想赚取差价,便另行 寻找买家。2006年6月8日,乙公司与丙公司订立了合同,将该台精密机床转让给了丙公司,价格为 980 D ?经济合理原则 3 天之内,运 1 万块砖到 1 万块砖到甲的工地上。对

(合同法分则无答案)

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习题与答案——合同法分则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乙企业于2004年4月1日签订一份标的额为100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企业应于4月10日前到甲企业的库房领取全部货物,但由于乙企业的原因,乙企业于4月20 日才领取该批货物,但4月15日甲企业的库房发生火灾,致使部分货物受损。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企业应当自( )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A.4月1日 B.4月10日 C.4月15日 D.4月20日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对于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 )。 A.委托人 B.研究开发人 C.委托人和研究开发人共有 D.研究开发人放弃专利申请权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委托人 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如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由( )。 A.第三人向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行纪人向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由第三人向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行纪人承担 D.第三人和行纪人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甲企业于2003年1月1日从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期限为9个月,但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期限,在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甲企业支付利息的期限为( )。 A.每月的最后1日支付 B.每季度的最后1日支付 C.前6个月的最后1日支付2/3的利息,借款期限届满时支付剩余的1/3利息 D.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 5.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 )。 A.是委托人的代理人 B.是第三人的代理人 C.是委托人和第三人的代理人 D.不是委托人和第三人的代理人 6.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一定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有权主张解除合同。该期限为( )。 A.15日 B.30日 C.45日 D.60日

合同法全文汇总(第五章)

合同法全文汇总(第五章) 【解析】对于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企业,在账务处理上,既可以设置“其他应收款——备用金”进行核算,又可以设置“备用金”账户核算。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 万元。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素质教育作为一种教育价值观念,其初衷在于纠正“应试教育”现象:中小学教育片 面追求升学率,大学教育过分专业化等。应试教育把教育活动的评价环节作为教育目的所在,把人的素质的某个方面作为全部,教育活动本身和教育培养对象被严重扭曲。因此, 应试教育不仅背离了我国的教育方针,也不利于培养社会进步与发展所需的人才。素质教 育观扭转了应试教育观,把教育目的重新指向人本身,指向人的整体的、全面的素质。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 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 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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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分则各类合同精要解析- 一、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的特征: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同时,买卖合同确立了有偿合同的一般规则(第174条)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合同的一般规则(第175条),如赠与合同、易货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及借款合同。 2、第133条的所有权移转规则。(1)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中的标的物应作狭义解释,指动产。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2)第133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两种情形:A、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B、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在此之前虽出卖人早已交付标的物给买受人,但所有权为出卖人所有(第167条及第134条)。(3)第133条中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是指买卖合同当事人自行特别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移转。此种情形多发生在特定物买卖中。 第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第167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3、交付,是指物品占有的移转。交付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

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A、送货上门。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B、上门提货。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支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C、代办托运。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2)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又分为三种:A、指示交付。即交付标的物的单证,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标的物的单证即物权凭证,包括仓单、提单等(第135条)。B、简易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第140条);C、占有改定。即由双方当事人签定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直接的移转的交付方式。我国《合同法》分别于第133、135、140条确认了现实交付、指示交付与简易交付三种交付方式。4、第142条关于标的物风险负担转移基本原则。所谓风险负担,指非可归因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标的物发生的毁损灭失的损失承担。关于风险负担有两种立法例,一为所有权主义,即认为风险应由所有人承担,因之风险应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二是交付主义,即认为风险应自交付时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合同法颁行之前,我国理论界和司法界多采所有权主义,但合同法采交付主义。第142条确立了一般规则:交付主义。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42条规定的交付主义是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基本原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例外。这些例外情形包括:(1)

第五章合同法答案

一. 编号:_______________ 二. 三. 四.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五. 六. 七. 八. 九. 一〇. 一一. 一二 . 一三. 一四. 一五. 一六. 一七. 一八. 一九. 二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二一. 二二.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二三. 二四.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一. 第五章合同法答案

三〇. 名词解释 1. 践成合同: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2.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 格式条款: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4. 附条件合同:指当事人约定把一定条件的成就作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的合同。所附条件可以 是自然现象、事件、行为等。 5. 不安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 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在其未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有权拒绝自己给付。 6. 抵押:抵押指在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 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7. 质押: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出质的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 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8. 留置:留置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按照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一. 单项选择题 1. 下面属于从合同的是()。 A .借款合同B.借用合同C.买卖合同 D.抵押合同 2.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 ()。 A. 为新要约 B. 为原要约 C.为新承诺D .既不为新要约,也不为承诺 3. 债务人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负担。 A. 债权人 B.债务人 C.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 D .无法确定 4.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 A. 少于合同标的额的10% B .超过合同标的额的10% C.少于合同标的额的20% D .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5. 合同法不适用于()。 A. 出版合同 B.收养合同 C. 土地使用权合同D .质押合同 6.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 A.合同的变更 B .合同的消灭 C.合同效力的中止 D.合同的解释 7. 债务人欲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则() A.应当通知债权人 B.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C.不必经债权人同意 D .不必通知债权人 8. 债权人吴某下落不明,债务人王某难以履行债务,遂将标的物提存,王某将标的物提存 后,该标的物如果意外毁损灭失。其损失应该由()。 A. 吴某承担 B .王某承担

合同法分则(多选)

合同法分则(多选) 1.(2008,55)甲与乙签订一合同,双方约定由甲提供毛糖油10吨,乙负责加工成精糖油,使其达到食用标准,加工费由甲提货时付清。后甲在提货时,经化验发现乙所交付的精糖油未达到约定标准,立即提出异议,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乙所签合同为承包合同 B.甲有权要求乙返工 C.甲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D.甲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真题解析】本题考点是承揽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62条的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订做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说正确答案是BD. 【答案】BD 2.(2008,56)甲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乙购买一件汝窑笔洗,价值100万元,约定首付20万元,余款分三期付清,分别为20万元、30万元、30万元,价款全部付清前乙保留笔洗的所有权。甲取得笔洗后,付了首付和第一期余款,第二期余款迟迟未付。后甲以50万元将该笔洗卖给瓷器收藏家丙,乙得知后引起纠纷。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乙有权解除与甲的买卖合同 B.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C.乙有权请求丙返还笔洗,但应向丙支付50万元 D.甲出卖笔洗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真题解析】本题考点是买卖合同中的分期付款问题。我国《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因此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A对,8也对。但是出卖人也可以不解除合同使其有效。但是,不应向丙支付50万元。因为出卖人不是丙合同的相对人。因此C错。因为甲在不具有所有权情况下处分了他人财产,属于无权处分。D正确。所以说正确答案是ABD. 【答案】ABD 3.(2008,57)甲与乙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乙为甲承建新教学楼。经甲同意,乙将部分安装工程分包给丙。工程竣工后,除丙承担的安装工程验收不合格外,其他工程验收合格,甲拒绝支付全部工程款,因此引起争议。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乙、丙之间的分包合同有效 B.乙、丙应就安装工程的瑕疵向甲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法分则练习及答案

、单项选择题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为()。 A. 买卖合同成立时 B. 买卖合同生效时 C. 标的物交付时 D. 买方付清标的物价款时 2. 甲供电人与乙用电人签订了一个供用电的合同,甲的工作人员丙按照甲的安排在没有通知 乙的情况下中断供电,此时乙的损失由()承担。 A.甲 B.乙 C.丙 D.甲和丙 3. 下列各项中,赠与人不能撤销赠与的是()。 A.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但该财产已交付并办妥产权转移手续 B.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但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 C.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但该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性质 D. 受赠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4. 甲企业于2006年1月1日从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期限为1年零9个月,但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期限,在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甲企业支付利息的期限为()。 A. 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 B. 每季度的最后1日支付 C. 前6个月的最后1日支付2/3的利息,借款期限届满时支付剩余的1/3利息 D. 在届满1年时支付一次,剩余9个月期限届满返还借款时再支付一次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在(采用书面形 )以上的,合同必须 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A. 3个月 B.6 个月 C. 1年 D. 2年 6. 甲乙双方达成一份合同。其要点为:甲方按照乙方指定的型号和技术要求向指定的丙购进一套设备,交付乙方租赁使用,设备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按期支付租金,租赁期满,设备仍归甲方所有。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合同属于()。A. 租赁合同

经济法合同法分则第五章7

第二单元合同法分则 一、买卖合同(2013年重大调整)(★★★)(P292-298) (五)标的物的检验 1.约定检验期间的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未约定检验期间的 (1)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解释1】在上述“检验期间”、“合理期间”、“2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2】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检验标准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六)标的物的交付(2013年新增) 1.交付地点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解释】所谓“标的物需要运输”,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 2.付款地点 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当事人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3.标的物的质量 (1)质量保证金 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修理费用 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瑕疵担保责任 ①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4)减少价款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价款已经支付的,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多交标的物的 (1)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 (2)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 (3)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发票的证明效力 (1)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2)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其已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6.孳息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7.有关单证和资料

合同法分论案例分析(附答案)

案例分析(合同法各论) 一、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4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 3、牛4,总价款为1万元;甲向乙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4头牛的所有权。签约后甲向乙交付了4头牛。 请回答下列问题: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該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给丙造成经济损失1千元,该损失应该由谁承担?为什么? 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乙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5、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的“牛款付清前卖方保留所有权”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答:(1)由乙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该题中因甲已将牛交付于乙,所以牛1的损失应由乙承担。 (2)乙享有所有权。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因此本题中牛2已经由甲交付给乙,牛2产生的孳息即小牛应归乙所有。 (3)由乙负担。动物致损的侵权责任承担者为该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在本案中,牛3已交付于乙,乙为现在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牛3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当由乙承担。 (4)该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此之前即属效力未定。 本题中甲与乙已经约定在乙未付清价款之前,由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所以此时乙并不是牛4的所有权人,乙对牛4 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因此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 (5)保留所有权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二、李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家里年迈的父母无人照顾,邻居的章某由于和李某的关系较好,就抽空前来照顾两位老人。李某在感动之余,就决定将自己的一台八成新的彩电送给对方。 根据《合同法》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彩电在答应送给对方后由于关系变坏,李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2、如果已经将彩电交付给对方李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3、如果彩电本身有瑕疵,李某在赠与后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4、如果彩电在使用过程中爆炸使章某受到损失,并且李某曾经保证彩电没问题,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 5、如果在彩电送给对方时,李某要求章某照顾其父母,而彩电本身有瑕疵,李某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6、如果章某没有按照约定照顾其父母,李某在交付彩电后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答:1、李某可以撤销。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撤销赠与。 2、不可以撤销赠与。权利已经转移的情况下不可以撤销。 3、不承担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 合同法 17分,大题

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性质为要 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视为要约。 2.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下列情形下的要约不得撤销: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 了准备工作。 3.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 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 5.承诺生效,合同成立;因此,承诺不能撤销,无正当理由找不履 行合同的,属于违约。 6.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 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7.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成立地点与实际签字或者盖 章地点不符的,应当认定约定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8.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具体规则(先“总原则”,后“具体规则”): a)质量要求不明确: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履行; b)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c)履行地点不明确:

1)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卖方所在地); 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3)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卖方所在地)。 d)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 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履行方式不明确: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f)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9.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丧失商业信誉; d)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10.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 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1.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 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到期债权。 12.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 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13.债权人就行使代位权的成果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就行使撤销权 的成果并无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分论

第七章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第一节概述 一、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的概念和类型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是以转让财产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为内容的合同。这里的财产权利一般指有形的物权,因此不包括转移知识产权为内容的技术转让合同。 《合同法》分则明确规定的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有买卖合同、供应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 1、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 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在一定期限内供给一定种类、品质和数量的电、水、气、热力于他方,而由他方给付价金的合同。 3、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他方受领该赠与财产的的合同。将财产无偿给予对方的人称为赠与人,无偿接受他人财产的人称为受赠人,赠与的财产为赠与物或受赠物。 4、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间返还 同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也称借贷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贷币的一方称借款人。 5、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 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

方为承租人。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 6、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租赁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的合同。 在本章我们要分节重点讲述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和租赁合同,因此这里我们简单介绍一下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 二、供应电水气热力合同 1、供应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概念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在一定期限内供给一定种类、品质和数量 的电、水、气、热力于他方,而由他方给付价金的合同。 2、供应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特征 A.公益性 电、水、气、热力的使用人是社会公众,而供应人往往是独此一家,具有垄断性质,因此,供应人对于相对人的缔约要求无拒绝权,其收费标准由国家规定。 B.持续性 电、水、气、热力的提供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在一定时间内持续的、不间断的,而使用人则是按期付款。 C.格式性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格式合同,适用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在该部分指具体规定了供电合同,对于供用水、气、热力合同以第184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

第十章 合同法分则的练习与答案

第九章合同法(分则) 一、单项选择题 1.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为()。 A.收讫货款时 B.标的物交付时 C.合同生效时 D.合同签订时 2.甲、乙企业于2004年5月6日签订一份标的额为100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企业应于6月10日前到甲企业的库房领取全部货物,但由于乙企业的原因,乙企业于6月20日才领取该批货物,但6月15日甲企业的库房发生火灾,致使部分货物受损。根据相关的规定,乙企业应当自()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A.6月6日 B.6月10日 C.6月15日 D.6月20日 3.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一定比例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该一定的比例是()。 A.20% B.30% C.50% D.51% 4.甲某因身体不便将自己的一辆自行车赠与邻居乙某,让乙某上班使用,并保证自行车没有任何问题,乙某同意。第二天乙某上班路上因自行车刹车不灵造成摔伤,对此() A.甲某不承担责任 B.甲某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乙某自行承担责任 D.此事造成赠与合同无效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该法定期限为()。 A.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 B.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3个月内 C.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 D.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2年内 6.甲某与乙厂签订赠与合同,甲某赠与乙厂一台设备,合同订立后,由于甲某发生经济困难,要求撤销该赠与行为,乙某以签订了合同为由,要求甲某立即交付设备,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甲某应将设备交付给乙厂,否则即违约 B.甲某可以撤销该赠与行为 C.该撤销行为属于法定撤销情形

合同法分则(中英文)

分则 SPECIFIC PROVISIONS 第九章买卖合同 Chapter Nine: Sales Contracts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Article 130 Definition of Sales Contract A sales contract is a contract whereby the seller transfers title to the subject matter to the buyer, who pays the price.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Article 131 Additional Terms In addition to the terms set forth in Article 12 hereof, a sales contract may include terms such as packing method, inspection standard and inspection method, method of settlement of account, and the language versions of the contract and the authenticity thereof, etc. 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Article 132 Title or Disposal Power; Prohibition of or Restriction on Transfer The seller shall have title to, or the power to dispose of, the subject matter for sale.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Where a law or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prohibits or restricts the transfer of the subject matter, such provision applies.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rticle 133 Passing of Title Title to the subject matter passes at the time of its delivery, except otherwise provided by law or agreed by the parties. 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Article 134 Conditional Sale The parties may prescribe in the sales contract that title to the subject matter remain in the seller until the buyer has paid the price or has performed other obligations.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Article 135 Seller's Obligations with Respect to Title Transfer The seller shall perform the obligations of delivering to the buyer the subject matter or the document for taking delivery thereof, as well as transferring title to the subject matter. 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

第五章合同法(讲义)..

第四章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特征 (1)合同是合法行为。 (2)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上的效果。 (3)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的种类 1、依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作此分类的意义 (1)如履行抗辩权,则仅发生于双务合同,而单务合同没有存在的基础。 (2)风险负担的不同。双务合同有风险的负担问题;而单务合同没有对待给付以及返还的问题。 2、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从合同中获取利益:可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作此分类的意义

(1)有偿合同的债务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的为重。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定相关合同的效力问题。 3、根据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可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 (1) 二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 (2) 二者不履行所应承担的责任不同。 4、根据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和手续:可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 对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或成立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三、合同法 四、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财产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6. 严守合同原则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offer) 1、要约的概念 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具言之,即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承诺人。 2、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所谓特定人是指确定的、具有订约能力的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与确定。即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内容明了、确切。

完整word版,合同法(分论)

合同法(分论)知识点 1.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出卖人义务:1支付标的物,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3瑕疵担保义务 买受人的义务:1支付价款,2受领标的物,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标的物是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登记时起转移 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则:1买受人亲自提取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有买受人承担,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有买受人承担,3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有买受人承担,4买受人受领迟延的,自迟延成立时起负担标的物风险。 2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 特征:1是双方行为,2是诺成行为,3是无偿行为 主要义务:1转移赠与标的物的权利,2瑕疵担保义务 撤销赠与: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亲属的,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但赠与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合同。 3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特征: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的合同,3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出租人义务:1交付出租物,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3瑕疵担保义务 承租人义务:1支付租金,2按照约定的方法适用租赁物,3妥善保管租赁物,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5通知义务,6返还租赁物 当事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没有约定租赁期间的则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依自己的意愿随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之前,应预先通知对方。但是,无论是否约定租赁期间,租赁期间都受20年法定期间的限制。 4承揽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按照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合同 特征:1已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2标的物具有特定性,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4具有一定人身性 承揽人义务:1按约定完成工作,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3及时通知和保密义务,4接受监督检查,5交付工作成果,6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 定作人的义务: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2支付报酬,3协助义务,4验收并受领工作成果 5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的合同 特征: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2保管合同是临时性转移保管物品的占有权, 保管人义务: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2亲自保管义务,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应当履行,6承担责任 寄存人的义务: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注意保管人的留置权,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 特征:1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础上的,2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3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4委托合同即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5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委托人义务:1支付费用的义务,2付酬义务,3赔偿义务 受托人义务:1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2遵守委托指示的义务,3报告的义务,4转移利益的义务,5转移权利的义务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1一般原因: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2特殊原因: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7.行纪合同又称信托合同,是指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合同。 特征:1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3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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