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 件 号】湘劳社政字[2007]9号【颁布部门】湖南省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7-08-16【实施时间】2007-07-01【时 效 性】有效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07年7月1日起,给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1、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再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增加1元的月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超过40年的按40元调增。
2、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没有参加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套改、等级工资调标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参加了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退休人员以及从开始进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就以个人身份参保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
3、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的企业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
同时符合2、3项条件的人员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增加基本养老金,两项不能重复享受。
4、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人员,按湘政发〔1997〕43号文件规定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而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人员以及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未达到病退年龄办理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增加1元的月基本养老金。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辽人社发[20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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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辽人社发〔2011〕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绥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和时间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8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3元。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
5、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1、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鲁劳社[2008]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水平和办法(一)普遍调整。
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的调整系数乘以60元计算增加。
各市(省直管企业)调整系数2006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养老金替代率和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确定(附件1)。
第二部分按2007年12月份本人基本养老金的4.6%计算增加。
(二)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养老金:(1)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8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6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40元。
其中,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提高60元。
(3)原工商业者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埋设60元。
(4)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高后不超过当地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5)继续对年满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予以倾斜。
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分别提高20元、35元和60元。
其中,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刚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30元、15元和15元。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鲁劳社[2007]48号文件第二项第(二)条第4款的规定,改按本通告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07)-闽政文[2007]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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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07)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文[2007]29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并于2006年12月底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中部分群体(不含厦门市,下同),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现通知如下:一、同时符合下列多项条件增发养老金的人员,按就高一项增发:(一)对2006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退休前具有高级职称且被所在企业聘用的科技人员,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分别按下列标准再增发基本养老金:正高级职称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每人月增发60元;副高级职称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每人月增发50元。
(二)对2006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于1959年底前参加工作,或2006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月再增发养老金40元。
(三)对2006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退休、退职前具有高级技师资格且被所在企业聘用的人员,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月再增发50元。
二、对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平均养老金(765元/月·人)50%的退休人员,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前每人月增发30元后,参加2007年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3.18•【字号】辽人社发[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辽人社发[2014)8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省本级参保企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14年1月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
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8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8元。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01.11•【字号】鲁劳社[2004]51号•【施行日期】2005.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鲁劳社[2004]5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从2004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休人员(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属于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
二、调整标准(一)普遍调整。
符合条件的退休、退职人员,均按两部分计算增加待遇。
第一部分按绝对额增加:济南、青岛、东营、烟台、济宁、莱芜6市每人每月增加30.5元;淄博、枣庄、潍坊、泰安、威海、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11市每人每月增加27.5元;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每人每月增加33.5元。
第二部分按2003年12月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3.6%计算增加。
(二)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养老金:1.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提高25元。
2.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不含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再提高15元。
3.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之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再提高15元。
按上述办法增加养老金后,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320元的,调整增加到320元。
三、资金列支渠道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08•【字号】赣府厅发[2007]74号•【施行日期】2007.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74号2007年10月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完善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为适应农垦企业税费改革的需要,促进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5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农垦企业职工参保缴费办法提出如下意见:一、将未参保的农垦企业职工纳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目前尚未参保的农垦企业职工(包括已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属农垦企业正式职工的,可按现行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其中,原省属12家农垦企业未参保职工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农垦企业移交属地管理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00〕37号)规定参保;其余农垦企业未参保职工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省外事侨务办《关于江西省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赣劳社养〔2003〕55号)规定参保。
缴费时间分别从2000年3月和2003年7月1日开始,参保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补缴基数统一按参保时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参保职工个人账户规模按现行政策规定,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劳社发【2007】59号)字体显示:大中小 (双击自动滚屏)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劳社发【2007】59号各市、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 3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暂行处理意见,请认真执行: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补缴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为缴费年限。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保时已退休人员,经审核符合退休条件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重新核定其基本养老金标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对参保前已经发生的退休费用不结算、不补发。
已退休人员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后,低于参保前原单位所发放养老金的部分,由原单位根据其经济效益情况妥善解决。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保后新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发及新、老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均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原正式职工进入企业工作的,从进入企业之月起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为视同缴费年限。
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按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办理。
其基本养老金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7.14•【字号】豫人社〔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豫各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和《关于做好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20〕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20年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从2020年1月1日起,为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下同)。
二、调整办法(一)定额调整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
(二)挂钩调整退休人员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15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在上述基础上,再按退休人员本人2019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企业退休人员不含取暖补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职业年金)的1%计算增加。
(三)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1.截至2019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2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3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4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50元;年满90周岁60元。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7.06•【字号】冀人社字〔2022〕182号•【施行日期】202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老年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省本级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 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 号) 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22 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2021 年12 月31 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从2022 年 1 月 1 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其中: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26 号、厅发〔1985〕67 号、厅发〔1986〕340 号、劳人薪〔1985〕22 号和劳人险〔1983〕3 号等文件规定,企业按照劳人险〔1983〕 3 号文件规定,按照原工资100%享受基本养老金(离退休费) 的离退休人员不参加调整。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 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6 元。
( 二)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22 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按照本人2021 年12 月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的 1.09%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 三) 截至2021 年12 月31 日,退休退职人员1947 年 1 月 1 日至1951 年12 月31 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 元;1942 年 1 月 1 日至1946 年12 月31 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 元;1941 年12 月31 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4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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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
本养老金的通知(2008)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劳社[2008]6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01.24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劳社〔2008〕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劳
社部发【2007】4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08年调
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执行时间
凡2007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退职,下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列入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调整基本养老金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参照机关同类人员的办法调整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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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