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免税重组税收筹划的思考——试论财税[2009J59号文的政策盲区
企业重组纳税筹划的思考

( )根据 不 同 的重组 方 式确 定 不 同 的筹 划 方 案 二
企业重组 有着 多种不 同的方 式 ,每种方 式涉及 不 同的交 易 活动 。 实现 企业 产权 或经 营权 的改变 ,从而 实现 企业 资 源的优 化配 置 。按 每 种获 得 的税 收优 惠 政策 不 同 ,税收 筹划 方 案也 随之 不 同 。 比如 , 照 定 义 ,企 业重 组 可 以按 照产 权 或经 营权 的改 变进行 分 类 。按照 企 在资 产重 组 中 ,税 收筹划 不是 重组 的首 要 目的 ,但 税 收筹划 可 以减
( )纳税筹划 概述 二
小 。而 在分 类重 组 中 ,纳税 筹 划要 考虑 到 分立 后 企业 的业 务 范 围 ,
由于经营 方式在这种情 况下会变得 比较简单 ,应该 重点关注针 对特别 纳税 筹划 是指 纳税 人根 据税 收法 律制 度统 筹 安排 企业 的纳 税活 税种 的专 属方 案 。而在债 务重 组 中 ,因涉及到 自己的 时间价值 ,需 动 ,从 而为企 业 谋取 最大 的税 后 收益 。纳税 筹划 的 主要 内容包 括 四 要针对坏 账和重组损 失的程度进行 税收筹划 。另外 支付时 间也 是一个 个 方 面 :节税 筹 划 、避 税筹 划 、转 嫁税 收 筹 划 、涉税 零 风险 筹 划 。 影 响 因素 ,支付 时 间推 迟会 给 企业 延迟 纳税 提 供机 会 。 纳 税 筹划 是合 法 的 ,指纳 税筹 划 只能 在法 律许 可 的范 围 内。纳税 筹 划 的筹划 性指 的是 可以为企业 提供纳税 前的筹划 安排 ,从而达 到纳税 筹 划 的 目的一 一 为 纳税人 取得 节税 的收 益 。 ( ) 业 重组 的 纳 税 筹 划 三 企 ( )事 前 筹 划 与 事后 筹 划 相 结合 三
关于企业重组的的59号文精编版

最近几天,关于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中,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股权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问题讨论较多,将原来写的对59号文件股权收购理解翻出来,略作修订进行讨论。
目前关于计税基础的问题分为两派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按照被收购股权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确定。
个人认为是第一种意见。
以下详细阐述关于股权收购各方面的理解,也包括计税基础的确定。
(一)备案资料按照以上理解的5类来准备。
(二)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1、多家企业收购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及一家企业收购多家公司持有的股权是否符合条件呢? 59号文件第一条将股权收购定义为:一家企业购买另外一家企业股权的行为,为股权收购。
多家对一家,或者一家对多家的交易,是否符合要求呢?从字面意思来看,“多家收购一家企业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如,A公司、B公司、C公司三家公司收购D公司持有的全资子公司M公司100%股权,每家收购33.3%,似乎不符合条件,而“一家收购多家公司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符合条件。
(1)多家企业收购一家企业,只要被收购股权综合不少于75%,是否算作符合特殊重组条件。
例如:某企业购买被收购企业股权50%,30%股份则由其子公司来购买,这样的购买方式符合转让股权方75%比例限制,但是由于针对收购企业一家而言,收购的股权比例不够,因此认为不应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2)一家企业收购多家企业持有的股份。
例如:ST百花拟向农六师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定向增发,以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
该交易是典型的一对多。
文件规定:一家企业收购另外一家企业(被收购企业),是股权收购,文件并没有要求被收购企业的股东也是一家,因此“一对多”是符合文件要求的。
2、假设收购企业已经拥有被收购企业70%股权,要收购剩余的30%股权,是否符合特殊重组条件呢?如前述,笔者以为不符合条件,只有在重组前后连续12个月内的股权收购累计达到75%,才属于“多步骤交易原则”。
债务重组所得税会计探讨与选择——财税(2009)59号文解读

债务重组所得税会计探讨与选择——财税(2009)59号文解读先礼琼
【期刊名称】《财会通讯:综合版》
【年(卷),期】2011(000)016
【摘要】@@ 一、一般性税务处理rn(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偿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分解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资产的所得或损失".债务人按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债权人按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例1以存货偿债来加以说明.
【总页数】3页(P106-108)
【作者】先礼琼
【作者单位】常州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解读财税[2009]59号文:企业重组的所得税政策之变 [J], 王骏
2.债务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探析——基于财税[2009]59号文件 [J], 侍磊;巫珊玲
3.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基于财税[2016]101号文 [J], 李奥
4.受赠房产的个人所得税研究——兼评财税[2009]78号文 [J], 卓雄华
5.债务重组所得税会计探讨与选择——财税(2009)59号文解读 [J], 先礼琼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解读“59号文”

,
有或者 间接 拥 有 或 被 同
股 权 关 系 的公 司
,
人 拥有 10 0 %
简称
“
59 号 文 )
,
”
终 于 出 台了 其 中包
, ,
包括转 让 给具 有上 述
。
含十三 大 点
杂
,
众 多小点
。
应 该说 比 较 复
为 企 业 特定 重 组 业 务 的 税务 处 理
,
股 权 关 系 的 境 内投 资 公 司
”
的效 果
从 而 为具 有合
带来 巨 大 的风 险 隐患 截 至 目前
的资 料 要 求
。
,
料缺 失
失
。
,
可 能 会 给 企 业 带 来 不 必 要 的损
,
理 商业 目 的 的 企 业 重 组 提 供 优 惠 的 税
有 关 部 门 尚 未 提 出具 体
另外
,
朱桉 强 调
,
企 业 在做 税 收 筹 最 需 要 注 意 的有
, 。
权或资产 出让 方 可 以选 择 对重 组 相 关的 收 益 或 损 失暂时递 延 确 认
。
朱桉 总 结道
:
首先
,
5 9 号文
企 业不 产 生 相 应 的应 税 所得或损 失
对此
,
朱桉
P R A C T IC E
...........。
. . . . . . . . . . . .
. .
.
.
一
还 对 跨 境重 组作
参 与 讨 论并 提
资者
,
满足
定 条 件 的股 权或资产 出让
企业重组重复征税探讨

上港集团洪小惠在企业并购活动频繁的今天,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成为企业关注的重点。
本文对“重复征税”问题进行探讨。
一、企业重组特殊税务处理规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 号文”)。
首次提出了企业重组涉税事项的相关新概念。
(一)基本概念(1)一般性税务处理。
是指重组交易各方在交易中确认产权(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并以公允价值确定产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2)特殊性税务处理。
是指对出于合理商业目的企业重组行为,若符合相关条件(产权或资产收购比例不低于75%,受让方的股权支付比例不低于85% 等),可采用特殊税务处理方法:重组交易各方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产权(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转让方取得受让方股权的计税基础,是以被转让的产权(资产)的原计税基础(一般为产权或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的。
受让方取得产权(资产)的计税基础,也是以该产权(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在重组业务中,交易各方必须保持税务处理方式的一致性。
(3)计税基础。
是指企业在产权(资产)的使用和最终处置时,允许作为成本或费用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金额。
(二)主要内容 59 号文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 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二、企业重组特殊税务处理案例企业在重组采用59 号文的“特殊税务处理”方法,虽在重组当时,对企业的税务成本起到了递延效果,但从产权(资产)的整个交易过程来看,却带来了企业重组各方总体税赋的实际增加,也就是“重复征税”。
企业重组中的税收筹划

目标企业亏损结转的处理方法
为防止“收购亏损”,几乎所有发达国家的税制对 免税改组中亏损从一个公司向另一个公司的转移 都有限制。
法国规定对公司改组中亏损的结转要预先审核; 德国不允许亏损从目标公司转移给收购企业,理由
•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 由分立企业承继。
•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 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 业继续弥补。
•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 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 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 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 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 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 “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 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 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 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 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 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 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 基础。
•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 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 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 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 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 (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 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关于企业并购重组税收筹划相关问题的探讨
税务筹划关于企业并购重组税收筹划相关问题的探讨黄晓红(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州510310)摘要:企业进行资本运作时经常采用并购重组的方法,同时寻求并购协同效应和税务协同效应最优化。
下文将以国家税收政策为依据,探究企业并购重组全过程的税收筹划。
关键词:并购重组;税收筹划;问题探讨1企业并购重组中的税务筹划的原因企业并购重组通常而言是企业对资产和股权进行收购或是进行债务重组的行为,运用合并、分立等方法将企业的法律结构或是境界结构进行改变,以实现企业战略层面和资源配置层面上的完善,促进企业管理效率、资源运用效率、投资回报效率的提升。
然而,企业在进行并购重组的过程是非常复杂的,并购重组的成本控制是企业并购重组和后续管理成败的重要影响因素。
并购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转让以及所涉及的各种税费占并购成本的比例和金额都有着很大的联系,都将有可能影响到企业的并购重组。
随着时代的发展,证券市场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出现,21世纪初开始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我国的企业发展开始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企业的并购、重组、联合、兼并的现象是非常常见的,“陈发树避税事件”“ST广博控股税务危机公关”事件的发生在当时引发广泛关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和《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文件,希望能够引领和规范企业并购重组的税收筹划工作。
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不断完善,企业应该明确新形势,不断规范税收筹划工作,以税收引导为基础,加强贯彻税收筹划在企业并购的整个阶段之中,达到最低的整体税赋。
2企业并购重组中的税务筹划的方法2.1并购重组目标企业选择的税收筹划在契合企业商业目标的基础上,企业进行选择被收购目标时应考虑到税收优惠政策和存在的具有价值的税务资产两方面,在〔2014〕59号文件中规定,企业选择吸收合并的方式,若是存续企业的性质、经营方式没有改变,被吸收合并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由存续企业继续享受。
会计实务:财税[2009]59号出台后境外股权收购的筹划分析
财税[2009]59号出台后境外股权收购的筹划分析[一起境外收购筹划案例]英属离岸公司B拥有一家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C,2009年B公司决定在香港注册一家全资子公司A,并由A公司收购B公司所拥有的C子公司100%的股权,收购完成后C公司变成A公司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
对于以上的筹划案例,大多数人认为,香港注册成立的A公司在香港收购英属离岸公司B所持有的中国大陆境内C公司的股权,收购行为在香港完成,与中国大陆境内税法没有遵从关系,股权转让所得适用英属离岸公司B注册地的税收政策,假如英属离岸公司B注册地适用的是免税政策,则上述股权收购行为没有产生纳税义务。
[境外收购的筹划目的]香港公司A和英属离岸公司B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均属于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C公司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为什么要作没有意义的股权跨国跨境大收购呢?很明显目的就是避税,避什么税?避的就是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协定”),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根据这一规定,香港公司A只要对境内子公司C控股25%以上,其从境内取得股息就可以按照协定股息税率5%计算预提所得税,而英属离岸公司B从境内取得的股息收入则要按照10%税率计算预提所得税,税率相差5%,以人民币1亿元计算,即相差500万元税款,这确实是一个非常可观的数字。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企业重组中所得税税务政策研究与思考
业)的 股 权 、股 份 ,属 于 股 份 支 付 ;可 以 按 以 下 规 定 进 行
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
占 该 企 业 当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50 % 以 上 , 可 以 在 5 个 纳
税 年 度 的 期 间 内 ,均 匀 计 入 各 年 度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包括债务重组所得与股权处理损益。
2 . 方 案 2 采 用 的 支 付 形 式 为 以 本 企 业(A 企 业)的
股 权 、股 份 ,也 属 于 股 份 支 付 ;可 以 按 以 下 规 定 进 行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企 业 发 生 债 权 转 股 权 业 务 ,对 债 务 清 偿
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
方 案 2 :通 过 向 B 企 业 定 向 增 发 公 允 价 值 为 600 万
的 股 票(100 万 股)偿 还 。
此次债务重组是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
少 、免 除 或 者 推 迟 缴 纳 税 款 为 主 要 目 的 。
1 . 方 案 1 采 用 的 支 付 形 式 为 以 其 控 股 企 业(A1 企
根 据 相 关 会 计 准 则 ,相 关 会 计 处 理 如 下 :
债 务 方(A 企 业)会 计 分 录 :
借 :应 付 账 款
700
贷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400
投资收益
200
营 业 外 收 入 ——— 债 务 重 组 所 得
100
债 权 方(B 企 业)会 计 分 录 如 下 :
借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理
财
窗
企业重组中
口
所得税税务政策研究与思考
解读财税[2009]59号文:企业重组的所得税政策之变
解读财税[2009]59号文:企业重组的所得税政策之变
王骏
【期刊名称】《电子财会》
【年(卷),期】2010(000)003
【摘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对企业重组税务处理给出了一个原则
规定,即“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这就为有关部门进一步制定企业重组的具体所得税政策埋下了伏笔。
【总页数】5页(P44-48)
【作者】王骏
【作者单位】恩威瑞特联合[北京]财税咨询有限公司,1000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9.21
【相关文献】
1.石油企业境外所得税的抵免——对财税【2011】23号文的解读与应对 [J], 曹
勇
2.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基于财税[2016]101号文 [J], 李
奥
3.债务重组所得税会计探讨与选择——财税(2009)59号文解读 [J], 先礼琼
4.“财税27号文”软件企业所得税解读 [J], 刘琼;帏健
5.新颁所得税政策及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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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 财 税 [ 2 0 0 9 J 5 9号 文 的政 策 盲 区
邱 艳 玲
( 中国长 安汽车 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 北京 1 0 0 0 8 9 )
摘 要: 财税[ 2 0 O 9 ] 5 9号文的出台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 了明确的税 收处理方式, 但在实务执行上却存在着部分兼并重组难 以操作
对企业 重组所得税处理进行 了规 范 , 统一 了股权 收购方 3 、 如果 股权 收购方为 有限责任公 司 , 财税 ( 2 0 0 9 ] 5 9
和股权 转让方资产 的计税基础 , 减少 了税收漏洞 和重 复 号文件 没有明确的规定 ;对免税重组 的界定不禁 止 , 但 纳税 问题 , 也纠正 了之前 国税发 [ 2 0 0 0 3 1 1 8 号 文和 国税 是存在不确定性 。 发 ( 2 0 0 3 3 4 5 号文关于企业重组股权 收购方 和转让方 关 三、 实务 操 作 的盲 区与 难 点 于标 的股权计税基础不一致 的问题 。 为 国家鼓励企业兼
公 司下属 1 0 0 %股权公 司的企 业之间的兼并重组 ,财税 E 、 F企业增资注入 H公司 。
[ 2 0 0 9 ] 5 9 号文并没有 明确规定 ,存在较大 的寻租空 间。  ̄ 2 0 0 9 ) 5 9 号文 的政策盲 区。
一
问题一 : 此重组是 否符合 5 9 号文件 ?是否属于免税
为, 财税 [ 2 0 0 9  ̄ 5 9 号政策 出台的原理和设计初衷如下 :
并重组 提供 了税收支持 , 极大地刺 激了企业兼并重组 的 笔者在实务 中曾碰 到这样一种重组 情况 : 企 业集 团 G下属 A、 B、 c 、 D、 E 、 F企业 , G公 司分别 拥 有这 些 企业
积极性 , 对加 速产 业整合 , 做强 做大 中国企业起 到 了促 1 0 0 %的股权 ; G集 团先新设 成立 了一家持股 1 0 0 %的公 进作用 。 司, 简称为 H, 假设 以现金 2 亿元 出资 , 随后 G集 团对下 但 在实务 操作 中 , 笔 者作为 纳税人 , 发现对 于集 团 属 A、 B 、 c 、 D 、 E 、 F企业进 行 了资产评估 ,将 A 、 B、 C 、 D 、
2 0 0 9年 , 企业并购活动活跃 , 国家为加速产业调整 , 支持 企业整合 , 调节之前股权转让活 动税 收规定不一致
同级次 的税务人员 给企 业的 回复都不尽 相同 , 因此企业
四、 笔 者 的 建 议
的情 况 出台 了财税 ( 2 0 0 9 ] 5 9 号 ,笔者经过认真思考认 和税务机关就存 在着很 大的寻租空间。
问题二 :如果其 中再将下属 一家 5 0 %股权 的企业 I 评估增资注入 H企业 , 整个重组是否符合 5 9 号文件 ?
下面笔 者采 用在 实务 中碰到 的具 体 实体 ,来说 明财税 重组 的范畴?
财税 [ 2 0 0 9 ] 5 9 号 文关 于 股 权 收 购 的 规 定
2 0 0 9年 4月 3 0日,财政部 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 出
2 、 如果股权收购方 为股份有 限公 司 , 财税 [ 2 0 o 9 3 5 9
台了《 关 于企业重组业 务企业所 得税处理若干 问题 的通 号 文件有 明确规定 的适应 条件 予 以界 定是 否为 免税重 知》 ( 财税 [ 2 0 0 9 ] 5 9号 ) ( 以下 简称财税 [ 2 o 0 9 ] 5 9号文 ) , 组。
不计算股权转 让收入 , 无须计缴企业 所得税 。并且需满 足如下条件 : 在这种极 端情况下 , A、 B 、 C 、 D、 E、 F企业的股权从 G 集 团转让 给了 H公 司 , 且 转让 的 比例 为 1 0 0 %, 而 H公
免税重组 中 , 收购企业 购买 的股权不低 于被收购企 司 支付 给 G集 团的对价是 H公 司 1 0 0 %的股权 , 乍 一看 2 0 0 9  ̄ 5 9号文件 中关 于免税重组 的界 定 , 因为 业 全部股权 的 7 5 %, 且 收购企业在该 股权 收购发生时 的 符合财税 [
的情况 , 本 文就这种情况展开 了论述 , 并呼吁立法者尽快 出台相应政策 , 以填补 空白, 增加实务操作性。 关键词 : 免税重组; 寻租; 税务规范 作者简介 : 邱艳玲( 1 9 7 9 一 ) , 女, 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财 务会计部项 目副经理 , 中级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 硕 士研 究生。
中图分类号 : F 8 1 2 . 4 2 文献标识码 : A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6 7 2 — 3 3 0 9 ( x ) . 2 0 1 3 . 0 5 . 1 8 文章编号 : 1 6 7 2 — 3 3 0 9 ( 2 0 1 3 J 0 5 — 4 3 — 0 2
股权 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 8 5 %。
二、 政 策 设 计 的 原 理 与 初 衷
相关 的股权关 系、 股权 比例 、 合并意 图等都符合要 求 , 但 又很难在财税 [ 2 0 0 9 ] 5 9 号 文件 中寻到明确 的政 策依 据。
税务机关 在批复 时 , 企业 在备 案时都 很难 操作 , 甚 至不
、
对于 问题二 , 比较容 易回答 : 加人一家 5 0 %的股权 , 按照 《 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 重组业务企业 所得税处理若 干问题 的通知 》 ( 财税 [ 2 0 0 9 ) 5 9 号文 ) 的相 此重组显然不属 于免税 重组 ; 但可 以剔除 5 0 %股 权的企
关规定 , 适用特 殊重组 ( 免税 重组 ) 的企 业 , 股权转让方 可 业来考虑此问题 。下面单就 问题一进行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