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维修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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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东骨料土建维修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砂石骨料板块土建维修、零星基建项目的管理,确保对工程投资、进度、质量进行有效控制,保证项目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土建维修项目是指为维持正常生产运营、生活设施修缮和企业形象等所进行的必要的维修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砂石骨料板块的土建维修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管理原则:所有土建维修项目从工程招标到竣工组织验收等,原则上均由各子公司自行组织实施,但必须到砂石骨料事业部进行审批备案;涉及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必须遵循集团《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及砂石骨料事业部《冀东骨料板块招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砂石骨料事业部主要负责立项审批、工程实施监督检查、备案以及审核、汇总各子公司土建维修项目年度预算。

第六条砂石骨料事业部综合管理部负责土建维修项目招标监督检查;

第七条砂石骨料事业部工程管理部负责下达各子公司土建维修项目年度预算。

第八条子公司职责:

(一)负责指派专人对批准实施的项目从工程设计、招投标、签订合同、施工管理、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工程款拨付、审计、资料归档等工作的管理;

(二)全面负责工程的质量、工期、投资控制,协调与设计单位、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关系。

(三)负责或委托监理公司负责施工现场、进度、质量管理。

第三章管理要点

第九条工程项目合同管理

各子公司涉及项目设计、施工以及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环节,必须依法订立合同(或委托书)。在合同(或委托书)中要明确质量、工期、材料、履约责任义务和处罚条例,结算方法、保修内容,预付款和进度款、质量保证金等要求,工程实施以及财务付款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第十条工程项目签证

(一)现场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图纸及特殊原因必须变更的签证应由项目负责人签发《工程变更联系单》,否则作无效变更;

(二)对于因设计变更造成单项工程费用增加较原概算额度超过20%的,应由申请单位、设计单位说明变更原因并经砂石骨料事业部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现场签证签批内容与格式:现场签证必须按统一格式填写,注明单项工程名称、专业、签证编号、日期、签证原因、签证内容、费用等。

(四)现场签证签批手续:按现场签证所要求的格式按现场经办人、现场主管、各子公司主管领导逐级签字审批,委托监理单位的,还要按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的顺序逐级签字审批。缺少任何一级的签字均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移交与结算

(一)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需按合同约定提交完整的工程施工竣工资料到各子公司,由各子公司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委托监理时)对工程进行全面验收,做好验收记录,验收通过后,移交使用部门使用和管理。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二)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在2个月内完成结算工作。

(三)各子公司结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时,必须经综合管理部出具审计审批意见,审计报告的有效数值作为最终审计结算数据。

第十二条竣工资料存档管理

(一)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由各子公司负责并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资料由各子公司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整理、归档,各子公司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保存。

(二)归档资料如下:

1、工程立项报告

2、全套竣工图纸、施工方案及变更资料、现场签证;

3、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开标现场评标资料、投标承诺函、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正本)、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质量保修书》等;

4、由发包人审核签字的工程结算书或造价咨询机构审计结算报告;

5、开工报告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隐蔽工程验收单和中间验收单等技术资料;

6、主要材料的材质、砼配合比等施工资料;

7、工程款支付审批资料。

第十三条交工后的工程项目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并支付保修费用。

第十四条工程保修期按住建部《建筑工程保修办法》的规定执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内容和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或任务书中规定。

第十五条各子公司应根据工程性质、内容的实际情况留足工程质保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完全履行合同后,无息返还施工单位剩余质保金。

第十六条工程实施过程中所有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各项目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

第四章管理程序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程序

(一)立项:

1、每年10月底前各项目根据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实际问题,估算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提出下一年度的土建维修、零星基建项目立项申请,并报砂石骨料事业部(估算在10万元以下的小型维修项目,维修费用由各子公司直接从生产成本中摊销,不再申请立项)。

2、立项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土建维修工程的维修原因、拟实施内容、拟施工工期、工程估算、资金来源、施工期间的特殊要求等,以项目为单位统一报至砂石骨料事业部。方案复杂的需由项目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做出投资估算。立项申请报告必须有申报单位公司各级主管领导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初审:

由砂石骨料事业部工程管理部负责对各单位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调研和初审,于每年11月底前形成调研报告。

(三)复审:

初审通过后由工程管理部上报砂石骨料事业部审批。

对于复审通过的项目,由砂石骨料事业部工程管理部以书面形式将审批意见通知申报单位,列入本年度预算指标。

(四)立项追加:在生产、生活中出现严重影响生产等

急需解决的项目,可作为土建维修追加项目处理,由砂石骨料事业部每年6月底前汇总一次。

实施过程中较立项内容相比确需增加工程内容并需追加投资超过原概算20%方可解决的,申报单位首先将追加申请报至砂石骨料事业部,由砂石骨料事业部组织专业人员对追加投资的必要性进行调查,提出调查意见,上报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未经立项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擅自施工。

第十八条工程招投标

(一)招标方式的确定:首先根据维修工程的难易程度确定各项目投标单位的投标资质。

(二)已立项的项目,由各子公司组织实施,砂石骨料事业部对招标结果进行监督、抽查。

(三)公司内部的建筑队伍和维修队伍,在招标时,在与社会建筑施工单位竞争中具有同等优先权利。并遵循“相同资质比价格,相同价格优先选择内部队伍”的原则。

(四)总投资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可以不进行招标,采用询比价的方式直接选择队伍,但必须将队伍选择申请报告报至本公司主管经理签批,砂石骨料事业部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合同签定

中标通知书发放15日内,签订施工合同。所有合同均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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