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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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公司治理

1.1公司治理的概念及公司治理的内涵

公司治理,从词义上讲,它最初来源于英文词corporate governance的中文翻译。国内有“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同译法,但其内涵并无明显区别。一般说来,对公司治理概念的理解至少应包含以下两个层次含义:1.公司治理是一种合同关系。公司被看作是一组合同的联合体,这些合同治理着公司发生的交易,使得交易成本低于由市场组织这些交易时发生的交易成本。由于经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特征,所以这些合同不可能是完全合同,即能够事前预期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并对各种情况下缔约方的利益、损失都作出明确规定的合同。为了节约合同成本,不完全合同常常采取关系合同的形式,就是说,合同各方不求对行为的详细内容达成协议,而是对目标、总的原则、遇到情况时的决策规则,分享决策权以及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的机制等达成协议,从而节约了不断谈判不断缔约的成本。公司治理的安排,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为依据,在本质上就是这种关系合同,它以简约的方式,规范公司各利害相关者的关系,约束他们之间的交易,来实现公司交易成本的比较优势。2.公司治理的功能是配置权、责、利。关系合同要能有效,关键是要对在出现合同未预期的情况时谁有权对决策作出安排。一般来说,谁拥有资产,或者说,谁有资产所有权,谁就有剩余控制权,即对法律或合同未作规定的资产使用方式作出决策的权利。公司治理的首要功能,就是配置这种控制权。这有两层意思:一层是,公司治理整顿是在既定资产所有权前提下安排的。所有权形式不同,比如债权与股权、股权的集中与分散等,公司治理的形式也会不同。另一层是,所有权中的各种权力就是通过公司治理整顿结构进行配置的。这两方面的含义体现了控制权配置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密切关系:控制权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公司治理整顿是控制权的实现。

另外,对于公司治理定义,除了上述的内容之外,还应该从更广泛的利害相关者的角度,从权利制衡与决策科学两个方面去理解。这一点就是公司治理的内涵,主要包括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狭义上的公司治理是指在企业的所有权与权分离的情况下,投资者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和控制关系;广义上的公司治理,是关于企业组织形式、控制机制、利益分配的所有法律、机构、文化和制度的安排,其界定既包括企业与所有者(shareholder)之间的关系,还包括企业与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如员

工、顾客、供应商、社区等)之间的关系。这一制度安排决定企业为谁服务、由谁控制、风险和利益如何在各利益集团之间进行分配等一系列问题,其合理性如何是企业绩效最重要的决定因素之一。

因此公司治理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害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实现公司各方面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的企业制度安排。

1.2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西方发达国家通行的一个关于公司战略导向的概念。尽管由于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以及历史演进轨迹的不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着差异。但最近20年来人们在对西方大公司的研究中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极端重要性。因此,我国对如何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也把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当作增强经济活力、提高经济绩效的基本手段。

目前,从广义地讲,公司治理结构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是外部治理机制(如产品市场、经理人才市场和资本市场对企业内部的约束激励);第二层是企业内部治理机制,也就是法人治理结构。这其中涉及的相当广泛,包括了所有权结构、产权理论、委托代理等理论性很强的内容。所以在这里我想讨论一下内部治理结构,也就是狭义上的公司治理结构。

狭义上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治理主体,即谁参与治理。现代治理结构理论认为,企业治理主体就是利益相关者,如股东、债权人、经营者、职工等;2治理对象(治理客体)及其范围。追述公司的产生,其主要根源在于因委托—代理而形成的一组契约关系,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契约关系具有不完备性与信息的不对称性,因而才产生了公司治理。所以公司治理实质在于股东等治理主体对公司经营者的监督与制衡,以解决因信息的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在现实中所要具体解决的问题就是决定公司是否被恰当的决策与经营管理。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治理的对象有两重含义:第一、经营者,对其治理来自董事会,目标在于公司经营管理是否恰当,判断标准是公司的经营业绩;第二董事会,对其治理来自股东及其他利害相关者,目标在于公司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否恰当,判断标准是股东及其他利害相关者投资的回报率。公司治理对象的范围指的是公司治理的边界,即公司权

力、责任以及治理活动的范围及程度。之所以提出公司治理的边界,是因为集团化是当今企业形态发展的一个典型特征,或者说,现代企业的发展已进入集团化的时代,而单一公司的独立存在已不再是普遍的情形。由于企业集团是一个或多个企业法人组成的非法人的经济联合体,因此,如何解决因企业集团的复杂性带来的企业集团的公司治理问题,已经成为理论界和企业界所面临的新课题。3治理手段。对法人治理结构来说,要达到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必须具备一定的程序和机制,常见的有表决程序、利益分配程序、人事任免程序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机构。

所以,从以上可以看出,治理结构就是一种契约(合约)制度,它通过一定的治理手段,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以形成科学的约束机制,其目的是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责利关系,促使他们进行长期合作,以形成效率和公平的合理统一。

1.3现代公司治理环境下的理财目标——“股东至上”逻辑的不足

案例

股东诉杭州之江国际广告公司解散案

张、余、宋为杭州之江发展总公司的职工,1999年公司改制,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该公司下属的杭州之江国际广告公司80.5%的股权。由于公司规模不大,总公司决定不成立董事会,直接任命持股最多的张某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任期三年。同时安排余某做业务经理,宋某担任出纳。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股权结构为总公司19.5%,张某为49.5%,余某为25%,宋某为6%。

改制后,三人同心协力,利用总公司的资源优势,大力对外拓展业务,公司迅速发展壮大。但三人矛盾也开始逐渐产生并扩大。首先是张某与宋某之间因为财务支出问题而产生矛盾。起因是张某回老家后,拿了一大堆发票要求报销,而宋某则认为张某回老家是私事,不应让单位报销,双方产生矛盾。2003年,总公司宣布要让出股权,对让出的19.5%股权,三方互不相让,余某则坚决反对张某增股,最后,总公司最后决定将股份全部转让给持股最少的宋某。通过受让总公司转让的股权,公司股权结构调整为:张某49.5%,余某25%,宋某25.5%。宋某增加持股后,随即提出要求增加工资,将原来的1000元涨到2490元。张某不答应宋某的要求,宋未经张的同意,在造月工资表的时候,擅自将工资从原先的1000多元直接涨到了2490元,和余某一样。张某拒绝在工资表上签字,宋某就停发了三个股东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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