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23修正)

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23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20•【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施行日期】2023.01.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正文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07年6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9号公布根据2013年11月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11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所辖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第六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如下:(一)石家庄、唐山、邯郸市市区,一元五角至三十元;(二)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市市区,一元二角至二十四元;(三)县级市市区,九角至十八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六角至十二元。
河北施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办法

河北施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办法稿件来源:中国税务报日前,河北省政府公布了新修订的《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并从6月25日起施行。
1989年省政府公布的《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将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上调了两倍:石家庄、唐山、邯郸市区3元~15元;承德、张家口、保定、沧州、秦皇岛、衡水、廊坊、邢台3元~12元;县级市2元~9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1.5元~6元。
新《办法》重新明确了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将城市、县城、建制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由原来按建设规划确定改为依照行政区划确定。
按建设规划界定征收范围存在许多弊端,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免界限难以划分和界定,加大了征管难度。
重新明确征收范围,有利于公平税负,保护土地资源,抑制建设用地过度扩张。
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新《办法》把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确定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新《办法》调整了纳税期限,将土地使用税由原来一年两次申报缴纳改为按年计算,分季缴纳,规定纳税人应当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10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本季度的土地使用税。
另外,新《办法》还规定,对未缴纳2007年1月至6月土地使用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已经按照原适用税额标准缴纳2007年1月~6月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于2007年9月1日~10日,补缴2007年1月~6月的土地使用税或者差额税款。
按照新《办法》规定,各市、县地的地段等级划分以及适用税额标准的制定由各市、县政府确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目前各市、县正在按照规定适用税额幅度,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地价水平等因素划分地段等级,确定税额标准。
河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9.20•【字号】冀财税[2007]73号•【施行日期】2007.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河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冀财税[2007]73号)各设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和《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7]第9号)的有关规定,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作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全省各地地段等级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全省各市及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附后。
二、具体征收事宜,按照省政府颁布的《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7]第9号)执行。
附件:全省各市及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附件:全省各市及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单位:元┌───┬─────────────────┬─────────────────┬──┐│地区│市区及县(市)│地段划分│税额│││││标准│├───┼─────────────────┼─────────────────┼──┤│石家庄│市区(含矿区)│一级地段│15│││├─────────────────┼──┤│││二级地段│9│││├─────────────────┼──┤│││三级地段│5││├─────────────────┼─────────────────┼──┤││鹿泉市│市区│4.5 │││├─────────────────┼──┤│││建制镇、开发区│4││├─────────────────┼─────────────────┼──┤││辛集市、晋州市│市区│4.5 │││├─────────────────┼──┤│││建制镇│3││├─────────────────┼─────────────────┼──┤││新乐市│市区│4.4 │││├─────────────────┼──┤│││建制镇│3.2 ││├─────────────────┼─────────────────┼──┤││正定县│一级地段│4.5 │││├─────────────────┼──┤│││二级地段│3││├─────────────────┼─────────────────┼──┤││平山县│县城、平山镇│3│││├─────────────────┼──┤│││其他各建制镇│2.4 ││├─────────────────┼─────────────────┼──┤││灵寿县│县城│3│││├─────────────────┼──┤│││镇所在的村│2│││├─────────────────┼──┤│││按行政区划镇所包含的村(镇所在的村│1.5 ││││除外)│││├─────────────────┼─────────────────┼──┤││井陉县│县城(微水镇)│3│││├─────────────────┼──┤│││天长镇、小作镇、上安镇、秀林镇、南│2.4 ││││峪镇、威州镇、南漳城镇││││├─────────────────┼──┤│││苍岩山镇、测鱼镇│1.8 ││├─────────────────┼─────────────────┼──┤││藁城市、栾城县│县城、建制镇│4.5 ││├─────────────────┼─────────────────┼──┤││元氏县、赞皇、赵县、高邑县、深泽县│县城、建制镇│3│││、行唐县、无极县│││├───┼─────────────────┼─────────────────┼──┤│承德│双桥区│一级地段│12│││├─────────────────┼──┤│││二级地段│8│││├─────────────────┼──┤│││三级地段│3││├─────────────────┼─────────────────┼──┤││开发区│二级地段│8│││├─────────────────┼──┤│││其它为三级地段。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政策是什么?

房产税和城镇⼟地使⽤税减免优惠政策是什么?房产税和城镇⼟地使⽤税优惠政策是对符合条件的科创单位减免。
国家规定,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以及⽆偿或通过出租等⽅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的房产、⼟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地使⽤税。
⼀、和城镇减免优惠政策是什么?⾃2019年1⽉1⽇⾄2021年12⽉31⽇,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以及⽆偿或通过出租等⽅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的房产、⼟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地使⽤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免征。
明年起对符合条件的部分科创单位免房产税和城镇⼟地使⽤税。
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的征收对象是谁?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
所谓房产,是指有屋⾯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可供⼈们在其中⽣产、学习、⼯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但独⽴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
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是⼀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负有缴纳房产税义务的单位与个⼈。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缴纳。
产权所有⼈、承典⼈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或使⽤⼈缴纳。
因此,上述产权所有⼈,经营管理单位、承典⼈、房产代管⼈或者使⽤⼈,统称房产税的纳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2014-06-1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信息提供:本站原创浏览次数:214一、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第二款"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什么?"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如何计算?"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2.开发产品已开始交付购买方;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是指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与出租或自用的可售建筑面积合计占清算单位可售建筑面积比例在85%以上。
二、国税发〔2006〕187 号第一条中"国家有关部门"具体指哪个部门?依据哪个部门规定确定分期?一般应以发改部门发放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或《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所载内容为依据,如证书中标注不详细或备注中明确"以规划部门最终审批条件为准"的,则应结合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来确定清算单位和项目分期。
三、房地产项目中同时包含多种产品类型,依据什么原则来分别计算增值额?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住宅、商铺、车库等不同类型产品的,应划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商铺、车库等)三类分别计算增值额。
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地下室、车库转让合同的,其收入计征土地增值税,其成本费用允许按照对应配比原则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
对于赠送地下室、车库的情形,按购买房地产的金额一并核算,收入不再区分类型,其成本费用归集到购买的房地产类型进行扣除。
四、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按不同类型房地产进行分摊时的分摊方法有哪些?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于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应采用占地面积法计算分摊。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地使⽤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房产税暂⾏条例》(国务院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1、国家机关、⼈民团体、军队⾃⽤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房产;4、个⼈所有⾮营业⽤的房产;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规定: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1、根据房产税暂⾏条例的规定,不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仓库,不应征收房产税。
2、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所、幼⼉园⾃⽤的房产,可以⽐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对作营业⽤的地下⼈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4、对个⼈所有的居住⽤房,不分⾯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
5、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使⽤后,可免征房产税。
5、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
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可由地⽅根据实际情况在⼀定期限内暂免征房产税。
7、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的,经省、⾃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或者企业恢复⽣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8、房屋⼤修停⽤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字第032号)1、军需⼯⼚的房产,凡⽣产军品的,免征房产税;⽣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既⽣产军品⼜⽣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2、军队实⾏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根据财政部和中国⼈民解放军总后勤部[84]财税字第79号、财政部[84]财税字第312号⽂件的精神,区别为军内服务和对军外营业各占的⽐例征免房产税。
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2023年)

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01•【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3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3号《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已经2023年8月28日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正谱2023年9月1日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保障机制,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税务机关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税收征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做好涉税数据采集、政策宣传、诉求反馈等税收征管相关工作。
第三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工作,加强对税款征收的管理,及时足额将税款缴入国库,不得违法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不得占压、挪用、截留税款。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优质高效服务,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条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在纳税申报、税收优惠、涉税信息共享、税务执法、争议救济等税收征管环节的协同,提高税收征管效能。
第五条本省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税务机关涉税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推进京津冀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和征管服务一体化,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宣传,普及纳税知识,解读税收政策,增强公民纳税意识,在全社会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报告(模板)

附件一:请通过编写完成后通过Word将报告改为PDF模板上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报告税务局:我公司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现申请年月至年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优惠,有关情况如下:一、基本情况我公司成立于年月,是一家从事的企业,企业类型为,生产经营业务包括。
本公司承诺,所有经营业务均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不属于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其他情形。
公司财务报表年度实现营业收入元,与上年同期收入元相比,变动幅度为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元,占收入总额的 %。
利润总额为元,较去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为 %。
年度亏损额占全年营业收入比重为 %。
年期末未分配利润元。
我公司房产账面原值元,年应纳房产税元,其中从价计征应纳元、从租计征应纳元,已缴纳房产税元,期末欠税元;应税土地面积㎡,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元,已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元,期末欠税元。
我公司近三年纳税信用等级为:年度级,年度级,年度级。
二、申请减免税的理由及依据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现公司经营困难,主要表现在:(一)企业自身发展优势。
产品、市场、技术、品牌等方面优势。
(二)企业现阶段经营困难。
承担社会责任、支持“六保”贡献、竞争对手威胁、技术开发投入大等。
(三)国家、行业支持政策。
符合国家发展战略、行业发展规划,符合技术创新、资源整合、提升竞争力等方向。
(四)外部环境存在威胁。
自然灾害、突发意外等不可抗力因素,国家面临国际政治、经济、技术等环境。
三、申请减免税额及方式现申请减免年月至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元,采取(1.退还已缴税款;2.抵减欠缴税款)方式享受。
请予核准。
声明:此申请报告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写的,本人(单位)对填报内容(及附带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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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审批类减免税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标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方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
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纳税确有困难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审批类减免税,依照本方法实施管理。
第三条符合减免税政策条件的纳税人,要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经批准的,不得享受减税、免税。
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政策,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税、免税;不得无故拖延、积压和拒绝为纳税人办理减免税。
第五条减免税审核、审批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
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
〔三〕对于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真实、准确核算收入
与成本,以及未按要求正常纳税申报的企业,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
〔四〕审核、审批人员对减免税事项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六条减免税实行分级审核、审批,各级地税机关不得越权审核、审批减免税:
〔一〕企业申请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减免税额不
足100万元的由县级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比照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
执行,但需报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定州市、辛集市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参照设区
市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七条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况之一,且造成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免税优惠。
〔一〕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
生严重亏损以及申请减免年度全年停产。
〔三〕社会负担重、涉及转制的老国有企业;确属空壳
又无法破产的企业。
第八条各级地税机关于每年7月份受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事项,减免税款所属期间为上一年度。
其他年度减免税申请未经省地方税务局核实确认不予受理。
第九条纳税人办理减免税事项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
交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
1.纳税人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成立时间、经济类型、经营范围、现有职工人数、企业上年及累计盈利情况、企业所得税汇缴总表、是否欠缴职工工资或社会保险费等情况。
2.企业申请减免情况。
包括房产原值或占地面积、计税余值或应税土地面积以及应纳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申请减免税额等。
3.近三年享受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情况。
4.减免税理由和依据。
〔二〕《税收优惠申请审批〔备案〕表》。
〔三〕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重大损
失的,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减免税资料的,应当交验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第十条减免税审批必须按照规定流程与时限完成:
〔一〕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在规定时限内到主管
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办税服务厅咨询服务岗人员受理纳税人提交的减
免税申请时,资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齐全的,要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系统,并将申请资料1日内传递给管理分局〔科〕。
管理人员进行案头审核,部门负责人签报县级地税机关。
〔三〕县级地税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属于本级地税机关审批权限的,由税政人员进行审核,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应由税政人员牵头实施,防止重复入户。
实地核查后要出具调查报告,经县级地税机关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由主管局长审批。
审批完毕后,制发文书,通知下级地税机关告知纳税人。
不属于本级地税机关审批权限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局长签报上级地税机关。
〔四〕设区市地税机关减免税审核审批程序与县级地税
机关相同,其中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地税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五〕县级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的税收减免,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设区市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
经本级地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能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十一条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健全减免税档案管理
制度,对企业申报资料及各级审核、审批意见等必须留档备查,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各级地税机关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核、审批工作过程中,要坚持依法行政、标准运行,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合议等有关制度规定,进一步加强减免税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审批工作结束后,上级地税机关要对下级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20%。
发现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对纳税人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对审批机关和人员按照《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领导干部问责方法〔试行〕》和《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本方法自2014年6月1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法不符的,按本方法执行。
原《河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方法》〔2012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