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重要湿地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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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要湿地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和我省湿地保护管理实际,参照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重要湿地是指在湿地典型性、生物多样性、功能独特性等方面具有四川省重要意义,通过专业认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湿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重要湿地认定是指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按程序完成认定过程、提交认定报告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省重要湿地名录的过程。

第四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省重要湿地:

省内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直接列入省重要湿地名录,其他湿地必须大于8公顷且满足下列任一项或多项指标。

1、省内具有代表性、稀有性和独特性的自然或近自然湿地;

2、面积大于1000公顷的单一或复合型湿地,同时具有较大生态或社会价值的湿地生态系统;

3、具有珍稀濒危、国家重点保护或省特有物种;

4、支持着对维护省内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的植物或动物种群;

5、提供本土动植物物种生活史特殊阶段赖以生存的生境;

6、定期栖息有2000只以上的水鸟或某一水鸟国内个体数量1%以上;

7、本土鱼类的重要食物场所、产卵场、育幼场或洄游路线;

8、具有显著历史或文化意义的湿地;

9、对于省内湿地保护管理具有重要示范意义的湿地;

10、对本省或区域水资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湿地。

第五条省重要湿地命名方式为:

四川+县(市、区)规范化简称+湿地名+省重要湿地。

第六条成立四川省湿地专家委员会,负责省重要湿地认定的指导和认定材料的审核。

第七条省重要湿地认定程序:

1、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重要湿地认定建议。

2、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对拟认定省重要湿地区域的湿地资源、面积、范围、土地权属、保护状况等进行确定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跨行政区域时,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评价。

3、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省重要湿地认定申请和相关认定材料后,提交省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核,形成认定报告和省重要湿地建议名录。

4、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经审核后的省重要湿地认定报告和建议名录征求省相关部门意见。

5、经征求省级相关部门意见无异议后,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拟认定省重要湿地所在县(市、区)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

6、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省重要湿地建议名录上报省人民政府。

7、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四川省省重要湿地名录》。

第八条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重要湿地的长期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生态监测结果。

第九条省重要湿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指定专门机构,对重要湿地进行有效保护,确保重要湿地的结构和生态功能稳定。

第十条参照国际重要湿地预警机制,结构和生态功能因人为因素发生恶化的省重要湿地,经省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审定,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报请省人民政府取消省重要湿地称号。

第十一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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