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派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到村级任职干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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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精准脱贫驻村干部管理办法冀办发印发稿

河北省精准脱贫驻村干部管理办法冀办发印发稿

河北省精准脱贫驻村干部选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精准脱贫驻村干部的选派管理,强化驻村干部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纪律意识,以夙兴夜寐、奋发作为的精神状态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精准脱贫驻村干部是指省市县三级选派到全省建档立卡贫困村(以下简称贫困村)的驻村干部,包括贫困村第一书记和精准脱贫驻村工作组(以下简称驻村工作组)成员。

第三条省委组织部负责全省驻村干部的宏观管理,重点抓省直,督促指导市县。

市县两级组织部门负责具体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选派第四条每个贫困村选派1个驻村工作组和1名第一书记。

每个工作组由3人组成,1名组长,2名成员。

第一书记与驻村工作组由同一单位选派的,第一书记兼任工作组组长;由不同单位选派的,第一书记不兼任工作组组长,组长由工作组中的优秀干部担任。

第一书记至少连续任职两年以上,脱贫任务重的村要连续任职三年,工作组成员可以一年一轮换。

第一书记由所驻县党委组织部门统一任命。

第五条驻村干部主要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中直驻冀、在冀单位在编在职干部中选派,不得以乡镇干部代替。

重点选派发展潜力大的后备干部、中长期培养对象人选和优秀年轻干部。

省、市直机关中基层工作经历少于两年和近两年没有选派到基层锻炼的干部,一般应纳入选派范围。

第六条省直选派的第一书记,主要派往6个贫困发生率较高的县、22个燕山—太行山地区特殊困难县和34个山区贫困县。

第一书记要到贫困发生率高、班子弱的村任职,不能安排在县城周边和条件相对较好的村。

第七条驻村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好,对党忠诚,对事业负责,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二)能力较强,善于谋划,善于协调,善于跑办项目和抓发展;(三)群众感情深,能够和群众打成一片,心贴心、面对面开展群众工作;(四)精神状态好,能够夙兴夜寐、激情工作,把全部心思和精力放在工作上;(五)身体健康。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驻村干部:(一)非在编在职干部(退居二线或退休的除外);(二)党性观念较弱,工作没有激情、责任心差;(三)纪律观念淡漠,廉洁自律意识欠缺;(四)近两年考核被评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

河北省精准脱贫驻村干部管理办法(冀办发〔〕5号)印发稿

河北省精准脱贫驻村干部管理办法(冀办发〔〕5号)印发稿

河北省精准脱贫驻村干部选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精准脱贫驻村干部的选派管理,强化驻村干部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纪律意识,以夙兴夜寐、奋发作为的精神状态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精准脱贫驻村干部是指省市县三级选派到全省建档立卡贫困村(以下简称贫困村)的驻村干部,包括贫困村第一书记和精准脱贫驻村工作组(以下简称驻村工作组)成员。

第三条省委组织部负责全省驻村干部的宏观管理,重点抓省直,督促指导市县。

市县两级组织部门负责具体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选派第四条每个贫困村选派1个驻村工作组和1名第一书记。

每个工作组由3人组成,1名组长,2名成员。

第一书记与驻村工作组由同一单位选派的,第一书记兼任工作组组长;由不同单位选派的,第一书记不兼任工作组组长,组长由工作组中的优秀干部担任。

第一书记至少连续任职两年以上,脱贫任务重的村要连续任职三年,工作组成员可以一年一轮换。

第一书记由所驻县党委组织部门统一任命。

第五条驻村干部主要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中直驻冀、在冀单位在编在职干部中选派,不得以乡镇干部代替。

重点选派发展潜力大的后备干部、中长期培养对象人选和优秀年轻干部。

省、市直机关中基层工作经历少于两年和近两年没有选派到基层锻炼的干部,一般应纳入选派范围。

第六条省直选派的第一书记,主要派往6个贫困发生率较高的县、22个燕山—太行山地区特殊困难县和34个山区贫困县。

第一书记要到贫困发生率高、班子弱的村任职,不能安排在县城周边和条件相对较好的村。

第七条驻村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好,对党忠诚,对事业负责,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二)能力较强,善于谋划,善于协调,善于跑办项目和抓发展;(三)群众感情深,能够和群众打成一片,心贴心、面对面开展群众工作;(四)精神状态好,能够夙兴夜寐、激情工作,把全部心思和精力放在工作上;(五)身体健康。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驻村干部:(一)非在编在职干部(退居二线或退休的除外);(二)党性观念较弱,工作没有激情、责任心差;(三)纪律观念淡漠,廉洁自律意识欠缺;(四)近两年考核被评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

中共咸宁市委组织部关于咸宁市2018年选派机关企事业单位优秀党员干部到村担任党组织书记公告

中共咸宁市委组织部关于咸宁市2018年选派机关企事业单位优秀党员干部到村担任党组织书记公告

中共咸宁市委组织部关于咸宁市2018年选派机关企事业单位优秀党员干部到村担任党组织书记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咸宁市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18.10.08•【字号】•【施行日期】2018.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咸宁市委组织部关于咸宁市2018年选派机关企事业单位优秀党员干部到村担任党组织书记公告为助力脱贫攻坚、推动乡村振兴,选优配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根据《关于选派机关企事业单位优秀党员干部到村担任党组织书记的通知》(咸组通〔2018〕52号)要求,计划开展选派机关企事业单位优秀党员干部到村(含农村社区)担任党组织书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目标任务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加强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重要指示精神,结合村“两委”换届,大力实施“农村头雁工程”,根据农村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需要,坚持应派尽派,从市、县、乡三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中选派一批优秀党员干部到村担任党组织书记(岗位情况见附件1),锻造一支党性强、能力强的农村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

二、选派对象及条件选派对象为市、县、乡三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同志(重点选派40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在职党员干部,选派的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同志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中共正式党员;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四个意识”,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3.热爱“三农”事业,熟悉农业农村工作,善做群众工作,甘于吃苦奉献,具有较强的改革意识、服务意识和组织协调能力;4.在职党员干部近3年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等次;5.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选派对象:1.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2.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试用期未满或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4.在各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为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的人员,或者参加人事考试违规被列入诚信考试黑名单的人员;5.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

选派干部日常管理制度

选派干部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选派干部的管理,提高选派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确保选派干部在基层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干部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选派到各级基层单位工作的干部。

第三条选派干部的日常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党管干部原则;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4.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5. 动态管理、奖惩分明原则。

第二章选派干部的基本条件第四条选派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2.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一定的群众工作经验;3. 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能够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4.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基层工作;5. 年龄、学历、职务等符合选派岗位的要求。

第三章选派干部的选拔与任用第五条选派干部的选拔应坚持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选派干部的任用应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相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选派干部的选拔程序:1. 发布选派干部公告;2. 报名参加选拔;3. 组织资格审查;4. 实施考试、考核;5. 公示拟任人选;6. 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章选派干部的职责与义务第八条选派干部在基层工作期间,应履行以下职责:1. 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提高政治觉悟;2. 积极参与基层单位各项工作,为基层单位发展贡献力量;3. 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和规矩,维护党的形象;4.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组织监督;5. 关心群众,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服务。

第九条选派干部应承担以下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2. 严守党的纪律,服从组织安排;3. 尊重基层单位领导,积极参与基层工作;4. 严于律己,廉洁自律,不谋取不正当利益;5. 积极参加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五章选派干部的考核与评价第十条选派干部的考核应实行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

安徽省选派到村任职干部管理暂行办法.doc

安徽省选派到村任职干部管理暂行办法.doc

安徽省选派到村任职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选派到村任职干部的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从市、县直机关和事业单位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贫困村、后进村任职的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01]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派到村任职干部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选派干部的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监督保障等。

第三条选派到村任职干部的管理工作在市、县(市、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组织部门牵头负责,选派干部到村任职工作联系会议成员单位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第四条省辖市选派到村任职干部,由市、县(市、区)委组织部共同负责管理;县(市、区)和乡镇选派到村任职干部由县(市、区)委组织部管理。

选派干部的日常管理由乡(镇)党委负责。

选派干部派出单位要配合组织部门加强对选派干部的跟踪管理。

第二章教育培训第五条教育培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方法灵活多样,注重实效。

选派干部在任职期间,每年至少应接受一次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10天左右。

教育培训以市或县(市、区)为单位。

第六条教育培训的内容要适应选派干部的需要,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

重点是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基本知识、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农业科技知识、法律知识、村务管理知识和农村工作方法的教育培训。

通过教育培训,帮助选派干部深入理解“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帮助他们提高带领群众发展农村经济、实现脱贫致富的本领;帮助他们增强民主法制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帮助他们提高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七条教育培训经费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各地掌握的党费,可作培训经费的适当补充。

培训选派干部均不得向培训干部本人和其所任职村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考核和奖惩第八条进派到村任职干部的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和群众公认的原则。

关于做好选派机关优秀干部到村任第一书记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24号

关于做好选派机关优秀干部到村任第一书记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24号

关于做好选派机关优秀干部到村任第一书记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24号作者:来源:《中国扶贫》2015年第10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扶贫办(协作办),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扶贫办,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多年来,一些地方和单位探索选派机关优秀干部到村任第一书记、选派党建指导员、派干部驻村等做法,抓党建、抓扶贫、抓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有益经验。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这一经验得到进一步运用和推广。

实践证明,选派机关优秀干部到村任第一书记,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解决一些村“软、散、乱、穷”等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和改进机关作风、培养锻炼干部的有效途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抓基层、推动基层建设全面进步全面过硬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等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运用选派第一书记等经验,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打通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等成果,进一步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推动科学发展、带领农民致富、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农村稳定的坚强战斗堡垒,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组织部长会议部署,现就做好选派机关优秀干部到村任第一书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选派范围和数量对党组织软弱涣散村要全覆盖。

主要是那些党组织班子配备不齐、书记长期缺职、工作处于停滞状态的,党组织书记不胜任现职、工作不在状态、严重影响班子整体战斗力的,班子不团结、内耗严重、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组织制度形同虚设、不开展活动的,尤其是换届选举拉票贿选问题突出、宗族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渗透严重、村务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混乱、社会治安问题和信访矛盾集中的村。

对建档立卡贫困村要全覆盖。

重点区域是六盘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组通字[2008] 18号 关于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组通字[2008] 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教育、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部分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教育、财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部分高等学校党委: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2008年4月11日)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培养有知识、有文化的新农村建设带头人;培养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和奉献精神,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的党政干部后备人才,形成来自基层和生产一线的党政干部培养链;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面向基层就业创业,到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施展才华,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

现就做好这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选聘数量和名额分配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从2008年开始,连续选聘5年。

选聘数量为10万名,每年选聘2万名。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选聘名额,由各地结合实际提出选聘计划,报中央组织部统筹研究后具体下达。

二、选聘对象、条件和程序选聘对象为30岁以下应届和往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和毕业1至2年的本科生、研究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中共党员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可以选聘。

选聘的基本条件是:(1)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

(2)学习成绩良好,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3)自愿到农村基层工作。

(4)身体健康。

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团中央等部门组织的到农村基层服务的“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活动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自愿且具备选聘条件的,经组织推荐可作为选聘对象。

选派干部的管理制度是什么

选派干部的管理制度是什么一、选派干部的基本原则1. 选派干部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2. 选派干部必须严肃认真,公平公正,坚持能上能下,选拔任用真才实学、公道正派的人才。

3. 选派干部必须坚持实绩导向,注重实绩和潜力,注重选拔培养年轻干部,培养选拔有潜力的年轻干部。

4. 选派干部必须政治过硬,勇于担当,遵守纪律,坚持原则,严格自律,廉洁自律。

二、选派干部的程序1. 在选派干部工作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职能运作、选举产生、管理监督、考核奖惩等五大环节。

2. 选派干部必须遵循程序,依法依规,做到立行立改,完善机制,提高程序的透明度和公开度。

三、选派干部的标准1. 选派干部必须坚持公平、公正,体现能上能下,选拔任用真才实学、公道正派的人才。

2. 选派干部必须考察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力素质、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3. 选派干部必须考察干部的工作业绩和精神风貌,注重选拔培养年轻干部,培养选拔有潜力的年轻干部。

四、选派干部的建议1. 要深化重形,建立健全选派干部的相关制度和机制,强化责任履职,确保选拔任用干部以人为本。

2. 要加强宣传,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对选派干部工作的参与度和满意度,保证选派干部工作的公开、公正、公正。

3. 要强化监督,加强选派干部工作的监管和监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防止用人失察。

五、选派干部的保障1. 要加强政治建设,坚持正确的选派干部导向,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选派干部环境。

2. 要保证选拔任用干部的合法权益,加强对选派干部的权力和职责的规范和保障,营造公平、公正、公开、公正的机制。

3. 要提高选派干部的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选派干部的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工作规划、团队建设、权力运作等方面的管理。

六、选派干部的措施1. 建立选派干部工作的日常制度,做好选派干部工作的规划、组织、落实和监督工作,提高选派干部的管理水平。

2. 加强对选派干部工作的宣传,提高对选派干部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引导广大干部和群众积极参与选派干部工作。

选拔任用村干部规章制度

选拔任用村干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干部队伍建设,提升村级治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公开选拔、公正评议、科学任用。

第三条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紧密结合村级实际,根据村情民意,选优配弱,科学配置村干部队伍。

第四条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坚持民主集中制,激发村民积极性,共同推动村级事务发展。

第二章村干部选拔第五条村干部选拔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制定村干部选拔方案,明确选拔标准和程序;(二)广泛动员村民参与选拔,听取村民意见;(三)严格选拔程序,确保选拔工作公平、公正;(四)根据岗位需要,科学选拔具备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人员。

第六条村干部选拔工作应当注重考察以下方面:(一)政治素质,忠诚党的事业,遵守党纪国法;(二)工作业绩,勤勉尽职,善于创新;(三)群众基础,能够深入群众,听取民意;(四)能力素质,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

第七条村干部选拔工作须逐级上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任用。

第三章村干部任用第八条村干部任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任用对象必须符合村干部任用条件;(二)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任用程序;(三)遵循民主决策程序,听取村民意见;(四)根据任用对象特长,科学配置工作职责。

第九条村干部任用工作应当注重考察以下方面:(一)政治表现,政治立场坚定,忠诚党的事业;(二)工作能力,具备扎实的工作基础和较强的执行力;(三)廉洁自律,廉洁奉公,不谋私利;(四)服务态度,亲民爱民,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条村干部任用工作需逐级上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任用。

第四章村干部考核与评价第十一条村干部考核与评价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建立科学完善的村干部考核评价制度;(二)根据村干部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三)加强对村干部的考核指导,帮助他们提升工作水平;(四)依据考核结果,激励优秀干部,惩戒不良干部。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1995.02.09•【文号】中发[1995]4号•【施行日期】1995.02.09•【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7月9日实施日期:2002年7月9日)废止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中发〔199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现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1995年2月9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1995年2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地方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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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计4591字选派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到村级任职干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选派到村级任职干部的管理,使选派干部在新的工作岗位发挥作用,为下派村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在实践中得到锻炼和提高,确保选派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县委《关于从县、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中选派干部到村级任职的实施意见》(龙发〔2019〕17号)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选派到村级任职干部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选派干部的职责任务、教育培训、监督管理、考核奖惩等。

第三条选派干部的管理工作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对选派干部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各乡(镇)党委、下派村负责选派干部的日常管理,派出单位履行联系指导、支持帮扶、教育管理、激励保障等职责,配合组织部门加强对选派干部的跟踪管理。

各级各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第二章职责任务第四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村镇建设对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选派干部挂职期间要着力抓好道路硬化、村镇绿化、家庭净化等建设,做好改水、改厕、改厩工作和垃圾、污水处理工作,搞好公益性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广大农村群众生产生活水平。

第五条发展新产业。

要充分发挥各村、社的比较优势,按照“一个思路、一个产业、一套实用技术、一套扶持措施”的办法,加强分类指导,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发展步伐,尽快培植发展壮大富民、富村的支柱产业。

主要抓好以泡核桃为主的林果业、以猪牛羊为主的畜牧业、烤烟产业、茶叶产业四大富民产业的发展。

第六条组建新经济组织。

农村新经济组织是由从事同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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